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筑保護與再利用的發展,受到了現象學、場所理論等現代哲學和建筑理論的影響。而這些理論的發展研究本身又在很大范圍中將歷史環境的“再利用”實踐作為分析對象,形成一種互相滲透融合的傾向。《歷史建筑場所的重生:論歷史建筑“再利用”的場所構建》試圖借助“場所理論”確定歷史建筑“再利用”的目標,并以新時代場所精神為一定評價標尺,選擇場所塑造方式,從而幫助人們完整理解人與建筑環境間的復雜聯系及其意義,認識到建筑物質功能與自然環境、社會文化動態結合的重要性。《歷史建筑場所的重生:論歷史建筑“再利用”的場所構建》利用相關資料并結合作者親身實踐的項目進行了再利用設計的詳細分析;以“場所構建”作為主要目標和方法,特別提出了歷史建筑再利用的一種新概念;提倡任何場所都是有精神的,建筑師的職責就是守護和延續這種精神。
楊字嶠,1972年生,河北鹿泉人。同濟大學建筑學博士,長安大學建筑學院教師,主要從事傳統建筑理論與設計的研究。2004年德國勃蘭登堡工業大學留學。2011年德國洛特林根大學交流訪問。指導學生曾獲2011年Revit杯大學生建筑設計競賽二等獎;2011年陜西高校建筑學專業優秀畢業設計三等獎;2014年UIA國際建筑設計競賽第七名;2015年中國建筑院校境外交流學生作業優秀獎。
第1章 緒論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義
1.1.1 研究的背景
1.1.2 研究的意義
1.2 相關研究動態
1.2.1 國外相關發展動態
1.2.2 我國相關保護法規
第2章 歷史建筑保護與再利用的概念及發展歷程
2.1 歷史建筑保護與利用的概念
2.1.1 相關概念辨析
2.1.2 定義及范圍
2.2 歷史建筑再利用的發展概況
2.2.1 國外歷史建筑再利用的發展概況
2.2.2 我國歷史建筑再利用的實踐與現實問題
2.3 歷史建筑再利用的價值再認識
2.3.1 緩解三種危機
2.3.2 解決三種矛盾
第3章 場所理論在歷史建筑保護利用中的內涵與作用
3.1 場所理論的來源及其研究內容
3.1.1 場所理論的來源
3.1.2 主要研究內容
3.2 場所精神與非物質文化遺產
3.2.1 場所精神的概念與價值
3.2.2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與特征
3.3 在歷史建筑再利用中的作用與運用模式
3.3.1 作為其他科學方法的一種補充
3.3.2 場所理論的運用模式
3.2.3 場所精神的標尺作用
第4章 歷史建筑保護性再利用中對自然特征的利用與塑造
4.1 對場所生態環境的分析與利用
4.1.1 對場所自然生態條件的分析
4.1.2 對自然特征的利用與塑造
4.2 生態環境與人文特征的結合
4.2.1 與場所人文特征的關系
4.2.2 生態環境與人文特征的結合
4.2.3 生態環境中的感知與認同
4.3 實證研究一:豐圖義倉的保護性再利用
4.3.1 對自然特征的利用
4.3.3 保護性再利用的措施
4.4 實證研究二:峨眉山白龍洞景區中場所的利用與塑造
4.4.1 對場所特征的利用與塑造
4.4.2 場所精神的感知與認同
4.4.3 白龍洞景區場所的建構
4.4.4 白龍洞景區場所精神的營造
第5章 城市建設中場所精神的延續與再生
5.1 對城市場所精神的詮釋
5.1.1 城市變遷中的歷史建筑再利用
5.1.2 城市中場所精神的體驗與感知
5.1.3 對城市認知意象的延續
5.2 歷史建筑場所的塑造方式及手段
5.2.1 歷史建筑的修復與復原——場所精神的延續
5.2.2 歷史建筑改擴建——場所精神的復興
5.2.3 歷史建筑內外部空間改造——場所精神的再生
5.3 城市歷史建筑的利用與塑造
5.3.1 歷史建筑再利用帶來的場所啟示
5.3.2 歷史建筑再利用中的場所與活動
5.4 實證研究:如皋東大街歷史街區市井文化的復興
5.4.1 場所現狀及街區結構分析
5.4.2 歷史變遷與市井文化缺失的關系
5.4.3 復興市井文化的地方潛力與解決策略
第6章 歷史建筑場所構建的策略與原則
6.1 歷史建筑場所構建的策略
6.1.1 場所現狀調研
6.1.2 場所精神的發現與創造
6.1.3 場所質量的把握
6.1.4 經濟效益的帶動作用
6.1.5 公眾參與和技術支持
6.2 歷史建筑場所構建的原則與程序
6.2.1 場所構建的原則
6.2.2 場所構建的程序
6.3 場所理論在普陀山多寶塔復原研究中的運用
6.3.1 歷史沿革及現狀調研
6.3.2 場所特征的分析
6.3.3 價值沖突的分析
6.3.4 修繕保護的原則與措施
6.3.5 場所重生的方式
第7章 我國歷史建筑保護與利用的完善與發展
7.1 我國歷史建筑保護與利用工作的加強與完善
7.1.1 相關法規制度的加強與完善
7.1.2 資金保障體系的加強與完善
7.1.3 專業學科的加強與完善
7.2 歷史建筑保護與利用的發展趨勢
結語
圖表索引
附錄A 歷史性建筑再利用20世紀重要實踐年表
附錄B 中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發展的主要法律法規
參考文獻
后記
2.場所精神的價值
舊的建筑物常常因為“不再適用”而被毀去,但“不適用”的情況又有許多種,有許多是由于觀點看法不同而產生的,這時可以和建筑所有者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斷,發現有益的用途來進行改善。以往的建筑師,大都致力于創造出適合一定功能要求的空間,而對已有空間如何利用的問題并不關注。歷史建筑保護性利用則從舊民居空間的利用開始,一直到大型紀念碑的靈活運用,區域性、地方性保護開發等,分級分批地探討這種空間的“重新適用”的可能性。并且保護著對象的形式,積極致力于使之產生適合于使用的新成果,這就是歷史建筑再利用的具體內容。
如果過分拘泥于空間舊有形式或現存形式的保護,不可能充分利用它,可能導致這些空間完全廢棄。歷史建筑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之中,不斷地置于這種殘酷的選擇面前,常常不得不接受種種改變才能延續下去。為了使歷史空間獲取“再利用”的可能,即以保護該空間的形式為目的,也常常必須加以某種改變。與其說是需要,不如說是為了使歷史空間增加活力。如果能夠在歷史建筑不斷變化的對象中,發現具有延續性的某種要素,研究它與整個建筑空間或是建筑景觀的聯系。對于我們來說,也許有一種眼睛看不見的要素在起作用,它就是那些不斷變化的空間的同一性和連續性的保障要素!稓v史建筑場所的重生:論歷史建筑再利用的場所構建》借助場所理論中的場所精神來詮釋這種要素的特征及作用。
理解場所理論的一個基本目的是為了在歷史的發展變化過程中,彌補人們在精神和心靈上的缺失,保持和延續一種場所精神。為此,歷史建筑再利用應當是還生活以本來的面目、本來的節奏。有人會說時代變化快,歷史建筑沒有必要加以利用,如穿舊的衣裳,棄之不惜,事情真是這樣嗎?當人們欣喜新技術、新時空感時,在心理上及生理上都感到了某種失落與恐慌。從根本上說,場所精神就是人們對世界和自己存在于世的本真認識的濃縮體現。歷史建筑再利用的目的在于延續、發展這種場所精神,一種可以使人洞悉自身生存價值的精神。只有在當代文化的宏觀背景下,尊重并延續這種場所精神,歷史建筑空間的再生才具有真正意義。
。1)社會情感價值
每個人對于生活環境都有著某種體驗,這些體驗在人與環境的接觸中逐漸融人人的感情,并納入記憶中,這種記憶稱為集體記憶。由同一社會組團的人所共有,在城市一些舊區內,許多歷史建筑雖然自身歷史價值不是很高,但是反映了城市生活的發展過程,是城市不同發展時期的見證,在居民心中留下很深的歷史印記。建筑環境心理學認為,這種集體記憶有助于人們建立歸屬感和安全感,更好地把握生活環境的特征及文化內涵。集體記憶的物質基礎在于生活形態的獨特性,這種形態不僅呈現出一種物質空間結構,而且積淀了豐富的社會網絡。如果這些記憶被破壞,或者從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消失,那么人與場所之間的必要聯系就會喪失,隨之帶來的就是基本生活質量的下降。歷史建筑的保護和再利用不僅保護了建筑物自身,同時還保護著居住環境的場所精神和社會生活的網絡,這遠比維護文化傳統的物質環境更為重要。
。2)歷史文化價值
場所在歷史文化中形成,又隨著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新的歷史條件可能引起場所結構發生變化,但并不意味著場所精神的喪失。一些歷史文化名城飽含著場所精神,因而能夠使居留者產生心理上的安定感與滿足感!叭绻挛镒兓炝,歷史就變得難以定形,因此,人們為了發展自身,發展他們的社會生活,就需要一種相對穩定的場所體系”。
根據場所理論,場所與功能的變化并不矛盾。一方面,任何場所都具有接受“異質”內容的能力,僅能適合一種特殊目的的場所很快就將成為無用的場所;另一方面,一個場所可用多種方式解釋,保護和保存場所精神意味著在某種新的歷史階段內將場所和本質具體化。這也就意味著,尊重場所精神并不一定要墨守成規、一成不變。歷史建筑再利用不是將場所凍結,而是要找出場所精神的內涵,加以繼承,把這種內涵與現代生活結合起來,用新的方式加以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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