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廣大讀者學習、了解侵權責任與賠償相關法律知識,編輯出版本書。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條文為主線,對條文應如何適用做了詳細而有深度的釋解,并結合社會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介紹了法條適用中的常見情形。通過閱讀本書,讀者可以了解我國侵權責任與賠償法律的主要規定和注意事項,依法處理侵權賠償相關法律事務,較大程度地保障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詳盡解讀《侵權責任法》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引導法條適用
★典型案例幫助讀者理解適用,合理操作
修訂說明
本書自第一版出版以來,受到讀者的關注和歡迎,在此向讀者致謝。
本次修訂,主要結合讀者反饋較多的幾點意見,做出以下優化:
1.在侵權法審判實務中,除《侵權責任法》條文本身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在實踐中適用,其關于侵權責任的條文部分被《侵權責任法》所替代,但關于賠償的部分仍然具有較高的適用價值。本次修訂,我們對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從“附錄”提升到“正文”,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解析結構,對司法解釋條文進行逐條解讀,便于讀者更加完整地了解審判實務中普遍適用的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2.部分讀者指出原版案例中大量使用“張某某”、“黃某某”等隱去當事人姓名的處理,不生動形象,看起來比較混亂。本次修訂,對案例中的當事人均采用化名(正文中不再特別說明),便于讀者識別。
3.本次修訂,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審判實踐,對部分較為陳舊,或是典型性意義不那么強的案例予以了剔除,更換為新的,或是具有適用該法條更典型意義的案例。附錄中新增近年來新出臺的侵權責任相關司法解釋。除此之外,還對原版中個別文字上的疏漏進行了調整。
特此說明。
編者
2016年3月
出版說明
本書是我社應廣大實務界人士及社會大眾對《侵權責任法》學習、適用的要求最新推出的一本實用型法律讀物。書中以《侵權責任法》為線索但不拘泥于法條,而是以法律規定為出發點,先對如何理解法條作簡要介紹,之后將主要筆墨放在法律適用要點上,對該條法律規定在實務應用中應該注意的事項、常見的處理方法、關鍵字句的理解、需要注意的細節或陷阱等,列項作詳細而有條理的闡釋。最后通過社會實踐中發生的真實案例并略加改編,輔證法律適用的要點。
本書邀請立法、司法領域專業人士執筆,語言通俗、內容深入淺出,既適合實務界人士深入學習、正確適用《侵權責任法》,也是社會大眾了解、掌握《侵權責任法》的不二良選。
編者
2012年1月
侵權責任法
第一章一 般 規 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被侵權人的請求權】
第四條【侵權責任優先】
第五條【侵權責任法和其他法律的關系】
第二章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
第七條【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八條【共同侵權行為】
第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第十條【共同危險行為】
第十一條【無意思聯絡但承擔連帶責任的分別侵權行為】
第十二條【無意思聯絡的分別侵權行為】
第十三條【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連帶責任人內部的責任分擔】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第十六條【人身損害賠償】
第十七條【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被侵權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時請求權人的確定】
第十九條【財產損失的計算】
第二十條【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
第二十一條【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責任的承擔方式】
第二十二條【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
損害的責任承擔】
第二十四條【公平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過錯相抵】
第二十七條【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條【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條【不可抗力】
第三十條【正當防衛】
第三十一條【緊急避險】
第四章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三十二條【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無意識或者失去
控制后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個人勞務關系中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網絡侵權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
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損害】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
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損害】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
損害】
第五章產 品 責 任
第四十一條【生產者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銷售者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責任承擔】
第四十四條【生產者、銷售者對第三人的追償權】
第四十五條【生產者、銷售者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責任】
第四十六條【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
第四十七條【懲罰性賠償】
第六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規定】
第四十九條【租賃、借用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五十條【轉讓并交付但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五十一條【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五十二條【盜搶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五十三條【駕駛人逃逸時對被侵權人的救濟】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五十五條【說明、告知義務】
第五十六條【緊急情況下告知義務的例外】
第五十七條【診療義務】
第五十八條【過錯推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條【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
輸入責任】
第六十條【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第六十一條【填寫、妥善保管和提供病歷資料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患者的隱私權】
第六十三條【不得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八章環境污染責任
第六十五條【環境污染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六十六條【污染者的舉證責任】
第六十七條【兩個以上污染者造成損害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境的責任】
第九章高度危險責任
第六十九條【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規定】
第七十條【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
第七十一條【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
第七十二條【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
第七十三條【高空、高壓、地下挖掘、高速軌道運輸工具損害
責任】
第七十四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
第七十五條【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
第七十六條【高度危險區域損害責任】
第七十七條【賠償限額】
第十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七十八條【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損害責任】
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損害責任】
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損害責任】
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損害責任】
第八十三條【第三人過錯時的責任承擔】
第八十四條【飼養動物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物件損害責任
第八十五條【建筑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
損害責任】
第八十六條【建筑物等設施倒塌損害責任】
第八十七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
第八十八條【堆放物倒塌損害責任】
第八十九條【妨礙通行物損害責任】
第九十條【林木折斷損害責任】
第九十一條【公共場所、道路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設施損害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九十二條【實施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
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適用范圍】
第二條【賠償責任的減輕與免除】
第三條【共同傷害行為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共同危險行為的賠償責任】
第五條【放棄對部分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處理】
第六條【住宿、餐飲、娛樂機構的安保義務和賠償責任】
第七條【教育機構的安保義務和賠償責任】
第八條【工作人員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雇員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承攬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雇員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勞動者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
第十三條【無償幫工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幫工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為維護第三方利益遭受人身損害的補償】
第十六條【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賠償的情形】
第十七條【賠償范圍】
第十八條【精神損害賠償】
第十九條【醫療費】
第二十條【誤工費】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
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
第三十條【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第三十一條【實際賠償金額的確定】
第三十二條【超過給付年限仍需護理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定期金方式】
第三十四條【定期金的給付】
第三十五條【名詞術語含義】
第三十六條【生效時間】
附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3.8)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節錄)(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節錄)(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節錄)(2011.4.22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節錄)(2004.4.3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11.27)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節錄)(2006.3.21)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節錄)(2002.4.4)
工傷保險條例(節錄)(2010.12.20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節錄)(2014.4.24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6.1)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10.12.13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2009.8.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198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