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興光、黃麗萍主編的《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民商法系列教材:國際商法(第3版)》第三版是在第二版內容的基礎上修訂的。
本次修訂,是根據近年來一些最新的國際慣例及我國最新的有關法律法規,對第二版的相關內容進行刪改和增補,力求反映國際商法的最新發展趨勢。
《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民商法系列教材:國際商法(第3版)》第三版包括三編共九章,從國際商法原理、合同法、國際貨物買賣法、票據法、產品責任法、代理法、商事組織法、調整和管制國際貿易的法律制度、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法律制度等方面,對國際商法進行系統闡述。
《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民商法系列教材:國際商法(第3版)》內容新穎,引證法律充分,每章都附有典型案例,體現了理論性與實踐性的統一,適合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和國際貿易、國際經濟、國際企業管理等專業的學生做教材,也適合法官、律師等司法工作者及外經貿部門人員使用。對參加自學考試的學生也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吳興光、黃麗萍主編的《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民商法系列教材:國際商法(第3版)》共分三編:緒論、實體法和程序法三編,共分九章分別是:國際商法導論、合同法、國際貨物買賣法、票據法、產品責任法、代理法、商事組織法、調整和管制國際貿易的法律制度、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法律制度等內容。
吳興光,男,1948年7月出生,廣東省梅縣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碩士。曾在廣東外貿部門從事外貿工作13年,后調入廣州外貿學院任教,先后任國際商法教研室主任、外貿經濟系副主任,外貿學院與外語學院兩校合并后曾任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教務處副處長、國際法學系副主任、法學院院長等職。現任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國際經濟貿易研究中心研究員,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國際經濟法;兼任廣東省法學會副會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曾在香港中文大學工商管理學院、英國曼徹斯特大學法學院做訪問學者,研究英國商法、歐共體法等。近年來主持并完成省部級、廳局級等科研項目多項,出版《美國統一商法典概要》、《合同法比較研究》(與他人合作)等專著4部,主持完成并審校譯著《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協定》(WTO經典譯叢之一,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主編《國際商法》、《世界貿易組織法概論》等教材3部,在《法學》、《國際貿易》、《國際貿易問題》等國內期刊發表學術論文40余篇。
黃麗萍,女,1968年生,福建泉州人。廈門大學法律系法學學士、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系法學碩士、武漢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現為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知識產權法。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加省部級課題和國際合作研究課題6項,在學術期刊、報紙上發表學術論文近20篇,參與撰寫學術專著、教材多部。
總序
第三版序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國際商法導論
第一節 國際商法概述
一、國際商法的概念與特點
二、國際商法的產生與發展
三、商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法的關系
第二節 國際商法的淵源與商法制度
一、國際商法淵源概述
二、商法制度
第三節 國際商法的適用
一、國際商法適用概述
二、國際商法法律適用規則
第四節 國際貿易統一法的產生、發展與前景
一、國際貿易統一法的產生
二、致力于國際貿易統一法工作的國際組織及其成就
三、國際貿易統一法的發展與前景
參考書目
思考題
第二編 實體法
第二章 合同法
第三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四章 票據法
第五章 產品責任法
第六章 代理法
第七章 商事組織法
第八章 調整和管制國際貿易的法律制度
第三編 程序法
第九章 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法律制度
(四)西方發達國家有關留待后定條款的立法
關于留待后定條款,不管是英美法國家的國內法,還是大陸法國家的國內法,均對此進行了立法,但是其具體規定各有不同。
首開留待后定條款先河,并將留待后定條款組織成為一個體系的,當推《美國統一商法典》(簡稱UCC)。《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204條是留待后定條款體系的核心法條,從整體上、原則上作出規范:如果雙方當事人有訂約意圖,缺少某些條款仍然可以成立合同。《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305條“價格待定條款”、第2—308條“未規定交貨地點”、第2—309條“未規定具體時問”、第2—310條“未規定付款時間或未規定信用開始時間”,分別就價格留待后定、交貨地點留待后定、交貨時間留待后定、付款時間留待后定等情形,作出了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從而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留待后定條款體系。以下先闡述該核心法條,接著重點闡述價格待定條款。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204條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有訂立合同的意思,并有合理的補救基礎,即使在訂立合同時有些條款暫付闕如,但貨物買賣合同仍然可以成立,并不因其缺乏確定性而無效。
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在貨物買賣中,要約的內容最重要的是要確定貨物的數量或提出確定數量的方法,至于價格、交貨或付款時間等內容,均可暫不提出(Leftopen),留待日后按照合理的標準來確定。例如,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價格未作規定,日后如發生爭議,美國法院就解釋為應按合理的價格付款;如果當事人對交貨或付款時間未作規定,也同樣解釋為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履行交貨或付款的義務。至于何謂合理,那是屬于事實問題,得由法院根據案情和周圍的情況作出解釋。
設立留待后定條款,其宗旨是顯而易見的,就是為了促成買賣雙方達成交易,為了適應當代經濟貿易發展的需要,盡可能使某些合同不致由于缺少某項條款而不能成立。《美國統一商法典》具備現代商法的革新精神,以不同于以往傳統商法的理念和規則,順應現代商業的發展。
為了填補當事人雖意圖訂立合同,但因缺少了條款而造成的空缺,《美國統一商法典》提供了眾多的可以放人合同的待定條款。以下重點闡述價格待定條款。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305條以“價格待定條款(openpriceterm)”為小標題,規定:“只要當事方確有訂立買賣合同的意圖,即使價格未定,合同也可以成立。此種情形下,價格應為交貨時的合理價格,只要合同對價格未作任何規定;價格留待當事方約定,而當事方未能就此達成一致;價格將根據第三方或獨立機構所記錄或制定的某一雙方已同意之市場的價格或某一標準來確定,而該第三方或獨立機構未能如此記錄或制定。如果價格可由賣方或者買方單方確定,必須以誠信確定價格。當價格留待以雙方協議以外的其他方法確定時,如果由于一方之過錯致使價格未能確定,另一方可以認為合同已被解除,也可以自行確定合理價格。如果當事方不打算在確定或商定價格前受合同約束,那么,在確定或商定合同前,合同不成立。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必須退回已收到的貨物,如果無法退回,必須支付貨物交付時所具有的合理價值;賣方必須退回買方預付的任何款項。”
此條首先肯定了前述《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204條規定的精神,然后規定價格未定也可以成立合同,該價格為交貨時的合理的價格,接著又列出了形成這種價格待定條款的三種具體情形,規定了確定價格的誠信義務。第三款規定了一方當事人存在過錯情況下的處理辦法,第四款規定了價格待定條款排除適用的處理方法。整條規定一環緊扣一環,充分設想到了各種不同的復雜情形,具體規范了各種應對的處理方法,具有可操作性。
現代商業社會發展的一個明顯趨勢就是固定的合作伙伴和客戶群體的形成,這就促使現代的商事交易模式從傳統的“單一、對抗性”向“復合、協商和共同獲利型”轉變。究其原因,在于個人在現代貿易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不得不更多地依賴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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