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圍繞政治義務、法律正義與公民服從這三個核心問題展開,分為“支配—服從:公民服從的基本概念分析”“政治義務及其體現”“法律正義的實現方式”“公民服從的道德論證”“公民不服從的出現”“公民教育:走出公民服從的倫理誤區”,分析政治義務的特征、法律正義的實現方式和公民服從的道德依據、責任與服從方式,以此論證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和守法精神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本書從學理的角度出發,圍繞“法律正義”這一經典論題進行探討,由此更加引申至公民教育層面,對當前社會的民眾法律意識、守法意識的培養有實際的參考意義。
張秀,中山大學哲學系博士,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后、教師,美國耶魯大學訪問學者。主要研究方向:社會正義、政治義務與法哲學。獨立承擔教育部2010年青年課題“政治義務”、“法律正義與公民服從的倫理思考”,并參與多項國家和教育部課題。在《社會科學家》《探索》《江漢論壇》《馬克思主義與中國》等多種刊物上發表過文章。
《政治義務、法律正義與公民服從》:
服從嚴格區分于君主制社會中的屈從,而公民服從也與單純的個體服從行為相區別,是與政治共同體緊密聯系在一起的。作為服從的主體:公民,區別于傳統服從的主體:臣民“臣民”(liege subject)指在君主制國家服從君主的社會成員。在古代君主制國家,君主主宰一切,其他社會成員只能對君主有完全的服從義務,俯首聽命,不能同君主分享國家的治理,也無參與政治事務的權利。除君主一人之外,其余皆為臣民,但在臣民內部,又以王權為中心分出許多等級,因此,臣民也包含有身份的差別、人種的對立和政治的歧視。在封建時代的中國和西方都曾是臣民世界。中國人民大學李萍教授認為“臣民”在現代已經很少或幾乎沒有了,但臣民意識(subject hood)卻頑固地殘留在一些人的思想中。臣民意識的最重要表現是消極、被動地接受權威,對自身權益受到的侵害無動于衷,缺乏自治要求。具有臣民意識的人雖有公民身份,卻常常淪落到各種非法的或過度的支配之下,如家庭內丈夫的權威、教會或種族集團的壓力以及國家的強權。,它標示著一種新的個體與共同體之間的政治關系,這種關系起源于古希臘的城邦公民。
在人類歷史上,公民作為一種政治身份,最早出現在古希臘的城邦政治結構中。希臘文的“公民”(polites)一詞是由城邦(polis)一詞衍生而來的,其本義是“屬于城邦的人”。如:亞里士多德認為“城邦是若干公民的組合”。在城邦中,“凡有權參加議事和審判職能的人,我們就可說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113頁。,亞里士多德對于“公民”這一概念的要求,首先強調的是要有參與城邦權力機構的權利,而這種對公民的規定至少包含了古代對公民身份的幾個必要條件:
(1) 屬于本城邦;
(2) 人格上獨立且具有理性思維能力;
(3) 有能力行使公民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由此可見,作為城邦成員的公民是一種特殊身份。那么,哪些人可以享有這一權利從而能夠成為城邦的公民呢?外邦人因地域限制不能成為本邦公民,即使是本邦人,未成年人也不具備公民資格,婦女沒有參與公共事務的政治權利亦不能稱其為公民,奴隸則不過是“會說話的工具”,更不屬于公民。
因此,在古代雅典城邦中,是否擁有參與公共事務并出任公職的正當資格成為一個人是否具備公民身份的標志。而在公民與城邦的關系中,城邦是由平等公民組成的團體,它屬于公民集體所有,這就意味著所有公民都是城邦的主人,盡管這種平等是有限成員的平等。而城邦的政治權力是公共權力,由公民集體掌握,服務于公共利益。從公民的角度來看,公民作為城邦的主人,他們自己是自由的,自由就在于不臣服于任何外在的權力,只服從他們自己為自己制定的法律;而從城邦的角度看,公民把城邦的公共事務視為自己的事務,參加公共生活是公民生活中最重要、最本質的組成部分。但是,在雅典民主政治中,公民內部的平等和對公共事務的參與,伴隨著公民對非公民群體的排斥甚至歧視和壓迫,兩者相互交織,相互纏繞。
導言政治義務、法律正義與公民服從:基于政治倫理的思考由此可見,古代對公民概念的理解,主要包含兩個方面:
(1) 獲得公民身份(citizenship)“citizenship”目前在國內有多種譯法,如:公民身份、公民資格、公民權責、公民性等,這些譯法各有得失,《政治義務、法律正義與公民服從》采用“公民身份”的譯法。
任何人若想成為公民,必須符合特定城邦關于公民資格的規定。在古希臘城邦政治中,這種規定又以財富和出身的規定最為重要。就財富而言,由于公民都必須投身公共事務,因此他們必須有保證無憂無慮生活的經濟基礎;同時,財富還可以使公民在戰時自我武裝,保衛國家。而出身則可以保證公民的品德和他們對城邦的忠誠。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到最典型的公民就是出身于公民家庭中的公民。也就是說如果一個自由人的父母都是某一城邦的公民,那么他就是該城邦中最正宗的公民。不過,公民身份的獲得并不是一勞永逸,不可逆轉的事實,這種公民身份完全可能由于某種原因而喪失。例如,在斯巴達以及受它影響的政體中,如果公民交不出參加聚餐的費用,他就會喪失自己的公民資格。亞里士多德還對公民的分類作了闡述,他指出,根據獲得公民身份的方式,是自然取得還是歸化取得(古代希臘有特許入籍的公民),可以將公民分為正宗公民和非正宗公民,而后者不能擔任高級公職。根據公民財產的多寡,可以將公民分為上等公民、中等公民和下等公民;根據公民是否參與統治職能,可以將公民分為真正的公民和虛假的公民;根據公民所從事的具體工作,可以將公民分為高級公民和低級公民,如農民屬于低級公民等。盡管這些分類往往相互重疊,但這是亞里士多德自己的經驗觀察,也是對當時雅典政治現實的真實寫照。
(2) 擁有政治權力
在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中,“能夠參加統治職能的人”,包括“參加司法事務和治權機構的人們”才能稱作公民。所以公民是那些“有權參加議事和審判職能的人們”[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113頁。,即能夠分享政治權力的人們。這些公民不僅能夠參與政治而且事實上正在參與政治。
顯然,古代的公民概念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具體體現在:
第一,公民身份受出身的影響。最初的公民是靠征服其他的城邦并以此為基礎建立自己的統治才擁有公民身份的。他們是最早的自然公民,而他們的后代可以因為出身,先天地享有公民權,成為城邦公民。但這種出身條件的限制也限制了公民的權利范圍。如在亞里士多德看來,僑民和奴隸顯然不能稱為公民,兒童與老人也不能算作“全稱公民”,因為這些人“只有訴訟法權或不完全的訴訟法權”同上書,第115頁。。這種出身的考慮還體現在職業的優劣差異上,如“最優良的城邦形式應當是不把工匠作為公民的”,因為工匠不大可能具備“既能被統治也能統治”這一良好的公民品德。同樣,“忙于田疇”的農民和“從事賤業”的商販也不能作為理想城邦的公民,因為“他們沒有閑暇來培育善德以從事政治活動”。這樣看來,在亞里士多德的理想城邦中,一個理想的公民必須同時具備有權參加城邦職司、既能被統治也能統治的善德、有閑暇以培育善德等多方面的條件,而這些條件的限制更使公民打上特權的印記。
第二,公民是一種特權身份的稱謂。在古希臘,擁有公民身份的人數極為有限。公民身份是建立在巨大的,且被視為理所當然的不平等基礎上的。對特權與等級的容忍,使得古希臘的“公民”概念與近現代的公民概念存在巨大的差異。正如恩格斯所說:“在希臘人和羅馬人那里,人們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視得多。如果認為希臘人和野蠻人、自由民和奴隸、公民和被保護民、羅馬的公民和羅馬的臣民(指廣義而言),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這在古代人看來必定是發了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頁。
總的說來,從事政治活動、享有政治權利無疑在古代的公民定義中占有較大的份額。古希臘人將公民內部的相互平等,能否參與政治事務并享有實際統治權作為一個公民的特征。雖然“公民的本意是‘屬于城邦的人’或‘組成城邦的人’。這是一個超越血緣關系又超越王權專制的帶有普遍性的法律資格的概念”蔣先福:《契約文明:法治文明的源與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頁。,但它賦予了政治共同體(或城邦)的成員資格。這種資格在古希臘、羅馬時代的特定歷史條件下僅具有有限的普遍性:說它是“有限的”,是因為在一個國家或社會中并非所有自然人都是公民;說它具有“普遍性”,是因為在公民范圍內,每個人都是平等的。
正當古希臘人用公民概念來描繪自己的政治實踐時,古中國也在使用君臣、君民、官民以及君子與小人等概念來表征人們之間的政治關系,但沒有出現公民這一概念。古羅馬帝國滅亡后,公民身份在西方國家也銷聲匿跡。漫長而黑暗的中世紀,教權、政權的雙重壓迫使公民不復存在,人權遭到了踐踏。中世紀只有神權、君權與等級特權,根本不存在人的權利。在這一時期,上帝是至高無上的存在,服從上帝成為每個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但人類爭取自身解放的斗爭并沒有停止過,11世紀末葉起,隨著城市的復興,公民身份又重現政治舞臺,并逐漸形成了現代民主理論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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