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境外上市之路》主要介紹了境內企業在境外上市的程序和相關法律問題分析,分為上下兩篇上篇對境內企業在境外上市的基本情況作了介紹與分析,包括企業境外上市的內涵、歷程、特點、必要性與可行性,直接上市、間接上市及其他上市方式,上市前的準備、上市流程、上市后責任等;下篇對境內企業在境外上市的主要目的地進行了重點介紹與分析,包括美國、英國、日本、香港和新加坡五地,主要介紹了這些地方的證券市場、上市流程,并配有相關案例分析。
尚宏金,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現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律師執業十余年,為大成所資本與證券市場部資深律師,主要從事企業境內、外上市,私募股權投融資,各類債券發行,企業改制,并購投資,上市公司再融資,戰略投資及風險投資等。
執業期間曾擔任多家企業顧問,對證券、房地產等相關法律有深入研究,曾親自主導并作為簽字律師完成境外上市項目和國內多家企業上市項目,成功協助企業引進私募基金等,撰寫過多篇學術論文,如《論股權激勵》、《企業資本市場化道路》、《境外上市之法律問題研究》等。
上編
第一章 企業境外上市概述
第一節 企業境外上市的內涵
第二節 企業境外上市的歷程
第三節 企業境外上市的特征——以民營企業為例
第二章 境外上市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第一節 各類型企業境外上市的動機分析
第二節 企業境外上市的形勢分析
第三節 企業境外上市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境外上市方式之境外直接上市
第一節 境外直接上市的內涵
第二節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方式
第三節 境外直接上市的程序
第四章 境外上市方式之境外間接上市
第一節 境外間接上市的內涵
第二節 境外間接上市的主要方式
第三節 境外間接上市的程序
第四節 境外間接上市案例:無錫尚德造殼上市
第五章 境外上市方式之其他方式
第一節 存托憑證(DR)和可轉換債券(CB)上市
第二節 多重上市
第六章 境外上市前的準備
第一節 境外上市前應熟悉的相關法規與政策
第二節 決定上市計劃
第三節 制定企業境外上市工作團隊及分工
第四節 確定中介機構
第五節 上市架構規劃與重組
第六節 盡職調查
第七節 財務審計及資產評估
第七章 境外上市的申報
第一節 境外上市工作的開端
第二節 起草招股說明書
第三節 呈遞上市申請文件
第四節 中國證監會審批
第八章 成功境外上市后的持續責任
第一節 披露重大事項之責任
第二節 財務報告之責任
下編
第九章 中國企業美國上市之路
第一節 中國企業美國上市概況
第二節 中國企業美國IPO上市
第三節 中國企業美國反向并購上市
第四節 美國上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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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境外上市之路》:
1.調查職責。保薦人應對發行人公司的業務、財務、公司管理結構等進行獨立的調查,并在公司上市后,對公司的動作情況、募集基金的用途、公司管理結構等依法持續承擔調查和監督的職責。
2.核查職責。保薦人應在獨立調查的基礎上,對發行人和其他中介機構提供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若保薦機構所作的判斷與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存在重大差異,則應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與復核,并且可以聘請其他中介機構提供服務。若保薦人未行使盡職調查與核查之職責,則其應對出現信息披露不全或出現虛假陳述情況時所造成之影響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3.主持編制相關文件。保薦人應組織各中介機構起草招股說明書,并使之符合主要目標市場的披露要求。
4.推薦職責。保薦人應在對發行人業務、財務及運作狀況進行獨立且充分調查的基礎上,對發行人和專業中介機構提供的材料進行全面核查,而后向擬上市國家的證券管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提供《證券發行推薦書》,并對此推薦書和發行人的申請文件負重大責任。
5.披露職責。對任何公告資料,如上市材料、季報、半年報、年報公開披露之前,保薦人均需與上市公司一起審閱該資料之內容,使上市公司董事認識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從而把對上市公司價值判斷具有實質影響的信息全部披露給市場。事實上,保薦人還應監督發行人披露可能存在的各項重大風險因素,并對不可控制的不確定性問題,如行業前景等,進行充分披露與說明。
6.擔保職責。若保薦人所保薦之上市公司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交易中遭受損失,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7.持續督導責任。發行人公開發行并成為上市公司后,保薦人的角色將持續成為持續督導者,仍然履行相關后續工作的輔導、調查與核實等職責,促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從而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和誠信并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8.此外,若保薦人繼續擔任承銷商,則還需承擔發行定價和股票分銷的職責等。
在選擇保薦人時,必須注意保薦人必須是境外上市地證券監管部門許可或登記的公司或授權的財務機構。公司應挑選就上市程序提供全面及公正意見的保薦人,在委任保薦人之前,必須與多家投行會晤,提供公司資料后由投行給出整體上市方案,經公司自己的專家或財務顧問評估該投行是否適合作為公司的上市保薦人。優質的投資銀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熟悉境外證券市場的上市掛牌的程序及各項要求,能夠與企業保持長遠關系;精通上市地和企業所在地雙邊法律法規;報價合理,并且能夠分期結算費用;擁有境外券商資格的合作伙伴和豐富的融資渠道;有上市相應的操作經驗。
具體來說,在選擇保薦人的時候,至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重點把關:
1.保薦人是否在同行中享有較高的聲譽。保薦人的聲譽是其實力的綜合反映。聲譽高的保薦人,在經濟實力上有著較大的優勢,其業務人員的經驗、素質、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也會相對較好。
2.保薦人是否有為本行業上市公司提供上市和包裝的經驗。在保薦人制度下,每個保薦人都會有自己的保薦特長或保薦特色。創新企業在進行保薦人的選擇時要揚長避短,盡量接觸那些有本行業保薦經驗的保薦人。
3.保薦人是否有與其他知名中介機構保持良好合作關系的記錄。此處的“中介機構”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與證券有密切關系的中介機構。因為保薦工作不是僅僅由保薦人一家就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和其他中介機構的配合與協作。在協作過程中,保薦人要發揮策劃、組織和協調的作用。如果保薦人與其他知名中介機構有良好合作的記錄,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自身有著較強的組織能力,能夠較好地完成保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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