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為人民大學法學院組織編寫的綜合性法學論文集,包括法學理論,法律史學,各部門法等,第20輯分為了“專題研究”“論文”“評論”三個欄目,本書文章的作者為我國學界知名學者,以及年輕學者,內容涵蓋法理學、民商法學、經濟法學等領域。
卷首語
【專題研討】
中國古代法思想與先秦儒家的法律理想主義馬小紅
均田限田與均稅減賦的公法價值解讀
——以中國古代土地法制變革為線索柴榮
論古代法律思想當代創造性轉化的方法
——以古典儒家法律思想為例王凌皞
【論文】
法律概念、法律規范與法學學說
——法律實施面向的關系建構姜濤
依法治國“全面推進”的歷史基礎與邏輯起點張劍源
論治安調解的異化林輝煌
權威:當代法哲學論爭的核心議題朱振
馬克斯•韋伯“領袖民主制”憲法設計的思想根源賴駿楠
政府權力清單的理論與實現路徑研究解志勇
自然權利與第九修正案:洛克的法律理論如何推進解釋?[美]邁克爾•麥康奈爾著鄒奕譯
定罪量刑的情感維度考察
——以四元互動模式為視角李濤
刑事庭審證人詢問模式初探李章仙
傳統智慧財產:主體類型•價值訴求•法權構造劉云生
股東濫用訴權損害公司利益之研究
——從雪萊特公司訴李正輝濫用股東權利賠償案說起蔣大興
我國地權頂層革新之前置問題:現行二元地權結構之根源及
其價值目標設定研究范雪飛
【評論】
國家理性的神學起源:西塞羅到中世紀再到霍布斯佀化強
論國家理性的法律表達董政
論邊沁的普遍永久和平計劃何俊毅
編后小記:何為你的擔當?
《人大法律評論》稿約
《人大法律評論》注釋體例
卷首語經過半年時間的組稿,《人大法律評論》2016年第1輯終于和大家見面了!在本輯的組稿、編印、出版的過程中,收到了廣大學人的踴躍投稿,得到了法學院韓大元院長、指導老師張志銘教授、外審專家學者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法學院諸多師長及歷屆編輯的不斷激勵。此外,人大法學院優秀校友、法律出版社李峰沄編輯一如既往的辛勤付出,編委會成員的共同努力,使本書的出版成為可能。我們在此向諸位表示衷心感謝!《評論》成為CSSCI來源集刊以來,來稿數量頗多,其中不乏高質量的稿件,由于版面所限,我們不得不在眾多來稿里優中選優。在本輯《評論》中,我們精選了18篇文章,作者分別來自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師范大學、浙江大學、云南大學、吉林大學、華南理工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四川大學、西南政法大學、重慶大學、南京師范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本輯《評論》,我們繼續落實雙向匿名評審制度,并實行專家外審制度,最終完成組稿。我們對向《評論》投稿的諸位作者表示衷心感謝,對稿件被《評論》采用的作者表示誠摯祝賀!本輯設“專題研討”“論文”“評論”三個欄目。在“專題研討”欄目中,我們以“中國法律史新探”為主題。其中,馬小紅女士的大作《中國古代法思想與先秦儒家的法律理想主義》,嘗試以近代“主義”的概念歸納中國古代不同學派的法律主張,比如先秦儒家的“法律理想主義”、道家與黃老學派的“法律自然主義”、法家的“法律工具主義”以及漢中期后主流學說的“法律現實主義”。主流法思想的現實主義表現為能根據歷史發展和社會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法律,使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可與支持。先秦儒家的法律理想主義對人性充滿希望,并基于對人性的信任并不特別關注法律的形式,而更關注法的原則、法的社會效果與法必須承擔的道德責任。柴榮先生的大作《均田限田與均稅減賦的公法價值解讀——以中國古代土地法制變革為線索》,以公法為視角,循著中國歷代土地法制變革的軌跡,解讀“均田限田”和“均稅減賦”兩大土地法律制度所追尋的法律價值。在此基礎上,作者闡述了土地公法價值的實現是以土地三個方面的功能為基礎的,即政治上的神圣象征功能、保稅富國的基礎和安民養民的載體。最后指明,由于歷史固有的局限性,歷代土地制度的公法價值最終難以真正實現。王凌皞先生的作品《論古代法律思想當代創造性轉化的方法——以古典儒家法律思想為例》首先厘清了官方儒學、民間儒學與儒學思想三個概念,繼而又討論了古代法律思想轉換的兩大進路:歷史學的進路和哲學的進路,并使用這兩種基本思路和辦法來研究問題。在文章的結尾作者又提出了概念的不可共量性這一阻礙中國古代儒家思想轉化為解決當代法律問題的障礙并提出解決思路,溝通了古代思想與當代思想。“論文”欄目選取了基礎法學、行政法、刑事法、知識產權法、民商法領域著作12篇。在基礎法學領域,姜濤先生的大作《法律概念、法律規范與法學學說——法律實施面向的關系建構》,以一種建構的視角闡釋了法治實施體系的宏大敘事,通過對有關法律實施的現有法理學理論的梳理,評析了各個理論的內涵及缺陷,并在此基礎上論述了法律概念、法律規范及法律學說的關系建構問題及相應理論,對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建設提出了深具啟示性的思考。張劍源先生的大作《依法治國“全面推進”的歷史基礎與邏輯起點》,在當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法治化背景下,通過闡述現當代中國法制實踐的歷程,厘清了不同階段法制實踐所體現出的不同內容及其特征,總結了現當代中國法制實踐初步回答的問題,進而通過理順這些法制實踐歷程中的重大問題,為當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提供了系統的理論支撐。林輝煌先生的大作《論治安調解的異化》首先指出,作為理想的制度目標,治安調解是實現低成本社會控制的一種手段。然而在當前,治安調解卻出現異化,難以實現社會控制的目標。作者通過經驗調查發現,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來滿足自己的利益訴求,而警察則傾向于進行無原則的妥協,追求“表面的和解”。治安調解的異化與當前懼怕和回避矛盾沖突的社會治理體系有關,在未來應加強基層法治建設,恢復治安調解的應有之義。朱振先生的作品《權威:當代法哲學論爭的核心議題》切入當代英美法哲學關注的法律權威問題,通過對近代以來分析法學對權威問題的學說梳理,勾勒出在學術史上關乎法律權威問題的核心觀點,并通過分析近現代法理學的實踐轉向,揭示出哈特、拉茲等法理學家研究法律權威問題時的理論框架及實踐哲學的基本研究進路,最后介紹了拉茲提出的證明其非排他性法律實證主義的來源命題的權威命題。該文出色地展現出當代法哲學的實踐轉向,使得法學理論能夠在其理論架構之內完成最大限度地對現實的關涉,努力成為真正的實踐學科。賴駿楠先生的作品《馬克斯·韋伯“領袖民主制”憲法設計的思想根源》,以馬克斯·韋伯“領袖民主制”的基本內涵和已有的相關學術研究為引,從“官僚制與權力政治”以及“官僚制和人類自由”兩大方面系統闡釋了“領袖民主制”想要調和的內在制度和價值邏輯,對馬克斯·韋伯的“領袖民主制”這一政治方案進行了深刻而獨到的剖析。鄒奕先生翻譯的《自然權利與第九修正案:洛克的法律理論如何推進解釋?》一文,從洛克的自然權利理論入手,對美國《憲法》中的條文,尤其是第九修正案和第十修正案進行了解釋,并回顧了在立憲和起草《權利法案》過程中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的論爭。該文根據洛克的權利理論,將權利分為自然權利、實定法權利、保留的權利和讓渡的權利四類,并著重探討了這幾類權利的效力及關系,以及司法機關在保護不同權利時所應持有的態度。在行政法領域,解志勇先生的大作《政府權力清單的理論與實現路徑研究》,從理論與實踐兩方面論證了政府權力清單是法治政府建構的現實路徑。在理論上,作者從歷史理性和邏輯理性的維度,分析指出政府權力清單制度的建立以民主政治為基礎;并提出構建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和信息公開法“理想三法”的建議。在建構實踐中,作者認為應明確并解決政府權力清單的規范化問題、清單列舉的理性論證和行政權社會化發展等現實問題。在刑事法領域,李濤先生的大作《定罪量刑的情感維度考察——以四元互動模式為視角》,視角新穎,用社會互動理論分析定罪量刑的過程,重新解讀定罪量刑的基本運作模式,指出定罪量刑并非是法官簡單地對照刑事法律規范進行的單向的、靜態的過程,而應是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框架下,由法官、行為人、被害人、社會公眾四元主體互動的動態過程,在此過程中情感因素發揮著微妙的作用。各主體的情感因素的作用力應劃分為:以行為人情感為基礎,以法官情感為主導,以公眾情感、被害人情感為參照、印證。李章仙女士的作品《刑事庭審證人詢問模式初探》,從我國是否已經采用了交叉詢問的證人詢問模式這一問題出發,通過“交叉詢問”概念定義、對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庭審模式的比較等方式得出我國現行的刑事審判證人詢問模式并非交叉詢問模式。接下來,作者分析了德日兩國在引入交叉詢問制度之后的利弊得失以求為中國適用該模式提出可行性建議。最后,作者構想了我國多元化主體參與的刑事證人庭審調查模式。在知識產權法領域,劉云生先生的作品《傳統智慧財產:主體類型·價值訴求·法權構造》,在還原歷史之前提下,比較中西文化異同,探究傳統智慧財產之主體分類并解析其內在價值理念與法權設計,力圖為今時之知識產權立法、司法提供有益借鑒。作者指出傳統智慧財產于傳統主流文化層面并未獲得應有之正面評價,但儒道兩家之消極評價并未阻遏傳統智慧財產之生成與發達。作者根據權利主體的類型,將智慧財產界分為官府獨占、行業共有、家族共有三類,并對三類智慧財產在價值理念、客體范圍、實現路徑和保護方式等方面進行分析,指出其本質特征均與傳統公有制或共有制密不可分。蔣大興先生的大作《股東濫用訴權損害公司利益之研究——從雪萊特公司訴李正輝濫用股東權利賠償案說起》,用案例分析的方式,著重探討了股東權利中的救濟性權利(股東訴權)。股東的實體性權利多直接在公司法中予以安排,救濟性權利則可能在公司法中以相對獨立的權利形態出現,也可能在公司法及其他程序法中隱含地存在,而在理論界的探討中,傾向于將被濫用的股東權利局限于實體性權利。作者用雪萊特公司案這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例,闡明了股東所擁有的程序性救濟權也存在濫用之可能,并探討了認定股東是否構成濫用股東權利的判斷標準。在民商法領域,范雪飛先生的大作《我國地權頂層革新之前置問題:現行二元地權結構之根源及其價值目標設定研究》,認為在我國現行土地制度下,土地權利之法律構造呈現“二元雙軌”模式,該二元地權結構具有其存在的政治、社會、文化與法律等現實基礎及理論根源,而這些根源和注解都指向了兩個共同的價值目標:平等、共富。雖然平等、共富的價值目標具有政治、社會與文化上的根源與價值上的正當性,但在我國現行地權的法律構造上,平等、共富的價值目標卻囿于現行社會條件之不足而未能充分實現。作者認為,應通過改革兩大法律構造機制實現平等、共富的價值目標:一是仍然堅持土地公有制;二是通過稅收等手段調節土地使用權人所獲土地財富。“評論”欄目選登了三篇文章。其中,佀化強先生的《國家理性的神學起源:西塞羅到中世紀再到霍布斯》一文,首先闡述了國家理性三個方面的神學起源。其一,基督教神學將人的理性視為上帝理性的接受者,并進行了正確與錯誤的區分;其二,中世紀先后將教會與國家比喻為人體;其三,神學中“混合人格”和“公共身份與私人身份”二分法,構成了中世紀“公共理性和私人理性”與“公共良心和私人良心”之區分的基礎,且對公私進行了優劣區分。進而強調,霍布斯從上述三個神學政治傳統為路徑,集國家理性理論之大成,將私人理性斥為錯誤理性,同時將公共理性等同于正確理性并置換為國王或議會的理性,從而將國家理性完善到完美的狀態。董政先生的大作《論國家理性的法律表達》,認為國家理性法律表達包括國民身份的塑造、規則模式的創制和生活意象的營造三種機制,同時借鑒韋伯的“理想型”方法,依據國家的任務和主題的不同,將近代國家劃分為絕對主義國家、立憲國家以及自由民主國家三種歷史類型。相應地,三種類型的國家通過三種不同的國家理性法律表達機制,將國民分別塑造成為臣民、市民和公民,創制出了行政規章模式、憲法—民法模式以及社會法模式,并在國民的私人生活中營造出“君主是家庭榮譽的守護者”“男人即家中的君王”“個人即國王”這三種生活意象。文章較為清晰地勾畫出伴隨國家類型的演進,國家理性的法律表達內在的邏輯脈絡。《論邊沁的普遍永久和平計劃》一文的作者何俊毅先生,以18、19世紀西方列強瘋狂進行帝國擴張的時代為背景,闡述了邊沁的國際法思想和與此相聯系的“普遍永久和平計劃”。邊沁創造了“國家法”這一概念,并認為國際法應以所有通過共同的、平等的利益為最終目標,反對帝國主義的殖民擴張。在有關殖民地的論述中,邊沁提出了“一項普遍永久和平計劃”,并提出了解放殖民地、削減海軍和建立公共法庭等實現該計劃的方法,回應了他那個時代關于世界和平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