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的需要,中國證券業協會根據一年來法律法規的變化和市場的發展,對《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進行了修訂:第一,根據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的最新情況,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發行與承銷》中增加了有關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的基本概念及發行承銷的相關規定,在《證券投資分析》中增加有關債券組合管理的內容;第二,增加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及《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的相關內容;第三,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有關證券發行的新規定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相應修訂了《證券發行與承銷》中的內容;第四,根據證券公司監管法規和實務操作中的變化,調整了《證券交易》中有關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和營業部經營管理的相關內容;第五,根據中國證監會新頒布的有關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規則,對《證券交易》中的相關章節進行了修訂;第六,根據新發布的有關基金銷售的規范及有關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的規定,在《證券投資基金》中增加了基金銷售業務規范及QDII基金的相關內容;第七,結合新會計準則,修訂了有關基金估值、基金會計核算的相關內容,并修訂了《證券投資分析》中有關公司財務分析的內容;第八,對原教材中的基本概念、理論和基本框架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和修訂,對錯漏之處進行更正,刪除了已不再適用的內容。
第一章 證券投資基金概述
第一節 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與特點
第二節 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參與主體
第三節 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形式
第四節 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方式
第五節 證券投資基金的起源與發展
第六節 我國基金業的發展概況
第七節 基金業在金融體系中的地位與作用
第二章 證券投資基金的類型
第一節 證券投資基金分類概述
第二節 股票基金
第三節 債券基金
第四節 貨幣市場基金
第五節 混合基金
第六節 保本基金
第七節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
第八節 QDIl基金
第三章 基金的募集、交易與登記
第一節 封閉式基金的募集與交易
第二節 開放式基金的募集與認購
第三節 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贖回
第四節 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與凍結
第五節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的募集與交易
第六節 上市開放式基金(LOF)的募集與交易
第七節 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登記
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一節 基金管理人概述
第二節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
第三節 基金管理公司組織架構
第四節 基金投資運作管理
第五節 基金產品營銷管理
第六節 公司內部控制
第五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一節 基金托管人概述
第二節 機構設置與技術系統
第三節 基金財產保管
第四節 基金資金清算
第五節 基金會計復核
第六節 基金投資運作監督
第七節 基金托管人內部控制
第六章 基金的市場營銷
第一節 基金營銷概述
第二節 基金銷售渠道、促銷手段與客戶服務
第三節 基金銷售機構的準人條件與職責
第四節 基金銷售行為規范
第五節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
第六節 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
第七章 基金的估值、費用與會計核算
第一節 基金資產估值
第二節 基金費用
第三節 基金會計核算
第八章 基金利潤分配與稅收
第一節 基金利潤
第二節 基金利潤分配
第三節 基金稅收
第九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一節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第二節 我國基金信息披露制度體系
第三節 基金主要當事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節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五節 基金運作信息披露
第六節 基金臨時信息披露
第七節 特殊基金品種的信息披露
第十章 基金監管
第一節 基金監管概述
第二節 基金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
第三節 基金服務機構監管
第四節 基金運作監管
第五節 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監管
第十一章 證券組合管理理論
第一節 證券組合管理概述
第二節 證券組合分析
第三節 資本資產定價模型
第四節 套利定價理論
第五節 有效市場假設理論及其運用
第六節 行為金融理論及其應用
第十二章 資產配置管理
第一節 資產配置管理概述
第二節 資產配置的基本方法
第三節 資產配置主要類型及其比較
第十三章 股票投資組合管理
第一節 股票投資組合的目的
第二節 股票投資組合管理基本策略
第三節 股票投資風格管理
第四節 積極型股票投資策略
第五節 消極型股票投資策略
第十四章 債券投資組合管理
第一節 債券收益率及收益率曲線
第二節 債券風險的測量
第三節 積極債券組合管理
第四節 消極債券組合管理
第十五章 基金績效衡量
第一節 基金績效衡量概述
第二節 基金凈值收益率的計算
第三節 基金績效的收益率衡量
第四節 風險調整績效衡量方法
第五節 擇時能力衡量
第六節 績效貢獻分析
后記
第一章 證券投資基金概述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實行組合投資、專業管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與股票、債券不同,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投資工具。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基金運作中的主要當事人。根據組織形式的不同,基金可分為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根據運作方式的不同,基金可分為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
第一節 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與特點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獨立財產,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資組合的方式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見圖1—1)。
證券投資基金通過發行基金份額的方式募集資金,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通過購買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參與基金投資。基金所募集的資金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性,由選定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并委托基金管理人進行股票、債券的分散化組合投資。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所有者。基金投資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擔的費用后的盈余全部歸基金投資者所有,并依據各個投資者所購買的基金份額的多少在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
每只基金都會訂立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資者的權利義務在基金合同中有詳細約定。基金公司在發售基金份額時都會向投資者提供一份招募說明書。有關基金運作的各個方面,如基金的投資目標與理念、投資范圍與對象、投資策略與限制、基金的發售與買賣、基金費用與收益分配等,都會在招募說明書中詳細說明。基金合同與招募說明書是基金設立的兩個重要法律文件。
與直接投資股票或債券不同,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投資工具。一方面,證券投資基金以股票、債券等金融證券為投資對象;另一方面,基金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份額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世界上不同國家和地區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稱謂有所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在美國被稱為“共同基金”,在英國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被稱為“單位信托基金”,在歐洲一些國家被稱為“集合投資基金”或“集合投資計劃”,在日本和中國臺灣地區則被稱為“證券投資信托基金”。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
(一)集合理財、專業管理
基金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委托基金管理人進行共同投資,表現出一種集合理財的特點。通過匯集眾多投資者的資金,積少成多,有利于發揮資金的規模優勢,降低投資成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和運作。基金管理人一般擁有大量的專業投資研究人員和強大的信息網絡,能夠更好地對證券市場進行全方位的動態跟蹤與深入分析。將資金交給基金管理人管理,使中小投資者也能享受到專業化的投資管理服務。
(二)組合投資、分散風險
為降低投資風險,一些國家的法律通常規定基金必須以組合投資的方式進行基金的投資運作,從而使“組合投資、分散風險”成為基金的一大特色。中小投資者由于資金量小,一般無法通過購買數量眾多的股票分散投資風險。基金通常會購買幾十種甚至上百種股票,投資者購買基金就相當于用很少的資金購買了一攬子股票,在多數情況下,某些股票下跌造成的損失可以用其他股票上漲的盈利來彌補,因此可以充分享受到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好處。
(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證券投資基金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所有者。基金投資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擔的費用后的盈余全部歸基金投資者所有,并依據各投資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只能按規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費、管理費,并不參與基金收益的分配。
(四)嚴格監管、信息透明
為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增強投資者對基金投資的信心,各國(地區)基金監管機構都對基金業實行嚴格的監管,對各種有損于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并強制基金進行及時、準確、充分的信息披露。在這種情況下,嚴格監管與信息透明也就成為基金的另一個顯著特點。
(五)獨立托管、保障安全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操作,本身并不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基金財產的保管由獨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負責,這種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衡機制對投資者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三、證券投資基金與其他金融工具的比較
(一)基金與股票、債券的差異
1.反映的經濟關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一種所有權關系,是一種所有權憑證,投資者購買股票后就成為公司的股東;債券反映的是債權債務關系,是一種債權憑證,投資者購買債券后就成為公司的債權人;基金反映的則是一種信托關系,是一種受益憑證,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就成為基金的受益人。
2.所籌資金的投向不同。股票和債券是直接投資工具,籌集的資金主要投向實業領域;基金是一種間接投資工具,所籌集的資金主要投向有價證券等金融工具或產品。
3.投資收益與風險大小不同。通常情況下,股票價格的波動性較大,是一種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品種;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帶來較為確定的利息收入,波動性也較股票要小,是一種低風險、低收益的投資品種;基金投資于眾多股票,能有效分散風險,是一種風險相對適中、收益相對穩健的投資品種。
(二)基金與銀行儲蓄存款的差異
截至目前,由于開放式基金主要通過銀行代銷,許多投資者誤認為基金是銀行發行的金融產品,與銀行儲蓄存款沒有太大區別。實際上,二者有著本質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性質不同。基金是一種受益憑證,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只是受托管理投資者資金,并不承擔投資損失的風險。銀行儲蓄存款表現為銀行的負債,是一種信用憑證;銀行對存款者負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責任。
2.收益與風險特性不同。基金收益具有一定的波動性,投資風險較大;銀行存款利率相對固定,投資者損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資相對比較安全。
3.信息披露程度不同。基金管理人必須定期向投資者公布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銀行吸收存款之后,不需要向存款人披露資金的運用情況。
第二節 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參與主體
在基金市場上,存在許多不同的參與主體。依據所承擔的職責與作用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市場的參與主體分為基金當事人、基金市場服務機構、監管和自律機構三大類。
一、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依據基金合同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當事人。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即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回報的受益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我國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以下權利: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訴訟,基金合同約定其他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基金產品的設計、基金份額的銷售與注冊登記、基金資產的管理等重要職能多半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選定的其他服務機構承擔。在我國,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三)基金托管人
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資產必須由獨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從而使得基金托管人成為基金的當事人之一。基金托管人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基金資產保管、基金資金清算、會計復核以及對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督等方面。在我國,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二、證券投資基金市場服務機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既是基金的當事人,又是基金的主要服務機構。除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外,基金市場上還有許多面向基金提供各類服務的其他機構。這些機構主要包括:基金銷售機構、注冊登記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基金投資咨詢公司、基金評級公司等。
(一)基金銷售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是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從事基金代理銷售的機構。通常,只有機構客戶或資金規模較大的投資者才直接通過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基金份額的直接買賣,一般資金規模較小的普通投資者通常經過基金代銷機構進行基金的申(認)購與贖回或買賣。在我國,只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才能從事基金的代理銷售。目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均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從事基金的代銷業務。
(二)注冊登記機構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是指負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的機構,其具體業務包括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紅利發放、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建立與保管等。目前,在我國承擔基金份額注冊登記工作的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自身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
(三)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專業、獨立的中介服務機構,為基金提供法律、會計服務。
(四)基金投資咨詢公司與基金評級機構
基金投資咨詢公司是向基金投資者提供基金投資咨詢建議的中介機構;基金評級機構則是向投資者以及其他市場參與主體提供基金評價業務、基金資料與數據服務的機構。
三、證券投資基金的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
(一)基金監管機構
為了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世界上不同國家和地區都對基金活動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基金監管機構通過依法行使審批或核準權,依法辦理基金備案,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從事基金活動的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因此其在基金的運作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二)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是基金的自律管理機構之一。我國的證券交易所是依法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一方面,封閉式基金、上市開放式基金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等需要通過證券交易所募集和交易,同時還必須遵守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另一方面,經中國證監會授權,證券交易所對基金的投資交易行為還承擔著重要的一線監控職責。
(三)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基金行業自律組織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銷售機構等行業組織成立的同業協會。同業協會在促進同業交流、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規范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證券投資基金運作關系圖
圖1—2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運作關系圖。從圖中可以看出,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當事人。基金市場上的各類中介服務機構通過自己的專業服務參與基金市場,監管機構則對基金市場上的各種參與主體實施全面監管。
第三節 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形式
依據法律形式的不同,基金可分為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以美國的投資公司為代表。我國目前設立的基金則為契約型基金。
一、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依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間所簽署的基金合同而設立,基金投資者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基金合同的條款上,而基金合同條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來規范。
二、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資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據基金公司章程設立,基金投資者是基金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權,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分享投資收益。公司型基金公司設有董事會,代表投資者的利益行使職權。雖然公司型基金在形式上類似于一般股份公司,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專業的財務顧問來經營與管理基金資產。
三、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的區別
(一)法律主體資格不同
契約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資格;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資格。
(二)投資者的地位不同
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合同成立。基金投資者盡管也可以通過持有人大會表達意見,但與公司型基金的股東大會相比,契約型基金持有人大會賦予基金持有者的權利相對較小。
(三)基金營運依據不同
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合同營運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據基金公司章程營運基金。
公司型基金的優點是法律關系明確清晰,監督約束機制較為完善;但契約型基金在設立上更為簡單易行。二者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法律形式的不同,并無優劣之分。
第四節 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方式
依據基金運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
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一種基金運作方式。
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進行申購或者贖回的一種基金運作方式。這里所指的開放式基金特指傳統的開放式基金,不包括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上市開放式基金等新型開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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