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的兩種重要手段,二者無縫銜接配合是有效打擊環境違法犯罪、維護公眾健康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有力保障。生態環境行刑銜接機制本質上是一項行刑雙向銜接機制,涉及行政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的銜接配合,旨在實現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精準打擊。生態環境行刑銜接機制的構建,亟須健全環境違法犯罪案件雙向移接程序,完善環境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雙向轉換規則,以及基于檢察權屬法律監督權說重塑檢察監督機制。
蔣云飛,男,1988年4月生,廣西桂林人,副教授,法學博士,經濟法博士后,碩士生導師,現為中共重慶市委黨校(重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教師,兼任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重慶市九龍坡區人大常委會智庫專家、重慶市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等職務,曾赴臺灣銘傳大學交流訪學,掛任重慶市九龍坡區司法局黨組成員。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項,中國法學會項目、博士后面上資助、重慶市社科規劃項目、中央黨校重點調研課題等省部級課題10項,在《現代法學》《檔案學研究》等期刊發表學術論文30余篇,其中CSSCI期刊論文13篇。
前言
一 選題緣起
二 研究綜述
三 研究方法
四 研究創新
第一章 生態環境行刑銜接機制的基本意蘊
第一節 核心概念界定
一 環境行政執法
二 環境刑事司法
三 行刑銜接機制
第二節 生態環境行刑銜接機制的構建動因
一 生態環境行刑銜接難題
二 對生態環境行刑銜接難題的回應
第三節 生態環境行刑銜接機制的主要構成
一 案件移送機制
二 證據轉化機制
三 檢察監督機制
四 其他配套機制
第二章 生態環境行刑銜接機制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權力制衡理論
一 權力制衡理論簡述
二 權力制衡理論與生態環境行刑銜接機制
第二節 行政犯罪理論
一 行政犯罪理論簡述
二 行政犯罪理論與生態環境行刑銜接機制
第三節 協同治理理論
一 協同治理理論簡述
二 協同治理理論與生態環境行刑銜接機制
第四節 整體性治理理論
一 整體性治理理論簡述
二 整體性治理理論與生態環境行刑銜接機制
第三章 生態環境行刑銜接中的案件移送機制
第一節 生態環境行刑銜接中案件移送機制的內容
一 生態環境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
二 刑事司法機關向生態環境部門移送案件
第二節 生態環境行刑銜接中案件移送機制的檢討
一 案件移送與承接程序復雜
二 案件移送與承接標準不明
三 不依法移接案件追責乏力
四 案件反向移送機制的缺失
第三節 生態環境行刑銜接中案件移送原則之反思
一 案件移送原則的適用爭議
二 同步協調原則的證成與適用
第四節 生態環境行刑銜接中案件移送機制的完善
一 精簡程序:環保警察制度的引入與適用
二 標準對接:調適案件移送與承接的標準
三 強化追責:明確不依法移接案件的后果
四 案件倒流:構建案件反向移送程序機制
第四章 生態環境行刑銜接中的證據轉化機制
第一節 生態環境行刑銜接中證據轉化機制的內容
一 環境行政證據向刑事證據轉化
二 刑事證據向環境行政證據轉化
第二節 生態環境行刑銜接中證據轉化的實踐困境
一 取證主體的外延稍顯模糊
二 可轉化證據的范圍較狹窄
三 證據反向轉化規則的分歧
四 證據轉化審查機制不健全
第三節 生態環境行刑銜接中證據轉化機制的健全
一 取證主體外延之適度擴張
二 明晰可以轉化證據的種類與范圍
三 證據反向轉化的證成與規則建構
四 健全證據轉化審查的標準與程序
第五章 生態環境行刑銜接中的檢察監督機制
第一節 生態環境行刑銜接中的檢察監督機制概述
一 檢察監督機制的法律依據
二 檢察監督機制的基本內容
第二節 生態環境行刑銜接中檢察監督的現實困境
一 移案監督缺乏法律授權
二 檢察監督信息渠道不暢
三 檢察監督手段缺乏剛性
四 提前介入界限較為模糊
五 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辦案銜接困難
第三節 生態環境行刑銜接中檢察權性質之定位
一 檢察權性質的理論爭議
二 生態環境行刑銜接中檢察權性質之應然定位
第四節 基于檢察權屬于法律監督權說重塑檢察監督機制
一 法律賦予檢察機關之移案監督權
二 拓寬檢察監督信息渠道
三 強化違反檢察監督的法律責任
四 明晰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的范圍與邊界
五 建立健全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辦案銜接機制
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
一 主要結論
二 展望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