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重整法律實務全程解析——以興昌達博公司破產重整案為例(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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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所確立的企業破產程序,通過一起真實的房地產公司破產重整案北京興昌達博公司破產重整案(被稱為房企破產案)為背景,以破產程序的走向為脈絡,從破產方案的選擇、申請破產、債權的申報和審核、債權人會議、重整程序的啟動、重整計劃草案的制訂和表決批準到重整計劃草案的執行和監督等,全面解析了公司破產重整的法律操作,并根據破產重整的不同階段,為讀者呈現了承辦律師起草的文書、制訂的方案及創設的制度,對于從事和進行公司破產重整法律業務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和指導價值。本書第3版根據新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破產重整業務的新發展進行了修訂。
1.這是一本公司破產重整法律研究與實務操作完美結合的工具書,以房企破產案為背景,全面剖析了破產重整各個階段的法律實務操作。 2.典型實用的模板再現。本書通過講解辦理公司破產重整業務中涉及的實體法律與程序法律,還原了律師在辦理公司破產重整案件中起草的文書、制訂的方案、創設的制度等。 3.豐富難得的實戰經驗。作者均是執業多年的律師,既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也對破產領域的前沿問題有廣泛的研究,善于對實際辦理的案件進行通盤考慮,本書來源于經驗,又超越經驗。 4.系統全面的實務指導。以破產程序的走向為脈絡,涵蓋從破產方案的選擇、申請破產、債權的申報和審核、債權人會議、重整程序的啟動、重整計劃草案的制訂和表決批準到重整計劃草案的執行和監督各個環節的實務指導。 5.重點時新的法律依據。本書自第1版出版以來備受讀者歡迎,一直占據公司破產重整暢銷書榜單,該第3版根據新的規范性法律文和公司破產重整業務的新發展動態進行修訂。6.簡明獨特的指導案例。本書附錄部分收集了人民法院發布的10起全國法院破產典型案例中的8個重整案例,極具參考價值與借鑒意義。 7.廣泛精準的讀者對象。深入剖析破產重整制度,為從事相關業務的律師、法官、破產管理人及法務人員提供錦囊妙計。
第3版序 本書于2011年4月首次出版,至今已十年有余。在這十余年間,中國的政治經濟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房地產行業也從國民經濟的支柱性產業逐漸轉變并邊緣化。中央房住不炒的政策對房地產行業產生了重大影響,尤其是當前大大小小的房企都面臨資金短缺、政策限制的困境。不少中央房企和地方中小房企經營困難,舉步維艱。甚至相當多的中小房企,資不抵債,瀕臨破產。 在這種趨勢下,我們預計未來進入破產程序的房企數量,勢必大量增加。 出版社提供的本書銷售數字也從側面印證了這種變化。本書第1版只售出了3000冊,而第2版的銷量則陡升至1.2萬冊。 在這十余年間,破產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和司法判例都發生了不小的變化。本書第3版根據這些變化做了必要的完善。 希望本書能為從事相關業務的律師、法官及法務人員提供一種破產重整的操作模式或樣本,為房企的重生貢獻一種救濟手段和經驗。 特別感謝賈藝文律師,她為本書第3版做了大量的修正、增補工作;感謝北京大學出版社陸建華、陸飛雁編輯的鼎力相助;感謝讀者給予本書的厚愛。
作者2022年1月5日
第2版序
本書自面世以來深受法律界專業人士喜愛,出版至今已3年。在此期間,人民法院分別于2011年9月9日和2013年9月5日先后發布了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與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等司法解釋。與此同時,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也相繼發布了審理破產案件的操作指引,至此學界及司法實踐領域諸多破產法的爭論隨之塵埃落定。然而,伴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破產司法實踐活動的拓展,一些破產重整乃至破產法中的新問題、新觀點又應運而生。 在上述背景下,本書作者對上述相關問題及觀點進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討,并總結形成了新的意見。在北京大學出版社副總編蔣浩先生和陸建華先生的鼎力支持下,通過對本書的修訂將其補充完善,從而使本書的觀點和內容愈加豐滿。 作者唯愿修訂后的本書能為活躍在司法實踐一線的律師、法官和法務工作者們提供借鑒和幫助,不足之處請讀者不吝賜教。
作者2014年4月25日
序
環顧破產業務的同類書籍,以一案為引脈而試圖解析公司重整程序之法律操作全程者,未有矣。為幫助讀者了解本書,現將本書之特點謹陳如下: 首先,本書具有較強的實用性。本書是以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出臺后起房地產公司破產案為實例,通過該公司破產重整的不同程序階段,擇選出大量的法律文書和相關規制,包括破產申請、管理人行使職權的方式、債權審核確認、債權人會議召開的程序與方案、重整計劃草案的制訂和監督等方面的內容。這些由承辦律師起草的文書、制訂的方案及創設的制度,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對專業人士來說可以起到模板效應。 其次,本書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本書的作者均為執業經驗豐富的專職律師,有的已從事破產業務二十余年,積累了大量寶貴的專業經驗。同時,作者注意潛心研究破產法領域的前沿問題,在權威專業雜志發表了許多有價值的論文。在本書撰寫過程中,作者將上述研究成果和專業經驗巧妙地糅納其中,增強了本書的權威性。 后,本書具有業務流程的全面性。本書是以興昌達博公司破產重整案為背景,以破產程序走向為脈絡,顧及破產重整的每一個環節,既考慮到理論問題的研討深度,又兼顧實際操作的可行與嚴謹,讀者可根據需要側重擇取。由于我們學識有限,本書的欠缺之處在所難免,還望各位同人不吝雅正。在本書的寫作過程中,得到了魯為先生、吳學軍女士和韓傳華先生的鼎力相助,在此深表謝意。
作者謹記2011年3月18日
附錄三人民法院發布10起全國法院破產典型案例(8個重整案例)
案例1: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一) 基本案情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鋼鐵)于1997年8月11日登記注冊,主要從事鋼鐵生產、加工和銷售,其股票分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掛牌交易。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重慶鋼鐵合并報表資產總額為364.38億元,負債總額為365.45億元,凈資產為-1.07億元。因連續兩年虧損,重慶鋼鐵股票于2017年4月5日被上交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經債權人申請,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重慶一中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裁定受理重慶鋼鐵重整一案。(二) 審理情況在法院的監督指導下,管理人以市場化為手段,立足于依托主營業務,優化企業內涵,化解債務危機,提升盈利能力的思路制定了重整計劃草案。該重整計劃通過控股股東全部讓渡所持股份用于引入我國支鋼鐵產業結構調整基金作為重組方;針對企業病因制定從根本上重塑其產業競爭力的經營方案;處置無效低效資產所得收益用于債務清償、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抵償債務等措施,維護重慶鋼鐵1萬余名職工、2 700余戶債權人(其中申報債權人1 400余戶)、17萬余戶中小股東,以及企業自身等多方利益。重整計劃草案終獲得各表決組的高票通過。2017年11月20日,重慶一中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12月29日,裁定確認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據重慶鋼鐵發布的2017年年度報告顯示,通過成功實施重整計劃,其2017年度獲得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3.2億元,已實現扭虧為盈。(三) 典型意義重慶鋼鐵重整案是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化解企業債務危機,從根本上實現企業提質增效的典型案例。該案因系目前全國涉及資產及債務規模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重整、首例股票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掛牌交易的A+H股上市公司重整、首家鋼鐵行業上市公司重整,而被認為屬于特別重大且無先例。該案中,人民法院發揮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找準企業病因并對癥下藥,以市場化方式成功剝離企業低效無效資產,引入產業結構調整基金,利用資本市場配合企業重組,實現了企業治理結構、資產結構、產品結構、工藝流程、管理制度等的全面優化。另外,人民法院在準確把握破產法精神實質的基礎上積極作為,協同創新,促成了重整程序中上交所首次調整資本公積金轉增除權參考價格計算公式、聯交所首次對召開類別股東大會進行豁免、第三方擔保問題成功并案解決,既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又實現了各方利益共贏,為上市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復制的范例。案例2: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破產重整案(一) 基本案情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及其下屬的5家控股子公司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輕紡進出口有限公司、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服裝進出口有限公司、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機電進出口有限公司、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針織進出口有限公司、無錫新蘇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是江蘇省紡織及外貿行業內有較高影響力的企業,經營范圍主要為自營和代理各種進出口業務及國內貿易。在國際油價大幅下跌的背景下,因代理進口化工業務的委托方涉嫌違法及自身經營管理等原因,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出現總額高達20余億元的巨額負債,其中80%以上為金融債務,而6公司經審計總資產僅為6 000余萬元,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 審理情況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中院)分別于2017年1月24日、2017年6月14日裁定受理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及5家子公司(其中無錫新蘇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經請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南京中院管轄)重整案,并指定同一管理人接管6家公司。管理人對6家公司清理后認為,6家公司存在人員、財務、業務、資產等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據此申請對6家公司進行合并重整。南京中院在全面聽證、審查后于2017年9月29日裁定省紡織進出口公司與5家子公司合并重整。基于6家公司在紡織及外貿行業的影響力及經營前景,管理人通過談判,分別引入江蘇省紡織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等作為戰略投資人,投入股權等優質資產增資近12億元,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并進行資產重組,同時整合省紡織進出口公司與子公司的業務資源,采用現金清償+以股抵債的方式清償債權。2017年11月22日,合并重整債權人會議及出資人組會議經過分組表決,各組均高票或全票通過管理人提交的合并重整計劃草案。經管理人申請,南京中院審查后于2017年12月8日裁定批準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及5家子公司的合并重整計劃;終止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及5家子公司的合并重整程序。(三) 典型意義該案是探索關聯企業實質合并重整、實現企業集團整體脫困重生的典型案例。對分別進入重整程序的母子公司,首先在程序上進行合并審理,在確認關聯企業人格高度混同、資產和負債無法區分或區分成本過高以致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并全面聽取各方意見后,將關聯企業進行實質合并重整。合并重整中,通過合并清理債權債務、整合關聯企業優質資源,同時綜合運用現金清償+以股抵債、重整的同時進行資產重組等方式對危困企業進行綜合診治,不僅使案件審理效率大為提升,債權人的整體清償利益得到有效維護,還化解了20余億元的債務危機,有效防范了金融風險,實現了6家企業整體脫困重生,凸顯了破產審判的制度功能與社會價值,為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經驗。案例3:云南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破產重整案(一) 基本案情云南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煤化工集團)系云南省國資委于2005年8月組建成立的省屬大型集團企業,下轄近百家企事業單位,并系上市公司云南云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維股份)的控股股東。2012年至2015年煤化工集團經營性虧損合計超過100億元,涉及經營性債權人1 000余家,整個集團公司債務約650億元,云維股份則面臨終止上市的緊迫情形。如債權人維權行為集中爆發,煤化工集團進入破產清算,集團旗下4.3萬名職工中大多數將被迫離開工作崗位,72億元債券面臨違約,數百億金融債權將損失慘重。(二) 審理情況2016年,債權人先后分別申請煤化工集團及下屬4家企業(分別為云維集團、云維股份、云南大為、曲靖大為)重整。基于5公司的內部關聯關系和不符合實質性合并條件等客觀情況,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分別受理上述系列案件,并指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昆明中院)集中管轄。2016年8月23日,昆明中院裁定受理了上述5家企業破產案件,確保了該系列案的統一協調、系統處理和整體推進,提升了破產案件的處理效率,減少了破產費用。由于煤化工集團5家公司之間存在四級股權關系,債權結構復雜,償債資源分布不均勻,呈現出自下而上,債務總額越來越大,償債資源越來越少的趨勢。為了化實現債權人在煤化工集團多家重整主體的整體利益,該系列重整案確定了自下而上的重整順序,由子公司先完成重整,保證了下層公司通過償還上層公司內部借款,向上輸送償債資源,解決了債務和償債資源不匹配的問題,奠定了成功實現重整整體目標的基礎。云維股份及其子公司率先完成重整,確保云維股份保殼成功,同時通過資本公積金轉增股票向云維集團和煤化工集團提供股票,并通過債務關系、擔保關系實現償債資源的有序輸送,使得兩家公司能夠制定為合理的重整計劃,絕大部分金融債權能夠獲得100%兜底清償。該系列重整案前后歷時10個月,5公司重整方案均獲得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重整計劃付諸實際執行,系列重整案件基本圓滿終結。(三) 典型意義本案是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及去產能、調結構背景下,人民法院切實發揮破產審判功能,積極化解產能過剩,保障地方就業穩定,并終實現困境企業涅槃重生的典型案例。通過重整程序,集團旗下關閉煤礦18家,清理過剩煤炭產能357萬噸/年,分流安置職工14 552人,化解債務危機的同時為企業后續持續健康發展奠定基礎,得到了債權人、債務人、股東、職工的高度肯定和支持。
1.劉寧 律師 北京鑫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1984年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1994年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國際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1984年開始律師執業。主要從事大型企業的法律顧問,為大型企業提供公司法、合同法、投資法和破產清算等方面的法律服務,為食品、醫藥等領域的當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為眾多國內影響較大的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事委員會委員、民盟中央法制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食品藥品產業發展與監管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業務專長:投資、合同、破產清算、公司兼并與收購、訴訟;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和影視演藝行業的相關法律服務。 2.張慶 律師 北京鑫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1986年開始律師執業,主要從事公司類法律事務。曾任第六屆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食品藥品發展與監管研究中心副理事長,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咨詢委員會委員、兼職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兼職教授等社會工作。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校外導師。 業務專長:民商事方面的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
章案情介紹與破產方案的選擇節破產案件的背景一、 興昌達博公司及其經營房地產項目的概況二、 興昌達博公司走向破產的原因三、 案件的社會影響第二節破產方案的選擇一、 承辦律師的介入二、 破產方案的選擇第二章向法院申請破產節申請破產一、 向法院申請破產二、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第二節成立破產管理人一、 管理人的指定二、 管理人行使管理權的準備工作 三、 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第三節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一、 接管的期限二、 如何接管三、 管理人接管后需開展的有關工作第三章債權的申報、審核與確認節債權申報一、 債權申報前的準備工作二、 債權登記三、 債權的補充申報第二節債權的審核一、 實質審查與形式審查二、 債權的審查第三節債權的核查、確認一、 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二、 審理法院確認債權第四節債權的異議一、 可以提起債權異議之訴的主體二、 提起債權異議之訴的程序三、 異議債權確定后有關問題的處理第四章債權人會議節債權人會議概述一、 債權人會議成員的組成與債權人會議的召開二、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三、 債權人會議表決權的行使第二節次債權人會議一、 會議召開前的籌備工作二、 會議召開第三節次債權人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一、 次債權人會議與以后債權人會議的區別二、 以后債權人會議的召開第五章重整程序的啟動與期間節申請重整一、 向法院申請重整二、 法院受理重整申請第二節重整期間一、 重整期間二、 重整期間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三、 重整期間有關權利的限制第六章重整計劃草案的制訂節重整計劃草案的制訂主體與期限一、 重整計劃草案的制訂主體二、 重整計劃草案制訂的期限第二節重整計劃草案制訂的原則一、 公平合理原則二、 債權人利益化原則三、 優先原則四、 切實可行原則第三節重整計劃草案的主要內容一、 債務人的經營方案二、 債權分類三、 債權調整方案四、 債權清償方案五、 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六、 重整計劃的執行監督七、 有利于企業重整的其他條件第四節普通債權清償率的計算一、 計算依據及清償比例二、 計算清償率時的注意事項第七章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批準及其效力節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與通過一、 表決前的準備工作二、 表決與通過三、 重整計劃草案的再次表決第二節重整計劃草案的批準一、 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二、 人民法院的審查結果三、 對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裁定的復議第三節重整計劃的效力一、 重整計劃的效力范圍二、 重整計劃的性質第八章重整計劃的執行和監督節重整計劃的執行一、 重整計劃的執行主體二、 協助執行三、 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移交第二節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一、 監督的主體二、 監督的期限三、 監督的方式第三節重整計劃執行不能時的救濟一、 重整計劃不能執行二、 重整計劃不被執行第四節重整計劃的變更一、 申請變更的主體二、 變更的程序三、 變更后的效力第五節重整計劃執行期限的延長一、 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延長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二、 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延長的程序三、 重整計劃延期后對債權人的補償第六節重整計劃執行的法律后果一、 重整計劃沒能完全執行二、 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三、 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管理人的工作〖KH1D〗附錄一重整計劃草案編制說明一、 債務人及項目基本情況二、 重整計劃草案的編制背景及過程三、 對興昌達博公司股權結構進行調整的說明四、 關于草案中若干問題的說明附錄二重整計劃草案一、 債務人的經營方案二、 債權分類三、 債權調整方案四、 債權受償方案五、 購房債權人解決方案六、 拆遷安置方案七、 施工方案八、 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九、 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十、 重整的必要條件附錄三人民法院發布10起全國法院破產典型案例(8個重整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