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退出與補償機制研究》由科學出版社出版。《農村宅基地退出與補償機制研究》內容具有理論性和實踐性,適合土地資源管理研究領域和管理部門的學者、專家以及相關領域師生學習參考。
第1章導論
1.1研究背景
1.1.1現實研究背景
1.1.2理論研究背景
1.2研究目的和意義
1.2.1研究目的
1.2.2研究意義
1.3研究方法與技術路線
1.3.1研究方法
1.3.2研究技術路線
1.4研究內容與主要觀點
1.4.1研究內容概況
1.4.2主要觀點
第2章農村宅基地退出與補償的基礎理論研究
2.1關于農村宅基地問題研究的基礎理論
2.1.1農村宅基地的基本定義
2.1.2農村宅基地退出與補償的分類研究
2.1.3農村宅基地退出與補償研究的政策背景和法律依據
2.1.4中國農村宅基地退出與補償問題的研究成果
2.2關于農村宅基地集約利用問題研究的基礎理論
2.2.1土地集約利用的基本內涵
2.2.2土地集約利用的分類與評價
2.2.3農村居民點集約用地的基本內涵
2.3關于補償問題研究的基礎理論
2.3.1補償需求與效用補償函數
2.3.2西方補償理論及其應用成果
2.3.3資源價值補償理論
2.4關于土地價值問題研究的基礎理論
2.4.1西方古典經濟學的土地價值理論
2.4.2馬克思政治經濟學土地價值理論
2.4.3現代經濟學土地價值理論
2.4.4土地價值問題研究的其他輔助理論
第3章中國農村宅基地制度的歷史變遷與績效評價
3.1中國農村宅基地制度的歷史變遷
3.1.1新中國成立時期:農民享有宅基地的完整產權
3.1.2合作社時期:農村宅基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
3.1.3改革開放時期:兩權分離的農村宅基地制度進一步強化
3.1.4經濟轉軌時期:集約用地和福利保障理念的集中體現
3.2中國農村宅基地使用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3.2.1農村宅基地使用現狀的數據描述
3.2.2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情況與城鎮化進程相悖
3.2.3農村宅基地占用農業用地的現象依然存在
3.2.4農村宅基地布局演變造成土地資源浪費嚴重
3.2.5農村宅基地隱形流轉市場普遍存在
3.2.6農村配套設施建設不到位不利于鄉村環境保持
3.3中國農村宅基地制度的績效評價
3.3.1“兩權分離”的產權制度缺乏激勵約束功能
3.3.2“無償獲取、永久使用”的供給機制與資源集約利用理念相悖
3.3.3“受限制”的流轉制度抑制宅基地交換價值的實現
3.3.4法律效力不足導致宅基地回收制度缺乏現實操作性
3.3.5監管動力不足加劇了“一戶多宅、違規超標用地”現象
第4章部分國家農村宅基地退出制度的比較研究
4.1世界典型國家關于鄉村土地流轉的理論與制度比較
4.1.1國外關于鄉村土地流轉的理論研究比較
4.1.2世界典型國家鄉村土地流轉制度的比較
4.1.3世界典型國家鄉村土地流轉中農民利益補償制度比較
4.2部分國家鄉村建設用地制度比較
4.2.1歐美典型國家的鄉村建設用地制度研究
4.2.2亞洲典型國家的鄉村建設用地制度研究
4.2.3部分國家鄉村建設用地制度的特征分析
4.3國際經驗對中國構建農村宅基地退出與補償機制的啟示
4.3.1構建和完善農村宅基地使用的法律法規體系
4.3.2深化農村宅基地整理工作體現集約用地思想
4.3.3加強農村自然景觀建設和環境保護
4.3.4完善宅基地退出補償機制充分體現土地的保障功能
第5章構建農村宅基地退出與補償機制的前提
5.1農村宅基地退出與補償的宏觀驅動因素
5.1.1農村宅基地具有較強的利用潛力
5.1.2城市(鎮)化建設需求驅使農村居民點改變用地格局
5.1.3農業生產方式與農民生計的轉型驅使農村居民點重新布局
5.1.4耕地保護的嚴峻形勢要求集約利用農村宅基地
5.2農村宅基地退出與補償機制的宏觀障礙因素
5.2.1土地要素價格上漲預期抑制農村宅基地退出
5.2.2產權外部效應抑制農民退出宅基地的積極性
5.2.3利益主體的追租動機對農村宅基地合理退出形成阻力
5.2.4農村宅基地退出與補償機制的實施存在資金瓶頸
5.3農民退出宅基地意愿的調研案例分析
5.3.1調研案例所在區域概況
5.3.2調查過程與調查數據檢驗
5.3.3農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調查結果反饋
5.3.4農村宅基地退出意愿調研案例的結果解析
5.4農村宅基地退出與補償機制實施的微觀影響因素
5.4.1研究方法簡介
5.4.2農村宅基地退出與補償意愿的微觀影響因素
5.4.3農村宅基地退出與補償意愿的實證研究
5.4.4研究結論
第6章構建農村宅基地退出與補償機制的關鍵
6.1我國現行農村宅基地退出與補償方案的評價
6.1.1農村宅基地退出補償機制的地方實踐總結
6.1.2農村宅基地征收的補償滿意度調查分析
6.1.3集體建設用地整理中退出宅基地的補償滿意度調查分析
6.1.4農民對宅基地退出補償滿意度的影響因子分析
6.2農村宅基地的功能價值體系與農民的補償需求
6.2.1農村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價值
6.2.2農村宅基地生產要素功能價值
6.2.3農村宅基地財產功能價值
6.2.4農民退出宅基地的補償需求
6.3農村宅基地功能價值補償標準的測算
6.3.1農村宅基地退出補償標準的設計思路與測算方法研究
6.3.2基于農村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的補償標準測算
6.3.3基于農村宅基地生產要素功能的補償標準測算
6.3.4基于農村宅基地財產功能價值的補償標準測算
6.3.5“房地一體”原則下農村房屋及附屬建筑的補償標準測算
6.4農村宅基地功能價值補償的實施路徑思考
6.4.1提升宅基地功能價值補償的制度約束作用
6.4.2采取多元化的宅基功能價值補償形式
6.4.3積極開辟農村宅基地功能價值補償評估業務
6.4.4建立完善的宅基地功能價值補償制度
……
第7章構建農村宅基地退出與補償機制的保障
第8章構建農村宅基地退出與補償機制的框架
第9章構建農村宅基地退出與補償機制的配套制度研究
主要參考文獻
附錄一
附錄二
1991年2月4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章對(鎮)村建設用地的使用進行了規定:①農村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先向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后,報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②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③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利用原有宅基地;確需另外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必須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的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
在這一時期,國家出臺的相關規章制度中涉及到宅基地的文件眾多,但是仍然沒有專門的宅基地立法或附屬立法。這一時期我國宅基地的性質是: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城市宅基地屬于國家所有(丁關良,2007)。農民在這一時期新建的宅基地沒有專門的新建宅基地產權證,農民只能按照國家的具體使用規定行使有限的使用權;同時,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可繼承性,但農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的產權特征,使農村宅基地不具備城鎮國有土地的財產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