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道德規范與知識產權概論》以培養研究生的學術道德為主要目標,同時滿足研究生關于專利申請、著作權保護、商標權保護等知識的需要,以此進行章節安排和內容設計。《學術道德規范與知識產權概論》共分五章,分別為學術道德規范、知識產權、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此外,每章均設案例分析,以提升可讀性、生動性和實用性。《學術道德規范與知識產權概論》附錄涉及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法律條文,同時,列舉了知識產權法學習參考網站,以供查閱。
第一章 學術道德規范
第一節 學術道德的本質、作用與發展規律
第二節 學術道德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學術道德的規范
第四節 學術選擇行為與學術道德選擇行為
第五節 學術人員的公共道德與家庭美德
第六節 學術道德失范的種類與矯正
本章案例
第二章 知識產權
第一節 知識產權的概念
第二節 知識產權體系
第三節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第四節 世界知識產權公約
第三章 著作權法
第一節 著作權保護對象
第二節 著作權主體
第三節 著作權人的權利
第四節 著作權的取得及保護期限
第五節 著作權的限制
第六節 著作權侵權行為與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本章案例
第四章 專利法
第一節 專利權的客體
第二節 專利權的主體
第三節 專利權的取得
第四節 專利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節 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六節 專利侵權行為與專利權的法律保護
本章案例
第五章 商標法
第一節 商標及其分類
第二節 商標的構成條件
第三節 商標權的取得及保護期限
第四節 商標權的內容
第五節 商標權的限制
第六節 商標侵權行為與商標權的法律保護
本章案例
附錄
附錄一 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
附錄二 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附錄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附錄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附錄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附錄六 知識產權法學習參考網站
參考文獻
《學術道德規范與知識產權概論》:
二、學術道德行為
學術道德行為也是科技道德行為,是學術工作者從事學術科研活動時,在學術道德的支配下,調整學術人員之間以及學術人員與社會整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并可以做出善惡評價的行為。學術道德行為與學術行為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1.利他性
即把國家社會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學術科研人員通過自己艱苦富有創造性的科研行為,探索新的自然現象并揭示其發展規律,把科學發展轉化為新的生產力應用于社會實踐中造福人類,這樣的科學行為才是科技道德行為。反之,若僅僅將科學技術運用于改善自身的生活條件,而不與他人分享科學技術所帶來的利益,也不損害他人的利益,那么這種行為屬于非道德的科技行為。若利用科學技術損害他人或集體的利益,敗壞社會風氣,則屬于不道德行為甚至是違法行為。因此,科技道德行為、非科技道德行為是可以用善惡來評判的,而違法行為,已經超出了道德的范疇,不僅僅是善惡的評判,是違法甚至犯罪行為。
2.自知性
即學術人員進行的學術活動是有意識有目的的活動。盡管科學技術的不確定性與失敗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學術科研人員的意圖是明確的。若科技人員既知道自己工作的業務要求,又懂得自身工作的意義以及對國家集體的重要性,并能自覺克服困難,完成任務。那么,這種行為就是學術道德行為。也就是說,科技道德行為是科研人員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動機和目的都符合科技道德的原則和規范。當然,不是所有的有利于他人或社會的行為都是道德行為。如果某科研人員無意識地為他人或者社會做了件有益的事情,就不能認為這是科技道德行為,因為此時該科研人員不是自知的,他的行為很難用善惡進行評判。
3.自愿性
我們都知道,道德不同于法律,不具有強制性。科技道德行為也是一種自愿的行為,不具有強制力,它是出于科研工作者內心自覺自愿主動的行為。科研人員了解自身工作的社會意義與價值,并因此付諸行動、克服困難、堅持不懈完成任務,這種科研行為即科技道德行為。倘若某科技人員并不是出于自覺自愿而是懾于法律的制裁,被迫做出有利于他人和集體的事情,這種行為只能是守法行為而非科技道德行為。只有既按照法律行事,又自覺履行科技道德的原則和規范,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道德行為。
4.自擇性
學術人員從事學術工作時不僅是出于內心的自覺自愿行為,同時也是經過自己深思熟慮做出的選擇。自愿的行為不一定是自己選擇的行為,如果完全贊同別人的做法卻沒有經過自己的深入思考分析而為之的行為,雖然不具有強迫性,但是不能排除其盲目性。科技道德行為的可敬之處就在于科學家有時為了造福人民,不惜奉獻自己的生命去詮釋、證明真理,并努力進行創造性的研究。為了社會長遠利益,不惜放棄優越的生活環境和工作條件,主動在最需要自己的領域建功立業。也正是科技道德行為的自主選擇特征,科研人員可以拒惡而行,擇善為之,對待誘惑不卑不亢,不受他人威脅利誘,從事有益于國家、社會的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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