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作者結合域外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與我國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針對我國理論與實務界在公司股東直索責任邊界問題上認識模糊的現狀,從法人格否認規則的價值導向入手,緊密圍繞公司股東直索責任邊界的現存問題,分別從直索責任性質、直索責任限度這兩個角度分析直索責任邊界現存問題的成因,并從比較法的角度窺探公司法人格否認的制度本意,同時運用法律的經濟分析以及法律的博弈分析方法對制度的選擇進行深入探討,對厘清公司股東直索責任邊界問題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朱娟,江蘇揚州人,法學博士,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講師。主要從事商法、經濟法研究。已在《法律科學》等權威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二十余篇。主持省部級、地廳級課題多項。
導論:論題解說
一、經典案例回顧
二、論題研究現狀
三、論題研究方法
四、論題研究思路
第一章公司法人格否認規則的價值導向
第一節作為利益平衡機制的公司法人格否認
一、股東有限責任價值評判
二、股東與債權人利益的失衡
三、公司法人格否認對失衡利益格局的矯正
第二節公司權力配置視角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認
一、公司法權配置形態
二、公司權力配置形態的異化
三、公司法人格否認對公司權力格局的重構
本章小結
第二章公司股東直索責任邊界的現存問題
第一節股東直索責任邊界理論基礎
一、法人格否認規則所涉問題界說
二、股東直索責任的內涵
三、股東直索責任邊界釋義
第二節股東直索責任邊界現存問題之一:直索責任性質
一、有關直索責任性質的制度更迭
二、圍繞《公司法》相關法條所產生的爭議
第三節股東直索責任邊界現存問題之二:直索責任限度
一、有關直索責任限度的立法變遷
二、直索責任限度的現實困惑
三、有關直索責任限度的司法實踐
本章小結
第三章公司股東直索責任的性質
第一節股東直索責任性質現存問題成因
一、基于對“民事共同責任”不同理解的誤讀
二、基于不同法律語境所產生的誤解
第二節股東直索責任性質界定中的權利配置問題
一、制度安排的本質在于權利的配置
二、直索責任性質問題的本質在于選擇權的配置
三、權利配置的價值預設
第三節共同連帶與主從連帶的角逐
一、法律博弈分析視角下的權利配置
二、博弈要素解析
三、基于不同博弈模型的制度抉擇
本章小結
第四章公司股東直索責任的限度
第一節股東直索責任限度現存問題溯源
一、法定資本制下的注冊資本情結
二、資本和資產擔保功能質疑
第二節股東直索責任限度的一般情形
一、直索責任限度問題的實質
二、基于博弈規則的制度抉擇
三、比較法視野下的個案分析
第三節股東直索責任限度的特殊情形
一、責任主體為法人的情形
二、責任主體為數人的情形
本章小結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公司獨立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作為現代公司的基石,應當具備兩個前提條件,一是股東按章足額出資,二是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這兩者在實踐中猶如一把“雙刃劍”,既催生了經濟社會與現代文明的高度發展,又為公司控制者逃避債務、獲取不當利益提供了土壤。公司控制者利用公司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將經營風險不當轉嫁給公司債權人承擔,從而攫取高額收益,這對債權人來說無疑極不公平。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公司人格應被否認,債權人得穿過公司面紗直索公司背后的責任人,以彌補其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并使股東、公司以及債權人之間的法益關系恢復平衡。因此,確認公司法人格獨立和有條件否認公司人格、實行直索責任,是公司不同沖突權利主體之間實現博弈均衡,促使公司法律制度的安排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所要探討的永恒課題。我國自1984年開始試行企業法人制度,在公司法實施以后更是全面推行企業法人制度。但長期以來,我國相關法律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較為薄弱。2005年《公司法》正式將域外尚停留在判例法階段的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加以成文法化,但作為一個以強制性變遷方式引入的外部規則,公司法人格否認規則的制度安排需十分審慎,否則便可能與其制度設計初衷背道而馳。這其中,責任主體如何承擔責任、在多大程度上承擔責任,即公司股東直索責任的邊界問題,直接決定著債權人合法權益得以保護的程度,并進而決定著公司法人格否認規則的制度價值能否實現,因而尤為重要。
本書作者朱娟是我的博士研究生。在讀期間,她表現出對于學術研究的濃厚興趣與熱情以及嚴謹的治學態度。并且令人欣喜的是,她在攻讀博士學位期間,通過認真閱讀有關法人格否認法理經典文獻、廣泛收集國內外判例、嘗試進行個案研究的基礎上,對于法人格否認法理和制度的理解不斷深入,并敏銳地意識到前人、尤其是國內學界現有研究成果的不足甚至盲點,巧妙地從老生常談的話題中挖掘出頗具新意的問題點,即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中股東直索責任的邊界究竟如何界定,該項責任與其他股東責任尤其是出資責任之間的聯系和區別,并將之作為其博士論文選題。這篇博士論文已經順利通過了論文答辯,且受到了答辯委員會成員的一致好評。雖則對于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我國學界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已有以朱慈蘊教授為代表的一批學者對之進行了研究,但對于公司股東的直索責任邊界問題,學界尚無相關專題研究,故而本書作者的這一研究具有不可否認的學術價值。即便在《公司法》歷經修改、公司法人格否認實踐不斷往前推進的情況下,作者在本書中所展現的學術觀點仍歷久彌堅,更增添了學術活力和生命力,具有較大的修改出版價值。如今,經過作者的辛勤耕耘、反復修改,這本書終于定稿并付梓出版。作為她的導師,我深感欣慰之余亦為之由衷高興!
本書中,作者結合域外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與我國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針對我國理論與實務界在公司股東直索責任邊界問題上認識模糊的現狀,從公司法人格否認規則的價值導向入手,緊密圍繞公司股東直索責任邊界的現存問題,深入剖析了公司股東直索責任的性質與限度。與其他同類著作相比較,我認為本書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在研究對象上,本書一改以往對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進行宏觀研究的不足,選擇了其中的一個微觀問題進行深入分析,真正做到了“小題大做”。對于本書所研究的問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無疑顯得過于模糊,難以為審判實踐提供明確指引,國內學界在這一問題上亦眾說紛紜,未能達成基本的共識,此前最高院的系列司法解釋則持有限補充責任態度,這一做法顯然將股東出資責任誤認為股東直索責任,且無法起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作用。基于前述種種原因,司法實務界目前對公司股東直索責任的裁判難免陷入混亂之中,既不能對債權人合法權益形成有力保護,也與公司法人格否認的制度本意相悖,因此有必要對公司股東直索責任邊界予以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公司股東直索責任進行重構,以正本清源,為司法實踐提供正確指引。本書將直索責任邊界問題細分為兩個相互關聯的子問題。問題之一是直索責任主體與公司之間承擔責任是否存在先后順序,即連帶責任的性質問題;問題之二是直索責任主體以何者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前者是后者的先決問題,后者是對前者的深化,兩者共同詮釋公司法人格否認直索責任邊界問題。具有較強的學術創新性。
第二,在全書的章節構成上,本書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和邏輯性。本書采取“先破后立”的寫作思路,除導論與結語外,共分四章。第一章指出公司法人格否認規則的制度價值在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使得債權人與公司控制者的法益關系恢復平衡,而直索責任邊界的正確界定則直接決定著公司法人格否認規則的制度價值能否實現。第二章分別從直索責任性質、直索責任限度這兩個角度指出我國理論與實務界在公司股東直索責任邊界問題上的現存問題。第三章、第四章則分別從直索責任性質、直索責任限度這兩個角度分析直索責任邊界現存問題的成因,從比較法的角度窺探公司法人格否認的制度本意,并運用法律的經濟分析以及法律的博弈分析方法對制度的選擇進行深入探討。
第三,經過前述論證,文章提出了頗有見地的立法和司法建議:為更為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并有力遏制濫用公司人格逃廢債務以及其他導致公司人格不獨立的行為,在直索責任邊界問題上應采取如下做法:其一,應賦予債權人以選擇債權清償方式的權利,即采取共同連帶責任,使得債權人能夠根據客觀情況選擇對自己更為有利的清償方式,也避免了主從連帶責任下因公司先行承擔責任所導致的直索責任主體的責任被豁免或減等情形的出現。其二,直索責任主體承擔責任不應設置限度。在直索責任主體為法人的情況下,如果其人格獨立,則不能繼續揭開該公司面紗進行追索;若其人格并不獨立,則應再行揭開公司面紗進行追索。在直索責任主體為數人的情況下,可能會產生過錯最大的直索責任主體完全不具備清償能力,而過錯最小的直索責任主體則具備完全清償能力,從而導致過錯最小的責任主體承擔最大責任的“深口袋”現象,盡管這可能對清償能力較強而過錯較小的直索責任主體并不公平,但基于制度本意考量,仍應由其承擔相應責任,而非將這一損失轉由債權人承擔。
總之,作者在本書中提出的上述學術觀點具有一定的新穎性和獨創性,并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當然也具有較大的建設性和重要的參考價值。雖然本書在理論分析方面尚有待進一步挖掘與反思,但瑕不掩瑜,本書仍不失為我國公司法研究的一部力作。
最后衷心希望作者能一如既往地潛心鉆研,為繁榮我國的公司法研究做出更大的貢獻!
吳建斌
2015年9月于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