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化和開放程度的不斷加大,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和快速推進,隨著我國“一帶一路”宏偉藍圖的展現,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依法辦事、依法治國、完善法律法規、優化內外部環境,對我國經濟發展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經濟活動必須遵紀守法,加強法制觀念,依法經營,對于樹立企業形象、提升企業競爭力、有效進行自我保護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經濟法是高等教育經濟管理類專業的重要基礎課程,也是必須學習的一門法律課程。隨著國家經濟轉軌、產業結構調整,涌現了旅游、物流、電子商務、動漫、演藝等一大批新興服務和文化創意產業,結合國家鼓勵創業、促進就業,各類光能、環保、視頻傳媒、網絡等高新科技小微企業得到蓬勃發展,為此國家近年出臺了多項有利于新興產業和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法規。
市場經濟需要法律法規的保障,企業經營管理離不開合同,當前面對國際市場的激烈競爭,對各類企業及從業人員法規素質的要求越來越高,加強現代企業經營管理從業者的經濟法律法規應用培訓,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為我國經濟發展服務,既是工商服務企業可持續快速發展的戰略選擇,也是本書出版的真正目的和意義。
本書自2005年出版以來,因寫作質量好而深受全國各地區院校廣大師生的歡迎,已經重印了十多次,并已3次修訂再版;本書先后被北京市教委評為“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被教育部評定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此次修訂第4版,按照國家“增強法律意識、加強職業道德教育”的要求,根據高等院校教學改革和企業用人的實際需要,作者在保持原版教材優點的基礎上,審慎地對教材進行了較大修改和補充,以使其更貼近經濟生活,更符合社會發展,更好地為教學實踐服務。
本書作為高等教育經濟管理專業的特色教材,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嚴格按照國家教育部關于“加強職業教育、突出應用能力培養”的教學改革要求,突出實操性,注重實踐技能訓練;本書的出版不僅有力配合了高等院校的教學創新和教材更新,也體現了高等院校辦學育人注重職業性、實踐性、應用性的特色,既滿足了社會需求,也起到了為國家經濟建設服務的作用。
全書共12章,以學習者的應用能力培養為主線,根據國家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企業運營的新形勢和新特點,依照企業經營業務領域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系統介紹了企業法、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工業產權法、市場運行法,金融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電子商務法規、對外貿易法、仲裁與民事訴訟等經濟法基本知識,并結合實證案例,培養學生解決經濟法律問題的實際能力。
由于本書融入了經濟法最新的實踐教學理念,堅持改革創新,力求嚴謹,注重與時俱進,具有選材新穎、知識系統、觀點科學、案例真實、貼近實際、突出實用性、便于理解掌握等特點,因此本書既可作為普通高等院校經濟管理專業法律基礎課程的首選教材,同時兼顧高職高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的教學,也適用于工商企事業單位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對于廣大社會讀者也是一本有益的普法讀物。
本書由李大軍統籌策劃并具體組織,周暉和孟建華為主編,周暉負責統改稿,魏彥珩、胡彥平為副主編,由我國著名法律專家李遐楨教授審定。作者寫作分工:梁鑫編寫第一章,孟建華編寫第二章,周暉編寫第三章、第八章,胡彥平編寫第四章、第九章,李愛華、孫勇編寫第五章,魏彥珩編寫第六章、第七章,羅佩華編寫第十章,張冠男編寫第十一章,王桂霞編寫第十二章,王寶生編寫附錄,李曉新負責文字版式修改及課件制作。
在教材修訂編寫過程中,我們參閱了大量國內外有關經濟法的最新書刊資料,以及國家近年來頒布實施的經濟法規及相關政策管理制度,收集了具有實用價值的典型案例,并得到編委會專家教授的具體指導,在此一并致謝。為了方便教學,本書配有教學課件,讀者可以從清華大學出版社網站(http://www.tup.com.cn)免費下載使用。由于經濟法規涉及面廣、內容較多,而且作者水平有限,因此書中難免存在疏漏和不足,懇請各位專家和廣大讀者給予批評指正。
《新編實用經濟法(第4版)/21世紀財經類規劃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
依《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公司法》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構建了靈活的授權資本制。
靈活化的資本制度,不僅有助于增加投資者的機會,而且有助于吸收和鼓勵民間資本以公司的運營方式進入市場;有助于降低公司的運營成本;滿足了市場主體對靈活性、自主性的基本需求,從而有利于公司誠信機制的建立;有助于在平等基礎上構建合理的競爭和準入機制,從而使得有更多的市場主體通過公司路徑進入市場,參與公平的市場競爭,促進市場健康發育和協調發展。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
1.發起設立與募集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我國自《公司法》新的修正后,施行認繳資本制度,股東間訂立的包括章程在內的認繳文件(主要是公司章程和股東間的約定等)具有極強的法律效力。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繳納出資,如果股東未依認繳文件的規定實際繳付注冊資本,需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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