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世界之初
人類之生,決不能謂其無所始。然言其所始,說各不同,大約分為兩派。古言人類之始者,為宗教家;今言人類之始者,為生物學家。宗教家者,隨其教而異,各以其本群最古之書為憑。世界各古國,如埃及(Egypt)、巴比倫(Babylon)、印度(India)、希伯來(Hebrew)等,各自有書,詳天地剖判之形,元祖降生之事,其說尚在,為當世學者所知。而我神洲,亦其一也。顧各國所說,無一同者。昔之學人,篤于宗教,每多入主出奴之意,今幸稍衰,
但用以考古而已。至于生物學家者,創于此百年以內,最著者英人達爾文(Darwin)之種源論(Origin of Species)。其說本于考察當世之生物,與地層之化石,條分縷析,觀其會通,而得物與物相嬗之故。由古之說,則人之生為神造;由今之說,則人之生為天演,其學如水火之不相容。此二說者,若欲窮其指歸,則自有專門之學在,非本篇所暇及。本篇所以首及此者,因討論歷史,幾無事不與宗教相涉,古史尤甚,故先舉此以告學者,庶幾有所別擇焉。
第二節 地之各洲人之各種
大地之陸,分為五洲。吾人所居,曰亞細亞洲(Asia);其西曰歐羅巴洲(Europe),其西南曰亞非利加洲(Africa),再西曰南北亞美利加洲(South and North America);亞洲之東南曰澳大利亞洲(Australia)。是為五大洲,其名皆歐羅巴人所命也。其居此五洲之種族,居亞洲者,曰蒙古利亞種(Mongolians);居亞洲之南及各島中者,曰馬來種(Malays);居歐羅巴洲者,曰高加索種(Caucasians);居非洲者,曰內革羅種(Negroes);居美洲者,曰印第安種(Indians)。是謂五種,其名亦皆歐羅巴人所命也。(因與此五洲、五種相交涉,而有信史可傳者,始于歐羅巴人,故泰東之言洲名與種名者,不得不用其所立之名也。)此諸種人,在上古時,大約聚居亞細亞西北之高原,其后散之四方,因
水土不同,生事各異,久之遂有形貌之殊,文化之別。然其語言文字之中,猶有同者,會而通之,以觀其分合之跡,此今日之新科學也。中國位于亞洲之東,而屬于蒙古利亞族,(案亞細亞,本亞洲西方之一小地,而蒙古又胡人一分族之名也,殆不足以概中國。歐
人云云,亦以偏概全之例爾。)此種族之史,為吾人本國之史,本書所講演者此也。
第三節 中國種族之原
種必有名,而吾族之名,則至難定,今人相率稱曰支那。案支那之稱,出于印度,其義猶邊地也,此與歐人之以蒙古概吾種無異,均不得為定名。至稱曰漢族,則以始通匈奴得名;稱曰唐族,則以始通海道得名,其實皆朝名,非國名也。諸夏之稱,差為近古,然
亦朝名,非國名也。惟《左傳》襄公十四年,引戎子駒支之言曰:“我諸戎飲食衣服,不與華同。”華非朝名,或者吾族之真名歟!至吾族之所從來,尤無定論。近人言吾族從巴比倫遷來,據下文最近西歷一千八百七十余年后,法、德、美各國人,數次在巴比倫故
墟掘地所發見之證據觀之,則古巴比倫人與歐洲之文化相去近,而與吾族之文化相去遠,恐非同種也。其古事,附錄于后。
巴比倫有二種語, 一南一北, 南為文言(the purelanguage),北為婦人之言(the woman's language)。西元前六千年之磚文,(凡書十二部。)紀其國之古事。第一部云,無始之時,光明與黑暗相戰,于是有大神出其間,名彌羅岱(Merodach)。當此之時,又有一龍底麥得(Tiamat),與神為敵,神以大力磔龍而分之,其首為天,尾為地。
第十一部言二大神,一名吉而葛莫斯(Gilgames),一名衣本尼(Ea-bani)。上帝造衣神,本令其殺吉神,不料二神結為死黨。二神協力殺一惡神,名克母伯(Khumbaba),此
惡神本住一奇怪杉樹之下。又殺一神牛,因殺神牛,遂有洪水之禍。后衣神忽死,而吉神又患重病,此病惟一神能醫之,神住死水之外,名西蘇詩羅斯(Xisuthros)。吉神往就醫,從阿剌伯經過一日落之山,此山上本歸一種怪人名蝎人者保護。海邊有樹,以寶石為果。又行四十五日而至死水,死水之中有群島,有一島名福島,于此島望見西神,西神始告以造洪水之故,又以生命樹一枝授之。吉神即攜樹歸巴比倫,于路偶渴,就泉而飲,泉中有一蛇出,竊其生命樹,吉神大哭而無如何也。
又大神彌羅岱,以土造人。第一人曰愛特巴(Adapa),偶因釣魚,誤折南風之翼。南風訴之于天,天神愛牛(Anu)召愛特巴而問之。有神名醫(Ea),謂愛特巴曰:“愛牛神處之物,不可飲食。”愛特巴遂不敢飲食,于是其子孫無不死者矣。蓋愛牛之飲食,皆能使人不死者也。又有神納格爾(Nergal),欲謀殺一女神名愛來得(Allat)。女神乃與之商,以地球上之權悉讓之,遂得不死,而女神為陰司之神。
又有神名衣登腦(Etanna),與鷹相商,欲至天至高之處,已過愛牛之室,又至一斯他(Istar)之室,鷹力已竭,遂棄于地上。有神司風潮,名蘇(Zu),竊彌羅岱定數之簿,而彌羅岱
之權遂失,久之始得奪回。巴比倫女子可受父母之遺產。在公庭,父子平權。奴隸亦有財產與訟獄之權。無用刑訊之事,又以誑言為重罪。商法甚詳。教育普及。女子亦講學問。郵信極多。已知日月食。創十二宮。休息之日,以度歲為至要,倍爾神升座行福故也。人皆平等自由。供神之物,分為二種,有血者肉類,無血者香酒等類。稅取十分之一以與廟。商亦最重,帝王亦經商。貸資有至二十分者,后減至十三分半。以金、銀、銅三種條為幣,一金門尼為六十悉克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