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犯罪是社會生活中zui為高發的犯罪之一,特別是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個狹義的交通犯罪罪名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在立法論上,我們既需要借鑒國外關于交通犯罪刑法規制的先進經驗與做法,又需要立足于本國的國情和傳統,對本國的法制予以改良,所謂“中學為體、西學為用”;另一方面,在司法論上,對以上三個罪名及其相互關系的解釋學工作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因為立法總是滯后于社會生活的,只有在司法中合理地解釋法律才能使其真正因應社會生活的發展。立法論的問題在本書中相對次要,而司法論或者說解釋學的工作被更多著筆,而要解決后一問題,需要在方法論上有機結合刑法解釋學和刑事政策學;同時,充分運用刑法總論中的諸多原理,如因果關系的判斷問題、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的取舍問題、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過失的區分問題等。
序
李凱的這本書,寫交通犯罪的刑法規制問題。一個進步的文明社會,交通秩序必然極好。用路人彼此尊重,很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下一步行動是否安全,而且可以預測他人的下一步行動,順暢的交通秩序因此可得。在交通上可以相互預測彼此的行動,需要經過漫長的教養,不是數年可以獲致。除了教養之外,制裁手段應該是關鍵因素。
歐美講人權,講人性尊嚴,但其為維護交通秩序所動用的制裁手段卻極為嚴厲。西方人之所以嚴格遵守交通秩序,不是天性如此,而是重罰的結果。交通秩序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是交通行為被法律制約出來的結果。交通秩序是一個社會紀律的縮影。良好的交通秩序,意味著這個社會的整體紀律是優良的,有更為高等的文明程度。
眾所周知,刑法是對付不法行為的最后手段。但對于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歐美各國的刑法手段卻運用得很廣泛。很早以前,德國就運用刑法手段對付肇事逃逸與酒后開車,而且不斷擴大處罰的類型。德國的交通秩序極好,德國人享有的交通自由因此更多。在這方面,德國的刑法規制扮演重要的角色。自由不是毫無限制的,自由如果毫無限制,其終將毀掉自身。
李凱的博士論文指導老師,是我極其敬重的馮亞東教授。馮教授不但刑法功底深厚,而且法學背后的思想底蘊深不可測,是我遠遠不及。我在多年以前,于黑龍江大學參加一項中青年刑法學者研討會,親見馮教授為四要素理論辯護,立論嚴謹犀利,不疾不徐,清楚精準。我仿佛看到一個老中醫的身影,正在為中醫的存亡而憂心忡忡。我為之動容,折服不已。
我與李凱老師相識,是在2013年的10月。我參加海峽兩岸的刑法研討會,我們在成都相遇,一見如故。我知道他在刑法上的造詣很深,知道他的大作即將問世,樂于為之寫序。
林東茂
2016年6月26日
臺北東吳大學法學院
法律出版社授權證書.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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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凱,湖北巴東人,法學博士,現任教于西南民族大學。中央政法委、教育部“雙千計劃”入選專家,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特邀講座專家,四川省公安廳特約典型案例點評專家,四川省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四川省律師協會刑事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四川大學刑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特聘專家型調解員,成都市人民檢察院特邀檢察公信力測評專家,四川蜀鼎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曾任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院長助理(掛職)。曾在《中國法學》《法商研究》《四川大學學報》《中國刑事法雜志》《人民司法》《人民檢察》《中國社會科學報》等核心期刊、報紙上發表學術論文三十余篇,參編《刑法學》教材一部,主持、參加國家ji、省部級課題六項。
第一章前言
第一節本書的要義
第二節一個方法論上的立場——刑法教義學與刑事政策學的結合
第三節本書研究對象的厘清——狹義的交通犯罪
一、一種不合邏輯的廣狹之分
二、交通犯罪圈的劃定
第二章外國刑法對交通犯罪的規制現狀要覽
第一節英美法系主要國家刑法對交通犯罪的規制現狀
一、英國刑法的規制現狀及其評析
二、美國刑法的規制現狀及其評析
第二節大陸法系主要國家刑法對交通犯罪的規制現狀
一、德國刑法的規制現狀及其評析
二、日本刑法的規制現狀及其評析
第三節小結
第三章交通犯罪之交通肇事罪
第一節犯罪客體概念的厘清
第二節交通肇事罪所侵害的法益
第三節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一、無法繞開的因果關系問題
二、關于“逃逸”的解讀
第四節關于本罪主體要件的論爭
第五節本罪交錯的主觀構成要件
第六節余論
第四章交通犯罪之危險駕駛罪
第一節立法背景考察
第二節一個前提性的問題——本罪是己手犯嗎
第三節飆車型危險駕駛罪的教義學解讀
第四節醉酒型危險駕駛罪
一、酒精與犯罪之關系
二、“結果”的多義性問題
三、充滿爭議的主觀要件
四、醉酒型危險駕駛罪與《刑法》第13條的關系問題——基于刑事一體化的考量
五、醉酒型危險駕駛罪的阻卻違法問題
第五節《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規定的教義學展開
一、對于《刑法》第133條之一第1款第3項的解讀
二、對于《刑法》第133條之一第1款第4項的解讀
三、《刑法》第133條之一第2款規定的是共同犯罪還是監督過失
第五章交通犯罪各罪名之交互關系
第一節刑法解釋觀念的抉擇——以刑定罪還是以罪定刑
第二節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系
一、困擾——從孫偉銘案說起
二、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過失之判別
三、結論
第三節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關系
一、問題的提出
二、模型——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特殊關聯
三、釋疑的前提——對“行為”的理解
四、假設與求證——二罪關系之厘清
五、結語——結果加重犯的新常態
第四節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關系
第六章結語
第一節本書觀點覽要
第二節余論
后記
“形骸已隨流年去,學問尤爭造化功”——追憶我的恩師馮亞東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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