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為中心,并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及全新罪名規定全面修訂,通過條文注釋的形式全面且詳細地介紹我國刑事立法的內容,并附錄全部立法解釋和決定,是了解國家刑事實體法的大眾實用法規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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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適用提要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根據
第二條任務
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
第四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第五條罪刑相適應原則*
第六條屬地管轄權*
第七條屬人管轄權*
第八條保護管轄權*
第九條普遍管轄權*
第十條域外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條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犯罪的刑事
責任*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與醉酒的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
第三節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條主犯*
第二十七條從犯*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
第四節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第三章刑罰
第一節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刑罰的分類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
第三十五條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第三十七條之一禁止從事相關職業
第二節管制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
第三十九條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十條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三節拘役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
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
第五節死刑
第四十八條死刑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第五十條死緩變更*
第五十一條死緩執行期間的計算
第六節罰金
第五十二條罰金的判處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
第五十七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八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與執行
第八節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的范圍*
第六十條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量刑
第六十一條量刑根據*
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
第二節累犯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條特殊累犯*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自首*
第六十八條立功*
第四節數罪并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
第五節緩刑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
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
第七十四條不適用緩刑的對象
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
第六節減刑
第七十八條適用條件與限度*
第七十九條減刑程序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第七節假釋
第八十一條適用條件*
第八十二條假釋程序
第八十三條考驗期限
第八十四條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假釋考驗
第八十六條假釋的撤銷*
第八節時效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九十條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適用的變通
第九十一條公共財產的范圍
第九十二條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范圍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
第九十四條司法工作人員的范圍
第九十五條重傷的范圍
第九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之含義
第九十七條首要分子的范圍
第九十八條告訴才處理的含義*
第九十九條以上、以下、以內之界定
第一百條前科報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條總則的效力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背叛國家罪
第一百零三條分裂國家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第一百零四條武裝叛亂、暴亂罪*
第一百零五條顛覆國家政權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一百零六條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罪
第一百零九條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條間諜罪*
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第一百一十二條資敵罪
第一百一十三條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幫助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條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劫持船只、汽車罪
第一百二十三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
電信設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
險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六條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
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
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條丟失槍支不報罪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原則*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節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
罪*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
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條走私淫穢物品罪*
走私廢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條間接走私行為以相應走私犯罪論處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條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處罰規定*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第一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妨礙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
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虛假破產罪
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第一百六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第一百六十六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一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四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
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適用提要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1979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經過二十年的實踐,總的看來,《刑法》規定的任務和基本原則是正確的,許多具體規定是可行的,對于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反映出一些問題:一是制定《刑法》時對有些犯罪行為具體分析研究不夠,規定得不夠具體,不好操作,或者執行時隨意性較大,如瀆職罪、流氓罪、投機倒把罪三個“口袋”,規定得都比較籠統;二是有些犯罪行為現在已經發展得很嚴重,如走私犯罪、毒品犯罪,需要相應加重刑罰;三是隨著十幾年來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發生了一些新的犯罪行為。為了適應與犯罪斗爭的實際需要,有必要對《刑法》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在這期間,由于來不及也沒有條件對《刑法》進行全面、完整的修改,對需要修改補充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陸續對《刑法》作出了22個修改補充規定和決定。另外,在一些民事、經濟、行政法律中規定了“依照”、“比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有130條。1996年,在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公檢法等有關部門和法律專家,認真總結17年來實施《刑法》的實踐經驗,研究國外有關刑事法律規定和現代刑事立法的發展趨勢,草擬了刑法修訂草案。那次修訂《刑法》,主要考慮:第一,要制定一部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典。(1)將《刑法》實施17年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刑法》的修改補充規定和決定研究修改編入《刑法》;(2)將一些民事、經濟、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改為《刑法》的具體條款;(3)將擬制定的《反貪污賄賂法》和中央軍委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條例》編入《刑法》,在《刑法》中規定為貪污賄賂罪和軍人違反職責罪兩章;(4)對于新出現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經過研究認為比較成熟、比較有把握的,盡量增加規定。第二,注意保持法律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對《刑法》的原有規定,包括文字表述和量刑規定,原則上沒什么問題的,盡量不作修改。第三,對一些原來比較籠統、原則的規定,盡量把犯罪行為研究清楚,作出具體規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修訂!缎谭ā吩瓉頌192條,此次修改增至452條。制定一部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典,是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驟,對于進一步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具有重要的意義。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在懲治違反會計法犯罪和懲治期貨犯罪方面作了補充和修改。為了懲治毀林開墾和亂占濫用林地的犯罪,切實保護森林資源,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為了嚴厲打擊恐怖活動犯罪,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對《刑法》的相關條文進行了補充和修改。為了懲治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行為,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對《刑法》的相關條文作了修改和補充。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對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的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金融詐騙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等作了規定。近年來,在這些方面又出現了一些新的應當給予刑事制裁的嚴重違法行為。為此,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對這些犯罪行為的定罪和量刑作了補充和修改。為了加強安全生產,懲治妨害安全生產的犯罪行為,以及為了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打擊商業賄賂行為和操縱證券價格等犯罪行為,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對1997年《刑法》的相關條文作了補充和修改。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確立了個人信息刑事保護制度;對網絡犯罪界定擴大,加大了打擊力度;對偷稅罪處理方式也進行了重大修改,確立了“先行政處罰后刑事追究”的基本原則;此外,還擴大了索賄受賄罪的主體范圍,提高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為了適應近年來經濟社會出現的新問題和新情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完善了死刑法律規定,適當減少死刑罪名,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調整死刑與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間的結構關系,改變原來存在的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等問題;完善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的法律規定,擴大特殊累犯的范圍,加大對恐怖活動犯罪的懲處力度,修改《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和第三百四十三條的法律規定,增加規定虛開普通發票和持有偽造的發票的犯罪;完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理的規定,進一步明確緩刑適用條件,完善管制刑及緩刑、假釋的執行方式,進一步落實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加強對民生的保護,修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三十八條的法律規定,降低入罪門檻,增加一些對社會危害嚴重、人民反響強烈的罪名,加大對損害弱勢群體的犯罪的懲處力度。此外,修正案還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有關犯罪、盜竊罪的規定等作了修改或者補充。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這是對刑法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主要內容有:(1)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第一,取消了9個罪名的死刑。第二,對死刑緩期執行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第三,還調整了分則中對綁架犯罪的量刑幅度,取消了絕對死刑的適用,使刑罰更好地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2)加大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一是增加規定了一些新的犯罪行為;二是注重了對恐怖活動犯罪在規定自由刑的同時規定財產刑;三是增加規定了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犯罪。(3)完善懲處網絡犯罪的法律規定。一是對現有的一些規定作出修改,進一步加大對這類犯罪的打擊力度;二是針對網絡治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結合網絡安全法草案的有關規定,增加規定了一些新的犯罪行為。(4)嚴密反腐敗法網,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一是進一步完善了貪污、受賄罪的規定;二是完善了行賄犯罪的規定。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從司法實際出發,對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并罰進一步作了相應的制度安排,突破了一直以來對數罪只執行一種主刑的慣例,使刑法中各刑種的并罰都有了著落,制度更加周延。規定了職業禁止,進一步完善了非刑罰的預防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