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欣著的《中央與地方行政權力配置研究--以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為例》選取了建設項目 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這一具體行政權力為研究對象, 通過對我國國家層面的11個法律文件,以及23個省、 自治區、直轄市的39個法律文件的梳理,就我國的中 央與地方行政權力配置的過程進行探究,分析了我國 中央與地方行政權力配置的實際狀態及其發展態勢。
本書在剖析這種權力配置方式所存在問題的基礎上, 試圖對我國中央與地方權力配置制度變革提出自己的 見解。
本書適合高校相關專業師生及政府管理者閱讀參 考。
劉志欣著的《中央與地方行政權力配置研究--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為例》選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這一具體行政權力作為研究對象,通過去律文件梳理對我國中央與地方行政權力配置的過程進行探究,并試圖對我國將來的權力配置制度變革提出自己的見解。
劉志欣,男,1980年出生,法學博士,上海工程技術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主持上海市政府決策咨詢研究重點課題《本市創新行政執法體制和模式研究》等課題的研究,在《云南行政學院學報》、《人民司法》等期刊上發表論文多篇。
導言第一章 中央與地方行政權力配置概述 第一節 研究范圍及其限定 一、問題的緣起和提出 二、主要思路與內容結構 三、材料來源與研究方法 四、研究范圍的限定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節 基本概念界定 一、權力配置 二、中央與地方權力配置 三、中央與地方行政權力配置 第三節 中央與地方行政權力配置的基本理論 一、我國中央與地方行政權力配置研究的主要成果 二、中央與地方權力配置的基本理論第二章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制度 第一節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概況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二節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 一、審批權概述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 第三節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行政審批機關 一、中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 二、地方環境保護行政管理機關的設置第三章 中央法律文件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的配置 第一節 我國關于中央與地方行政權力配置的基本框架 一、八二憲法頒布前我國關于中央與地方行政權力的配置 二、現行憲法、組織法中關于中央與地方行政權力的配置 三、環境保護領域的法律對中央與地方行政權力的配置 第二節 其他中央法律文件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的配置 一、1986年以前的中央權力配置情況:以建設規模為配置標準 二、1986-1998年的中央權力配置狀況:逐漸獨立的環境影響標準 三、1998-2004年的中央權力配置狀況:以規模標準為主,兼采環境影響標準 四、2004-2008年的中央權力配置狀況:規模標準與環境影響標準并重 五、總結第四章 地方法律文件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的配置 第一節 地方法律文件概述 一、地方法律文件界定 二、地方法律文件的范圍 第二節 地方法律文件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的配置 一、1986-1998年的地方權力配置狀況:作為分類管理手段的環境影響標準 二、1998-2004年的地方審批權力配置狀況:作為調節手段的環境影響標準 三、2004-2008年的地方權力配置狀況:作為配置標準的環境影響標準 四、總結第五章 對權力配置過程的考察 第一節 權力配置的狀況 一、法律文件的權力配置趨向于明確而詳盡 二、各地方法律文件顯示出較大差異 三、規范性文件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權力配置標準上從共性標準走向個性標準 五、備案制度在上下級行政機關溝通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第二節 權力配置中存在的問題 一、權力配置過于細致 二、正式法律淵源虛化 三、監督權力的過度疲軟結語附表 1992-2005年全國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執行率參考文獻索引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