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民法典》于2003年1月16日由烏克蘭最高拉達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烏克蘭民法典》共6卷,90章,1308條。
第一卷為總則,下設基本規定,人,民事權利的客體,法律行為、代理,期間和期日、訴訟時效5編。第二卷為自然人的人身非財產權,下設總論、保障自然人自然存在的人身非財產權和保障自然人社會存在的人身非財產權3章。第三卷為所有權和其他物權,下設所有權和對他人財產的物權2編。第四卷為智力所有權,下設12章,規定了人對智力、創造活動的成果,或者對本法典和其他法律確定的智力財產權其他客體的權利。第五卷為債權,下設關于債的總則、關于合同的總則、債的特定種類3編。第六卷為繼承權,下設總則、遺囑繼承、法定繼承、繼承權的實現、遺囑的執行、繼承權的手續、繼承合同7章。
《烏克蘭民法典》的六卷體系,體現了烏克蘭在民法法典化和體系化方面的最高成就。其最明顯的立法創新,是增設人身非財產權卷,反映出了民法典的人文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