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系“科學文化譯叢”之一。本書論述了科學研究與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本書首先概括介紹了美國有關科學研究的法律、法律體系和法律思維,然后通過一些案例闡述了如何解決科研中涉及的法律和倫理問題。例如,政府如何資助科研以及如何監管科研中的不端行為;如何處理解決科研中各相關方的利益沖突問題;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以及動物福利問題。本書對于促進我國完善科研法律體制、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有一定的參考和借鑒意義。
羅伯特·查羅,曾擔任美國總統選舉委員會律師,美國公共及衛生服務部首席副總顧問,美國律師協會衛生法律部臨床研究興趣小組副組長,馬里蘭大學病毒學研究所咨詢委員會成員。他的實踐聚焦于研究、生物技術和健康護理等議題。他積極參與涉及醫療保險報銷、藥物和設備的批準、侵權賠償以及技術轉讓等相關部門的政策制定。
王大鵬,中國科普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中國科普作家協會會員,中國科技新聞學會會員。主要研究科學傳播理論、媒體與科學家的互動關系等。在主流媒體發表評論近百篇,發表核心期刊學術論文多篇,出版譯著和合著多部。
第1章 對美國法律、法律思維和法律體系的評論
法律的本質以及法律思想概括
我們的法律來自哪里?
對《藍皮書》的法律引證
第2章 美國政府資助的研究
它是如何開始的?
將撥款看作是融資機制
什么是采購合同?
什么是合作協議?
《聯邦虛假申報法》及其他處罰
結語
案例研究及其問題
第3章 如何監管“研究誠信”: 什么是科研不端行為?
從皮爾當人到國會議員——簡史
什么是科研不端行為?
解決科研不端行為指控
政府在大學和其他資助接受者處理的科研不端案件中的角色
案例及其問題
第4章 保護人類測試對象: 位、字節和活組織切片
習慣法——知情同意的開始
共同規則與食品與藥物管理局的變化
1996年的隱私權和《健康保險攜帶和責任法》
生物科技活動辦公室和基因重組顧問委員會
案例分析和問題
第5章 經濟利益沖突: 赤腳的喬·杰克遜的遺贈
對獲得聯邦研究資助的人員或受食品與藥物管理局監管的臨床試驗人員進行監管的利益沖突法律
機構的利益沖突
聯邦政府雇員訂有專門規則
案例研究和相關問題
第6章 誰能獲得你的數據?
信息自由法
1974年《隱私法》
《聯邦咨詢委員會法》和《政府陽光法》
《謝爾比修正案》、《信息質量法》和其他數據共享舉措
案例研究及問題
第7章 知識產權: 誰擁有你的發明、文字、數據和樣本?
專利
技術轉讓
樣本和材料的所有權轉讓協議
版權
案例研究和問題
第8章 管理實驗室動物福利的法規是什么?
研究中使用動物的相關聯邦法規概述
聯邦執行的動物福利標準
怪獸哥斯拉遭遇憲法第三條——關于動物的訴訟
案例分析和問題
附錄一 不尋常的法律引證簡短指南
附錄二 常用縮寫
附錄三 相關法律法規鏈接
附錄四 問題解決途徑
索引
譯后記
法律的本質以及法律思想概括
本書涉及兩個學科——科學和法律。法律思維和科學思維在很多方面都有共同之處,并且二者處理問題的方式在很多方面也類似。科學家和律師都力求精確地闡述問題,收集所有可能的事實,并且將恰當的科學原理或者法律原則應用于這些事實,以產生解決方案。科學家和律師往往都具有批判性思維;他們會問很多問題以更好地理解到底發生了什么。
科學家和律師都試圖從觀察中綜合出一套“法則”。科學家可能會把他的這個“法則”稱之為假設,而后對其進行測試以確定能否站得住腳。而律師則可能把目光投向情況類似的一組案例,并且試圖從這些庭審意見中梳理出一個唯一能解釋這組案例的所有法院裁定的法律原則。科學家和律師分別利用自己的理論和原則來對未來進行預測。比如,物理學家可能會利用運動定律來計算一個大學生聯誼會成員從大學樓頂上扔下的蘋果要用多長時間才可以接觸地面。而律師則可能利用侵權法或者刑事訴訟法來告知她的委托人——一個大四學生——如果這個蘋果砸到了路人,那么他的聯誼會將會發生什么。
不過,這兩個學科之間還是有一些顯著差異的,并且有些差異是顯而易見的。比如,律師往往擅長文字,通常對詞語、短語或者句子意義的細微差異十分敏感。其他的差異可能不太明顯。比如,法律具有施為功能。如果法院宣布某人有罪或者某人已過世,又或者某人離異,那么這些個體在法律意義上就分別是有罪的、已過世的或者已離異的。客觀真理可能就不相關了。你能想象一個當代科學家會根據其信仰而宣布人體由四種體液組成,而維持身體健康的關鍵是維持它們之間的平衡嗎?法律還更關注以社會可接受的方式來建立解決糾紛的機制,而不是建立真相。最后,律師代表的是委托人,他們的工作是提出論據或者策略以讓其委托人而非整個社會受益。因而,律師因接受報酬而存在偏見,而科學家,在理論上來說,則不會。
在理論上對法律思維進行解釋是困難的,同時,寥寥幾句話就解釋清楚也是不可能的。相反,在討論我們的法律體系是如何運作的過程中,我將在本書中強調法律思維方面,特別是在那些獲得了美國聯邦撥款的相關領域。
我們的法律來自哪里?
在高中,甚至可能在大學,我們被教導說: 國會頒布法律,行政部門執行這些法律,法院則解釋法律。當然,這并不是事情運作的真正方式,至少在今天不是。每個部門似乎都在從事制定法律的工作——國會通過法律,行政機構頒布與國會通過的法律具有相同約束力的法規,而事實上,法院解決糾紛的過程也是在立法。國會頒布法律,參議院批準條約,而行政部門發布的法規有時候也被稱為“制定法”(positiv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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