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訴訟與行政訴訟法概述
第一節 行政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訴訟的概念
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行政案件的活動,以及在這些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
行政訴訟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行政訴訟的主體具有特定性。
行政訴訟的原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是行政相對人。被告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行政訴訟法規定可作為行政訴訟被告的有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在行政法學上被稱為行政主體。由于依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組織實際上具有行政機關的地位,可被看做是行政機關,因此,本書在后面的論述中,除非特別說明,對此不加區分,而稱為行政機關。
行政訴訟當事人中必定有一方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而且國家行政機關是以被告的身份參加訴訟的;而另一方是受該行政機關管理,與該行政機關所作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