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大學博士教授文庫:新時期鄉村可持續發展的政治基礎研究》在對現有的研究成果進行認真研究和分析的基礎上,在山東臨沂等地選取具有代表性的12個村莊進行實地調查走訪,獲取大量生動翔實的第一手資料。以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起點;到1984年開始的農村第二步改革,市場成為了配置農村社會資源的主要形式,改變國家與農民之間的關系;再到第三階段建立“市場配置農村勞動力、資本、自然資源為主的”城鄉一體化發展的經濟制度,直到現在的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城市化建設為一條農村經濟建設縱向線。同時以國家向農村社會輸入新的政治制度規則,即第一階段,廢除人民公社體制,建立了村委會;到第二階段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實施,進入到了村民自治階段;再到現階段村級治理體制結構性轉型為一條農村政治建設縱向線。再以農村、農民為分析中心和基礎,以農村治理、農村政權組織、農村民間組織、農民政治參與、農村分層等為橫向結構點,構建新的農村政治分析模型,此分析模型的構建是《臨沂大學博士教授文庫:新時期鄉村可持續發展的政治基礎研究》的創新,它以農村經濟和政治變遷發展為兩條縱向線,以農村和農民為分析對象,結合各個維度與之密切的點面,突破了原有的分析模式,更加具體直觀深入到農村和農民內部,是以微觀分析反映國家與社會、政治與經濟。在全新分析模式下,運用規范研究與實證研究、理論研究與對策研究相結合的方法,從鄉村治理的政治經驗、農民的政治參與、農村民間組織、當代農民的政治分層等角度,對當代鄉村政治作初步系統分析,解釋了當代鄉村政治狀況和發展邏輯,尋求新時期我國農村發展的新動力和政治變革的方向,以政治發展來推動社會發展;提出了一系列促進鄉村治理發展的方法和對策,同時為農村政治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視角,也為政府對農村的發展和治理提供參考。
導言
第一章 鄉村治理政治經驗
第一節 從治理的角度看村民自治
一、村民自治的回顧
二、村民自治的內容和方式
三、村民自治的運行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第二節 鄉村治理的困境
一、鄉村治理缺乏相應的制度,現有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
二、農民利益表達機制欠缺,農村公共權力的行使有待規范
三、公共產品需求急劇增加加重了與公共產品供給短缺的矛盾
四、農村精英流失嚴重,村民自治的人才儲備不足
五、村民自治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六、農村社會組織發育不良,宗族勢力有所抬頭
七、農村黑惡勢力侵入村民自治組織,破壞自治
第三節 協商民主的思考
一、協商民主與鄉村協商民主
二、在我國鄉村治理中推行協商民主的可能
三、協商民主在鄉村的主要實踐模式
四、我國鄉村協商民主發展中的困境與制約
五、推進我國鄉村協商民主的健康發展
第四節 鄉村治理的展望
一、發揮黨組織在鄉村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二、不斷創造鄉村治理新的制度空間
三、加強農村經濟建設,為鄉村治理提供物質基礎
四、不斷提高農村人口素質,為鄉村治理提供人才保證
第二章 新時期我國農民政治參與
第一節 政治參與概念、方式及影響因素
一、政治參與概念界定
二、政治參與的方式
三、政治參與的影響因素
第二節 我國農民的政治參與
一、我國農民的制度化政治參與
二、我國農民的非制度化政治參與
三、當代我國農民政治參與的新特點
第三節 農民政治參與中的政治冷漠
一、政治冷漠的含義
二、政治冷漠的特征
三、農民政治參與中的政治冷漠的具體表現
四、政治冷漠對農村政治的影響
五、正確認識政治參與中的政治冷漠
第四節 由臨沂市“村兩委”換屆選舉看農民政治參與
一、“村兩委”選舉在臨沂市開展回顧
二、鄉村選舉面臨的新形勢
三、鄉村選舉中影響農民參與的問題
四、完善鄉村選舉推進農民政治參與
第三章 推動農村發展的新興力量——農村民間組織
第一節 農村民間組織經驗思考
一、農村民間組織的概念界定
……
第四章 當代農村階層分化
第一,傳統鄉村治理模式的影響,協商主體差異導致協商結果不公平和發展不平衡。在傳統的村民自治模式中,上級政府對鄉村治理有所控制,村級黨組織一般都代表了上級的意圖,是上級政府和黨組織在村莊的代言人,在維護農村社會的政治穩定的大前提下,村民難以真正實施自己的民主權利。因此,在我國農村社會傳統的自治模式影響還是比較大,雖然協商民主被引入到鄉村治理的實踐中,但已經實施多年的自治模式或多或少的影響著協商參與者的思維。加上某些鄉村宗族家族勢力因為利益的鼓動,往往操控了協商民主的過程,事先內定方案,壓縮群眾參加討論協商的時間等。從而掩蓋事實、破壞協商的程序。這種情況下達成的共識并非平等、自由協商基礎之上達成的共識,并非協商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現,這種協議很難讓協議各方共同遵守,它和真正意義上的協商民主是完全相反的。協商民主這一民主形式,只有參與協商的公民具備充分的理性素養和較強的人際交往協調能力,才能順利開展和達成效果。鄉村協商民主的主體是農民,協商民主對其提出了一定的能力要求。在廣大的農村,共同利益基礎薄弱,大多數農民缺乏應有的理性和政治能力,不知道如何參與協商,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力,往往容易導致民主協商的質量不高。受傳統文化思想的影響,服從和依賴思想嚴重,我國農民沒有民主和政治參與意識。收入的差異、經濟地位的高低、政治訴求的不同、價值觀念的不同,使得各參與主體參與到協商政治的能力也各不相同,這些因素都會影響民主協商的質量。參與者在同意對方觀點時態度明確,不同意時就會態度含糊不清,不敢或者不愿指出對方的問題,表明自己的觀點立場。很多時候,有些村民雖然參加協商,但并不表達自己真實的想法,而表現為一種盲從和附和。由于各種組織和團體參與,鄉村協商民主的主體是多元的,這會帶來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即協商主體力量與資源的不平衡。這樣就容易形成比較大的利益集團利用協商民主提供的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操縱協商民主,以合法的形式達到自己小團體利益的目的,這更是違背了協商民主設計的本意。
在農村,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低,難以形成合力,各個村民發展的不平等,參與的機會也就不平等,所有這些都與協商民主所倡導的公平、自由相違背,“協商”這一民主形式在農村發育得還很不成熟。第二,鄉村協商民主立法和制度建設滯后,協商民主效率有待提高。我國的鄉村治理結構中,村民自治發展到今天,已經有相關的法律依據,特別是鄉村的民主選舉更是有很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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