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加快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推進,我國經濟建設一直保持著持續高速增長的態勢,已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經濟發展越快,市場競爭越激烈,越是需要法律法規作保障,法律法規既是規則,也是企業的行為道德準則;法律法規在開拓國際市場、國際商務活動交往、防止金融詐騙、打擊違法犯罪、推動民族品牌創建、支持大學生創業、促進生產、拉動內需、解決就業、推動經濟發展、保證國家稅改、改善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穩步發展與社會變革的重要時期,隨著經濟轉型、產業結構調整、傳統企業改造,涌現了大批旅游、物流、電子商務、生物醫藥、動漫、演藝、文化創意、綠色生態、循環經濟等新型產業;為支持“中小微”型企業和自主創業發展,為與國際經濟接軌、適應中國經濟國際化發展趨勢,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大稅制改革、調整財政與會計政策,并及時頒布實施了一系列新出臺和修訂的法律法規,包括勞動法、旅游法、商標法、稅法、保險法等,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稅收征管制度等政策規定,為的是更好地搞活經營、活躍市場、確保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經濟活動必須遵紀守法,法律法規執行與監管是市場經濟的永恒主題。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逐步建立,全民都必須尊重、嚴守法律法規,隨著世界逐步納入法制化軌道,所有企業也必須依法辦事規范經營。當前,面對經濟的快速發展、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就業上崗的壓力,更新觀念、學習新法律法規,調整業務知識結構、掌握各項新的管理制度,加強在職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應用技能培訓、強化法規道德素質培養已成為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社會需求和市場呼喚有知識、會操作、能頂崗的實務型法律法規專業人才,本套書的出版不僅有力地配合了高等教育法律教學的創新和教材更新,而且也滿足了社會需求,起到了為國家經濟建設服務的作用;對依法治國、依法辦事、依法經營,對加強法治觀念、樹立企業形象、提升核心競爭力、有效進行自我保護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本套教材作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院校法律法規課程的特色教材,以讀者應用能力訓練為主線,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嚴格按照國家教育部關于“加強職業教育、突出實踐技能與能力培養”的教育教學改革要求,依據各項法律法規的教學特點和人才培養目標,根據當前國際法制改革新的發展趨勢,結合國家正在啟動的畢業生就業工程,針對社會、市場、企事業單位對各種法律事務崗位用人的實際需求;我們組織多年從事法律法規相關課程教學的專家教授與具有豐富實戰經驗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共同撰寫。
本套教材包括《經濟法》《商法》《海商法》《稅法》《國際商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金融法律法規》《保險法律法規》《會計法律法規》《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等教材。參與編寫的單位有:吉林工程技術師范學院、北京物資學院、華北科技學院、北京聯合大學、哈爾濱師范大學、北方工業大學、山西大學、首鋼工學院、牡丹江大學、北京教育學院、燕山大學、北京城市學院、東北財經大學、北京財貿職業學院、廈門集美大學、北京朝陽社區學院、大連商務學院、北京西城社區學院、鄭州大學、北京石景山社區學院、大連海事大學、北京宣武社區學院、浙江工業大學、大連工業大學等全國三十多所高校。
由于本套教材緊密結合中國經濟改革與發展實際、融入法律法規實踐教學理念,堅持改革創新、注重與時俱進,有效解決本科法律教材陳舊、知識老化、數據案例過時、重理論輕實踐等問題,具有選材新穎、知識系統、案例真實、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等特點,并采取規范統一的格式化體例設計;因此既可以作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院校、高職高專院校相關專業法律教學課程的首選教材,也可以作為各類企事業機構從業人員的在職教育和崗位培訓教材,對于廣大社會社區居民也是非常有益的普法參考讀物。
在教材編著過程中,我們參閱借鑒了大量國內外有關金融、財稅等各項法律法規的最新書刊資料和國家新出臺的政策法規及管理制度,并得到有關行業企業領導與專家教授的悉心指導,在此一并致謝。為配合本套教材的發行使用,特提供配套電子課件,讀者可以從清華大學出版社網站(www.tup.com.cn)免費下載。希望全國各地區普通高等教育、高職高專院校積極選用本套教材,并請同行多提改進意見,以使教材不斷完善與提高。
編委會主任牟惟仲〖1〗〖2〗〖3〗安全法律法規叢書序言〖3〗前言FOREWORD安全法律法規
隨著我國“一帶一路”倡議的推進,城市化進程的增速,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進一步深入,不僅國內生產活動繁榮,而且將促進“一帶一路”周邊國家的基礎建設。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所有經濟活動必須遵紀守法,依法辦事,完善安全生產領域法律法規框架體系,在保證安全生產的基礎上開展建設,逐步深入推廣依法治安,對我國經濟發展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是高校法學專業非常重要的專業核心課程,也是就業從業所必須具備的關鍵知識技能。根據教育部關于高等學校法學教育的要求,依據該課程的教學大綱和我國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規定的內容為主,并結合國內外的權威理論及安全生產中出現的一些實際問題,編寫了此書;本書的出版不僅有效解決了安全生產與建設工程的政策法規管理問題,而且對保護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具有積極意義。
本書作為普通高等教育安全生產法規的特色教材,堅持科學發展觀,嚴格按照國家教育部關于“加強職業教育、突出實踐能力培養”的教育教學改革要求,力求做到:一是與時俱進、吸收新的立法;二是注重研究性和實用性的結合,增加了教材的理論深度,并引導學生用新的理論去解決一些復雜的案例,以體現教材的寫作特色。
全書共12章,以學習者應用能力培養為主線,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以及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確立的最新精神,結合實際案例,具體介紹:安全法規、礦山安全法規、建筑施工安全法規、消防安全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法規、民用爆炸品安全法規、石油天然氣安全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和救援保障、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的法律程序有關的其他法規等知識,并通過實證案例分析講解,培養提高學生應用能力。
由于本書融入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最新的實踐教學理念,堅持改革創新、力求嚴謹、注重與時俱進,具有選材新穎、知識系統、觀點科學、案例真實、突出實用性、易于理解掌握等特點;因此本書既可作為普通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生教學的首選教材,也可以作為其他相關專業人士的學習用書,還可用于安全生產從業者的在職教育崗位培訓。
本書由李大軍籌劃并具體組織,侯春平和金哲主編、侯春平統一改稿,吳志云、張欽潤為副主編;由安全生產法律專家李愛華教授審定。作者編寫分工:牟惟仲負責編寫序言;李遐楨負責編寫第一章;金哲負責編寫第二章、第八章;李廣超負責編寫第三章、第四章;吳志云負責編寫第五章、第六章;王華負責編寫第七章;謝曉雪負責編寫第九章;張欽潤負責編寫第十章;侯春平負責編寫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孫勇、王桂霞負責編寫附錄;李曉新負責文字修改、制作課件。
在教材編著過程中,我們參閱了大量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最新書刊、網站資料、國家歷年頒布實施的相關法律、政策、管理制度,收集了具有實用價值的典型案例,并得到業界專家教授的具體指導,在此一并致謝。為了方便教學,本書配有教學課件,讀者可以從清華大學出版社網站(www.tup.com.cn)免費下載使用。因編者學識水平有限,書中難免存在疏漏和不足,懇請同行和讀者批評指正。
編者2017年6月〖1〗〖2〗〖3〗安全法律法規前言〖3〗目錄CONTENTS安全法律法規
第一章安全法規概論
1.理解安全法規的概念、性質、目的和任務;
2.了解安全法規的效力,掌握安全法規的形式淵源;
3.掌握安全法律關系及其要素;
4.了解安全生產立法的沿革。第一節安全法學的一般理論〖1〗一、安全生產法的概念〖*2〗(一)立法的概念廣義的立法泛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的其他機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法律的活動。狹義的立法專指國家制定的現行法律、法規、法令、規章等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同義。
(二)安全生產法的概念
安全生產法亦稱安全生產立法,有兩層含義:一是泛指國家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訂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二是專指國家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從法學理論上說,安全生產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修訂的、調整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相關活動中人身安全關系、財產安全關系及其他相關關系的安全生產法律規范的總和。
安全生產法具有以下特征:安全生產法是調整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相關活動中人身安全關系、財產安全關系及其相關關系的法律規范;安全生產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安全生產法通過規定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來調整安全關系;安全生產法通過一定的程序制定、修訂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二、安全生產法的性質〖*2〗(一)安全生產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的雙重性質安全生產法一方面規定以國家行政權力干預企業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健康,這是公法性的規定;另一方面,安全生產法還規定從業人員有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有緊急撤離、避險的權利,有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和損害賠償的權利等,這都是私法的規定。
〖1〗〖2〗〖3〗安全法律法規第一章安全法規概論〖3〗(二)安全生產法具有一般法和特別法的性質
安全法規既調整一般安全關系又調整特殊安全關系,既解決重大安全問題又解決特殊安全問題。在安全生產領域,《安全生產法》是作為一般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作為特別法對安全關系進行調整。這種對安全實行全方位、全過程的法律調整,使安全法規具有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雙重性質。
安全生產法將適用范圍限定在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要是為了將生產安全與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等區別開來。所謂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商品生產、銷售以及提供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不論其所有制性質、企業組織形式和經營規模大小,只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都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的規定。
對特定領域安全管理的法律適用作出靈活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這些領域的安全既有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共性,又有明顯的特點和差異性。
(三)安全生產法具有專業法的性質
安全生產法既解決各個行業、領域內存在的共性安全問題,又解決不同行業、領域內存在的特殊安全問題,而這些問題都具有專業特點。
(四)安全生產法具有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性質
安全法規具有實體性規定,比如勞動合同應當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從業人員有了解危險因素、防范措施、應急措施的權利等,這些都是實體性規定;也有程序性規定,比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程序等。
(五)安全法規具有國家法和地方法的性質
就安全法規的立法層級和法律效力而言,其法律規范是由國家法和地方法共同組成的,兩者相輔相成。
三、安全法規的任務
安全法規的任務即安全法規要解決的安全問題,總的來說,安全法規的任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確立正確的安全理念。安全理念直接決定和影響著人們的生產經營行為的安全,安全法規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確立、貫徹安全理念,“安全第一”就是一種安全至上的理念,安全法規中預防為主、隱患排查治理和應急處置等都包含和體現著“安全第一”的理念。
其次,建立安全監管體制和機制。建立高效的安全監管體制和機制是安全法規的重要任務,它是在為安全監督管理確定框架和行為方式。因此,安全監管體制和機制必須符合社會時代的要求,否則就會被淘汰。
再次,在安全法規中,要公平、合理地配置安全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為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各級政府部門、中介服務機構等設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現了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平衡。
復次,提出并采用預防、救援和處置安全事故的措施和辦法,并將其制度化。安全法規的任務就是確定事故防范、救援和事后處理的措施和辦法并強制實施。
最后,提出建立職業危害、職業病預防、康復、醫治和補償的措施,并將其制度化。
四、安全法規的效力
廣義上講,法的效力泛指法律的約束力。不論是規范性法律文件,還是非規范性文件,對人們的行為都將產生法律上的約束作用。而狹義上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具體生效范圍,即法律對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適用。正確的理解法律的效力問題,是使用法律的重要條件。
(一)安全法規對人的效力
安全法規對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的效力有以下5種情況:一般安全法對所有的中國法人、非法人組織都有效;行業專業法對從事行業專業活動或具有行業專業身份的中國法人、非法人組織有效;中國法人在外國領域被所在國法律認可時,適用中國安全法規,中國法人身份不被認可時,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哪國法,中國安全法或者有效或者無效;外國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在中國境內適用中國安全法;外國法人與中國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發生涉外安全法律關系時,如果沖突規范指向中國法或當事人選擇中國法或者強制性法律規范指明適用中國法,則中國安全法有效。
(二)安全法規的空間效力
安全法規的空間效力是指我國主權所及的領土、領海、領空以及法定的延伸領域。安全法生效空間按行政管轄范圍分為全國范圍有效、局部行政區域有效、域外有效。中央法在沒有特別指明時即在全國范圍有效,地方法即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安全刑事法可能會適用于駐外使領館、航行或停泊的本國籍船舶、飛行器內。
中央法在特別指明時只在特定區域內有效,例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國務院令第591號公布)只對我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有效。
(三)安全法規的時間效力
安全法規的時間效力是指安全法規的有效期間,即何時生效、何時終效,以及對安全法生效前所發生的事件有否溯及力。安全法規生效時間分為法律公布日生效、法律中確定生效(施行)日等情況。比如,《行政監察法》(2010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自公布日生效,《安全生產法》自(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于2014年12月1日起生效。
第二節安全生產法律關系〖1〗一、安全生產法律關系的概念安全生產法律關系,是指安全生產法律規范在調整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各級行政機關實施監督管理即行政執法活動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安全生產法律關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法性。安全生產法律關系是根據安全生產法律規范建立的社會關系,因此具有合法性。安全生產法律規范是安全生產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如果沒有相應的安全生產法律規范的存在,則不可能產生相應的安全生產法律關系;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不同于安全生產法律規范所調整或者保護的社會關系本身,安全生產法并不調整所有的安全生產關系,只調整其中最重要的安全生產關系,只有經過安全生產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才具有合法性;安全生產法律關系是安全生產法規范在社會現實生活中得以實現的具體形式,從此種意義上說,安全生產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合法(符合安全生產法律規范)安全關系,這是與其他社會關系的根本區別。
第二,安全生產法律關系是體現意志性的特殊社會關系。安全生產法律關系所反映的是國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的愿望、訴求和主張。每一個具體的安全生產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往往是要通過其參加者(法律關系主體)的意思表示來實現的。
第三,安全生產法律關系是特定安全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關系是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紐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它是法律規范的規定在現實社會關系中的體現。沒有特定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的實際法律權利和義務,就不可能有安全生產法律關系的存在。
二、安全生產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安全生產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包括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安全生產法律關系客體和安全生產法律關系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
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有以下5類:公民(自然人),既包括中國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中國境內或者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國家機關,既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也包括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中主要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各類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即生產經營單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國獨資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社會組織,比如,有關事業單位、城鎮基層社區組織、社會團體和媒體等。
(二)安全生產法律關系客體
安全生產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安全生產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3類:物,比如生產經營單位的建筑物、場地、設備、機械、器具、原材料和產品等;人身,比如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監管執法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不特定的人員;行為結果,既包括物化結果,即安全生產法律關系義務主體(安全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轉化為勞動成果(如生產的產品和建造的房屋、道路、橋梁等),也包括非物化結果,即安全生產法律關系義務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過程產生權利主體所期望的結果或者效果,如商業企業的經營行為和服務可以滿足消費者的購買需求和精神享受。
(三)安全生產法律關系內容
安全生產法律關系是指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安全生產法律關系內容具有3個特征:
第一,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主體在實施安全生產法律(遵守或適用安全生產法律)的活動過程中所實際享有的法律權利和正在履行的法律義務,即實有的法律權利和義務。比如,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中享有知情和逃生的權利,同時也要履行遵守規則的法定義務。
第二,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針對的主體是特定的,特定的安全生產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對特定的安全法律關系主體有效。一旦特定的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實施特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時,那么各方就實際享有特定的法律權利或者履行特定的法律義務,雙方主體之間必然產生特定的法律關系。比如,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后,兩者之間形成了特定的勞動法律關系和安全生產法律關系,單位和從業人員各自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三,安全生產法律關系是合法的關系,但在實踐中發生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主體之間的安全關系并不一定都是合法的。這就要以安全生產法律規范的內容去衡量實際的安全關系的內容。從法理上講,安全生產法律關系都是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法律的,但實際上具有法律意義的安全生產關系并不一定都是符合法律的。比如,一個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業企業擅自進行生產的非法生產行為,那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與其之間產生了安全關系,前者的非法行為形成的安全關系是不合法的,但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該非法礦業企業予以處罰的安全關系卻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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