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泰納夫,俄國人。1921年來到上海,在一家英文周刊工作。1922年進入公共租界工部局,任會審公堂巡捕。1929年任臨時法院俄語翻譯。1930年被調往工部局總辦處,配合費唐法官進行歷史研究工作。1931年工部局總辦處設立檔案室,被調到檔案室主持工作,成為工部局總辦處第1個專職檔案管理員。在對檔案整理編目的同時,還利用檔案進行歷史研究,編寫出版《上海會審公堂與工部局》、《上海工部局與華人》等專著。卒年不詳。
朱華,史學碩士,上海市委黨校教授(原副校長)。長期從事中國近代史和上海史的研究與教學。有一定的專業英語筆譯經驗。譯文《商民協會的解散與黨治的失敗》、《1928-1937年國民黨派系政治闡釋》曾分別發表于《國外中國近代史研究》第20輯、第24輯。
譯序
本書是郭泰納夫繼《上海會審公堂與工部局》之后完成的第二部有關上海公共租界的專著。作者稱,它就是《上海會審公堂與工部局》的姊妹篇,盡管書名有別。
本書寫作于五卅運動爆發之后。這場聲勢浩大的群眾性政治運動,是公認的中國大革命序幕,因為它確實史無前例地震撼和打擊了列強在華勢力,尤其是上海的公共租界制度。對本書作者而言,這場革命風暴并非突如其來,毫無征兆,但其態勢的兇猛和條約列強的驚恐畏葸,仍完全出乎他的預料。按照作者的說法,“幾十年合法行動與先例所建立起來的制度,在幾個月內就面臨著毀滅的威脅。”因而,解釋這場運動何以發生,又為何能造成如此巨大的沖擊,就成了這部著作的基本任務。
全書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本書的主體,主要圍繞著五卅運動的前因后果展開。其中包括,描述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中國民族主義情緒的成長和所謂的布爾什維主義的影響;對直接構成上海中外矛盾焦點的一系列租界政策進行回溯和解釋,即租界擴張與越界筑路問題,印刷附則問題,增加碼頭捐問題,交易所注冊問題,童工問題和華人參政問題;同時,還用超過兩章的篇幅,論述五卅事件本身及有關的中外交涉過程。從這個意義而言,此書也可算作一部五卅運動的別史。盡管作者并未像當代學者習慣的那樣,建立起一個能清晰說明其觀點的理論或解釋框架,甚至并不試圖全面介紹五卅運動,而且,他的基本觀點和諸多具體論斷,無論從事實的角度或價值觀的角度來看,都完全不能成立,但是,作者不加掩飾的租界立場及由此而決定的考察視野、論述角度及內容的選擇,仍比較清晰而且系統地反映了當時租界外人對五卅運動起因、動力、性質及影響等一系列重要問題的基本看法。這也是全面考察五卅運動一個不可或缺的維度,對上海租界史乃至整個近代史的研究而言,均不失其獨特的學術價值。就一定意義而言,這是一份上海外人社會對待中國現代民族主義和革命運動態度的珍貴樣本,是今天進一步思考、理解中國近代史的重要參照物。愿意思考的研究者完全可以從中獲得豐富的啟示。例如,上海資產階級及當政各方對五卅運動的態度,長期飽受詬病,但在此書看來,他們卻都要對運動的發生承擔責任。作者發現,“頭腦冷靜的生意人”、“華人銀行家這種最認真的生意人,”都加入了憤慨的行列,甚至張作霖也承認上海事件是對中國的公然欺凌,盡管有點勉強。實際上,上海外人的對華態度,本身就是一個復雜性有待揭示的重大課題。例如,本書中一方面竭力抨擊國民黨、孫中山和共產黨的所謂排外煽動,同時卻又坦然承認,孫中山和共產黨對列強、軍閥的抨擊,“得到了中國政界和社會各界幾乎所有人的認同;” 甚至認為五卅運動“獲得了商人、工人和上起大帥、下至士兵的軍人的承認和支持。它的目標獲得了政府的認可,政府宣布這些目標是合法的和高度愛國的。”同時,作者一方面喋喋不休地反復證明以治外法權為根基的租界制度的合法合理,并一再冷嘲熱諷列強對華政策的軟弱,最終卻又表示,外人現在應該放棄對條約特權的偏愛了。應該怎樣理解這種現象,顯然仍須學界的努力。
本書的第二部分比較龐雜。其正文三章,為公共租界鴉片政策專題史,對工部局及會審公堂的鴉片政策進行了比較系統的回顧和解釋。其附錄,則為前兩部分有所引用的若干文獻資料。這些文獻雖然并不屬于孤本秘笈,卻歷來很少得到關注,仍有一定的史料價值。如六國委員有關五卅事件的調查報告,迄未見有中文著述引用;工部局童工委員會編制的上海部分工廠名錄,因系來自實地調查,或可彌補現有資料的不足;工部局有毒藥品銷售委員會的報告及所擬禁藥清單,亦為中國禁毒史的有用文獻。
本書的第三部分為中國部分法律文獻匯編,原意是便于法律實務人士參考使用。今天的讀者并無此種需求,且均有刊本,故全部略去,僅存其目,以現作者用意和眼界。
需要重申的是,此書同其前篇一樣,并不屬于嚴謹的學術專著。缺乏清晰的體例和錯訛頻繁一如其舊。如:目錄頁的章目和正文章目時有出入,引文注釋和日期記載的失誤屢見不鮮。而且,有些論斷明顯缺乏依據,或者建立在明顯錯誤的事實基礎上。
本譯著系國家社科規劃重大課題“外語文獻中的上海(1843-1949)”(編號:11&DZ102)成果之一。為了便于研究者的參考利用,譯文采取盡量遵從原文及原文格式的原則。對所發現的史料征引錯訛,如不直接影響閱讀,一般不予更改,僅用譯注提示。至于作者個人觀點或學術見解的明顯失當,如征引謠言之類,相信讀者自能明鑒,一律照原文譯出,而不加提示。對原著引用的文獻,凡能找到中文原本或權威中譯本者,均直接轉錄中文,并用譯注提示出處及與原著英文本的出入;各種依據《中外舊約章匯編》的條約,則不再分別注明。外國人名、企業及租界機構的名稱,均從習慣譯法,主要依據黃光域編《中國近代專名翻譯詞典》和《申報》;未查到習慣譯法者,則按新華社編譯名手冊音譯。書末附有譯名表供讀者檢索。所有的中國人名、企業和機構名稱,主要依據中文報紙的報道;有些原文僅列姓氏的人物,用括弧增補了名字;未能確認的人名、企業名,則取音譯并標注原文。由于原文的中國人名、企業名譯法五花八門,這種回譯無法靠譜,請讀者諒鑒。
最后說明一下本書的書名。Municipality通常指擁有自治政府的行政區或自治體,如城市、鎮、村莊;亦可指這種行政區中的自治政府,故常有學者將本書書名譯為《上海工部局與華人》。譯者認為,從本書實際內容看,似乎還是宜譯為《上海公共租界與華人》。另外,本書的“上海”一詞,往往專指上海公共租界。在可能影響理解的情況下,譯者用括弧加注了“公共租界”。
譯者英文程度有限,亦未受過專業的法學訓練,譯文訛誤失當之處,恐在所難免,尚祈方家不吝賜教。
第一部分
上海公共租界與華人(1843-1927)
前言
第一章 上海和中國政治,1919-1924
第二章 上海和中國政治,1919-1924(續)
第三章 租界擴張和越界筑路,1844-1905
第四章 租界擴張和越界筑路,1905-1916
第五章 租界擴張和越界筑路,1916-1926
第六章 租界的出版立法,1903-1925
第七章 租界的出版立法,1903-1925(續)
第八章 碼頭捐和交易所注冊,1845-1925
第九章 童工問題,1922-1925
第十章 上海和中國政治,1925
第十一章 上海的中國政治,1925(續)
第十二章 工部局的華人代表,1905-1920
第十三章 工部局的華人代表,1920-1926
第十四章 歸還會審公堂和上海臨時法院成立,1925-1927
第十五章 會審公堂中的政治案件,1925-1926
第十六章 會審公堂的民事和刑事實務,1925-1926
第十七章 民生傘廠案
第二部分
上海的鴉片問題
1、工部局的鴉片政策,1906-1914
2、工部局的鴉片政策,1914-1926
3、會審公堂的實務和工部局的鴉片政策,1864-1907-1926
附錄
工部局、公董局和中國海關協定備忘錄,1899
童工委員會報告,1924
上海雇傭童工工廠名錄
香港的工業童工,1922
中國政府關于童工的暫行規定,1923
外交委員會報告,1925
五卅司法調查報告,1925
約翰生法官報告
須賀喜太郎報告摘要
高蘭爵士報告摘要
上海公共租界巡捕房動員令,1926
會審公堂部分適用規則,1926
上海工部局麻醉品有毒藥品銷售委員會報告,1923
所擬麻醉品有毒藥品銷售規章,1923
第三部分(存目)
本書譯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