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框架中,律師是撬動正義的杠桿。這是本書貫穿始終的鮮明主題。律師屬于法治,但是律師并不屬于國家公權力機構,這很容易給人律師沒有權力因而作用不大的印象。事實上,律師屬于社會,始終站在權利當事人的立場,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智慧,很限度維護和實現當事人權利。如果律師缺席,法治和當事人權利就會失去一個重要的支撐。本書分專題研究了律師的作用和價值,針對社會主義法治新常態的特點,及時回應了律師法治領域的新問題。《正義需要杠桿》是已經出版的《正義需要代理》的續編。
序言 律師的力量之源
鄧成明
律師是一國法治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這已經成為共識。進一步而言,這是一種什么力量?力量的動力源來自何處?各種力量如何聚集并協同發揮作用?這些問題需要更深入的思考。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精神,2015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在北京聯合召開了全國律師工作會議。這次重要會議不僅為深化律師體制改革,也為今后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凝聚了共識,指明了方向。與以往由司法部主持召開全國律師工作會議不同,本次由中央政法四部門聯合召開的全國律師工作會議尚屬首次。如此高規格的律師工作會議,不僅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律師工作的高度關注和大力支持,更凸顯出律師在構建法治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的重要作用。
律師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人類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律師制度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
人民日報評論員:《讓律師成為全面依法治國重要力量》,載《人民日報》2015年8月21日,第4版。歷史發展的經驗表明:國家的法律制度需要依靠設立健全的律師制度而得以構建與完善。特別是在西方法治發達國家,律師更被認為是衡量國家法治化的重要尺度。律師制度是法治國家的一種制度設計,綜觀現代所有以法治標榜的國家,無一例外都在國家法律制度中規定了律師制度。法治國家設置律師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彌合國家與社會的空隙,矯正平衡不平等的法律關系,最大限度地維護公民合法權利。伴隨民主政治的推進和社會文明的進步,公民的主體意識也會得到不斷的增強,政治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也會愈趨緊張。因此,需要某一中介充當國家與市民社會的溝通橋梁,以彌合二者之間的空隙。無疑,不具有公權力性質的律師是最合適的人選。另外,司法機關是國家的公權力機關,并且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當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和日益擴張的公權力時,作為公民的個人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總是顯得力單勢弱,無能為力。為平衡這種不平等法律關系,保持二者的平等對抗,有必要構建一種法律制度,以制度的供給和保障增強公民與國家司法機關對抗的力量,而律師制度正是順應了這一現實需要而產生的。
法治社會催生了律師,同時,律師又推動了法治的發展。法治是與人治相對立的概念:所謂人治,一般是指由一個或者幾個人來統治國家;而法治是指依據法律來治理國家,是眾人之治,而非一人之治。
李瑜青主編:《法律社會學導論》,上海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頁。區分人治與法治最顯著的標志就是當國家權力掌握者的意志與法律所體現的意志沖突時,是法律至高無上,還是權力(即當權者的意志)高于一切。從人治與法治社會的性質來看,在人治社會中是不可能產生律師的。而只有在一切以法律為規范指導的法治社會中,才有律師產生的土壤和生存的空間。律師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代,正是由于古羅馬人對法律價值的普遍認同,才有了律師制度的萌芽。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民主法治思想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為現代律師的產生發展創造了條件,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英、美、法等諸多國家都將律師制度納入國家法律制度之中。與此同時,律師對一國法治水平的提升也具有重要推動作用。律師職業主要是通過自由代理、自由辯護的形式與國家強權進行抗爭,由此發揮對法治的推動作用。“自由辯護意指當律師為個人權利辯護時,律師必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受外界的干擾,尤其是不受國家官員的干擾。”
\[美\]羅伯特·戈登:《律師度理論——律師獨立于當事人》,周潞嘉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3頁。因此,在法治的國家中,律師能夠自由地為其代理人尋求有利證據或者辯護理由。否則就不能稱其為法治,而是人治。1959年,在印度召開的“國際法學家會議”通過了《德里宣言》。其表達各國法學家對“法治”的概念理解時總結了3條原則,其中第3條原則就是:司法獨立和律師自由是實施法治原則必不可少的條件。
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論》,山東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97頁。由此可見,如果一個國家沒有律師這一職業,所謂的法治便徒有虛名。另外,法治所要求的不僅僅是形式意義上的依法治國,而是將業已確立的法律價值和原則在全社會得以普遍實現。只有當法律得到正確的運用,才能起到定紛止爭,緩和社會矛盾,規范社會秩序的作用。
法治建設過程中,律師將大有可為。作為精通法律的專門性人才,律師是以踐行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使命的職業群體。在從立法到執法、司法以及守法的法治過程中,律師都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次全國律師工作會議上,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指出,全面依法治國在“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具有基礎性、保障性作用,律師事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這不僅意味著法治中國進入一個新的時期,也標志著律師的春天已經來臨。具體而言,律師在法治中國的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積極參與立法,保障立法的科學性與民主性。建設法治國家,首先便是構建和完善法律體系,立法水平往往決定了一國法治建設狀況。以往的部門立法模式往往摻雜部門利益,由此導致部門利益法律化,背離了法必須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的本質要求,也影響了法的實施。近年來,從中央立法到地方立法,各地紛紛吸收專家、學者參與立法活動,并形成了制度。這無疑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學性,但由于我國專家學者參與法律實務較少,其意見和建議容易脫離實際。而律師不僅是法律的精通者,更是法律的踐行者,其擁有豐富的社會法律實踐經驗,對法律在實施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有著切身的感受。因此,律師參與立法,無疑可以使立法更加科學、可行。
第二,輔助法治政府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律師不僅僅是法律的精通者,更具有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其參與到法治政府決策中,不僅可以使政府的每一項決策都在法律的框架內,保證決策的合法性,更能保證政府決策的合理性,使每一項決策都能符合社會實際,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需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也提出“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這一決定也為律師積極參與法治政府決策,保證律師在政府決策中發揮作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第三,維護司法公正,樹立法律權威。公平正義是法治社會的首要價值,而法律則是公平正義的體現和保障。律師的職責主要是依法或依委托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包括參與糾紛解決。律師在其職業活動中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也就是對法律正確實施的監督,對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維護。律師通過參與糾紛解決,依法行使律師權利,可以直接監督和制約司法權力的行使,以防止司法權力濫用。正是有了律師力量的制衡,使法官判決必須謹小慎微,不能隨心所欲,從而實現法治統一,樹立法律權威。
第四,宣傳法治,強化公民守法意識。律師是掌握法律知識和法律技能的專門性人才,長期奮戰在法治中國建設的第一戰場,深知法律意識的重要性。同時,律師與基層人民群眾聯系最為密切,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更有利于宣傳法治理念。另外,律師的重要職責是進行訴訟,而訴訟活動的本身就是生動的法治宣傳,使訴訟參與人能夠直接接受法律的洗禮。
法治建設要求在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同時,要規范律師執業。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和規范都是法治國家的題中之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提高律師隊伍業務素質,完善執業保障機制”,“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監督律師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強化準入、退出管理,嚴格執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這為我國律師制度的完善和律師執業的規范指明了方向。
法治國家中,律師權利不是來自國家權力,也不是社會權利的從屬,律師本質上就是公民權利的最佳代言人。具體來說,在民事案件中,律師的代理權實際上是當事人權利的延伸;在刑事案件中,律師辯護權本質就是被告人的法定權利。因此,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最大價值在于保障公民權利,使公民在尋求權利救濟的過程中能夠得到律師充分的法律幫助。一般認為,律師的執業權利指的是為保障律師正當執業,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法律賦予律師的一定的權限。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允許律師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按照法律的規定能夠實施一定行為的可能性;二是律師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能夠要求他人(包括國家機關)作為或者不作為;三是當律師履行職務過程中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得到救濟。律師權利的實質是律師依法獨立執行職務的基本保障,律師權利的本質是一種職務性權利。
張耕:《中國律師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頁。具體來說,根據《律師法》的規定,我國律師主要享有以下權利:(1)依法執業權,律師在法律所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法律事務活動的權利,如接受委托、參加訴訟等;(2)拒絕辯護和代理權,即律師在委托事項涉及違法等情形時,可以行使拒絕權,拒絕代理或辯護;(3)會見和通信權,即律師接受委托后,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4)閱卷權,指的是律師接受委托后,可以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材料;(5)調查取證權,律師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6)言論豁免權,指的是律師非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以及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而發表的口頭或書面言論不受法律追究;(7)人身權利保障,即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必須明確,賦予律師執業權利,目的在于保障律師正當履行職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司法公正,但這絕對不是賦予律師特權。正如孟建柱在本次全國律師工作會議指出的那樣:“律師身份不應成為踐踏法治的‘法治’護身符。”無須諱言,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在我國律師事業在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諸多問題,律師違法違規執業,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這就需要對律師執業權利進行保障的同時進行執業規范,將少數思想觀念不端正,執業行為不規范,甚至是違法違規執業的律師清除出律師隊伍,以保證律師行業健康發展。其中,對律師進行執業規范管理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構建完善的律師懲戒制度。律師懲戒制度指的是: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違反律師職業守則、職業道德以及違反法律時,應當承擔相應處罰的制度。構建律師懲戒制度的價值在于,一方面,律師懲戒制度能夠規范律師的執業行為,督促律師在法律的框架內開展執業活動;另一方面,健全的律師懲戒制度反過來能夠防止公權力對律師執業權利的隨意侵害,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律師作為一種職業,法律就必須賦予其相應的權利,而且必須對這種權利進行充分的保障。同時,也不能忽視對律師執業行為的規范。否則律師制度將形同虛設,律師行為就難免失范。
構建良性互動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共同推進法治建設。通常認為,法律職業共同體主要是由律師、法官以及檢察官三者構成的,以踐行法律為使命的職業自治群體。他們接受過專門的法律訓練,擁有共同的法律知識背景、共同的法律思維方式以及共同的價值追求。將抽象的法律具體運用到豐富的社會生活實踐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必須依賴專業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因而,法律職業共同體在西方法治發達國家被視為是構建法治秩序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在兩大法系國家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如英美國家法律職業共同體最典型的表現形式為國家法官、檢察官的主要是從律師中遴選;大陸法系國家法律職業共同體體現為律師、法官以及檢察官在來源上是同一的,即必須擁有一定的法律背景,通過一定的法律資格考試,參加統一的法律見習,才能選擇律師、法官或檢察官作為職業。而縱觀法治國家的發展歷史,一國的法治化程度與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密切相關,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越完善的國家,法治化程度越高。因此,構建法治中國,也必須建設忠于法律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律師與法官、檢察官都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推動法治進步的重要力量。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能促進法治進步;而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之間的不正當關系,將會極大地踐踏法律尊嚴與法律權威。
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首先應當表現為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之間相互尊重。律師、法官、檢察官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組成部分,律師與法官、檢察官的地位應當是平等的,理應互相尊重與認同。僅僅是因為實現國家法治的需要,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在法律制度中充當不同的角色,履行不同的職責而已。具體表現為,法官在法庭上應當認真聽取律師意見,不能以時間緊迫為由隨意打斷律師發言或者禁止律師發表意見,律師也應當充分理解法官的價值取向,嚴格遵守法庭秩序。檢察官與律師相互尊重的關鍵則表現在訴辯關系上,檢察官與律師應當堅持以客觀公正為立足點,理性對抗,而不是極端地對立。一方面,檢察官應當認真聽取、及時回應律師提出的意見,切實尊重和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另一方面,律師也應當秉持職業操守,不受經濟利益的引誘,不從事誘供、偽證等違法犯罪行為。可以說,只有律師與檢察官、法官在內心能夠相互尊重、理解,才能真正構建良性互動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其次,律師與檢察官、法官之間應當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共同致力于法治建設事業。律師通過參與處理具體案件,可以抑制和監督檢察官、法官的行為,保障檢察權和司法權的正當行使,對于保障公正司法、預防司法腐敗具有積極意義。同時,法官、檢察官也能對律師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律師規范執業。最后,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之間應當進行職業互動。這種職業互動就是,要建立從律師隊伍中遴選優秀的律師擔任檢察官、法官制度。這種角色的互換有助于律師、檢察官以及法官進行換位思考,也能增強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共同促進法治中國建設。
鄧成明
博士、教授、碩士生導師。現任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廣州律師學院院長。先后曾任湖南財院法律系副系主任、湖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湖南大學人權中心副主任、廣州大學法學院院長、廣州大學副校長。
長期從事憲法學、行政法學、人權法學和保險法學的研究,在憲法制度、公民政治權利、法治政府建設、地方立法和保險監管等領域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有影響的成果,是我國較早對貧困群體權利保障研究的學者之一。
2000年以來,先后主持國家等級課題1項,省部級課題7項,市級課題5項,廳局級項目11項,參與省部級以上課題4項;出版專著5部,主編教材5部,參編國家十一五重點規劃規劃教材1部;在《中國法學》《政治學研究》等刊物發表論文近50篇(其中核心期刊30余篇),向有關政府部門提交研究報告7份,獲湖南省優秀社科獎2項,優秀教學成果獎一等獎1項,廣州市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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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撬動著正義的杠桿
--寫在2015年王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