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干預義務,是國家課予特定私主體對他人實施干預行為的行政法義務,本質上屬于一種干預行政的公私協力模式,既可以是維持社會秩序的必要管理措施,也能成為追求最佳性的更優治理技術。網絡時代,以平臺義務為代表的私人干預義務已成為網絡治理的主導模式,但是法定義務創設的正當性、責任邊界、義務類型等基礎問題仍有待進一步厘清。在立法上認可平臺經營者私人規制活動正當性的同時,如何對其優勢地位進行再規制,也需要行政法學理和制度上的更新與因應。
張亮,1987年生,浙江寧波革會員,法學博士;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員,上海市第三分院第四部副主任(掛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香港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民革上海市委社法委委員、中國政法大學公益訴訟研究基地研究員、中國行為法學會行政執法研究會理事;學術旨趣為行政法判例研究、定量實證研究、網絡治理、行政理論;在《環球法律評論》《政治與法律》《行政法學研究》《國家官學院學報》《法制與社會發展》等CSSCI期刊文十余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青年項目、博士后基金面上資助、民革上海市委課題等多項。
一、研究緣起
(一)問題的引出
20pan style="font-family:宋體">年8月到10月,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局(以下簡稱“國家工局”)2014年下半年網絡交易商品定向監測,共完成92個批次的樣品采樣,有54個批次的樣品為正品,正品率為58 7%。其中網的正品率僅為37 25%,為此次抽查的值。隨后,國家工局于2015年pan>月23日向民眾公布了監測結果。對此,2015年pan>月27日,網官方微博發了《一個80后網運營小二心聲——劉紅亮司長:您違規了,別吹黑哨!》一文,回應了國家工局的監測結果,認為定向監測是監管部門吹“黑哨”,是針對的一次定點定向的“精準打擊”,且抽檢程序違規,并指出此次定向監測抽取樣本太少、類比邏輯混亂、行政程序違規。同日晚,國家工局新聞發言人表示,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司一直秉承依法行政的原則開展網絡市場監管執法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在賦予工商機關市場監管職責的同時,也賦予工商機關依法開展市場檢查、商品質量監測等監管權限。網絡交易商品定向監測是評估市場風險、警示違法經營的重要工作方式。。
20pan style="font-family:宋體">年pan>月28日上午,國家工局公布了曾在內部交流過的2014年《關于對集行行政指導工作情況的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內容為2014年7月16日,國家工局司會同浙江省、杭州市工商局以及集團在浙江省召開的指導座談會記錄。其中指出,阿里系網絡交臺存在的五大突出問題括主體準人把關不嚴、對商品信息審查不力、銷售行為管理混亂、信用評價存有缺陷、內部工作人員管控不嚴等。集團則在《白皮書》中承認網存在、知識產權和炒作信用等問題與困難,表態會主動解決問題,完善相關措施,加強溝通理解。28日下午,官方微博再度發聲,認為國家工局管司的劉紅亮司長在監管過程中的程序失當、情緒執法的行為,用錯誤的方式得到的一個不客觀的結論,對以及中國電子商務從業者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決定向國家工局正式投訴。同日晚,國家工局官網上的《白皮書》人口被悄然撤下,但原鏈接仍可以打開。
pan style="font-family:宋體">月30日,時任國家工局局長張茅在工局會見董事馬云,“雙行了親切友好的會談”。馬云表示,阿里公司會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加大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投入,加強日常線上巡查和抽檢。電一步強化主體責任,自律自強,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網絡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同日晚,國家工局新聞發言人表示,《白皮書》其實質是座談會的會議記錄,該記錄不具有法律效力。至此,這起事件落下了帷幕。但是,雖然國家工局沒有直接啟動行政處罰,公布《白皮書》這一行為仍然引發集團市值在四天內蒸發367.53億美元,并引發海外針對阿里UAZ的證券欺詐訴訟等連鎖反應。②
在行政法學的理論視閾中,“行政指導白皮書事件”含有多個公權力活動,如定向監測、會議約談、公布監測數據、公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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