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的臨沂模式》主要是在總結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尤其是臨沂市蘭陵縣人民檢察院以及蘭山區人民檢察院、羅莊區人民檢察院、臨沭縣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取得的經驗與成就的基礎上,結合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研究生的研究成果,同時參考了檢察日報社、正義網、公訴人雜志社與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主辦、蘭陵縣人民檢察院承辦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護研討會的相關內容,按照辦案實例、司法實踐操作模式、專家評點和理論探索的結構,深入分析闡述了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的司法保護模式、合力幫教模式、撫慰救助模式及有效防范模式。《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的臨沂模式》既是對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對實踐創新機制的升華,更是對目前解決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理念、疑難問題的理論解讀與司法改革創新的前沿性的改革成果。
譚長志,江蘇邳州人,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分管臨沂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公訴、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案件管理等工作。歷任臨沂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副處長、辦公室主任,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發表學術論文多篇。
郭華,山東棗莊人,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訴訟法學博士、博士后。兼任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華東政法大學、貴州民族大學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等部級課題13項,出版個人專著8部,發表學術論文100余篇。
王紀起,山東臨沭人。山東省臨沂市蘭陵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西北政法大學畢業,研究生學歷。曾任鄉鎮黨委副書記、縣政府法制局局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兼任山東省政府法制學會會員,發表學術論文多篇。其任職檢察院2013年被高檢院授予“全國先進基層檢察院”.
導論 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的臨沂模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的司法保護模式
一、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的司法保護實例
(一)劉某、杜某放火、盜竊不捕案
(二)張某尋釁滋事附條件不起訴案
(三)崔某等三人尋釁滋事附條件不起訴案
二、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的司法保護模式
(一)打造“檢察官春蕾團隊”、“一體化工作平臺”
(二)探索“N位一體”工作機制
(三)規范調查報告制作
(四)創新未成年人權利義務告知機制
(五)建立“零距離”談話機制
(六)選聘“女教師”組成合適成年人團隊機制
(七)構建專門援助律師團參與機制
(八)制定未成年人案件辯護人閱卷保密制度
三、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司法保護的專家評點
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原則的理論探索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原則設立的背景與意義
(二)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原則
(三)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原則的理論解讀
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強制辯護制度的理論探索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強制辯護制度的理論解讀
(二)未成年人犯罪強制辯護在實踐運行中的解讀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的合力幫教模式
一、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的合力幫教實例
(一)張某盜竊案
(二)于某、馮某搶劫案
(三)周某強奸案
二、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的合力幫教模式
(一)開展社會調查工作,為案件的準確判斷搜集素材
(二)做到情與法的結合,切實做好“案中幫教”
(三)認真做好案后考察,努力幫助失足未成年人重返社會
(四)實施跨區域幫教,將幫教觸角最大限度延伸
三、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合力幫教的專家評點
四、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合力幫教模式的理論探索
(一)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合力幫教模式下的分押制度
(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解讀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的撫慰救助模式
一、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的撫慰救助實例
(一)孫某等人強奸案
(二)王某等人非法拘禁案
(三)陶某放火案
(四)陳某故意傷害案
二、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的撫慰救助模式
(一)多元化的撫慰救助對象
(二)全方位的撫慰救助保障體系
(三)多層次的撫慰救助工作機制
三、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撫慰救助的專家評點
四、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撫慰救助模式的理論探索
(一)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基本概況
(二)附條件不起訴程序的理論探索
(三)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繼續探討
第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的有效防范模式
結語 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臨沂創新模式的未來
附錄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護研討會的基本內容
附錄二:臨沂檢察機關有關未成年人訴訟程序的規定
《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的臨沂模式》:
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正確理解迅速簡化原則。
一是從特殊預防的角度看,有利于及時懲罰犯罪,實現刑罰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及時改造效應。由于未成年人辨別是非的能力較差,不能有效抵御社會的不良影響,在處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冗長的訴訟程序會使未成年人產生認識或判斷上的錯誤,強化其觀念中的副作用,加大其轉化和改造的難度。
二是從刑事訴訟的價值和目的角度看,有利于實現訴訟的公正,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司法實踐表明,未成年人在訴訟中停留時間的長短與其矯正的難易程度成正比,停留時間越長,矯正起來就越困難。未成年人大都是初犯,對法律知識了解甚少,精神容易緊張,過長的訴訟時間,容易使未成年人出現思想障礙,產生抵觸心理。而迅速簡化原則恰恰能避免訴訟給未成年人身心帶來的“負面效應”,排除其思想障礙,減少司法干預給未成年人造成的不必要的傷害。從提高訴訟效率的角度看,有利于促使司法機關集中力量迅速辦理未成年人司法案件。②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必然要投入一定的司法資源,而訴訟效率意味著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未成年人案件相對于成年人案件來說,事實比較清楚,案情相對簡單,適用法律爭議較少,因而應當采取迅速、簡易的程序,以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提高訴訟效率。
三是從國際司法和世界各國未成年人訴訟的角度來看,采取迅速簡化原則是大勢所趨。《北京規則》第20.1條規定:“每一案件從一開始就應迅速處理,不應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在說明中對此解釋為:“在少年案件中迅速辦理正式程序是首要的問題。否則,會妨礙法律程序和處置可能會達到的任何好效果。隨著時間的推移,少年在理智和心理上就越來越難以(如果不是不可能)把法律程序和處置同違法行為聯系起來。”同時,世界各國也將迅速簡化原則作為其少年刑事訴訟的重要準則。如美國伊利諾伊州通過的《少年法院法》第5條規定:“少年法院應當以簡易的方式審理和處理案件。”在德國也規定,檢察官可以向少年法庭建議用簡易方式對少年進行審理,且在審理時,檢察官不用出庭。①由于我國《刑事訴訟法》未將迅速簡化原則明確規定,在貫徹這一原則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盡可能縮短訴訟期限。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僅在第117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保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而未針對未成年人作其他的規定,對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能僅僅理解在12小時或者24小時“不間斷”也屬于合法。在未成年刑事訴訟中,無論在偵查、起訴還是在審理中,都應當本著迅速簡化的原則,減少長時間訴訟給他們帶來的負面影響。
第二,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盡量使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無論是從法律的角度還是從學理的角度都沒有沖突,同時簡易程序的快速簡便正是和迅速簡化原則相一致的,因而,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案件案情簡單、罪名單一、適用法律無爭議的未成年人案件都應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對未成年人犯罪后應當采取各種司法分流措施,盡力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即使進入審判程序且應當判處刑罰的,也應當在需要的最低限度內量刑,并積極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其根本目的在于教育未成年罪犯,體現《北京規則》第19.1條“把少年投入監禁機關始終應是萬不得已的處置辦法,其期限應是盡可能短的必要時間”的意蘊。
就以上論述來看,僅對有些原則而言也可以作為制度,但是作為一個次級原則對保障未成年人訴訟權利還是有意義的,需要建立層級不同的原則體系。衡量一個國家是否有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最核心的標準就在于是否有完備的不同于成年人案件處理的未成年人法律體系,而法律原則具有指導、評價和彌補法律漏洞等作用,②是任何一項法律體系最核心的組成部分,因而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原則,對于未成年人法律體系乃至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過以上分析梳理,在總結我國司法界和理論界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原則的研究成果的前提下,根據我國現行的司法體制,并參照我國已經認同的聯合國少年刑事司法的基本準則,保障遵循的基本原則,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充分體現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針,最終成為幫助未成年人能夠順利、有效回歸社會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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