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新的普法形勢要求和滿足全民學法用法的需要,《民事糾紛法律適用指南以案釋法叢書》從人們關心的法律熱點和難點問題入手,以人們為關注的各種權益保護為核心內容,通過典型案例進行深入淺出地法律適用講解,是指導人們依法行使權利和依法維護權利的法律自助用書。 艾其來、胡俊平主編的《婚姻家庭糾紛法律適用指南》為叢書之一,主要涉及結婚、家庭關系、離婚、婚姻家庭違法犯罪、財產分割等方面的法律知識。
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國際憲法學協會副主席、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會長等職務。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學、行政法學、國際人權法學。出版論*10余部,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80余篇,提交各類研究報告100余份。代表作有《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實踐中的憲法學原理》等。2004年獲得“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榮譽稱號。
第一章 結婚
1.繼兄妹之間能否結婚?
2.養父女之間能否結婚?
3.表兄妹之間做了絕育手術后能否結婚?
4.表兄妹自愿結為夫妻,父母勸阻無效可以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嗎?
5.登記時不到法定婚齡而起訴時達到的,婚姻關系是否受法律保護?
6.生理有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能否結婚?
7.一方無性特征的,婚姻是否無效?
8.結婚時附加一定條件的,婚姻能否撤銷?
9.借訂婚索要財物的,是否構成買賣婚姻?
10.解除婚約后,彩禮應否返還?
11.結婚證沒有登記存根的,應否確認婚姻關系無效?
12.重婚的前一婚姻關系解除后,后一婚姻關系是否轉化為有效婚姻?
13.未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宣告婚姻無效?
14.同居關系糾紛應當如何解除?
15.婚檢是否為結婚登記的必經程序?
16.我國公民在國外結婚,能否要求國內公證機關進行未婚證明?
第二章 家庭關系
1.夫妻一方不履行生育義務的,對方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否享受婚生子女的權利?
3.“借種”所生孩子的撫養義務應當由誰承擔?
4.親子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認定親子關系的依據?
5.母親無法母乳喂養能否取得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
6.單身母親要求解除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應當如何受理?
7.夫妻互不承擔扶養義務的約定是否有效?
8.因生活困難而將子女送養,經濟條件好轉之后能否要求解除送養協議?
9.女方再婚后,能否將祖父母撫養的子女接回?
10.男方因不明真相撫養配偶與他人子女,能否要求返還撫養費?
11.生父死亡后,繼母能否要求生母撫養繼子女?
12.生父母未盡撫養義務,寄養他處的子女是否具有贍養義務?
13.生母死亡后未成年子女拒絕隨生父共同生活的,應當如何處理?
14.父母去世但叔父健在,孫子女對祖母是否有贍養義務?
15.弟、妹成年后生活不能自理的,兄、姐應否承擔扶養義務?
16.擅自購買貴重物品,是否侵犯了配偶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
17.被繼承人對財產未明確表示是否贈與,該財產應否作為遺產繼承?
18.被繼承人同時死亡,遺產應當如何分配?
19.法定繼承人同時又是代位繼承人和轉繼承人的,遺產如何分配?
20.未經允許將他人子女帶回家中照顧,能否要求勞動報酬?
第三章 離婚
1.男女雙方是否必須親自辦理離婚登記?
2.夫妻開玩笑約定離婚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手機短信能否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
4.因配偶有同性戀行為而起訴離婚的,能否得到支持?
5.配偶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能否起訴離婚?
6.有通奸行為并堅持要求離婚的,應否準許?
7.女方婚前性行為導致婚后懷孕的,男方能否在懷孕期間要求離婚?
8.男方將嬰兒送養的,能否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內起訴離婚?
9.一再阻撓配偶外出工作并經法院調解后仍不思悔改的,應否準予離婚?
10.以侮辱、謾罵方式長期進行精神虐待的,能否以家庭暴力為由起訴離婚?
11.為減輕對方負擔而起訴離婚的,應否支持?
12.分居四年但其間曾短暫恢復同居生活的,能否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3.未成年子女的證言能否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
14.軍人一方無過錯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應否準予離婚?
15.重婚案審理因故中止的情況下,能否先行審理離婚案?
16.男方有父母幫助其照顧子女而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的,子女應當由誰撫養?
17.經濟困難的,離婚協議約定的撫養費能否暫緩給付?
18.離婚后一方能否更改子女姓氏并拒絕另一方進行探望?
19.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阻撓對方探視子女的,應否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20.離婚后男方探望孩子時引誘孩子抽煙喝酒,女方能否要求剝奪男方的探望權?
21.離婚后一方帶著孩子生活,可否因孩子生病要求增加撫養費?
22.離婚后一方條件優越而另一方生活困難的,應否給予幫助?
23.債權人不知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第四章 婚姻家庭違法犯罪
1.已婚者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
2.家庭暴力犯罪的受害人能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3.醫學鑒定和打妻協議能否證明家庭暴力的事實?
4.在離婚訴訟中查明有虐待家庭成員致重傷的情形,應否追究其刑事責任?
5.民警不制止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能否請求公安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6.第三者破壞他人婚姻的,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因通奸行為被發現而承諾給予精神賠償的,該債務是否受法律保護?
8.在家中對配偶婚外性行為進行拍照,能否作為合法證據使用?
9.通過毆打和侮辱強迫他人離婚的,能否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
10.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的,能否以強奸罪論處?
11.為考驗妻子而喬裝實施強奸的,是否構成犯罪?
12.由于醫務人員的疏忽導致嬰兒被抱錯的,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章 財產分割
1.婚姻關系無效的,同居財產如何分割?
2.不公平的夫妻財產約定是否有效?
3.婚前繼承的財產婚后取得的,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4.專用生活用品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5.憑發票能否認定夫妻個人財產?
6.結婚后,一方個人所有房屋取得的拆遷安置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7.一方承諾贈與房產但未履行,離婚時該如何處理?
8.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房產,是否有效?
9.婚后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10.離婚后要求分割曾經放棄的夫妻共同財產,能否獲得支持?
11.離婚時房改房如伺分割?
12.一方持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公司股權,離婚時應當如何處理?
13.一方婚前持有的股票在婚后增值的,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14.知識產權收益在離婚時尚未實現的,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15.婚前完成著作婚后在配偶的幫助下出版的,稿酬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6.辦喪事收取的人情款是否屬于家庭共同財產?
17.向單位預支的業務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18.未成年子女受贈的錢物,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
19.離婚時未繳納的計劃生育罰款能否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