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法治論衡(第22輯):生態·法治·文明》以“生態·法治·文明”為主題,匯集了環境法學界部分知名學者及青年才俊的學術文章。這些學術成果對傳統的環境法學研究問題提出了創新性的解釋與闡述,集中體現了中國環境法學界關于環境法學研究問題的理論前沿和創新思潮,體現了環境法學與其他學科的交叉、融合的重要趨勢,對生態文明及可持續發展的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具有重要價值。此外,本書還精選了幾篇緊貼時事熱點的法理學文章。
卷首語
上下求索 王明遠
主題文章
“環境法學的發展與改革”研討會紀要 李啟家
“環境法學的危機與出路:從淺層環境法學到深層環境法學”研討會紀要 王明遠
中國氣候變化立法的已有經驗總結與建議 曹明德
純經濟損失理論與環境侵權救濟 竺效
跨行政區環境治理的對賭性契約——以“新安江協議”為背景的分析和探討 柯堅 吳凱
論環境規劃法律規制問題的研究范式 劉佳奇 羅念
物盡其用與永續利用——從財產權視角解讀“生態文明” 羅薇
生態文明與法治文明的通約及融合 徐忠麟
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哲學思考 吳喜梅 申始占
論我國第二代環境法的主要特征 皮里陽
東盟特色對東盟發展環境相關權利之影響 李佩蓉
科學不確定性背景下的風險決策——法經濟學方法的初步應用及其完善 金峰
論風景公共利益——一種主客體關系的視角 張振威
舉證責任倒置抑或因果關系推定——對《侵權責任法》第66條的解釋分析 童光法
《環境保護法》“按日計罰”條款評析 嚴厚福
試論環境權私法救濟之可能性——來自日本國立市景觀糾紛案件的啟示 裴敬偉
環境損害的修復責任制度初探——以水體損害修復責任的中德比較為視角 沈百鑫
土地增減掛鉤語境下的涉農制度改革 鄧海峰
論我國土地法的生態化 楊朝霞
霧里看花——透過大氣污染事件看生態文明法治建設 韋貴紅
我國國際河流水資源信息資料交流存在的問題及其法律對策 郝少英
基于博弈論的內河船舶水污染防治決策分析 顏晨廣
特別敏感海域制度研究——兼論全球海洋環境治理問題 馬進
風電開發中權利沖突的解決思路探討 周悅霖
我國專利審查法律生態化問題研究 汪安娜
論中國環境司法制度的構建 張建偉 崔巍
我國程序性環境權利的法律分析 高琪
法治縱論
法律文化視野中的嫖宿幼女罪新論——以略陽性侵害幼女案為例 汪江連
醉駕入刑之反思——以法文化為視角的考察 李鹿野
援天道以證人事:董仲舒法律思想與先秦儒家之比較 吳杰
制度文明的量化分析——當代大陸法系法律規模范例比較研究 趙鑫
編后記 王明遠
地點:清華大學法學院532會議室
王明遠:各位老師和同學,今天的“清華環境與能源法論壇”的主題是“環境法學的發展與改革”,這是一個內容豐富且影響重大的話題。我們邀請了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副所長、資深環境法學者李啟家教授來主講,同時邀請了北京多所高校的環境法學者來參與討論。這些討論人包括中國人民大學的周珂教授和李艷芳教授,北京大學的汪勁教授和王社坤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的曹明德教授、楊素娟副教授、胡靜副教授和侯佳儒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學的羅麗教授,北京林業大學的韋貴紅副教授和楊朝霞副教授,以及清華大學的鄧海峰副教授。王燦發教授和常紀文研究員因事不能參加。
幾十年來,經過學者們的不懈努力,環境法學的研究、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都取得了非常大的進展和成就。在當前的形勢下,我們既面臨著發展的機遇,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更需要對環境法學進行反思、批判、整理和改進。下面就先請李啟家教授就“環境法學的發展與改革”發表看法。
李啟家:首先感謝王明遠教授組織了這次活動。這次的選題非常有意義,也感謝在京的各位同人能夠一起來討論。,剛剛修訂的新《環境保護法》,被一些人稱為“中國歷史上最嚴格、最先進的環境法”。我對它的評價沒有那么好,個人感覺更像是前進了一大步,后退了兩小步。這種狀況與我們中國環境法學的生成和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
我國環境法學的生成晚于環境立法實踐,并且是由立法實踐推動的。金瑞林和馬驤聰等先生都曾說過,1977年、1978年起草環保法時,大家都不知道什么叫環保法,因此起草的過程是非常艱難的摸索、探索過程。
我國歷史上沒有環境保護的概念,也沒有環境法的概念。實際上中國的環境保護是受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的影響而展開的。在那次會議以后,我國于1973年召開了環境保護會議并通過了第一個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其實那時還沒有全國人大,國務院好像也沒這么權威,當時的文件、布告大都是由國務院與中央文革小組聯合發布的,實際上就起著“法律”的規范作用。
“文革”期間,國民經濟瀕臨崩潰,也出現了一些環境問題,但環境問題并不嚴重。我們的環境法制在“文革”中開始起步,“文革”結束后最早的一批立法就包括了有關環保的法律,這是我們的榮幸。那時候,雖然“文革”已經結束,但還沒有實行改革開放,在計劃經濟下環境法的發展并不理想,但也很不容易。
回到1973年的《環境保護辦法》,那時的環境問題僅限于工業污染,而且僅限于“三廢”,很多企業都不生產,汽車噪聲也很少,聽到汽車的聲音大家還很興奮。
在并沒有發生嚴重的環境問題的情況下開始進行環境保護和環境法制建設,它注定不會受到重視。在沒有強烈的客觀需求的背景下,我們主動開展了這項工作,這是中國環境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特點。環境法的發展從一開始就受到了強烈的行政權力的支配以及濃厚的計劃經濟的影響,以至于很多環境法的制度和研究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擺脫這種支配和影響,這是歷史發展的一個必然過程。1973年的環境法制很有意思,有“32字方針”,還有三項制度,被稱為環境保護的“老三項”:一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美國是在1969年確立該制度,我國在1973年也就有了;二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三同時”制度;三是排污收費制度。那時整個國際社會沒有一個國家有排污稅費制度,中國是第一個實行該制度的。當時我國還是稅費不分的,所設計的排污收費制度,并不是后來教科書寫的“基于成本”或“外部性內部化”之類的,而是為了籌措環保資金。因為當時實行嚴格的計劃經濟,企業沒錢防治環境污染,非常困難,中國“發明”了排污收費制度,通過行政強制性的手段收取一筆費用,作為專項資金用于環保補助。
可以說,我國環境法制建設一開始是就為了滿足實踐的需求,基于此,環境法和環境法學的第二個特點就是應用性非常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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