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訂,需要從既有的研究和討論中汲取智慧,增強對合作社發展復雜現狀的洞察力,確切理解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的緊要問題。為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訂,本書聚焦改革開放以來學界對此的思考,選擇了數篇有代表性的探討農民合作社本質問題的文章,并約請一些學者寫作其全新看法,展現30多年來農民合作社發展的不同歷史情境下學界的思考重點,以及學術研究和立法進程的互動。
改革開放以來的合作社本質論爭:以立法需求與回應為觀察視角(代序)
“農村合作制研究”叢書“法律規制”系列的編撰目的是服務于農村合作制有關法律和政策的完善,為法律和制度改進提供各種有益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和理論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本文以下簡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是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我國通過的第一部合作社法律,是合作社發展道路中的重要里程碑。這部法律訂立時,對于需要一部怎樣的農民合作社法律,人們爭論頗多,最后通過的法律凝結了當年政界和學界對農民合作社發展問題的共識。而法律對于合作社本質問題的表述和表現出來的對合作社本質的理解,其實也是法律的核心部分。
本書匯集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訂立前后學界對于合作社本質問題的討論,尤其是其中的爭論,作為本叢書的第一冊。它力求反映在合作社本質問題上已有的認識深度。文章是按照主題重要程度、論述質量,以及是否在闡述同類觀點中發表較早等標準來選定的。為了使本書系統反映有關論爭,在編選文章時注意了入選各篇之間明確或暗含的對話關系。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即將修訂之際,本書力求對農民合作社本質研究進行總結和反思。
將選文和編輯的立意定為“總結和反思”,是我對本冊所選文章匯編在一起呈現的整體格局的期待。我有義務闡述自己編入這些文章的想法,以便體現其“總結”之意,同時我也不避諱在此表明我自己對農民合作社本質及其相關問題的看法,以推動“反思”的開始。
本文試圖說明,在制定一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修訂它的立法需求之下,中國學者關于合作社本質問題的討論都涉及了哪些主題,按照何種進路在進行討論,討論的重點和取向發生過怎樣的微妙和重要的變化,這種變化明確了什么,又遮蔽了什么;當我們站在新的歷史節點,即想通過對法律的及時修訂來規范和促進農民合作社發展之時,我們應該具有相當的理論清醒。
一 對合作社本質的認識和論爭與立法需求密不可分
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改革首先在農村起步,對農村的社會科學研究也開始領風氣之先。各類農民合作組織先于有關理論而重新開始發育生長,并且不斷對相關理論研究提出需求。換言之,農民合作社研究是一個實踐性非常強的領域,它并不是完全因社會科學研究者的理論興趣而來,而是因應社會需要而生。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到一定數量,法律地位不明、政策鼓勵方向不明和合作社內部制度不規范等諸多屬于制度建設層面的問題就凸顯出來,限制了合作社正常進入市場和在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獨特作用。國家意識到這些問題并開始了合作社立法起草工作。農民合作社研究在回應實踐需求之外,也就相應需要回應制定更好的法律和政策的需求。其中立法需求越來越迫切。
當時的立法需求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民事法律體系中沒有合作經濟組織這一類民事主體的規定,合作經濟組織無法以獨立的法人身份與其他經濟主體和民事行為主體進行交易活動,影響交易活動的正常開展。有關工商登記法規中也沒有“合作社”,它們只好被登記為合伙企業或者公司,有些則只能注冊為協會。但是,合作社和合伙企業、公司、社團實質上并不相同。當時,一些專業技術協會、用水戶協會等,只好登記為社團法人性質的專業經濟協會,但是不便于開展經營活動。二是,由于沒有法律規定,合作經濟組織缺乏統一的運作制度,這就妨礙了其規范化發展。當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一個地方是否得到發展,就取決于地方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是否重視。但是,即使重視,如果沒有法律保障,也會面臨巨大困難,而且,即使重視,發展起來的合作經濟組織也難免不規范。
上述兩個方面的問題經過學者對合作社本質和原則的廓清,基本上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給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法律上的規定并沒有完全解決合作社發展的不規范的問題,反而讓這一問題迅速擴大。對此,本叢書的第二冊還將集中反映有關研究。這里先呈現與合作社本質問題有關的部分爭論。針對合作社發展的不規范問題,學者從合作社本質需不需要堅持,是否根據發展實際放松或修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在合作社本質和原則方面的有關表述,以及法律中的合作社本質的體現是否充分和科學等方面,又展開了新的爭論。由于這些爭論涉及上百萬家已經注冊的合作社,以及合作社發展中的各種既得利益者,爭論也就愈加激烈。這場爭論幾乎和法律修訂的社會需求同步。隨著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6年啟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訂,關于合作社本質的爭論更加密切地和立法需要結合在一起了。
為此,本書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編選編的是在立法前,圍繞發展合作社的必要性以及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對合作社本質問題的討論。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后,國家立法機關和學者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介紹和說明,涉及合作社本質問題的,編為第二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后,有關合作社本質問題的爭論編入第三編,這些爭論也延伸到對合作社發展方向的爭論。
二 合作社本質研究的四種論述進路及其總體特點
現實需要、域外研究和學科視角都幫助中國學者提出了對于合作社本質的規范思考,這些構成了合作社本質論述的基本進路。但是這些進路又因為立法需要交織在了一起。苑鵬在寫于2006年的論文中指出:“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到今天,整體水平已經遠遠落后于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產業化的需要。形成這樣一種局面,除了缺少制度基礎和文化遺產外,不可忽略的重要一點是政府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對于合作事業的發展沒有能夠提供一個有效、寬松的法律和政策環境。僅從合作社立法看,當前,我國已經與朝鮮一道,成為亞洲國家中沒有合作社立法的兩個國家。”上述引文表明,合作社成長滿足不了農業產業化的需要,進一步發展合作社則面臨法律缺失,于是要通過立法推動合作社發展,從而滿足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需要。合作社立法的迫切性更多是從農業產業化發展的角度提出來的。然而,“在具有同樣的經濟基礎、產業水平和農戶經營規模下,不同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水平卻有著較大的差異,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各地政府對于合作事業的不同態度和所采取的不同政策”。立法還能利用法律力量來推動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更加積極地促進合作社發展,這也是明確的立法目的之一。中國合作社本質的研究就是在農業發展的現實需求、借鑒國外研究以服務立法,以及不同學科學者加入之下,逐步發展起來的。
1.參考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合作社定義和原則的研究進路
在中國開始深入理解合作社本質之際,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合作社定義和對合作社原則的闡釋已經在先,國人對于合作社本質的認識和反思很多由此出發。因此,對于合作社本質的理解一開始實際上和中國社會發展的深層邏輯還是有所隔膜的。慢慢地,隨著中國合作社實踐暴露出一些需要得到解答的問題,合作社理論研究者在盡力回應中對中國合作社的本質才逐步開始有了認識。這一認識工作并沒有結束,它的成果狀況將極大地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訂以及對法律的理解和貫徹。
在有關合作社本質的討論中,認為我國農民合作社立法應該參考國際合作社原則的,在學者中具有相當的共識。如李長健、王悅、王璟等認為:“合作社的基本原則可參照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合作社基本原則,結合我國的國情采取靈活吸收的方式。”而有關合作制原則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通過之前,相關的實務界尤其是有關政府部門對其的了解也相當基礎。一大批在2007年法律通過之前發表的調查報告和實踐者撰寫的政策文章反映出了這一點。筆者不經意翻閱到的一篇2005年發表的《三峽庫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調查與思考》中,作者在談及“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主要特征時,已經明確將“以為成員服務為宗旨”、“民主決策管理,堅持一人一票”、“實行盈余返還社員”等列為特征,而文中引用的重慶萬州區工商局注冊科工作人員的有關言論,證明基層工作人員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通過之前對合作社的理解已經深受國際合作社原則的影響。
學者們也做了大量介紹和評述國際上關于合作社本質的研究。本書收錄的吳彬的《合作社究竟是什么》詳細辨析了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合作社定義和原則的含義。論文重視合作社定義和原則含義的細微之處,如組成合作社的人們(“persons”)不是單指自然人,而是多種主體。他分析了合作社原則的演變及其原因,非常具體而不是一般地分析了各條原則的不變、消失、微變和新加入,并據此提出對合作社本質規定性的理解:“首先,在控制權或治理權上,既要堅持‘自愿和開放的成員資格’,也要努力確保合作社的‘自治與獨立’,在此基礎上實現‘民主的成員控制’;其次,在所有權上,堅持‘資本報酬有限’;再次,在收益權上,堅持‘按惠顧額(或業務交易量/交易額)返還盈余’。”體現出對合作社本質認識的綜合觀點。但是,應該指出,在對合作社思想的溯源上,由于我們焦灼于自己的農業發展實踐提出的問題,因而沒能更深入地追究國際合作社運動和典型國家合作社發展歷史上對這方面的不同觀點和爭論。
中國學者對于合作社本質的思考也有離開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合作社原則,從更基本問題上的努力。如,徐旭初雖然肯定合作社的本質是社員身份的所有者、惠顧者的同一,但對合作社的本質也提出了大膽的猜測,即“合作社的本質既不是資合,也不是人合,而是一種交易的聯合”,從而從交易聯合的角度,推導出合作社各項原則之間的關系。既然合作社本質是交易的聯合,那么,在合作社原則當中,自然就要“按惠顧額分配盈余”,而按惠顧額分配盈余,可以對應“一人一票原則”及其發展。但是,制度經濟學對交易有非常泛化的理解,如果交易是這種泛化理解的交易的話,的確會取消合作社的人合性質,再加上徐旭初談及的“合作社成員規模不受限制”,合作社必然發展成經典合作社和資本聯合的企業之間的混合體,而且,面目可能非常不清晰。
2.闡發合作社對于中國發展大局和新體制構建作用的研究進路
早在1998年中國的研究者就提出,合作社必將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獲得大發展,當時,他們對農民合作社的特征、作用理解得非常到位。請允許我大段引用張曉山在《合作社基本原則及其有關的幾個問題》一文中關于農業產業化發展與規范的合作社產生之間關系的論述:“在農村中,隨著農業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換及農業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農業與產前及產后部門的聯系越來越緊密,農民迫切要求分享二、三產業使初級產品增值所帶來的利潤,農業產業化經營隨之應運而生。在農業產業化的進程中,農戶(農業勞動者)與工商企業的對接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但要鞏固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增加農業勞動者的收入,中國的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基點則應是培育和發展農業勞動者自己的合作組織,只有這樣,初級產品生產者的經濟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可以預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農村的發展,農業勞動者的購買、加工及銷售等方面的規范的合作組織將會在農村興起。對于中國合作事業的發展來說,這將是一種非常令人鼓舞的動向。”
在現實中,農業產業化并沒有走張曉山所說的“培育和發展農業勞動者自己的合作組織”的道路,而發展起來的農民合作社也并沒有主要表現為“農業勞動者的購買、加工及銷售等方面的規范的合作組織”。但是,文中透露出來的如下推斷,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會推動在農業市場經濟領域中產生合作社,農民作為市場主體的主體性會推動其參與農業產業化并自主組織合作社,都仍然是今天我們肯定合作社前途的重要理論依據。
支撐學者做出上述理論推斷的是學者對合作社原則合理性的充分認同。這可以構成學者在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通過前研究合作社原則的另一個進路。雖然這一進路并不直接和具體的立法需求對接。但是,由于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我們長期秉持法治要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原則,因此,闡明合作社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無疑也對合作社立法進行了論證。
3.總結歷史經驗、恢復合作制本性的研究進路
新中國成立后,我們在國家范圍內,組織了規模宏大的合作制試驗,總結了一些經驗,但是,這些經驗中有正面經驗,也有反面教訓,而且非常復雜。中國要制定一部合用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必須汲取先輩的智慧,避免歷史上曾經走過的彎路。學者們也進行了嚴肅思考。本書收錄的唐宗焜的《合作制重建與合作社思想再啟蒙》是這方面的一個代表,他自覺把對合作社本質和原則的揭示作為合作社思想再啟蒙的任務提出。唐宗焜文是作者應筆者邀請專門為滿足本書需要擴寫原來的文章片段而成,但文中思想早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出臺之前就已成型。
唐文認為,當年在“合作化”名義下推行集體化的結果就是,在實踐上消滅合作制的同時,在理論上、思想上以至法律上也混淆了集體制和合作制的界限,從而導致以集體制概念誤解或曲解合作制,以集體制頂替合作制。改革開放三十余年來,在指導思想上尚未對此進行必要的澄清,各級黨政部門擔負經濟領導工作的許多官員頭腦中對合作社的諸多誤解或曲解仍未消除,再加上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形成的部門利益和集團利益的誘惑,以致自覺不自覺地表現出對合作社的政策歧視,使合作社發展障礙重重。因此,必須從合作社的ABC講起,在合作社基本問題上正本清源,澄清集體制和合作制的混淆,在廣大民眾和官員中普及合作社知識,培育合作社意識,讓大家正確理解合作社的理論和實踐,了解合作社在世界上的歷史和現狀,以及合作社對改善民生、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的貢獻,懂得合作社如何運作。合作社思想再啟蒙是合作制重建不可或缺的條件。
唐文為什么認為在中國要進行合作社思想再啟蒙?是因為中國合作社的立法只有在啟蒙的基礎上才能夠正確進行。20世紀50年代進行的農村合作化及其集體化的后果都是因為沒有正確地理解合作社,并且借由干部頭腦中的錯誤認識和部門、集團利益而形成合作社發展的障礙,因此,對合作社正本清源是必須完成的思想任務。
對我而言,唐文提出的問題比他對問題的解決來得更加重要。20世紀50年代的中國農村合作化,雖然最終導向了集體制,但是,在其發起之初,卻有著非常生動的爭論和不同的選擇路向,其中有些路向和今天學者們公認的合作制在本質上是非常接近的。因此,不能簡單地用50年代開始的農村合作化運動簡單指代從50年代初在全國層面進行的農村合作化直至70年代末的整個農村集體化時期。將實行合作化以來直至70年代末的整個階段都視為背離了合作制,不僅忽略了合作化之初體現合作制基本原則的理論和實踐探索,也會遮蔽集體制和合作制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合作制研究問題。
4.法學和經濟學學科視角的進路
米新麗的文章可以說是法學界諸多界定合作社本質問題的努力之一,法學界很多學者都曾加入這一討論。合作社相比其他市場主體具有什么獨特形式,其是不是法人,需要法學界加以討論。這篇文章認為合作社不是公司,也不是集體經濟組織,并鮮明地提出合作社應是法人,并且嘗試根據法人的不同分類標準闡述合作社法人的性質。將合作社單獨作為一類法人,從合作社長遠發展來說,是非常有利的,至于這一法人的法律性質的完整含義,可以根據實踐發展從容討論。此外,從農業經濟學視角對合作社本質的研究有很多,本書沒有專門遴選。
歸結以上四種研究進路的文章,可以看出,合作社本質研究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不再從所有制來思考合作社的性質問題,也不再單純地問合作社是姓私還是姓公,而是立基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樣理解合作社本質,就有可能汲取國際上有關合作社的定義和原則,也使得合作社得以祛魅。
第二,把合作社原則視為合作社本質的集中體現。關于合作社本質問題的討論并沒有太多基于公正、民主價值觀和經濟基本制度層次的討論。合作社原則成為我國合作社研究者判斷合作社發展狀況的非常重要的標尺。
第三,對合作社本質的基本點表現出了相當的共識,即認可所有者和惠顧者同一是合作社的本質,對合作社原則中按照交易額分配盈余、民主控制等具有共識。對所有者和惠顧者同一的認識,在部分研究者那里看得很重,但在有的研究者那里并不看重,而按交易額分配盈余和民主控制,則得到廣泛的認同。
第四,研究注意到了合作社原則的演化,但是由于當時農業政策推動農業產業化是政策重點,因而對合作社原則因應農業專業化生產和規模效應擴展方面的變化給予了突出重視,對合作社原則演化在國際和國別上的具體原因沒有表現出探究興趣,這就決定了我國學者在合作社本質討論上的實用主義和功能取向。這在張曉山、應瑞瑤、徐旭初、苑鵬的論文中都有不同程度的體現。
第五,由于在中國有讓農民合作社帶動農業產業化發展的考慮,因此對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增加資本投票權和報酬的做法,很多學者給予了肯定,并且將其視為合作社發展的最新潮流而予以借鑒。
第六,對合作社在農業領域的發展,表現了高度的認同,并將農業領域合作社視為弱者即農民的聯合。這說明對農民合作社的接受,也和人們對合作社作為弱者聯合性質的理解分不開。
第七,學者并沒有因為實踐中的合作經濟組織呈現出多種形式而否認合作社應具有統一的本質,而是更多地對合作經濟組織的多樣性給予了理解,學者們認為這種多樣性來源于合作經濟組織的多種起點以及參與合作經濟組織的農民的不同需求。
三 立法機關和學者解讀合作社性質的基本立足點
第二編收入了立法機關領導以及參與和關注立法的學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解讀,其中重點內容就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如何體現合作社本質。這些解讀是珍貴的歷史資料,也是今天的研究者需要認真體會和研讀的。下面分析這些解說在合作社本質方面的論述角度。
1.充分認可和肯定合作社的作用
鄭文凱的文章闡明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實踐基礎和理論基礎,從農戶承包制、農業產業化和農產品競爭等方面論述合作社發展的必然性,論述合作社在基本經濟制度、市場主體、扶持農業載體、農村和諧社會等四個方面具有的重大意義。這些認識和前面我們分析的學界對合作社本質的理解有很多共同的方面,體現了學界思考和政策立法部門在理解合作社作用方面的趨同。已有的對新時期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研究進行的綜述認為,新時期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研究深刻地汲取了新中國成立后到1958年期間我國合作化、人民公社運動的歷史教訓,也深入地研究借鑒了國際合作社運動的基本原則及其實踐演變,使得我國新時期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理論研究既有繼承,更富于時代精神和創新。正是由于這些研究始終圍繞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如何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如何促進農業產業化,因此和立法需求產生了共鳴。
2.將合作社作為特殊市場主體看待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劉明祖主任委員的文章集中闡明了立法機構對合作社性質的看法。這篇文章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評價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從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實踐出發,借鑒國外相關立法經驗,立足于適度規范,在規范中促進發展,在發展中逐步規范,創立了一套有別于其他市場主體法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律制度,填補了我國市場主體立法的一項空白。”可以看出,立法機關將合作社作為一類市場主體看待。對于法律調整的范圍,強調僅僅對特定類型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有規范作用,對不屬于立法規范的合作經濟組織,則不強求規范。
3.農民合作社要吸收股份合作制的優點
任大鵬的文章精要地闡明《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各主要部分的立法原意和實踐針對性,是現有的合作社立法研究不能繞開的重要文獻。鄭有貴的文章從正確理解合作社性質的角度,分析了合作社與村兩委、專業技術協會、農業行業協會、公司和合伙企業等的區別。這兩篇文章,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基本制度精神做了很好的解說。
李景春的文章有助于打破那種認為股份合作制是中國農民獨特創造的看法,實際上在西方的合作社發展史上,為了突破合作社只從內部融資的局限,吸收合作社外部資金成為一種選擇,相應地將股份制的集資方式引入了合作社內部,但是它沒有改變合作社成員加入自愿、民主管理、按交易額返還、資本報酬有限的原則,因此,可以利用以促進合作社發展。李文據此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允許非農民成員加入和設置附加表決權的做法給予了肯定,也建議明確股金分紅作為盈余分配的方式,以及社會資金可以投資合作社。
劉勇的文章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體現的合作社原則從經濟學的效率原則和對經濟主體充分激勵的視角進行了解析,基本肯定了合作社原則的經濟合理性。這篇文章既是學科視角的研究,也是從效率觀點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將合作社作為市場主體定位的肯定。
從《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重視資本股份的作用可以看出,中國的合作社立法實際上既要解決合作社在中國發展所必須解決的困難,也要解決世界范圍內合作社所需要解決的普遍性問題,就是如何平衡勞動和資本在合作社中的貢獻。
四 立法后的爭論及其進展
第三編匯集立法之后學界對中國現有的合作社到底是不是合作社、合作社本質在多大程度上應該得到落實的爭論。所謂“論爭”很大程度上體現在這一階段。如果說,從規范認識上思考合作社的本質,學者之間的分歧并不明顯。但當法律已經規定了合作社的本質,而現實中的合作社卻和這種本質有相當大的背離時,學者們對法律中的合作社本質規定是否充分、現實中的合作社是不是法律倡導的合作社,就產生了很大的分歧,并對這種背離提出了多種解釋。
人們很容易看到,現實中很多合作社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在合作社立法之前許多合作經濟組織注冊成了合作社,新成立的合作社更多,但是,不管是立法前已經存在的還是法律通過后新成立的,多數并沒有遵循法律的規定。現實中的合作社還是不是合作社,就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立法后對合作社本質的討論并沒有因為法律已經訂立而終結,而是表現出了更為強勁的討論動力。
徐旭初的文章系統分析了2012年年初之前的合作社研究狀況,對那段時間關于合作社本質的論爭做了很好的梳理。他的文章涉及合作社本質、現實約束、制度安排等問題。他認為合作社本質討論對應的核心現象是:在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現實實踐中,對質性底線的漂移大多體現為未必以社員使用為主,未必以直接民主決策為主,未必以惠顧返還利潤為主,而且越來越可能出現若干種偏離“理想型”合作社的制度形態,越來越趨于股份合作制色彩,特別是在合作社進入追求附加值階段。對于這類現象,他引述了國際合作社聯盟對合作社價值等問題處理的靈活態度,暗示合作社實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偏離經典合作社原則。對于這樣的合作社,是否仍意味著對合作社本質的承認,他的文章并未直接表態。
徐旭初的文章展現的對合作社發展是否偏離“理想型”的爭論應該得到后續研究者更加深入的探討。對立法以后的爭論,鄧衡山的文章從合作社本質界定上進行了回應。鄧衡山的文章想解決在合作社本質認識的兩個疑難:一是在中國發展合作社要不要堅持合作社本質;二是現實中的合作社到底有沒有堅持合作社本質。他的結論是:合作社要實現自己相對于公司及“公司+農戶”的獨特優勢,就必須保持“所有者與惠顧者同一”這一合作社的本質規定。而現實中的絕大部分合作社都不具備合作社的本質規定,其本質仍舊是公司或“公司+農戶”等其他類型的組織。這種狀況是農戶異質性和現有的政策環境造成的,如果要加以改變,就必須予以適當的外部支持。鄧文對合作社本質的解讀并沒有新的進展,只是重申和強調了前人的研究,他在之前仝志輝和溫鐵軍、潘勁等人的研究基礎上,將合作社本質無法落實的原因進一步指向政策環境。
黃祖輝、徐旭初、吳彬三人合作的文章更具體地分析了合作社實踐偏離理想合作社制度的原因。文章構建了成員資格、成員角色、治理結構三維因素組成的合作社理想類型,并且提出了三種因素之間相互影響的關系,其中一個因素變化,就會導致合作社偏離理想類型。文章認為,多元化的合作社治理結構,是由于企業家尋租、普通成員的策略性參與以及政府的策略性容忍的存在,進而,合作社成員資格的非同質性導致成員角色的分化,最終導致合作社治理結構發生進一步的演化。作者雖然沒有點明合作社成員資格的非同質性發展到什么程度,治理結構將最終不再是合作社的治理結構,但是,已經揭示了合作社成員資格的同質性對合作社治理結構具有決定作用。
李琳琳的文章區分了交易、治理、出資等三個維度的合作社邊界,說明合作社在三種成員邊界上的游移是合作社主動的策略性選擇,并分析了農民認知、傳統社會關系和法律政策等因素對合作社策略性選擇的影響,并且提出了完善制度的建議。
對比黃祖輝和李琳琳的文章,可以發現兩篇文章看到的是同樣的現象,但是雙方解釋的基點有所不同。黃祖輝的文章承認現狀,揭示成員異質性基礎導致的對合作社理想類型的偏移,但不追究這種偏移是否還能保證現實中的合作社還保持合作社的本質;李琳琳的文章也解釋了現狀,但承認成員邊界游移對合作社發展的危害,認為這將導致對部分合作社成員的不公平和不能實現政府扶持目標。可以說,兩者的不同在于對異質性引發的后果,是承認異質性而不問是否可以改變,還是承認異質性導致的合作社異化結果但認為可以加以改變。
上述有關合作社本質何以不彰的分析,有兩個關鍵詞,一是“成員異質性”,二是“扶持政策”或“政策環境”,這兩個方面是理解中國目前的合作社在合作社本質上不鮮明、在合作社原則上不體現的關鍵原因。
張德峰的《合作社集體成員權論》一文揭示了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確立與合作社集體成員權的落實并不是同一件事。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確立,并不能保證合作社內部治理結構和合作社與外部主體關系上實現合作社社員的利益訴求,這些訴求包括自助、自治與獨立的利益訴求以及改變自身弱勢地位和實現人的發展的利益訴求。此文實際上提出了,合作社本質的落實具有合作社和合作社社員兩個層次,換言之,合作社法人地位和合作社成員權利是體現合作社本質的兩個側面。將來的立法需要根據合作社集體成員權,來進一步完善合作社內部治理結構和合作社同外部主體之間關系的規定。
總體上看第三編的文章,學者在立法之后對合作社本質方面的不同認識,體現了學者對合作社發展制度環境的不同認識。這啟示我們,理解合作社,其實功夫在合作社之外。但是,學者共同的方面在于,他們都力求申明合作社的獨特價值。
五 呼喚更加科學、深入的農民合作社本質研究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雖然確定了合作社的本質和基本原則,但它并不會自動在合作社的發展中得到落實,而落實它的困難,也讓不少學者思考是否松動或改變某些和合作社本質、原則有關的規定。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發育的獨特過程和現實結構,給農民合作社本質在現實中的確立帶來了非常嚴重的后果。合作社本身是回應市場經濟導致的兩極分化和社會問題而產生的,但市場經濟和政治結構中的強勢群體會阻撓合作社的發展,也會抑制合作社本質在合作社實踐中的生成和落實。而農民合作社立法中的一些具體缺陷也會在這種形勢下被放大,成為合作社本質被歪曲和放大的依托。理解立法后更加激烈的論爭,構成了我們今天思考《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方向的重要一環。合作社本質是可以用來思考合作社發展方向、制度安排的基點,在合作社本質問題上結合實際情況的研究,將會是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規定的基本認識資源。
各種信息表明,這一次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將把合作社名稱從“專業合作社”變為“合作社”。而當初之所以用“專業合作社”,據資深研究者在法律通過不久的評述,是“為了消除人們對新舊合作社概念的混淆和誤解,為了減輕農民群眾對傳統農業生產合作社制度的抵觸情緒, 也為了防止新建合作社向傳統農業生產合作社制度的復歸”。而對應的是“合作社”被認為是人民公社時期,也是改革以來產生的“村經濟合作社”之類的“社區性的、綜合型的、政企難分”的合作社。這次修訂要用之前易混淆和誤解的“合作社”這一命名,而這一命名又是需要警惕會向傳統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復歸的“合作社”。這又該如何理解呢?這無疑會引發對農民合作社本質新的一輪深入思考。
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立法之前的有關研究,較好地支撐了立法的需要。當前面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訂,對農民合作社本質問題的研究,我們需要在以下一些問題上看到更加科學嚴謹的研究成果。
第一,中國當下的農業發展道路和農業經營組織構建對合作社的具體需要。
第二,在中國合作制思想史中,主要思想家和實踐者對合作社本質的理解和其時代背景及實踐活動的聯系。
第三,村集體所有制和合作社、集體制和合作制之間的關系。我們需要理解國人對合作社本質和原則的接受程度,也需要就此思考我們自己的本土資源和今天市場經濟的實踐可以提供哪些資源。
第四,世界范圍內對合作社本質的認識經歷的重大爭論的背景、內容和主要觀點。
第五,合作經濟發達的國家的合作社立法是如何定位合作社作用的,其對合作社的質性規定是如何表述和理解的。
第六,合作社所有者和惠顧者同一的原則的具體體現方式各國強調的不同側面是什么。
第七,合作社作為“社會企業”,其經營性和公益性應該怎樣獲得平衡。
如果我們在上面的議題上取得更加豐碩的研究成果,將更能支撐通過修訂得到一部更加科學審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立法需求呼喚更加科學、深入的農民合作社本質研究。讓我們共同努力。
本篇序言中關于合作社本質問題的研究在面對中國問題和在中國語境下的發展變化的敘述是循有關研究史實而來,也是值得立法實踐者傾聽的。這些論述的價值,并不僅僅在于影響法律中某些法條的表述,而是,這種歷史分析,進一步回應了“立法和社會科學研究的關系是什么”、“科學和審慎立法對社會科學研究提出了怎樣的要求”的提問,提示出關于合作社的社會科學研究需要具備的視野和品質。
仝志輝
2016年12月20日
仝志輝,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副教授、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社會轉型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長期從事農民合作社研究和鄉村政治社會研究,對智庫和“社會科學研究參與立法咨詢”長期關注。2010年在《社科要報》發表有關《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的內參,得到有關黨和國家領導人批示。成功組織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的專家內部討論會,全國人大農委和法工委相關人士參加,國內主要的合作社法研究專家參與討論。
第一編 合作社本質問題的提出和拓展
合作社的基本原則及有關的幾個問題【張曉山】
一 合作社定義、價值觀念及基本原則
二 對合作社定義及基本原則的幾點理解
三 中國合作社未來的發展
合作社的異化與異化的合作社
——兼論中國農業合作社的定位【應瑞瑤】
一 合作社的異化
二 合作社發生異化的原因
三 異化合作社的矯正
四 中國農業合作社的定位
合作社的本質規定性及其他【徐旭初】
一 合作社原則和實踐的演變
二 關于合作社的本質規定性的分析
三 幾點相關的討論
合作制重建和合作社思想再啟蒙【唐宗焜】
一 合作社思想再啟蒙是合作制重建不可或缺的條件
二 合作社立法過程是澄清集體制和合作制混淆的過程
三 合作社原則的形成和發展
四 合作社和非合作社的界定標準
五 合作制和集體制的原則區別
六 合作制和公司制的界限
合作社究竟是什么?
——基于對國際合作社原則及其流變的重新解讀【吳 彬】
一 合作社定義
二 合作社價值
三 合作社原則
四 結語
第二編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合作社本質問題的處理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幾點認識【劉明祖】
一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產生和發展,是對我國農村經營體制的進一步豐富和完善
二 農民專業合作社充分保障成員的合法權益,是農民自己的經濟組織
三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建設現代農業的重要載體
四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構建農村和諧社會的重要組織基礎
五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實施,將有力地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充分認識《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和重大意義【鄭文凱】
一 兩大基礎
二 三個必然
三 四個方面的重大意義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主要制度解讀【任大鵬】
一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適用范圍
二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三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制度
四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和設立
五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權利保護
六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治理結構
七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制度
八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余分配
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 對合作社的指導和扶持
正確認識農民專業合作社與相關組織的聯系與區別【鄭有貴】
一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村兩委的聯系與區別
二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的聯系與區別
三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農產品行業協會的聯系與區別
四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公司的聯系與區別
五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合伙企業的聯系與區別
論西方國家股份合作社的本質及對我國的啟示【李春景】
一 傳統合作制原則的修正與股份合作社的產生
二 股份合作社的本質
三 西方國家股份合作社對我國的啟示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律屬性的經濟學分析【劉 勇】
一 社員所有,所有者與惠顧者身份同一
二 自愿與開放的社員資格
三 民主的社員控制
四 按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盈余,資本報酬有限
五 結論及建議
把握法律精神實質 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
——訪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主任王超【英李程】
第三編 發展新階段的合作社本質論爭
合作社功能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唐宗焜】
一 市場經濟和社會平衡
二 合作社和社會功能建設
三 合作社和農民問題
四 合作社和就業
五 合作社功能和社區發展
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辨析:一個基于國內文獻的討論【徐旭初】
一 引言
二 農民合作社的質性規定和制度邊界
三 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現實約束
四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制度安排與運行機制
五 簡要的結論與展望
合作社的“理想類型”及其實踐邏輯【黃祖輝 吳 彬 徐旭初】
一 引言
二 合作社“理想類型”的建構
三 合作社“理想類型”的實踐邏輯
四 結論
不穩定的邊界——合作社成員邊界游移現象的研究【李琳琳 任大鵬】
一 成員邊界研究的價值
二 合作社成員邊界游移的維度
三 成員邊界游移的邏輯
四 成員邊界游移的后果
五 結語
合作社的本質規定與現實檢視
——中國到底有沒有真正的農民合作社?【鄧衡山 王文燦】
一 引言
二 合作社的本質規定與檢視辦法
三 合作社的本質規定:現實檢視
四 現實中合作社不具有“所有者與惠顧者同一”本質的成因
五 中國到底有沒有真正的農民合作社?
六 結語
合作社集體社員權論【張德峰】
一 問題的提出
二 社員集體的獨特利益訴求
三 集體社員權產生的前提:社員集體的獨特利益訴求獨立于合作社
四 社員集體獨特利益訴求向集體社員權的轉化
五 結語
附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