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guī)劃項目《20世紀中國知名科學家學術成就概覽》,以紀傳文體記述中國20世紀在各學術專業(yè)領域取得突出成就的數(shù)千位海內(nèi)外科學技術和人文社會科學專家學者,展示他們的求學經(jīng)歷、學術成就、治學方略和價值觀念,彰顯他們?yōu)榇龠M中國和世界科技發(fā)展、經(jīng)濟和社會進步所做出的貢獻。
《20世紀中國知名科學家學術成就概覽·法學卷》按傳主生年先后結(jié)集卷冊,卷首簡要回顧20世紀中國法學的發(fā)展概況,卷尾附20世紀中國法學大事記。這與傳文兩相映照,力圖反映出中國法學的百年發(fā)展脈絡。
法學卷共記述了156位法學家的研究路徑和學術生涯,本卷以突出學術成就為重點,力求對學界同行的學術探索有所鏡鑒,對青年學生的學術成長有所啟迪。本卷分三冊出版,第三分冊收錄了1927年以后出生的法學家53位。
20世紀的中國法學
20世紀中國法學的成長與發(fā)展,大體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從1901年清政府宣布變法修律至1912年中華民國政府建立,為第一個階段。
該階段中國法學界致力于引進西方先進國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學觀念,對中國兩千多
年的法和法學遺產(chǎn)進行反省、批判和揚棄,初步形成了中國近代法和法學體系。
從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至1949年國民黨退踞臺灣,為第二個階段。此階段中
國法學獲得巨大發(fā)展,尤其是1928年至1935年中國近代各項法典如民法典、刑法
典、訴訟法典等的相繼制定頒布,以及圍繞這一階段立法事業(yè)展開的法學教育和法
學研究,促進了中國近代法和法學體系以及其內(nèi)涵的定型,表明了中國近代法和法
學得以奠基。
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78年中國實行改革開放國策,為第三個階
段。該階段是中國創(chuàng)建社會主義法和法學體系的時期。由于黨“左”的思想路線的
指導,除了1954年憲法制定頒布以后至1957年夏天“反右運動”開始之前這一段
時間法制建設取得成績之外,在近30年的時間內(nèi),中國法和法學的發(fā)展基本上處于
停滯狀態(tài)。
從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至現(xiàn)在的35年,是第四個階段。該階段是
20世紀中國法和法學發(fā)展的最好時期。這一時期中國招收法學專業(yè)本科以上學生的
法律院系已經(jīng)超過700所,在校法科學生達40余萬,研究生9萬余人,還有一大批
的法學博士生和博士后。這一時期每年出版的法學著作有1500多種,發(fā)行的法學刊
物超過200份,從法理學、法史學,到憲法學、行政法學、民商法學、經(jīng)濟法學、
刑法學、訴訟法學、國際法學等各個學科都成長起了一大批卓越人才。中國的法學
研究為中國經(jīng)濟、政治、科技、文化等各項建設事業(yè)提供了重要理論支撐。
以上四個階段法學的形成、發(fā)展和演變,從一個側(cè)面生動地反映了中國社會從
古代向近現(xiàn)代轉(zhuǎn)變的艱難曲折歷程,展現(xiàn)了中國從一個積貧積弱的落后國家,一步
步成長為一個綜合國力日益強大、人民生活逐漸富裕、法治國家意識慢慢形成的強
大國家的精彩畫面。限于篇幅,這里無法非常詳盡地敘說此四個階段的內(nèi)容,只能
對貫穿于這四個階段法學發(fā)展的基本線索作些介紹和評述,分成近代和現(xiàn)代兩個
部分。
第一部分 中國近代法學的形成與發(fā)展
第一節(jié) 概 述
一、中國近代社會的巨大變遷
從1840年鴉片戰(zhàn)爭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這100多年的中國近代史,
是中華民族歷史上最痛苦、最屈辱的時期。在這一時期,帝國主義列強借助武力逐
步蠶食中國,通過多次戰(zhàn)爭,在中國攫取到了一系列的政治、經(jīng)濟和文化利益,以
及治外法權等各項法律上的權益。
正是在這樣一種社會歷史環(huán)境之下,中國近代法學開始起步。因此,與世界上
其他國家相比,中國法學近代化的內(nèi)外社會環(huán)境是非常惡劣的。然而,具有數(shù)千年
文明史的中華民族的心胸是宏大的,她能夠?qū)捜莸匚{西方的法和法學成果;中國
近代法科知識分子又是聰慧、頑強和執(zhí)著的,他們能夠在戰(zhàn)亂頻繁、社會動蕩的環(huán)
境下,依然勤奮、刻苦、執(zhí)著地從事著西方法和法學的本土化工作。正是仰賴他們,
中國近代法學才得以形成和發(fā)展。
二、西方法學觀在近代中國的傳播
(一)近代西方法學觀的內(nèi)涵
法學觀,也可以理解為法的世界觀,即人們對法這一社會現(xiàn)象的基本看法。近
代西方法學觀的內(nèi)涵,最早是由資產(chǎn)階級啟蒙思想家,如洛克(J.Locke,1632~
1704)、孟德斯鳩(C.L.Montesquieu,1689~1755)、盧梭(J.J.Rousseau,1712~
1778)、貝卡利亞(B.Beccaria,1738~1794)等在其作品中提出并加以闡明的。其
核心要素為:法律是公意的體現(xiàn);法律的目的是為絕大多數(shù)人謀幸福;法治;國家
是社會契約的產(chǎn)物,是人民的創(chuàng)造物;人民是政府的主人(主權在民);所有人生
而平等自由,并享有不可剝奪的天賦權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由就是做法律所
允許的事情;權力必須分立,互相制約;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刑罰必須人道;
司法獨立;無罪推定;等等。
(二)西方法學觀在中國的傳播
20世紀前半葉,西方法學觀在中國的傳播主要經(jīng)歷了三個時期:1)清末修律
至辛亥革命。此時,除沈家本在一系列的論著中,比較全面地宣傳、介紹和闡述西方法學觀念之外,還有伍廷芳、董康,以及一批外國人,如日本學者岡田朝太郎、松岡義正、小河滋次郎、志田鉀太郎、織田萬等,進行著傳播西方法學觀的活動。
2)五四運動前后。如陳獨秀、李大釗、胡適、高一涵等。3)1921年以后的民國時
期。如江庸、居正、張知本、王寵惠、陳瑾昆、吳經(jīng)熊、胡長清、丘漢平和阮毅成
等就是這一時期傳播西方法學觀的代表人物。
(三)傳播的載體
近代西方法學觀傳入中國,主要借助了西法東漸的時代浪潮,而具體的物質(zhì)載
體,則是各類政法報刊、著作和教材,以及高等法律教育、聘請外國法律專家、派
留學生出國學習法律等。
首先是政法類報刊。例如,由中國留日學生所創(chuàng)辦的政法刊物《譯書匯編》
(1900年),以及《法政交通社雜志》(1907年),《法學會雜志》(1911年),《法
學季刊》(1922年),《法律評論》(1923年),《中華法學雜志》(1930年)等。此
外,還有一些綜合類的社會科學、時事刊物和報紙,也為傳播西方法學觀做出了
貢獻。①
其次是法學著作。在這方面,貢獻甚多者首先是譯著,其代表性的作品,主要
有:《法學通論》,磯谷幸次郎著,王國維譯,上海商務印書館1902年出版;②《法
學通論》,織田萬著,劉崇佑譯,上海商務印書館1907年出版;《法理學大綱》,穗
積重遠著,李鶴鳴譯,上海商務印書館1928年版,等等。從20世紀30年代起,國
人自行撰寫的傳播西方法學觀的作品日益增多。其中比較重要的有:吳經(jīng)熊著《法
律哲學研究》(上海法學編譯社1933年版),歐陽溪著《法學通論》(上、下卷,上
海法學編譯社1933年版)等。
再次,仿照西方興辦的新式高等法學教育,也成為西方法學觀在中國傳播的一
個重要載體。例如,京師法律學堂(1906年)以及各地的法政學堂(1909年前后)
的法律教育、各國立和私立(包括教會所辦)綜合性大學中的法律教育,都為近代
西方法學觀在中國的傳播提供了堅實的陣地和良好的條件。
最后,聘請外國法律專家和向外國派遣法科留學生,也成為傳播的一個重要
途徑。③
①
②
③
如《東方雜志》、《申報》和由黃遵憲創(chuàng)辦、梁啟超主筆的《時務報》等。
該書是中國近代引進的第一本《法學通論》,已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于2005年重新點校出版(何佳馨點校)。
郝鐵川:《中國近代法學留學生與法制近代化》,載《法學研究》1997年第6期。
(四)傳播的主要內(nèi)容
從中國近代保留下來的大量歷史文獻中,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西方資產(chǎn)階級法
學觀的主要內(nèi)容在近代中國基本上都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如:
1.法律是公意的體現(xiàn)
如魏源在《海國圖志》中指出:在英國,“國中有大事,王及官、民俱至巴利
滿衙門,公議乃行”。在英國,“設有大事會議,各抒己見。……如有按時變通之
事,則庶民擇其要者,敬稟五爵鄉(xiāng)紳之會,大眾可則可之,大眾否則否之”。
2.法律的目的是為絕大多數(shù)人謀幸福
王韜在《弢園文錄外編?重民下》中說:“善為治者,貴在求民之隱,達民之
情,民以為不便者不必行,民以為不可者不必強,察其疴癢而煦其疾痛,民之與官
有如子弟之于父兄,則境無不治矣!
3.法治
魏源在《海國圖志》中指出:在美國,實行的是法治的原則!皣艘月衫秊
重,不徒以統(tǒng)領為重”。黃遵憲在考察了日本的政治與法律制度之后,在《日本國
志》一書中指出:“余觀歐美大小諸國,無論君主君民共主,一言以蔽之曰:以法
治國而已矣!绷簡⒊凇吨袊ɡ韺W發(fā)達史論》中強調(diào):“法治主義,為今日救時
惟一之主義。”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高一涵在《共和國家與青年之自覺》中大聲疾呼:“就法律言,則共和國家,
畢竟平等,一切自由,無上下、貴賤之分,無束縛、弛驟之力!倍趯O中山等資
產(chǎn)階級革命派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則明確規(guī)定:“中華民國人民一律
平等。”
5.權力必須分立,互相制約
在《上清帝第六書》中,康有為指出:“近泰西政論,皆言三權:有議政之官,
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三權立,然后政體備!比欢谥袊敃r的專制政體之
下,議政、行政和司法三者沒有辦法協(xié)調(diào),因此,只有“行三權鼎立之制,則中國
之治強,可計日待也”。
此外,自由就是做法律所允許的事情、罪刑法定、司法獨立、無罪推定等,也
都為中國知識界所廣為傳播。
(五)傳播的歷史意義
西方法學觀在近代中國的傳播,對中國近代法和法學的成長,具有重要的啟蒙
意義。第一,它推動了中國的立法事業(yè)。第二,它對近代中國法學學科的誕生與成
長也起著重要的作用。不僅是法理學,就是各個部門法學科,其理論核心,也是西
方的法學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