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仲裁性問題的研究對整個仲裁制度的研究有重要意義。其不僅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的管轄范圍,還對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有影響?芍俨眯詥栴}的具體判斷國際上沒有統一的標準,主要國際公約均未對其作出明確規定,而是將其留給了各個國家自行決定。世界各國根據自己本國的社會、政治、經濟等公共政策對可仲裁性問題作出規定。盡管各國的立法不盡相同,但主要立法模式可概括為美國模式、法國模式和瑞士、德國模式。伴隨著全球化、國際貿易的發展,國際上對仲裁整體呈支持的態度,越來越多的爭議可以通過仲裁解決。我國目前就可仲裁性問題的相關規定存在規定不統一,判斷標準模糊不清等問題,建議在仲裁法修改之際進行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