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簡明教程為品牌商 (企業品牌以及娛樂、時尚、體育、名人或者非營利組織的知識產權的所有者) 策劃和運營品牌授權項目提供了完整的說明。作者集數十年法務和商務經驗將專業的建議和總結,富有實用價值的品牌授權術語的定義、品牌授權史、合同條款及其內涵的分析,以及可用于實際授權合同的授權協議范例充分結合起來。知識產權的所有者或授權商能夠從中學習到如何實現商業目標,從而最大限度規避失誤和風險。
賽丹杰Danny Simon,擁有超過35年的品牌授權管理的經驗,曾代理《終結者2》等數十個品牌的授權業務,曾任二十世紀福斯公司授權副總裁,,曾任國際授權業協會主席、理事,2016年入選國際授權業協會名人殿堂,現任品牌授權集團有限公司總裁,清華大學文化創意發展研究院品牌授權研究中心顧問。
格里高利·巴特斯比Gregory Battersby,擁有40余年知識產權管理的法務經驗,迄今已出版知識產權專著超過25本,長期擔任國際授權業協會總法務,2009年入選國際授權業協會名人殿堂,現任巴特斯比法務集團執行董事。
第1章
定義品牌授權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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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授權原理(授權商版)
1.1 定義和術語
多年來,品牌授權行業形成了一套術語體系。如果想了解這個行業的運作,首先必須要熟悉這套術語體系。除了下面的內容,本章最后還有一個品牌授權術語表供讀者參考。
1.1.1 授權的形式
授權是指通過合同約束,有償使用第三方所擁有或控制的受法律保護的材料的權利。
廣義的授權(licensing)通常意味著這樣一種交易:一項知識產權的所有者授予他人使用該知識產權的權利,以換取對方履行某種形式的承諾(即對價)或者支付某種費用。如果沒有獲得這樣的授權,對知識產權的使用將被視為侵權行為。因此,授權是對侵權行為的一種防衛措施。
知識產權則是用以保護有著作權的作品、商標、專利發明及行業機密等人類智力創造成果的無形財產權利。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可以有許多形式,包括音樂作品、文學作品、美術作品、畫稿、科學發現、發明創造、設計作品、專利、商標、名稱(字號)、標識、圖例、工業設計、產品外觀設計、名人權利等。 無論是什么類型的知識產權,恒定不變的是它必須可以以某種形式被法律所保護,例如,作為專利、商標、版權(如發表權)或商業機密。知識產權習慣被簡稱為“IP”。
知識產權有很多授權的類型。從很大程度上來說,授權的類型取決于所授予的知識產權本身所屬的類型。例如,當用于授權的知識產權是技術成果或專利時,這種技術成果或專利的授權通常被稱為“技術授權”或“專利授權”。同樣,用于授權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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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定義品牌授權的世界
識產權用于計算機軟件,該軟件的授權通常被稱為“軟件授權”。商標被授權時,可稱為“商標授權”。
當一本書或一部電影中的某個角色形象被用來授權,這種授權通常被稱為“角色授權”(character licensing)。同樣,當一個企業品牌成為標的物,它通常被稱為狹義的“品牌授權”(brandlicensing)。
把一個知名度很高的品牌或者角色授權到一個新的產品或服務類目中,這樣的授權通常被稱為“衍生品授權”(ancillaryproduct licensing)或“商品授權”(merchandising)。
本書將主要側重于商品授權,盡管在不同的語境下,商品授權(merchandising)和品牌授權(brand licensing)、授權(licensing)這些術語可能會無差別地交替使用。但應該注意,merchandising這個術語可能會有其他的意義,特別是在零售或營銷領域。在零售領域,merchandising不是商品授權的意思,通常指的是“綜合性的產品促銷活動,包括市場研究、新產品研發、生產和市場推廣的協調,以及有效的廣告和營銷”。
1.1.2 合同術語
授予制造商的權利通常需要依據書面的“許可協議”或“授權協議”來約束。雖然也可以通過口頭約定進行授權,但是絕大多數的授權交易都要依據正式的授權協議。
在品牌授權的語境下,將自己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授予他人使用的一方常被稱為“品牌主”(property owner)或者“授權商”(licensor),而獲準在產品上使用對方知識產權的一方被稱為“被授權商”(licensee)。
用于授權使用的知識產權通常被稱為“產權”(property),
習慣譯為“品牌”,或者更準確地說應為“授權品牌”(licensedproperty),而使用該授權的產品形態通常被稱為“授權產品”或“授權商品”。如果品牌被授權的領域不是產品而是某種服務,例如,廣告服務,這些服務可以被稱為“授權服務”。
為了更準確、完整地定義授權品牌和授權商品(或授權服務),在授權協議中包含“細目”(schedule)也是很常見的。
有許多不同類型的授權形式,如獨家授權(exclusivelicense)是指被授權商是獲準在授權產品上使用授權品牌的唯一一方。在某些情況下,將品牌“獨家”授權他人的授權商保留了在這些產品上自主使用該授權品牌的權利,但這種情況必須事先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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