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來變革,莫不革新政治;革新政治,無不革新官制。在“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的背景下,晚清政府被迫啟動官制改革,這既為清政府的存亡絕續開辟了一種可能,也為中華民族的近現代化開辟一條生路。百年回望,晚清職官法改革的意義并未因歲月的流逝而消褪;恰恰相反,這一變革恰如那暗夜星斗,為我們窺見中華民族的轉型幽徑提供極有價值的導航。
序言
首先,為什么本書標題定語不采國內學術界通用的“清末”,而說“晚清”。已故的著名清史專家鄭天挺先生曾認為應把“末期”和“晚期”加以區別,他認為末期“是指舊的生產關系完全崩潰瓦解,并向新的社會制度過渡的階段”,而晚期“是指這個制度已經開始走向崩潰,但是還沒有完全崩潰,在個別方面還有發展的余地。”
鄭天挺:《清史簡述》,中華書局1980年版。我基本同意這個觀點,但嚴格說來,“末期”是包括在“晚期”中的,是“晚期”的最后那段時間。
其次,本書所稱“職官”指的是文職官員,至于武職官制,當屬另一專題。學界談“官制”由來已久,但我認為這是把重點放在具體制度上的一種表現,實際上,在體制—制度—人扣環中,影響中國幾千年傳統社會的更主要的是體制與人的因素,這種具體制度可經常變動,而體制與人的因素總是難變。一言概之,本書是在晚清專制集權體制的大框架下來研究職官法——人法的。
最后,要特別強調一下,中國傳統社會只有律學,對法觀念的理解與西方頗有出入。直到晚清時期,西方法律文化大量傳入以后,才有“法學”一詞和法學方法的運用。因此,現在研究古代的職官“法”,是以今人之眼光,分析傳統之制度,傳統與現代之“職官法”,技術上固有相似,價值上卻差異甚大。而本書尤其注意從傳統與近代既有距離,近代與近代化含義也不一樣這個角度,來說明這個“法”對近代中國歷史進程的影響。
文中所說晚清時期,大致起于嘉慶年間,止于辛亥革命,約相當于公元紀年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初的十年,前后跨度一百余年。這一時期,是清朝從“亙古未有之盛世”到“天崩地解”大變革的社會轉換期,它展現了中華民族走出封建社會邁向近代的坎坷道路。應該說,這段歷史可以探討的問題是很多的,為什么我偏偏選中“職官法”呢?關于“職官法”的理論爭鳴及研究價值,我將在文中有專節探討,此處我僅想談談我所追尋的歷史之謎。
中國傳統社會已延續了幾千年,不管怎么改朝換代,古老的中華帝國在地球上依然故我,獨脈發展。那么,是什么在支撐著這個文化背景獨特的龐大帝國呢?這個龐大帝國終于走到晚期,也就是說,到了晚清中國,外辱內亂、造反變法、民族沖突、階級矛盾、西風東漸、文化融合……在這蔚為壯觀的歷史畫卷背后,支撐這個帝國的東西又在起著什么作用?發生了哪些變化呢?
雅各布�6�1布克哈特(Jacob Burckhardt瑞士)在他的世界史考察中把歷史學家的任務規定為:力圖確定那些經久不變的、周期性發生的、有代表性的因素,因為這樣一些因素能夠在我們的理智和情感中引起強烈的共鳴。
一個社會制度化的東西(可以稱作結構和體制模式)無疑是這樣的因素,它是一個高度政治化的社會維持自我平衡和穩定的支柱。在傳統中國,支撐這個生命力異常頑強的龐大帝國的東西,恰恰就是它背后獨特的政治體制和法制。美國著名的中國問題專家費正清(John K.Fairbank)有個貼切的譬喻來說明這個問題:“事實是中國在進入現代以前的一個半世紀,已經達到了一個自我平衡的社會,有足以維持一個穩定國家的能力,好像一個人體,自我矯正的機構能夠維持體溫、血壓、呼吸、心臟和血糖的平衡,在正常變動幅度不大的情況下保持不變,中國政治和社會體制已使全部活動制度化了,使它保持在已定的路線上運轉。”
[美]費正清:《偉大的中國革命(1800—1985)》,美國哈潑�6�1羅公司1986年版。
我們知道,任何社會都需要秩序的功能。在一個專制集權社會,最高統治者——皇帝是社會的秩序中心,他有效地行使權力,治理社會,是整個國家機器進行工作、正常運轉的原動力,是一切權力的合法來源。最高統治者與其統治下社會的溝通依賴于兩個渠道來完成:其一,政治領袖個人魅力的直接權威;其二,通過一個社會中間層來充當媒介,成為社會的管理者,也就是說,在國家與民眾之間,存在一個管理者階層。從政治法律學的角度來說,一個社會和國家治理其管理者——官吏的法律制度和方式應該是區別各種政治體制和法律、比較社會發展的重要標志,也是最具魅力的研究課題之一。現在許多學者都承認,中國傳統社會中“人治”政治的一個典型特征,就在于對官吏治理的重要性。在傳統中國,“吏治”的好壞竟決定著一個王朝的治亂興衰,關系到天下的安危福禍。職官,作為具有人格的工具,受到歷朝統治者的高度重視,每個皇帝要想有所作為,就得控制住龐大的官僚群,通過“治吏”來達到“治民”的目的。而職官本身的行為方式,職官與職官之間復雜的矛盾與責、權、利關系也需要強制約束與自我調整。而對“吏”的這種控制約束、調整是通過一整套法律制度和方式來實現的,所以,中國歷朝君主無論以何種方式登基掌權,若要穩定政權,都要從整頓吏治入手,或是頒布種種嚴刑峻法,獎廉去貪,以求弊絕風清;或是制定各種規章制度,揚善癉惡,以期利興害除。這樣,經過王朝的更替,兩千余年社會歷史的發展,這套“治吏”之法在技術上愈益精巧與完美,成為封建國家機器運轉的重要構件,也成為支撐固有體制與社會的強大支柱。晚清政府極其腐敗,但其統治機器照常運轉一百余年,這與清統治者致力完善的一整套職官法律制度不無關聯。
我對“職官法”的研究就是從這樣一個角度切入,并把它置于晚清這個特殊的時代背景中加以考察。從本書初淺的探討來看,雖然由于西方文化的沖擊,近代中國在許多方面改變了常規,但政治與法制的變化是緩慢而又艱難的,晚清職官法的發展變化充分說明了這一點。我們看到,晚清中國這套結構嚴密、淵源有自、體系完備、頗富特色的職官法律,對保證當時國家統治機器的正常運轉,協調各行政機構之間的關系,督勵職官忠于職守,整肅吏治,提高政府效率,維持社會穩定確實是發揮了大作用。正是由于這套行之有效的治吏之法有現實統治和政治文化上的意義,所以晚清統治者念念不忘這套制度,并竭力維持它,不僅對外來政治文化頑強拒斥,而且對自身專制體制不斷美化,這樣,這套治吏之法在晚清就像其他專制體制的產物一樣,成為中國向近代社會發展的巨大障礙。
但是,作為傳統體制的支柱之一,晚清職官法所維持的又恰是一個面臨世界列強巨大挑戰與自身內部危機日漸嚴重的行將滅亡的腐朽王朝,其捉襟見肘、形同具文、最終伴隨舊體制一起解體的結局是不言而喻的。同時,也應該注意到,作為文化沖突與危機的產物,晚清職官法又有技術層面突破性的進展。傳統中國政治機體內部的失能以及在中西文化調適過程中的最后掙扎,已經為中國政治結構和法律形態的選擇預示了發展方向。實際上,在這套凝聚了幾千年專制精神的職官法律體系全面解裂之時,一些新的職官法律、法規已經悄悄萌芽并深深打上了近代化的烙印……
李曙光
1989年5月于薊門法大
李曙光,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院長,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組成員。2013-2015年在zui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掛職任副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