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品貿易合同法 以商務角度詳解《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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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倉儲定義
“倉”即倉庫,為存放、保管、儲存物品的建筑物和場地的總稱,可以是房屋建筑、洞穴、大型容器或特定的場地等,具有存放和保護物品的功能!皟Α奔磧Υ、儲備,表示收存以備使用,具有收存、保管、交付使用的意思。倉儲是指通過倉庫對商品與物品的儲存與保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物流術語(GB/T18354—2006)》對倉儲(Warehousing)的定義為:利用倉庫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物品的入庫、存儲、出庫的活動。
倉儲是集中反映工廠物資活動狀況的綜合場所,是連接生產、供應、銷售的中轉站,對促進生產、提高效率起著重要的輔助作用。
二、倉儲的意義
倉儲是產品生產、流通過程中因訂單前置或市場預測前置而使產品、物品暫時存放。它是集中反映工廠物資活動狀況的綜合場所,是連接生產、供應、銷售的中轉站,對促進生產、提高效率起著重要的輔助作用。同時,圍繞著倉儲實體活動,清晰準確的報表、單據賬目、會計部門核算的準確信息也一并進行著,因此倉儲是物流、信息流、單證流的合一。
國際商品貿易合同法以商務角度詳解《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一章國際貿易與國際貿易學第一章國際貿易與國際貿易學
周凌軻,男,1988年生,四川自貢市人。2017年于韓國建國大學國際貿易學科取得經濟學博士學位,主要從事國際貿易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地域經濟研究。現為江蘇科技大學商學院教師(講師),韓國貿易學會、韓國貿易商務學會終身會員,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調解中心調解員,2019年當選韓國貿易商務學會理事,在研究領域國內國際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0余篇,并擔任國際學術期刊Journal of China Studies審稿人。
第二章法律基礎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概況 6
第一節法的基礎 6
第二節CISG概況 12
第三章CISG的適用范圍和總則 17
第一節適用范圍 17
第二節總則 25
第四章合同的訂立 32
第一節發價(Offer) 32
第二節接受(Acceptance) 38
第五章貨物銷售 45
第一節總則 45
第二節賣方的義務 49
第三節買方的義務 72
第四節風險移轉 81
第五節賣方和買方義務的一般規定 90
第六章最后條款 110
第七章CISG主要研究點 117
第一節CISG適用與當事人自治 117
第二節CISG在我國的適用范圍 120
第三節其他研究要點 123
附錄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