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量占有資料的基礎上,通過對評價性認識的歷史嬗變之考察,得出了一個新奇的結論:在古代,無論中國還是西方社會,處罰犯罪人一般也要求行為人具有某種評價性認識,但該評價性認識并非違法性認識,而是某種前法律規范的倫理性認識或宗教戒律之認識。這就大大顛覆了我們通常的印象。與此同時,本書還對古代社會中不要求違法性認識之歷史合理性給出了簡要說明。
本書力圖證明在現代法治條件下,違法性認識(及其可能性)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違法性認識的四條理論依據: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延伸、規范責任論的內在要求、刑法的規制機能的邏輯前提及一般預防之需要。通過對于違法性認識各種觀點的分析、比較,借助于違法性認識確立的價值前提及對于違法性認識前提概念之考察,結合中國的刑法理論體系框架,得出了違法性認識的概念:違法性認識為行為人對于自己行為及其構成要件結果違反刑法規范的認識。
前言
第一章評價性認識的歷史嬗變
第一節評價性認識的古代形態
第二節評價性認識的近現代形態
第三節作為問題的違法性認識
第二章違法性認識的概念
第一節違法性認識的理論依據
第二節違法性認識的前提概念
第三節違法性認識的內容
第三章違法性認識的體系地位
第一節違法性認識與故意
第二節違法性認識與過失
第三節違法性認識與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
第四章違法性錯誤
第一節違法性錯誤的概念
第二節違法性錯誤的類型
第五章違法性認識及其可能性之認定
第一節違法性認識之認定
第二節違法性認識可能性之認定——違法性錯誤的可避免性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最早認識李濤君,是在1999年秋天。那時我在為院里的統招法律碩士單獨開設刑法課。他個子不高,瘦瘦的,上課時在他們9個人中倒是顯得不太活躍。真正讓我對他熟悉起來,還是通過王志遠。
我帶了4名99級碩士生:劉芳、王志遠、陸敏和馮一文。我讓他們每兩周讀一本書,然后交流讀書心得。他們都很好地完成了我交給的任務,志遠尤其突出。志遠經常給我講,他自己讀書讀得很苦悶,讀過之后總想找個聽眾聽他嘮嘮自己的收獲。這種聽眾不太好找,后來就找到了他的老鄉李濤。李濤可以耐心地聽他講,聽完之后還可以“吹毛求疵”地發表幾句評論。這倒使我大為驚異。憑著我的經驗,這種可以注意細節的人,如果不鉆牛角尖,倒是具有一定的學術發展潛力,因為他們已經展示了自己的學術熱情和敏銳的洞察力。后來給99級碩士開設外國刑法課,我與他們的接觸逐漸增多。李濤留給我的印象也逐漸清晰、鮮活起來。一個挺老實的山東男孩,為人處世有些天真、木訥,說話時顯得比較嚴肅,總把別人說的話都當了真。根據我的了解,他那幾年下工夫讀了些書,快速彌補了自己并非科班出身、專業知識不夠扎實的缺陷。
由于當時統招的法律碩士人數較少,在他們畢業時也就沒有給他們組織單獨的畢業論文答辯,而是要求他們跟隨自己入學后選定的專業方向的法學碩士們一起答辯。李濤同馮一文一道按照要求參加了刑事法組的答辯。李濤在畢業論文答辯中,表現比較突出,個人的陳述做到了脫稿進行,回答問題比較從容、自信,較為流暢、圓滿地回答了答辯組老師提出的問題,最后的答辯成績被評為“優秀”。
畢業后,李濤到煙臺大學法學院任教,自此我也就比較少地聽到他的消息。除了一些節日的問候,也就是通過志遠零零星星地聽到他一些音訊。2005年春,他到長春來,我才又一次見到他。他還是那個樣子,就是人長胖了不少。交談中,我們幾個給他上過課的老師,對他的沉寂表示了批評,認為他不應當這樣消沉下去,應當趁著年輕努力奮進。他當即表示,自己要努力考博,并爭取我們幾位老師的支持。我也鼓勵他好好努力,回去后認真準備博士生入學考試。2006年春天,他參加了院里的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最終順利地考取了博士研究生。
入學之后,他被分到了孫謙教授名下。但由于孫教授公務繁忙,他的3名學生由我負責日常的指導。這樣,李濤與我的交流開始增多,我驚喜地發現了他在人際交流上的進步:他不僅與我聊他的學習、工作、家庭,還會與我們家楊先生聊上一通,而不再像以前那樣,一說話就聲音發顫,臉色變白,兩手微微發抖。在確定畢業論文的選題時,他除與孫謙教授進行協商外,還專門征求了我的意見。開始他準備研究刑法中的“比例原則”。我問他,這到底是一個什么題目,“比例原則”究竟包括什么內容。他解釋道,韓愈說“物不得其平則鳴”,所以,任何行為在刑法上都應當得到其應有的評價,如它是否應當入罪,如果應當入罪,其刑罰應當如何。這就是他所謂的“比例”。可以看得出,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跨越罪與非罪界限而又關涉罪刑均衡的題目。但最終,考慮到該題目的模糊性,加之行政法中有專門研究“比例原則”的,他還是在我的建議下放棄了這個題目。幾經周折,他最后選定了違法性認識作為自己的畢業論文主題。現在這本論文要出版了,就是擺在我面前的這本《違法性認識的中國語境展開》。
根據我的掌握,這些年來,圍繞著違法性認識,學界出版了不少論文,也出版了幾本相關的專著,有些還在學界產生了廣泛的影響與共鳴,如賈宇教授的那篇《犯罪故意概念的評析與重構》。而在2005年西南政法大學召開的第二屆“全國中青年刑法學者論壇”就以違法性認識作為討論的主題。既然如此,本書的存在價值何在?在我看來,其獨特之處在于如下幾點:
第一,在大量占有資料的基礎上,通過對評價性認識的歷史嬗變之考察,得出了一個新奇的結論:在古代,無論中國還是西方社會,處罰犯罪人一般也要求行為人具有某種評價性認識,但該評價性認識并非違法性認識,而是某種前法律規范的倫理性認識或宗教戒律之認識。這就大大顛覆了我們通常的印象。與此同時,本書還對古代社會中不要求違法性認識之歷史合理性給出了簡要說明。
第二,本書力圖證明在現代法治條件下,違法性認識(及其可能性)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違法性認識的四條理論依據: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延伸、規范責任論的內在要求、刑法的規制機能的邏輯前提及一般預防之需要。通過對于違法性認識各種觀點的分析、比較,借助于違法性認識確立的價值前提及對于違法性認識前提概念之考察,結合中國的刑法理論體系框架,得出了違法性認識的概念:違法性認識為行為人對于自己行為及其構成要件結果違反刑法規范的認識。
第三,本書通過如下論證完成了對社會危害性認識的批判:通過現代哲學反對本質主義及形而上學概念的事實,提出以本質主義為基礎的社會危害性理論與現代哲學觀念相沖突;由于社會危害性自身尚不足以區分犯罪與其他關聯行為,指出了作為犯罪本質屬性的社會危害性與本質可以界分事物的內在規定性之間的矛盾;社會危害性混淆了立法論與解釋論的視角,不恰當地以立法論視角代替了解釋論的視角;以社會危害性理論作為犯罪的本質屬性,必將由于社會危害性不明確而導致公民行為萎縮從而與罪刑法定精神追求相齟齬的結果。同時,基于認識論中通過現象認識本質的一般原理和不同主體間進行交流的一般途徑的理論,指出應當以違法性認識取代社會危害性認識。
第四,在關于違法性認識的體系地位問題上,提出違法性認識及其可能性為過失中結果預見義務和結果回避義務之間的連接點,違法性認識及其可能性以刑事責任能力為基礎,同時它們又成為期待可能性的前提的觀點。
第五,違法認識之所以受到否定,最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功利主義的考量,擔心出現放縱犯罪的結果。所以,本書以一章的篇幅來處理違法性認識及其可能性的認定問題。本書提出,違法性認識的認定應當由控方負責舉證,但可以通過推定的方法來有效降低其證明難度;在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的認定中,應當轉換思路,先對于罕見的違法性錯誤不可避免的情況進行認定,除此,則行為人違法性錯誤都可能避免,亦即行為人都具有違法性認識之可能性。
當然,本書也存在一些瑕疵,是需要作者將來進一步思考和認真研究的,也許可以作為其下一步的學術增長點:
第一,在對于評價性認識歷史嬗變的考察中,對于西方資料的占有顯然還存在不足。或者是由于西方法制史資料收集的困難,這章內容中關于西方的原始資料與中國古代的法制史料相比較,顯得比較單薄,更多的是一種理論的論證。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文章的說服力。
第二,在第二章第一節中,違法性認識中的“法”被界定為“抽象的、價值的、整體的法”,但緊接著又將違法性認識理解為“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及構成要件結果違反刑法規范之認識”。可以看出,這后面的違法性認識中的“法”應當為具體的刑法規范。如此,前后對于“法”的理解存在緊張關系,對于違法性認識的界定沒有能夠滿足理論的自洽性要求,缺乏邏輯上的一致性。
第三,第五章對于違法性認識及其可能性的認定,論述仍顯單薄。事實上,作者主動觸及該問題,足以說明作者已經認識到違法性認識及其可能性的認定,是關涉違法性認識必要性是否可以得到承認(尤其是實務部門的承認)的重要問題。令人遺憾的是,書中對于該問題的處理稍顯差強人意,還有進一步加強的空間。希望作者以后在此多下工夫,為違法性認識的全面承認徹底掃清障礙。
瑕不掩瑜,雖然本書存在上述瑕疵,但總體上而言,是一本合格的著作,當年博士論文答辯時答辯委員會給出的“良好”的評價是合適的。我很欣慰地看到本書即將出版,也希望李濤可以以此為契機真正實現自己在事業上的突破與創新。
是為序。
李潔2014年7月10日于長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