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條文為主線,突出“以案釋法”的特點,精心挑選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規范的具有指導作用的200余個真實案例,將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相關規范相對照,著重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生效后,相類似的法律關系應當如何調整,并進行了法理上的闡述,幫助讀者理解新法在實踐中的運用,可供實務人士、普通讀者參考和使用。
◎法律專家“以案釋法”,詳解新舊法律銜接適用。
◎體例清晰,結構分明:(1)帶有條旨的《民法總則》法律原文;(2)案例釋解,也就是本案例對相關法律規范進行詮釋的概括性結論;(3)案情簡介;(4)爭議焦點,也就是案例各當事方的爭議集中點;(5)司法判解,基于基本法學理論、本案例事實與爭議焦點,對照《民法通則》和《民法總則》的相關法律規范分析論述,著重闡述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的相關法律規范變化和適用中的要點問題;(6)裁判指引,將該案例中對相關法律事實的法律適用規則總結提煉;(7)配套規則適用指引,列出與本法律規范和案例相關聯的其他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前言
以案例闡釋“通則”到“總則”的發展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標志著我國民事立法、司法工作進入了一個新時期。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的歷史作用
我國在廢止舊“六法全書”后,立法機關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1998年四次進行民法典起草工作,但均未能完成。前兩次由于當時國家工作重心和指導方針方面的原因而停止,1979年第三次啟動民法典起草工作,由于當時改革開放剛開始,制定一部完備的民法典條件還不成熟,因此立法機關決定在民法典草案的基礎上,“成熟一條制定一條”,先行制定《民法通則》。從1985年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部分民法專家、教授和有關政府部門的人員成立了《民法通則》起草小組。1986年《民法通則》最終獲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民法通則》在我國民事法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其構建了我國民法的基本內容和體系,列舉了各項民事權利,科學區分了民法和其他法律的關系。《民法通則》既規定了民事主體的基本權利,又規定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規則,同時還規定了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知識產權、民事責任、涉外民事關系等具體內容。在當時不具備制定民法典條件的情況下,《民法通則》起到了民法典大綱的作用。它對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正確、有效調整民事關系,統一進行民事審判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奠定了未來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體系結構。
二、《民法總則》的出臺
2001年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進行了初次審議。由于各方面意見不一致,最后確定繼續采取分別制定單行法律的立法路線。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我國立法機關先后制定了婚姻法、繼承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一大批民事單行法律。
從我國民事立法的發展和現狀來看,我國目前已經頒布了250余部法律,其中半數以上是民商事法律。在立法工作和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各個法律之間對相關事項不統一、不協調甚至相互矛盾的情況,故在民法典出臺前制定一部能夠統領民事法律各個領域的總原則的需求就顯得愈發迫切。在這樣的背景下,《民法總則》的制定被列入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自2016年6月起,《民法總則》三次被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最后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民法總則》的制定確立了我國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民法總則》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對民事主體、客體、法律行為及民事責任等的一般規則作出規定。《民法總則》不僅奠定了民法典分則制度設計的基本格局,而且為整個民事立法的發展確定了制度基礎。《民法總則》的制定不僅實質性地邁出了民法典制定的步伐,成為民法典的核心組成部分,而且有力地助推了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民法總則》頒行后,民法典各分則的編纂都要與《民法總則》進行協調,并以其所確立的立法目的、原則、理念為基本的指導,從而形成一部規則統一、體系完備的民法典。
三、《民法通則》基本被《民法總則》覆蓋
《民法通則》頒布施行至今已有三十余年,其條文多數已經不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在《民法通則》全部九章156個條文中,具有行為規范或者裁判規范價值的條文約140個,這些條文所涉及的法律規范,基本都被新的單行法律替代。《民法通則》中一些未被替代的規范,又基本上直接失效,如聯營法律制度,因不符合當前社會的市場規律早已不再適用。
《民法總則》比《民法通則》多出50個條目,其包含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附則十一章共206條,基本上實現了新法對舊法的全面覆蓋。
四、從“通則”到“總則”的變化與進步
從1986年的《民法通則》到2017年的《民法總則》,一字之變,蘊含的是我國民事立法理念的變化和制度的創新發展。
(一)《民法總則》推進了我國民事立法法典化進程
《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綱,整個民商事立法都應當在《民法總則》的統轄下具體展開。《民法總則》確立了普遍適用于各個民事法律制度和規則的基本原則,消除了各個法律之間的沖突和矛盾,使得民事立法體系更加和諧,更富有內在的一致性。
(二)《民法總則》完善了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
《民法總則》宣告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立法目的,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價值理念,并確認了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民法總則》規定了民事權利行使和保護的規則,禁止濫用權利,為人們的交往活動提供了基本的準則。《民法總則》在法源上保持了開放性,明確規定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形下可以適用習慣,使民法可以從符合善良風俗的習慣中汲取營養,完善民事法律規則。
(三)《民法總則》確立了“綠色原則”
《民法總則》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律中確立了“綠色原則”,使資源與環境保護成為整個社會民事法律行為的指導原則。
(四)《民法總則》的人文關懷價值理念
《民法總則》充分彰顯了時代的特征。《民法總則》“自然人”一章的許多條文都體現了人文關懷的價值理念,如強化對胎兒利益的保護、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等。為了強化對被監護人的保護,《民法總則》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基礎上,規定了遺囑監護、意定監護、臨時監護人制度以及監護人的撤銷制度。此外,《民法總則》還規定了成年人監護制度,以有效應對老齡社會的現實需要,強化對老年人的保護,實現對人“從搖籃到墳墓”各個階段的保護。
(五)《民法總則》完善了民事權利體系
《民法總則》在“民事權利”一章,集中確認和宣示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各項民事權利,建立了完善的民事權利體系。
(六)《民法總則》強化了民事權利保護機制
《民法總則》規定,無論是權利還是利益,都受到法律保護。《民法總則》首次正式確認了隱私權,規定了個人信息的保護規則,維護了個人的人格尊嚴。《民法總則》首次使用了“平等”保護民事權利的表述,擴大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強化了對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保護。
(七)《民法總則》完善了市場經濟基本法律制度
《民法總則》確認了自愿原則,維護了市場經濟的法律環境和法治秩序。《民法總則》確立了主體平等的原則,有助于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平等交易;明確了法人的分類標準,規定了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及責任。《民法總則》強化對交易第三人的保護,注重對信賴利益的保護,對交易當事人的合理預期進行保護。
(八)《民法總則》對司法解釋進行規范
《民法總則》整合了司法解釋中的大量規范,將比較成熟的司法解釋的規則吸納到《民法總則》的條文中,如訴訟時效的效力、起算、中止、中斷等規則。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長期以來司法解釋與民事立法之間不協調的問題,消除了二者之間的矛盾。
五、以案例詮釋《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的區別與發展
民法是私法,市民生活豐富多彩,靜態的法條難以涵蓋或者解讀市民生活中所有的法律糾紛。而案例是活的法律,最能夠切入生活細節,也最能讓民法的最廣泛的適用對象——社會公眾來學習、理解《民法總則》。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為滿足司法系統專業人員和社會公眾對《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的銜接適用的需求,組織部分參與《民法總則》制定研討的專家、學者,精心挑選原適用《民法通則》相關規范的具有指導作用的200余個真實案例,將其與《民法總則》的相關規范相對照,著重指出在《民法總則》生效后,相類似的法律關系應當如何調整,并進行了法理上的闡述,由此而編成本書。
本書的基本體例為:(1)帶有條旨的《民法總則》法律原文;(2)案例釋解,也就是本案例對相關法律規范進行詮釋的概括性結論;(3)案情簡介;(4)爭議焦點,也就是案例各當事方的爭議集中點;(5)司法判解,基于基本法學理論、本案例事實與爭議焦點,對照《民法通則》和《民法總則》的相關法律規范分析論述,著重闡述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的相關法律規范變化和適用中的要點問題;(6)裁判指引,將該案例中對相關法律事實的法律適用規則總結提煉;(7)配套規則適用指引,列出與本法律規范和案例相關聯的其他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本書可以作為《民法總則》學習、培訓的輔助教材,供司法專業人員、社會公眾參考使用。
蘇澤林,男,1951年7月出生,漢族,四川資陽人。2004年0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2013年3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目錄
第一章基 本 規 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調整范圍】
【案例釋解1】存在形式上的勞動關系、實為承攬合同的雙方主體地位是否平等
第三條【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案例釋解2】私自燃放煙花爆竹致他人財產損失應否賠償
第四條【平等原則】
【案例釋解3】用人單位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留任或離職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第五條【自愿原則】
【案例釋解4】當事人原因致調解書與事實不符是否違反自愿原則
【案例釋解5】出質人隱瞞真相與質權人簽訂的民事調解書是否違背自愿原則
第六條【公平原則】
【案例釋解6】學生參加足球比賽受傷能否適用公平原則分擔責任
【案例釋解7】見義勇為者遭受人身損害,受益人應否給予補償
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
【案例釋解8】行使抗辯權損害公眾利益是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案例釋解9】催收款項未給予合理期限并于到期日拒收款項是否有違誠信原則
第八條【公序良俗原則】
【案例釋解10】父母為子女自創姓氏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原則
【案例釋解11】醫療糾紛解決后強行留置患者遺體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原則
第九條【綠色原則】
【案例釋解12】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致植被遭到破壞的應否恢復原狀
【案例釋解13】無處理資質處理危險廢物致水體污染,委托的生產企業應否擔責
第十條【法律適用】
【案例釋解14】民間借貸雙方對利息約定存在歧義可否根據交易習慣確定
第十一條【優先適用特別法】
【案例釋解15】缺陷產品致買受人損害是否適用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
【案例釋解16】未經行政審批的退股協議是否適用特別法規定認定其生效
第十二條【適用范圍】
【案例釋解17】在我國領域內銷售涉嫌侵犯我國商標權的產品是否適用我國法律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民事權利能力】
【案例釋解18】交通事故致嬰兒早產死亡的肇事者應否向其父母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條【出生與死亡時間】
第十六條【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
【案例釋解19】胎兒因他人侵權致出生后身體殘疾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案例釋解20】雇員從事雇傭活動死亡,雇主應否支付胎兒的撫養費
第十七條【成年標準】
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案例釋解21】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下河游泳溺亡,應否自行擔責
【案例釋解22】健康已成年子女是否有權要求父母繼續支付撫養費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
【案例釋解23】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母親是否有權監管其財產
第二十一條【成年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
【案例釋解2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可否代為提起離婚訴訟
第二十二條【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案例釋解25】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父親確認下簽訂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與恢復】
【案例釋解26】單位是否有權申請宣告其員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案例釋解27】用人單位是否有權申請宣告其職員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
【案例釋解28】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第二節監護
第二十六條【親子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案例釋解29】父母離婚后子女遭到繼母毆打的應否變更撫養關系
【案例釋解30】父母無勞動能力時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及醫療費用應否支持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案例釋解31】未成年人點燃廢物致他人傷殘,其監護人應否擔責
第二十八條【成年人的監護人】
【案例釋解32】離婚后未直接撫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一方是否系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協議確定監護人】
第三十一條【監護爭議】
【案例釋解33】非同一順序的監護人可否共同作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第三十二條【特殊監護】
【案例釋解34】父母均不撫養未成年人致其流浪的,民政部門可否擔任監護人
【案例釋解35】未成年人親屬均無監護能力時,法院可否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三十三條【預先協商確定監護人】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
【案例釋解36】雙方監護人均存在監護不到位的過失,應如何擔責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
【案例釋解37】私分被監護人財產達成的協議,應否確認
第三十六條【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
【案例釋解38】父親捅死母親并捅傷未成年人時應否撤銷其監護資格
【案例釋解39】父親性侵被監護人,應否撤銷其監護資格并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七條【撤銷監護人資格后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恢復監護人資格】
第三十九條【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
【案例釋解40】滿足監護關系終止情形應否撤銷監護人資格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宣告失蹤的情形】
【案例釋解41】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利害關系人可否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下落不明的時間計算】
【案例釋解42】離家出走的日期是否為下落不明的時間
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案例釋解43】未喪失民事權利能力的失蹤人,應否指定代管人管理其財產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的職責】
第四十四條【財產代管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撤銷失蹤宣告】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的情形】
【案例釋解44】行政機關認定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是否有效
【案例釋解45】配偶不申請宣告死亡時,第二順序利害關系人可否提出申請
第四十七條【優先適用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宣告死亡日期的確定】
【案例釋解46】職工乘坐輪船溺水后下落不明的,如何確定死亡時間
【案例釋解47】法院宣告公民死亡的判決之日是否為其死亡日期
第四十九條【被宣告死亡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第五十條【撤銷死亡宣告】
【案例釋解48】被宣告死亡后返回家中,可否申請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宣告死亡對婚姻關系的影響】
【案例釋解49】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后婚姻關系是否自動恢復
第五十二條【宣告死亡對收養關系的影響】
第五十三條【死亡宣告撤銷后的財產返還】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的定義】
第五十五條【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定義】
第五十六條【“兩戶”債務的承擔】
【案例釋解50】家庭經營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應否由家庭承擔
第三章法人
第一節一 般 規 定
第五十七條【法人的定義】
第五十八條【法人成立的條件】
【案例釋解51】未經工商批準登記且無教育資質的學校是否具備法人資格
第五十九條【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起止】
第六十條【法人的民事責任承擔】
【案例釋解52】由他人開辦但具備法定條件的企業法人應否對外獨立承擔責任
【案例釋解53】登記為企業法人并領取營業執照的辦事處能否獨立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的定義】
【案例釋解54】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對外實施行為應否由法人承擔責任
【案例釋解55】法定代表人越權對外提供擔保是否有效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條【法人變更登記】
【案例釋解56】公司主要辦事機構變動后與登記不一致時,應否進行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登記事項對抗效力】
第六十六條【公示登記信息】
第六十七條【法人的合并、分立的法律后果】
【案例釋解57】物業公司合并后業主應否向合并后的公司交納物業費
第六十八條【法人終止的原因】
第六十九條【法人解散的情形】
【案例釋解58】未經多數表決權股東同意公司解散的,可否解散
【案例釋解59】公司未出現嚴重經營困難時,股東能否依據章程解散公司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案例釋解60】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無法清算的,應否連帶清償債務
【案例釋解61】公司被吊銷執照后,股東可否申請成立清算組
第七十一條【清算的法律適用】
【案例釋解62】清算組僅在本省報紙刊登解散公告,應否賠償債權人的損失
【案例釋解63】因合資方違約請求清算中外合資企業,應否經前置程序
第七十二條【清算的法律后果】
【案例釋解64】公司成立清算組后其法人人格是否消滅
【案例釋解65】企業注銷后的清算義務人可否對外主張債權
第七十三條【破產清算】
第七十四條【法人分支機構及其責任】
【案例釋解66】分公司私刻印章以自己名義對外舉債,總公司應否擔責
【案例釋解67】無施工資質且未登記注冊的分支機構是否具有民事主體資格
第七十五條【設立人的民事責任】
【案例釋解68】設立人應否承擔為設立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違約責任
【案例釋解69】公司設立未成功的,設立人是否有權分配設立中的經營利潤
第二節營 利 法 人
第七十六條【營利法人的定義】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條【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案例釋解70】公司營業執照簽發前投資人的出資是否發生轉移
第七十九條【營利法人的章程】
【案例釋解71】公司章程對退休股東應當退股的規定是否有效
第八十條【權力機構及其職權】
【案例釋解72】股東會是否有權罷免執行董事與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一條【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條【監督機構及其職權】
【案例釋解73】按照經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分配方案審批發放獎金是否侵害公司利益
第八十三條【出資人濫用權利的責任】
【案例釋解74】公司股東出資后抽逃出資,應對公司債權人承擔何種責任
【案例釋解75】虛假出資的股東在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時承擔何種責任
第八十四條【關聯交易】
【案例釋解76】控股股東通過委派的董事長私自買賣公司域名是否屬于關聯交易
第八十五條【營利法人決議的撤銷】
【案例釋解77】未通知股東而召開股東會是否屬于召集程序違法
第八十六條【經營活動的要求】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非營利法人的定義】
【案例釋解78】借款人與農村合作基金會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第八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
【案例釋解79】事業單位成立后依授權可否履行行政管理職能
第八十九條【事業單位法人組織機構】
第九十條【社會團體法人】
第九十一條【社會團體法人設立程序】
第九十二條【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條【捐助法人設立程序】
第九十四條【捐助人的權利】
【案例釋解80】募捐人將為受捐贈人募集到的款項支付給其他患者的,應否返還
第九十五條【非營利法人終止的法律后果】
【案例釋解81】目的已不存在的捐贈財產應否轉給其他公益事業機構
第四節特 別 法 人
第九十六條【特別法人的類型】
第九十七條【機關法人】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終止后的責任】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條【合作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零一條【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的定義】
第一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的登記】
【案例釋解82】外國公民未經批準受讓內地個人獨資企業是否有效
第一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
【案例釋解83】個人獨資企業原投資人對企業轉讓前的債務是否連帶擔責
第一百零五條【非法人組織的代表】
第一百零六條【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非法人組織清算】
【案例釋解84】未經清算程序的合伙人可否要求退還合伙投資款
第一百零八條【參照適用】
第五章民 事 權 利
第一百零九條【一般人格權】
【案例釋解85】違規將正常人強行收治的,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釋解86】在微博上針對革命先烈發表不當評價是否構成一般人格權侵權
第一百一十條【具體人格權】
【案例釋解87】未經同意使用載有他人姓名的證書,是否侵犯他人的姓名權
【案例釋解88】擅自在網站中突出使用其他企業名稱是否構成侵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個人信息權】
【案例釋解89】物業公司公開業主個人信息是否構成侵權
【案例釋解90】在董事會上公開董事配偶的資金往來信息是否構成侵權
第一百一十二條【身份權】
【案例釋解91】夫妻離婚后因經濟困難未盡撫養義務,能否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案例釋解92】夫妻之間非持續性、經常性的暴力是否構成家庭暴力
第一百一十三條【財產權】
【案例釋解93】非法養殖人購買的海產品苗種是否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物權的定義】
【案例釋解94】第三人與承包人訂約后向村委會繳納承包費的轉包是否有效
第一百一十五條【物權客體】
【案例釋解95】為轉讓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釋解96】未辦理股票質權登記是否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六條【物權法定】
【案例釋解97】開發商保留高層住宅樓內電梯所有權是否違反物權法定原則
【案例釋解98】公路投資修建者能否主張收費權以外的用益物權
第一百一十七條【征收與征用】
【案例釋解99】未足額支付但按進度分批補足房屋征收補償款的,是否為公平補償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的定義】
【案例釋解100】優先租賃權是否具有對抗出租人物上請求權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九條【合同的約束力】
【案例釋解101】基于真實意思表示簽訂的游戲賬號買賣合同是否具有約束力
【案例釋解102】樣品買賣合同中買方遲延支付貨款時應否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侵權責任】
【案例釋解103】損害后果尚未明確出現時,噪聲制造者應否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釋解104】擅自挖除他人在權屬不明土地上種植的植物,應否賠償
第一百二十一條【無因管理】
【案例釋解105】受益人法定代表人代其還款,是否構成無因管理
【案例釋解106】施工人員自行維修宿舍受損時,受益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
【案例釋解107】無法證明“沒有合法根據”時,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案例釋解108】不能證明得利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原因,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條【知識產權的定義】
【案例釋解109】以私自復制的方式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的,是否構成侵權
【案例釋解110】未經許可展銷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近似的同類產品,是否構成侵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繼承權】
【案例釋解111】夫妻雙方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屬于法定繼承人
【案例釋解112】被繼承人生前的股金分紅能否作為合法遺產予以繼承
第一百二十五條【投資收益權】
【案例釋解113】公司無合理根據限制股東行使知情權的,是否構成侵權
第一百二十六條【其他權益】
【案例釋解114】承兌匯票被凍結的,持票人是否仍享有票據權利
第一百二十七條【虛擬財產的保護】
【案例釋解115】網游用戶泄露密碼致虛擬財產被盜,經營者應否擔責
第一百二十八條【民事權利特別保護】
【案例釋解116】僅在商品外包裝上標注限用合格日期,是否侵犯消費者知情權
【案例釋解117】未讓消費者鑒別和挑選而向其推薦農藥,是否侵犯自主選擇權
第一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取得】
【案例釋解118】離婚后撫養孩子一方能否因家庭矛盾不允許對方探望孩子
【案例釋解119】承租人交付取暖費后可否主張以該費用抵銷房屋租金
第一百三十條【依法行使權利】
【案例釋解120】非按照自己意愿進行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是否有效
【案例釋解121】涉嫌犯罪但被決定不起訴的股東是否有權行使查閱權
第一百三十一條【權利義務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條【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案例釋解122】行使物權請求權致損大于獲益的,是否構成權利濫用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一 般 規 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
【案例釋解123】基于真實意思表示實際履行的未蓋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釋解124】未實際履行的合同可否基于真實意思表示解除
第一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案例釋解125】收養人基于真實意思表示設立的遺囑是否有效
【案例釋解126】決議程序瑕疵但依照法律和章程規定作出的,該決議是否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案例釋解127】收據載明的房屋面積與雙方主張均不同的,口頭合同是否成立
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案例釋解128】高管基于股權激勵作出的限制股權承諾行為是否自成立時生效
【案例釋解129】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費可否依法律規定進行變更
第二節意 思 表 示
第一百三十七條【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案例釋解130】非對話方式且無承諾期限的要約經過合理期限后未承諾的,合同是否成立
第一百三十八條【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一百三十九條【公告意思表示的生效】
【案例釋解131】以懸賞廣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廣告發布時生效
第一百四十條【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案例釋解132】未約定默示條款且無默示慣例的,默示能否視為各方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條【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條【意思表示的解釋】
【案例釋解133】繼承人應否按照被繼承人未注明日期的自書遺囑繼承遺產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
【案例釋解134】解除同居關系后基于真實意思表示達成的賠償約定是否有效
【案例釋解135】股東會決議涉及的股東權利處分非股東真實意思表示的,是否有效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意思表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條【重大誤解】
【案例釋解136】預售方未告知房屋空間結構,購房者可否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合同
【案例釋解137】誤解傷勢輕重致賠償額少于實際損失的調解協議可否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單方欺詐】
【案例釋解138】明知目標公司資產披露不實仍受讓股權的,能否請求撤銷合同
【案例釋解139】偽造執照隱瞞控制兩家公司情況簽訂的買賣合同可否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方欺詐】
第一百五十條【脅迫】
【案例釋解140】被刑事拘留期間委托他人轉讓股權是否構成脅迫
【案例釋解141】一方受脅迫而簽訂給付對方業務費的協議可否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
【案例釋解142】因人身損害達成的賠償數額明顯少于實際損失的協議可否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行使期間】
【案例釋解143】協議簽訂多年后才知曉協議顯失公平的,是否超過撤銷權行使期間
【案例釋解144】債權人提起撤銷之訴后又撤回的,撤銷權是否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后果】
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行為的效力】
【案例釋解145】未取得股權的受讓人是否具有惡意串通損害轉讓人利益的可能性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案例釋解146】因脅迫訂立的協議被撤銷后,該協議是否自始無法律約束力
【案例釋解147】約定仲裁管轄條款被確認無效后,對勞動者是否具有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
【案例釋解14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條款是否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
【案例釋解149】一方因錯誤指定開采區域導致公司被撤銷的,是否承擔過錯責任
【案例釋解150】因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管理費應否返還承包人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案例釋解151】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違背自愿的,是否構成民法意義上的條件
【案例釋解152】附條件發放獎學金,在條件未成就時,學校可否拒發獎學金
第一百五十九條【阻止或促成條件成就】
【案例釋解153】股權受讓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時,可否視為條件已成就
【案例釋解154】貸款人違約阻止條件成就的,可否視為條件已成就
第一百六十條【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案例釋解155】以房屋使用權為標的的合同是否自房屋成為危房時終止
【案例釋解156】在約定期限內轉讓股權受讓人未拒絕的,轉讓協議是否成立
第七章代理
第一節一 般 規 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代理及不得代理】
【案例釋解157】被繼承人輸入電腦的身后事項安排是否屬于自書遺囑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的法律效力】
【案例釋解158】在代理權限內變更合同條款的法律后果是否由被代理人承擔
【案例釋解159】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宣傳被控侵權產品,被代理人是否擔責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的種類】
【案例釋解160】履行職務行為簽訂的地役權協議對被代理人是否具有約束力
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當行為的法律后果】
【案例釋解161】向挪用關聯公司財產償還債務的債務人出具收據是否構成惡意串通
【案例釋解162】銷售方違反協議跨地域低價銷售,應否賠償代理商損失
第二節委 托 代 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授權委托書的應載事項】
【案例釋解163】授權委托書中的簽字非本人所簽,代理人是否享有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六條【數人共同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的后果】
【案例釋解164】明知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債券而受托發行的,應否連帶擔責
第一百六十八條【代理人的行為限制】
【案例釋解165】在關聯交易中代理關聯雙方為民事行為的,是否構成雙方代理
【案例釋解166】執行遺囑的律師與繼承人就遺囑執行簽訂協議,是否屬于雙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條【轉委托代理】
【案例釋解167】總行分支機構的下屬機構從事民事行為的后果是否由總行承擔
【案例釋解168】代理人基于個人意志實施的轉代理行為是否有效
第一百七十條【職務代理的法律效力】
【案例釋解169】總經理代表公司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的行為是否屬于職務代理
【案例釋解170】公司辦事處負責人從事代理行為構成犯罪時,公司是否擔責
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案例釋解171】社長以村經濟合作社名義為其借款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有效
【案例釋解172】夫妻一方未經授權以對方名義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百七十二條【表見代理】
【案例釋解173】員工離職后以公司名義向第三人出具賠償函,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案例釋解174】無授權的駕駛員出示公司證件簽訂合同,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第三節代 理 終 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委托代理終止的情形】
【案例釋解175】授權期限屆滿后就被代理人股權簽訂轉讓協議,是否屬于無權代理
【案例釋解176】代理權終止后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行為是否有效
第一百七十四條【被代理人死后代理行為有效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條【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
第八章民 事 責 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責任】
【案例釋解177】通過招投標程序簽訂采購合同后,未履行一方應否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釋解178】地鐵施工影響相鄰方房屋租賃及使用的,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按份責任】
【案例釋解179】肇事行為與受害人父母監護不力共同致損,應否平均擔責
【案例釋解180】多方原因致受害人在浴池跌倒受損,應否按過錯大小擔責
第一百七十八條【連帶責任】
【案例釋解181】把玩槍支時致人死亡,非法持有人和使用人是否連帶擔責
【案例釋解182】肇事者應否對無共同故意的全部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案例釋解183】受托催款時侵犯法人名譽權的,應否承擔停止侵害等民事責任
【案例釋解184】患者因體內醫療產品斷裂受傷,醫療機構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不可抗力】
【案例釋解185】因巖土塌落導致工程延期能否免責
【案例釋解186】購房人因房貸政策調整而無法履行付款義務,應否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八十一條【正當防衛】
【案例釋解187】追回被搶財物過程中致不法侵害人受傷的,是否屬于正當防衛
【案例釋解188】針對不法侵害超限度防衛致人損害,應否承擔適當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
【案例釋解189】實施緊急避險行為引發第三人死亡,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受益人的適當補償責任】
【案例釋解190】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受益時,應否承擔適當補償責任
【案例釋解191】幫工活動結束后幫工人酒駕回家途中死亡,被幫工人應否給予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自愿救助免責】
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烈人格權的后果】
【案例釋解192】發表文章質疑歷史事實、污蔑英雄形象,是否侵害了英烈的名譽權
第一百八十六條【民事責任競合】
【案例釋解193】定作人違約侵犯承攬人財產權益時,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釋解194】旅客在旅途中遭受人身損害的,能否選擇訴訟類型
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責任優先】
【案例釋解195】因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而受行政處罰后能否免除侵權責任
【案例釋解196】民事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的,是否免除民事責任承擔
第九章訴 訟 時 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
【案例釋解197】聯營合同期滿兩年半后主張設備所有權的,應否得到支持
【案例釋解198】改制時未獲通知的債權人,其債權訴訟時效應否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時起算
第一百八十九條【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
【案例釋解199】分期付款訴訟時效應否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案例釋解200】分期支付商標使用費的訴訟時效是否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起算
第一百九十條【代理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性侵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屆滿的后果】
【案例釋解201】無中止、中斷情形,自知道被侵權之日起三年后起訴是否喪失勝訴權
第一百九十三條【不得主動適用】
【案例釋解202】債務人未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院應否主動提示
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中止】
【案例釋解203】刑事案件尚未審結可否作為民事案件訴訟中止的事由
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中斷】
【案例釋解204】父母在殘疾嬰兒出生后一年內起訴又撤訴的,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案例釋解205】在訴訟時效期間內雙方協商債務處理問題,是否導致時效中斷
第一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案例釋解206】業主委員會要求房產公司返還私自出售的物業用房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法定】
【案例釋解207】當事人排除時效的適用或改變時效期間的約定是否有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仲裁時效】
【案例釋解208】未訂立書面合同而產生的二倍工資支付爭議是否適用仲裁時效
【案例釋解209】超過約定仲裁時效限制提起仲裁的,應否予以支持
第一百九十九條【除斥期間】
【案例釋解210】受高壓環境所迫簽訂合同,是否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撤銷權行使期間
【案例釋解211】因保證合同約定不明而確定的保證期間是否為除斥期間
第十章期 間 計 算
第二百條【期間的計算方法】
第二百零一條【期間計算的起日】
【案例釋解212】約定按年計算保證期間的,應否從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次日起算
第二百零二條【期間計算的終日】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末日的計算】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計算方法的依據】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百零五條【有關術語】
第二百零六條【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