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共分刑事偵查實務、刑事檢察實務、刑事審判實務、刑事辯護實務四編,編下設科目,每個科目按照概念解讀、法條鏈接、法條解讀和案例分析分別展開論述。
刑事訴訟實務實訓教程
實訓科目一刑事案件立案
[MZ(1]第一編刑事偵查實務[MZ)]
[MZ(2]實訓科目一刑事案件立案[MZ)]
理論鏈接
[MZ(3]一、概念解讀[MZ)]
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自己發現和接受的報案、控告、舉報及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牛麗主編:《刑事訴訟法百問》,86頁,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0。
[MZ(3]二、法條鏈接[MZ)]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到第一百一十一條對立案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MZ(3]三、法條解讀[MZ)]
1.立案的條件
(1)要有犯罪事實。有犯罪事實是立案的首要條件。犯罪事實是指在刑法中規定的危害社會,依照法律規定應該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司法機關立案只要掌握了足以證明犯罪事實已經發生即可,并不需要在立案時就全面了解整個案件的犯罪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嫌疑人是誰,等等。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在發生的犯罪事實中,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在確認發生犯罪事實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具備立案條件,應當不予立案。
2.不立案的情形
(1)沒有犯罪事實;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3.刑事訴訟中的管轄
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圍上的權限劃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在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審判權限劃分。牛麗主編:《刑事訴訟法百問》,23頁,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0。
4.立案管轄
(1)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這一法條中我們可以得出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的所有案件。
(2)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自訴案件包括:①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只有經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的案件。例如:侮辱、誹謗案(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秩序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人重傷或死亡的除外);侵占他人財物案。②被害人有證據的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規定);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妨害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第三章第七節規定,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對以上八項案件,既可以自訴也可公訴: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③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5.交叉管轄
(1)公安機關與檢察院之間交叉管案件的管轄。
分別管轄: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檢察院管轄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污賄賂案件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主罪原則: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于檢察院管轄,由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六機關規定》第一條)
(2)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查中發現屬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對于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進行偵查,然后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隨同公訴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對于屬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類型自訴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合并審理。
(3)法院審理自訴案件中發現檢察院未起訴的刑事案件,應將新發現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
(4)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中發現檢察院未起訴的刑事案件,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刑訴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三條)
6.級別管轄
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權限分工。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分別為: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①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②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7.立案的材料來源
(1)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2)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報案和舉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3)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4)犯罪人的自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MZ(3]四、案例分析[MZ)]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8日11時許,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市民崔某芳在北京慕田峪長城游覽時被一名加拿大籍女子撞倒,頭撞上墻磚倒地當場身亡,后警方初步認定此事屬意外事件。事后死者家屬稱一直未見到涉事的加拿大籍女子露面協商,擔心該女子會在事情未處理完畢之前就回國。后北京警方表示,加拿大籍游客并未失聯,警方和相關部門正在調解,依法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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