《荷蘭農業》系統介紹了荷蘭的農業資源、農業生產、農產品貿易、農業政策、農業科技、農民教育、農村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農業發展經驗教訓等方面,認真總結荷蘭發展農業的經驗教訓,系統評估他們的資源、科技、政策利弊,提出可供借鑒農業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對于促進我國農業信息化和現代化農業建設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序
前言
第一章 荷蘭農業資源概況
第一節 資源構成
一、自然資源
二、社會經濟資源
第二節 資源特點
第二章 荷蘭農業生產概況
第一節 種植業
一、園藝業
二、大田作物
第二節 畜牧業
一、家畜養殖情況
二、乳品
三、肉類和禽蛋
第三節 林業
第四節 漁業
第三章 荷蘭的農產品貿易
第一節 荷蘭農產品貿易的總體情況
一、農產品貿易規模不斷擴大
二、農產品貿易額增速略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第二節 荷蘭農產品貿易的產品結構
一、農產品出口結構
二、農產品進口結構
第三節 荷蘭農產品貿易的市場結構
一、農產品出口市場結構
二、農產品進口來源地結構
第四節 荷蘭農產品貿易的特點
一、農產品貿易以深加工和產品升值為主,重視進出口在產業鏈升級中的調節作用
二、農產品貿易主要依托歐盟市場,歐盟東擴為荷蘭擴大農產品出口以及豐富農產品進口來源地提供契機
第四章 荷蘭農業經濟及其管理
第一節 荷蘭的農業經濟發展史
一、荷蘭的近代農業發展
二、荷蘭的現代農業發展
第二節 農業經濟現狀及農業產業化經營
一、荷蘭農業經營狀況
二、荷蘭農業經濟發展的特點
第三節 荷蘭農業公共管理體系概況
一、荷蘭的農業公共管理體系
二、管理部門的職能
第五章 荷蘭農業政策
第一節 荷蘭農業投入和補貼
一、歐盟共同農業政策框架下的補貼
二、農業部農業預算
三、促進投資的法律法規
四、土地整理與開發
第二節 荷蘭農業保險政策
一、互助保險社
二、巨災風險管理
第三節 荷蘭農業價格政策
一、共同價格機制
二、公共干預及私人存儲
三、限制產量
四、補貼出口和促進消費
第四節 荷蘭農業及農村金融政策
一、荷蘭合作銀行
二、農業貸款擔保基金
三、農業發展和改組基金
第六章 荷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
第一節 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概述
一、荷蘭農民合作組織
二、農民合作組織的組成模式
三、農民合作組織的主要類型
第二節 農業協會
一、農民聯合會-
二、各行業的農業協會
第三節 合作社組織
一、合作社概況
二、合作社的基本類型
三、私營公司
四、農民專業合作組織
第七章 荷蘭農產品運銷及加工
第一節 農產品運銷概況
一、荷蘭應對農產品運銷的相應做法
二、荷蘭農產品運銷的特殊之處——拍賣方式
三、荷蘭農產品運銷發展的有利條件
第二節 農產品加工概況
一、概況-
二、特征
三、政府支持政策
第八章 荷蘭農業教育、科技創新與推廣體系
第一節 荷蘭農業教育體系
第二節 荷蘭農業科研體系
一、荷蘭農業科研機構基本情況
二、荷蘭的農業科研機構改革及體制創新
三、荷蘭農業科研經費投入
第三節 荷蘭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一、荷蘭農業技術推廣基本情況
二、荷蘭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三、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管理
第四節 荷蘭農業知識創新體系
一、荷蘭農業知識創新體系基本情況
二、荷蘭農業知識創新體系特點及發展趨勢
第五節 荷蘭重大農業研究計劃
一、荷蘭基因組生命科學研究計劃
二、荷蘭綠色基因遺傳研究計劃
第九章 荷蘭農業科技發展趨勢與特點
第一節 荷蘭農業科技發展的主要特點和發展趨勢
一、生物技術在農業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
二、信息化和工業化提高荷蘭設施農業發展水平
三、循環、低碳農業保障荷蘭農業可持續發展
第二節 荷蘭蔬菜科技進展
一、荷蘭蔬菜科技進展總體情況
二、主要蔬菜遺傳育種進展
三、與中國的合作內容
第三節 荷蘭花卉科技進展
一、荷蘭花卉科技整體情況
二、主要花卉科技進展
三、下一步與中國的合作領域
第十章 荷蘭種業創新發展
第一節 荷蘭種業發展的基本狀況
第二節 荷蘭種業的發展模式
第三節 科技創新驅動荷蘭現代種業發展
一、科技研發投入保證持續發展
二、育種技術的不斷進步
三、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保障荷蘭種業競爭力
四、荷蘭種業產業鏈上的創新
五、公私合作模式促進種業科技成果轉化
六、其他機構參與種業創新發展
七、競爭合作意識影響種業創新
八、健全的政策保障了種業創新
九、在華的荷蘭重要種業企業
十、啟示
第十一章 荷蘭乳業科技進展
第一節 育種技術、重要品種及管理制度
一、育種技術
二、重要品種
三、管理制度
第二節 養殖技術-
一、小規模農戶養殖模式-
二、繁殖生物技術的綜合應用
三、青貯飼料
四、自動化和計算機技術
第三節 疫病防控技術
一、動物健康監控
二、動物疾病預防
三、法定傳染病
四、動物疾病報告制度
第四節 加工技術
第五節 荷蘭奶業對于我國奶業發展的借鑒
一、小規模家庭農場經營模式-
二、先進的奶牛育種體系是荷蘭奶業壯大的根本
三、完善的奶產品質量保障體系
四、與中國合作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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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農業》:
2008年的一項研究表明,2/3以上的農民參加了財產險,近1/3的農民參加了作物險,1/3多的農民參加了牲畜險。由于農民參保率較高,逆向選擇問題迎刃而解。
荷蘭農業互助保險社提供的險種范圍不一,有的覆蓋范圍較廣,如Agriver互助社,對露地作物的所有生產者提供關于雹災、霜災、洪災、旱災的保險;有的針對性則較強,僅對特定產品的生產者提供特定種類的保險,如Potapol互助社,僅針對馬鈴薯種植者,提供關于褐腐病等馬鈴薯病害的保險。此外還有針對肉雞、生豬、水果等產品的保險。
政府不直接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但對農業保險提供各種支持政策,如提供啟動資金,對保費和再保險提供補貼,等等。例如,在Potapol互助保險社成立時,政府提供了70萬歐元的啟動資金。對于Agriver互助社向露地作物種植者以及OFH對果農提供的覆蓋雹災、霜災、澇災等多種災害的保險,政府提供的保費補貼高達65%。對于Aquapol互助社向露地作物種植者提供的澇災損失險,政府提供再保險補貼。
二、巨災風險管理
對于互助保險社無力承保的巨災風險,政府會進行必要的干預,對受損農戶給予救濟和補償。荷蘭政府尚未對巨災事件形成明確的概念界定,只是在《災害與極端事故法》(Law on Disasters and Severe Acci—dents,以下簡稱《災害法》)中指出,災害事件是指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威脅公眾生命和身體健康及經濟利益,需要相關群體和組織采取各種措施聯合應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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