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集合地方法制的全新調研成果,對地方在法治秩序演進與法制時間發展過程中的地位、角色與作用進行專題研討的學術性評論集,內容充實,并大量采用翔實數據與圖表,對于及時推廣我國地方法制建設經驗以及推動制度建設等方面將具有開拓性意義。
理論求索
論“地方”的主體性李旭東
我國立法主導型法制模式解析
――以地方立法工作為落腳點李曉輝
居民社區參與和基層協商民主實踐
――以廈門市思明區為例汪全軍王能萍
我國“權力法治”的理論基礎
――基于西方“以法治權”理論的考察王文琦
制度探析
環境權保護的地方法制資源劉長興
區縣人大行政監督若干問題研究丁新正
環境污染的地方治理
――基于風險社會理論的考察胡彥濤
我國休息休假制度的現狀、困境與出路黃鎮
實證研究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績效評價:體系與實證
――以2014年度省級政府(部門)為例周雨鄭方輝
西部地區商事仲裁實務與發展李武健薛娜
“一帶一路”戰略指引下助推帆船運動發展的政策法規研究
俞俊峰劉芳芳
粵澳合作產業園區法律地位研究王軒
東莞“罷工潮”背景下既有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證探究與完善劉敏
新聞侵犯名譽權的實務探析郭旺生
編者后記朱志昊
《地方法制評論》稿約
六、居民社區參與與基層協商民主實踐的思明經驗
(一)主體平等,營造居民參與的社會空間
平等原則是協商民主的基本原則之一,其要求在公共決策的制定過程中,所有受該公共政策影響的公民都能夠平等地表達自己的想法和利益,并且不受威脅或支配。一方面,協商民主要求每一個利益相關方都能平等地參與到協商過程之中,而不應該受到經濟、政治、教育背景等因素的限制;另一方面,協商民主還要求公共決策的制定并不是基于實力的強弱,而是基于論證的力量,通過論證使他人改變自己的偏好和主張,最終達成共識。所以說,營造一個平等的協商環境是協商民主、居民自治的前提。
就鴻山社區的改革實踐來說,在“居站分離”改革之前,社區居民委員會與社區工作站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完全混同。一方面,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工作站)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社區居民開展協商自治的主要平臺;另一方面,社區工作站又從事部分行政工作,成為各級職能部門在基層的延伸。在這種情況下,社區居委會具有明顯的政府背景,容易被視為政府的代言人。由于政府具有強大的人力、財力、物力資源,其與居民之間難以形成平等的關系,這樣便破壞了協商自治的平等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