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權,成為文明社會中,尤其是當代歷史條件下的人們“應當享有的維持正常生活所必須的基本條件的權利”。關注社會、關注民生,可以幫助一個法律學人找到學習和研究的興趣。基于這一起點,本書沒有選擇忽略那些在“謀生”的人們,而是把謀生作為嚴肅的社會問題進行研究。同時,基于對生存權公共性和基礎性的認知,從法律規范和制度操作層面對非正當謀生行為的界限、社會救助機構的強制救助權及救助管理與社會保障制度做出系統安排。這也是完善我國非正當謀生群體救助法制的現實路徑。
簡言之,“非正當謀生群體救助及其規制問題研究”,基于對社會和民生的關注與關切,把那些為了生存而顧不上尊嚴的群體作為研究對象而建構起來的。如何描述這種“現象”?涉及什么問題?有什么意義?我們可以研究什么?這便是本書探討所在。
謀生需要一份職業,而一般提到職業,第一時間出現在人們大腦里的便是這樣的印象:穩定的收入、良好的工作環境、體面的工作方式、優雅的言談舉止……但是,你是否會想到另外一些人員:那些衣衫襤褸、成日成夜跪坐在路邊,在寒風中瑟瑟發抖的乞討者;那些一哄而上、你推我搡,搶著賣血求生存的底層生活人士;那些無依無靠,靠在街上撿拾可回收廢物來維持生活的拾荒者……看到他們,是避而遠之?還是鄙視?甚至是歧視?
在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我們應當如何應對那種基于生存危機或者生存困難,放棄尊嚴謀取生活資料的現象?本書將為你一一解答。
王志綱先生在《謀生:王志剛縱論人生之道》中講到,不管經濟起落,無論稟賦高低,誰都逃不開“謀生”這個話題。謀生,就是謀求生計,策劃生活。或者說,謀生是對人生的設計。
謀生需要一份職業,而一般提到職業,第一時間出現在人們大腦里的便是這樣的印象:穩定的收入、良好的工作環境、體面的工作方式、優雅的言談舉止……如果您是高級白領,您會每天穿著精致干練的西裝,安安穩穩地坐在寬敞明亮的辦公室里,就著一杯香濃的咖啡,輕輕松松地用電腦完成工作;如果您是白衣天使,您會每天微笑面對求醫的患者,救死扶傷,受人尊敬,享受良好的待遇;如果您是公務員,您會每天定時按點上下班,不用擔心下崗,代表國家執行公務,職業“體面”,辦事方便,而且享受公休假、退休工資、醫療保障等待遇。
但是,你是否會想到另外一些人員:那些穿著艷俗暴露的服裝坐在各個洗頭房、洗腳店里的女子;那些衣衫襤褸、成日成夜跪坐在路邊,在寒風中瑟瑟發抖的乞討者;那些一哄而上、你推我搡,搶著賣血求生存的底層生活人士;那些無依無靠,靠在街上撿拾可回收廢物來維持生活的拾荒者;還有那些找不到工作就在路邊擺攤的大學生;甚至是那些基于生存“急中生智”、“病急亂投醫”、逐步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違法行為人……看到他們,是避而遠之?還是鄙視?甚至是歧視?這個群體:為了謀取必須的生活資料,用某種難稱“體面”、不被接受甚至被鄙棄的方式去生存。本書姑且建構一個描述性很強的稱謂“非正當謀生這里的正當或者不正當,并不是以所謂的“合乎道德標準與否”來評判。目前“非正當謀生者”或者如祥林嫂,人們哀其不幸、怒其不爭;或者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或者不以為然、娛樂至上;抑或又茶余飯后、談談而已……姑且界定為“非常規”之意。下同。群體”來指稱這個群體。
對于這些人,或者說對于這樣的群體而言,社會分化加劇,資源有限,生存能力缺乏,生存方式單一……當生存成為問題的時候,“謀生”順理成章成為他們首要的任務。他們或者顧不上尊嚴與體面,或者選擇了“活著”或者“活下去”作為首要目標,其生存的方式與謀生的手段,游走于違法犯罪的邊緣。這個群體,這種現象應當引起人們的關注。
生存權,成為文明社會中,尤其是當代歷史條件下的人們“應當享有的維持正常生活所必須的基本條件的權利”。在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我們應當如何應對那種基于生存危機或者生存困難,放棄尊嚴謀取生活資料的現象?我們認為,關注社會、關注民生,可以幫助一個法律學人找到學習和研究的興趣。基于這一起點,我們沒有選擇忽略那些在“謀生”的人們,而是把謀生作為嚴肅的社會問題進行研究。
同時,需要說明的是,我們的研究基于這樣一個假設:每一個人的內心都有其尊嚴感。如果有一份更體面的工作,有不高但比較穩定的收入,他們會選擇體面的工作,放棄正在從事的不體面的工作……在此基礎,我們希圖通過觀察發現、描述解釋、尋求理論支持,進而立論:承認非正當謀生群體的生存權具有公共性和基礎性,并基于對生存權公共性和基礎性的認知,從法律規范和制度操作層面對非正當謀生行為的界限、社會救助機構的強制救助權及救助管理與社會保障制度做出系統安排,是完善我國非正當謀生群體救助法制的現實路徑。當前,民眾的需求已經邁向馬斯洛需求層次的“歸屬與愛、自尊和自我實現”的高級層次,建設民生政府是群眾的新期盼。這就要求政府變社會管理為社會治理、把一部分社會職能還給社會,政府要專注于提供公共服務,維護競爭環境,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協助政府承擔部分職能從而型構國家新的社會治理結構羅哲、趙林.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契約精神與協商政治[J].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5):54-56.。
簡言之,“非正當謀生群體救助及其規制問題研究”,正是基于對社會和民生的關注與關切,把那些為了生存而顧不上尊嚴的群體作為研究對象而建構起來的。如何描述這種“現象”?涉及什么問題?有什么意義?我們可以研究什么?當獲得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立項資助以后,這便成為我們的目標。
孟臥杰,教授,法學博士;江蘇現代警務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江蘇省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南京市政府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江蘇省第五期“333 工程”第三層次培養對象 ,省“青藍工程”(優秀中青年骨干教師);江蘇警官學院第三屆“教學名師”。現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項目課題研究。近年來在《社會主義研究》(CSSCI期刊)、《廣西社會科學》(CSSCI 期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等核心期刊以及公安學重要期刊《公安研究》等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 30 余篇,其中兩篇被人大報刊復印資料全文轉載;先后公開出版教材及編著作品叁部。
第一章導論
生存權是每個人最基本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第1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并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對一些個體,或者說對于一個群體而言,當生存成為問題的時候,“謀生”順理成章成為他們首要的任務。然而,社會分化加劇,資源有限、生存能力的缺乏,生存方式的單一,謀生儼然成為嚴肅的社會問題。生存權,成為文明社會中,尤其是當代歷史條件下的人們“應當享有的維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的權利”。我們無法忽略那些在“謀生”的人們。
謀生需要一份職業,而一般提到職業,第一時間出現在人們大腦里的便是這些。如果您是高級白領,您會每天穿著精致干練的西裝,安安穩穩地坐在寬敞明亮的辦公室里,就著一杯香濃的咖啡,輕輕松松地用電腦完成工作。如果您是白衣天使,您會每天微笑面對求醫的患者,救死扶傷,受人尊敬,享受良好的待遇。如果您是公務員,您會每天定時按點上下班,不用擔心下崗,代表行使國家權力,職業“體面”,人脈多,辦事方便,而且享受公休假、退休工資、醫療保障等待遇。但是,你是否會想到另外一些群體?
那些穿著艷俗暴露的服裝坐在各個洗頭房、洗腳店里的女子;那些衣衫襤褸、成日成夜跪坐在路邊,在寒風中瑟瑟發抖的乞討者;那些一哄而上、你推我搡,搶著賣血求生存的底層生活人士;那些無依無靠,靠在街上撿拾可回收廢物來維持生活的拾荒者;甚至是那些在路邊擺攤的找不到工作大學生……看到他們,我們應當用怎樣的態度對待他們?我們會用什么樣的眼光審視他們?是漠視?是避而遠之?還是鄙視?甚至是歧視?
第一節研究的緣起——問題意識與概念建構
一、問題的發現
1.關于“禁討區”之爭
在一些城市的繁華路段,尤其是口岸、火車站,長期在此乞討的流浪乞討人員人數眾多,有不少地方甚至出現強討惡要現象,組織、利用未成年人進行乞討和從事非法活動的情況明顯增加。一些流浪乞討人員結成幫派、團伙,劃地為界,爭奪地盤,嚴重危害城市社會治安秩序。有些流浪乞討人員不僅影響城市形象,而且破壞公益設施,甚至威脅市民安全。早在2003年,北京等地就有政協委員提出議案,建議設立“禁討區”引發討論。2004年初,深圳2004年元月8日,深圳市政府發布《關于依法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通告》,規定在公共場所強行討要的乞討行為可以實施治安處罰,在口岸、車站、碼頭、旅游景點、重大活動場所、機關辦公場及其他重點公共場所不允許乞討。、廣州、成都、南京、蘇州等城市為了加強城市管理,維護市民生活秩序與城市公共安全,率先設立了禁討區;隨后,青島、鄭州、大連等地相續效仿;同時上海、云南2005年云南省民政廳、公安廳、衛生廳、交通廳、殘聯及昆明鐵路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管理和救助的意見》,在全省范圍內把城市主要街道、車站、風景旅游區、機關、學校、涉外機構等周圍區域列為禁止乞討區。等地,劃定“禁討區”或“限討區”的舉動均引發激烈爭論。
反對設立“禁討區”的理由:首先,從法律角度來講,公權力的行使秉承著“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既然法律沒有授權政府設立“禁討區”,那么所有設立“禁討區”的做法都“與現行法律相違背”。如,時任北京市法制辦主任周繼東曾經表示:“乞討不是中國法律禁止的行為,中國是發展中國家,存在乞討現象是正常的”,而只有“當乞討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利益時才應該被制止”;其二,與其設立禁討區,還不如設立乞討區,學習美國、加拿大等國一些城市的做法,在城市劃出某一地方專門供乞丐乞討,讓慈善機構向其捐款、獻愛心。這樣做,將使流動乞討變成固定乞討,分散乞討變成集中乞討,無序管理變成有序管理,建議設立的地點在關外或城鄉接合部等地。最后,可能涉及憲法中的人權保護問題。乞討是一種生活方式,是人們的一種自由選擇的權利;法不禁止即自由;乞討不是人權,也不是目的,但以乞討為手段實現的社會“救濟權”卻是人權肖艷輝,王保慶.“乞討權”的法理分析——從人權和自由的角度[J].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5(1).。
贊成設立“禁討區”的理由:首先,“禁討區”的設立有利于維護公共秩序,在南京市的調查問卷中顯示,九成市民曾受到乞丐的騷擾,設置“禁討區”是為了城市居民利益著想。其次,社會就不應該倡導不勞而獲的乞討行為,而且大量的乞討人員聚集到公共場所必然會影響城市的市容環境,同時也會對治安造成不利影響。“禁討區”的設置也有利于讓職業乞丐擺脫對這份職業的依賴,更好地融入社會,用勞動換取生存的物質資料。再次,“禁討區”的設置能夠間接減少拐賣兒童的犯罪。不少乞討組織會“收購”被拐兒童讓其乞討以謀取利益,“禁討區”的設置打擊了民間的乞討組織,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減少拐賣兒童的犯罪。
我們認為,“禁討區”的設立畢竟只是一個治標的辦法。“禁討區”只是劃定了一定范圍禁止乞討,保障了該區域的公共秩序,將乞丐引導至郊區等偏遠地區,該偏遠地區的“公共秩序”同樣會面臨影響,乞討者的機會也大為減少。實際上,問題的實質和解決問題的關鍵是:國家應當切實履行義務、承擔起應當承擔的國家責任,只有幫他們根本生存問題,才能真正解決流浪乞討問題。例如:由有關政府部門為其基本生活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和適合他們的就業機會,讓這些公民及由其撫養和贍養的家屬,能夠通過自己的勞動在社會上立足。
2.“灰色職業群體”出現
2005年前后,多位記者就先后關注灰色職業群體的存在和擴展新華社記者郭奔勝,季明,鐘玉明.滬穗寧“灰色職業群體”呈現迅速擴大趨勢[J].內部參考,2006(5).,并不無憂慮地指出該群體是在“高空走鋼絲”李文華,王旭輝.灰色職業群體高空走鋼絲[N].市場報,2006-2-24,(第2版).。灰色職業群體引起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和擔憂。
隨著城市的不斷擴展,進城農民工及失業者逐漸增加,城市邊緣人的生存空間也在不斷地被擠壓。一些大中城市,以無證生產、違規經營為主要特征的“灰色職業群體”正迅速擴大。他們大多從事不符合城市管理要求或突破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的職業。有數據顯示,在上海有接近70萬從業人群是脫離政府管理范圍的;在廣州這個數字保守估計也有60萬左右;南京有40萬左右老言.城市邊緣的“灰色職業群體”[J].西部大開發,2006(4).。全國其他一些大中城市也大同小異。他們或者是因為對城市管理的“高門檻”、政策以及行業管理的“一刀切”現象有強烈的抵觸情緒;或者是他們徘徊在城市弱勢群體和犯罪群體的中間地帶,常常比較隱蔽,與二者共同構成了新時期城市社會風險群體。
現實生活中,有許多從事游走在黑與白之間的灰色職業的群體。老言先生觀察總結了一下:黑車司機碰運氣掙錢、職業排隊人靠耐力生存、拾荒大軍鉆市場空白立足、酒水掮客空手套白狼、醫藥代表靠賄賂求生存、“性工作者”在掃黃中堅挺發展老言.《城市邊緣的“灰色職業群體”》[J].西部觀察,2006(4).……然而目前我國沒有關于灰色職業群體的法律定義。有學者認為,灰色職業群體大多從事不符合城市管理要求或突破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的職業,其主要特征是無證生產和違規經營,包括黑車司機職業排隊人拾荒大軍酒水掮客醫藥代表和地下性工作者同上。也有學者提出,網絡灰色群體不限于上述的范圍。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絡中不斷出現基于社會需求的新興細分職業,從而衍生了尚未完全納入國家社會管理體系之中、自發性無序發展缺乏監管的網絡灰色職業,如具有團伙性、虛擬性、惡意性和威脅性等特征的“網絡中間人”袁源、張永汀.職業差評師——游離于法律與規則邊緣的網絡灰色職業群體[J].中國青年研究,2014(6).。也有相關學者對“灰色職業群體”的“灰色”做出具體歸納:第一,法律規定不明確(這里指廣義上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第二,沒有明確禁止性規定,但不符合國家政策導向或者監管部門內部要求的;第三,一些部門規章、行業規定,但實際上沒有被認真執行的;第四,一些已經過期(有新規出現),但是未被廢止的規定林鶯.如何看待灰色行業[J].知乎,2013(9):2.。
3.關于“賣淫合法化”的爭議&鳳凰衛視《野百合也有春天》
我國社會學家通過多年來艱難的社會調查,已掌握了翔實材料,表明我國的地下“性產業”連帶一批旅館業、娛樂業,是一種具有相當規模的產業了。有一支數量可觀的“性工作者”隊伍為這個產業服務,而且隊伍還在不斷擴大之中。這些工作者分為“二奶”、“婆”、“陪女”(歌廳、舞廳、餐廳的坐臺和出臺)、“叮咚小姐”(住店通過電話拉客)、“發廊妹”或“按摩女”(以洗頭洗腳、按摩為名服務的)、“街妹”(在賓館、娛樂場所、電影院門前拉客的)、工棚女”(與外來民工住一起的)等七個層次,從高到低,服務也不盡相同。
支持者的理由主要包括,其一,賣淫合法化減少性病的發生率;其二,賣淫合法化可以保護從事性工作者的權益,她們愿意選擇這樣的一種生活方式,并且把這個作為她的職業,那么應該把她們組織起來保障健康,安全地交易,不應該再判處死刑,甚至不應該定罪;賣淫合法化減少強奸犯罪(遲夙生);此外,賣淫只是道德方面的譴責,從法律上來說,兩個人進行性交易,沒有傷害到其他人,為什么要視為犯罪呢?(詹婷)
反對的理由主要是:其一,賣淫嫖娼,和賣淫合法化對人文環境有害;其二,讓性病散布更廣,即使性交易合法化,和規定了性交易過程中的方方面面。但在中國現有資源下根本不可能在此得到有效的監管。有人類比和參考食品安全和環境保護領域,政府部門的監管很難跟得上;其三,跟世界的潮流相反,原來有一些賣淫合法的國家,這幾年都在取消,我們不能夠反其道而行之。(李東生);其四,賣淫如果成為風氣,會讓更多女性加入到這個圈子,最后,有人甚至認為賣淫是人類有權操控自己的身體。
其實,我們假設:如果能夠像新中國成立之初,取締“青樓業”的同時,進行勞動改造,進行勞動技能培訓,安置新崗位、發給盤纏路費——那么,這一群體也會重拾尊嚴、積極追求有尊嚴感的體面生活。
4.深圳掃黃示眾游街事件
新聞報道,2006年11月24日,深圳警方展開長達六十日大規模掃黃行動,11月29日先后拘捕167人并在數千人圍觀下公開讀出他們的姓名和籍貫,游街示眾。示眾疑犯全部戴口罩,面部幾乎被全部遮住,僅留一雙眼睛在外。這就是社會各界沸沸揚揚的“深圳掃黃示眾游街事件”。
支持者認為:一個人犯法或犯罪,不僅應該在法律上付出代價,在道德上同樣也應該付出代價;深圳警方的作為,提高人們對非法事件的關注度;示眾疑犯面部幾乎被全部遮住,說明警方保留了示眾疑犯一部分的人格權,此舉只是讓疑犯收到道德的譴責。
反對者認為: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下發《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明令要求(對死刑罪犯)不準游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準游街示眾。
2010年,公安部下發通知制止將違法人員游街示眾行為。該通知態度鮮明:“將違法人員游街示眾”屬濫用權力的行為。此舉嚴重傷害憲法規定公民擁有的名譽權和人格權。游街示眾為古代刑法的一種陋習,與現代法治精神和人權觀念不相符,應當摒棄和杜絕。我們認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行政是基本要求;法不授權即禁止,是權力運行的規則。但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帶給我們的疑問是:執法部門之前的掃黃,其初衷也許是為了打擊賣淫嫖娼,但詞句之所以引發廣泛爭議,還因為游街示眾這種方式不僅嚴重侵犯了他們的人格權,而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更重要的是提醒人們:執法的理念和執法的手段是否有助于實現執法的目標?例如:對于在大眾澡堂通過提供色情服務賺30元或者50元的當事人,處以治安罰款500元時,我們的糾偏行動能否達成目標?顯然,對于輕微違法行為,尤其是帶有謀生目的的非正當行為,我們不能一味打擊、簡單除暴地強調管理和懲戒,而應當找到問題的根源和實質,進而尋求最好的治理路徑。
5.用工荒現象
近年來,各地出現用工荒現象,是最具中國特色的新現象:一邊是人口最多的國家,一邊卻企業招不到人。根據相關數據資料可以發現,就我國范圍來看,近年來連年發生的“用工荒”主要集中在制造業和服務業等行業之中,態勢也愈發嚴重。以下便是相關數據資料:石市餐飲協會:截至2008年底,石市大大小小的飯店共10147家,2009年來又增加10%。餐飲行業出現自2005年來最大用工缺口,據協會粗略統計,幾乎每家飯店至少要缺一名服務員,用工缺口已達上萬人商雅靜.石家莊餐飲業現五年來最大用工荒[EB/OL].新浪網,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dfjj/20091203/13537051683.shtml.。浙江省人力資源市場:7月份的供求報告顯示,企業總需求人數60.3萬人,而同期的求職總人數卻只有35.4萬人,用工缺口達到25萬人。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最新統計顯示,到7月底,江蘇省新增就業人數66.5萬人,月均增長9.5萬人,尤其7月份單月新增就業人數達到13.3萬人,已恢復到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前的水平。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數據顯示,7月份上海實際凈增就業人數約3.9萬人,比6月份的1.8萬人增長了一倍多。
廣東省統計局:對全省598家企業開展的季度用工情況重點調查數據顯示,2009年二季度末,廣東企業員工總數比上季末新增加6.29萬人,企業用工需求總體呈增長趨勢梁鋼華,扶慶.廣東企業用工需求總體增長[EB/OL].新華網,http://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photo/2009-08/09/content_17344063.htm.。家政服務業:全北京家政服務人員需求量達到121.6萬人,實際服務人員只有53.78萬人,總缺口達到67.82萬人。其中,保姆缺口25.7萬人,保潔、小時工缺口達到21.49萬人。這樣的供需矛盾在春節期間表現更為突出。2009年9月9日《中國青年報》報道:“民工荒”再現珠三角。東莞等地最新用工指數是1.5,即企業需要1.5個職工,市場只能提供1個勞動力,用工缺口超過30%。”無獨有偶,江蘇同日的《新華日報》也報道:“僅蘇州工業園區用工缺口就達5000人尹衛國.“民工荒”將促使用人單位轉變觀念[J].中國工運,2009(11):57.”……“2012年春節前北京很多家政公司提前引進大批替班保姆,以緩解雙節保姆用工荒李松.返鄉潮引發用工荒家政公司開找“替班保姆”[EB/OL].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12/10/c_124075109.htm.。”
一方面是招不到工人,另一方面又是大批的非正當謀生群體或者灰色職業群體,是什么原因導致了這一現象的產生?其中是否有價值觀念、就業觀念和勞動觀念的因素?
……
基于上述問題和現象,我們進一步追問:人權成為通用的話語體系,保障人權成為基本準則,每一個人都有“活著”的權利。那么,“因生計所迫的謀生手段”可不可以“稍微越軌”?或者說放棄尊嚴感、通過“不太體面的方式”去獲得起碼的生活資料,是否能夠獲得理解、尊重甚或支持?基于這樣一種問題意識,我們試圖建構一種概念或者術語,來表述那種“不放棄尊嚴感而努力活著”的人們的行為。形成了“非正當謀生群體”這樣一個概念,進而建構了這樣一個課題——“非正當謀生群體的救助與規制問題研究”。
二、問題梳理提煉和概念的建構
“通過非正當手段謀生”的現象,其存在作為一種客觀事實,正在影響社會安定,增加社會管理成本,波及民生,影響社會主流價值觀,甚至破壞社會核心價值觀;這種現象還會挑戰國家公權力,給立法、行政、司法帶來難題。通過非正當手段“謀生者”的社會生存目標的正當性和謀生手段的乏正當性之間產生的巨大反差,使得非正當謀生者的行為糾偏、權利保障和救助機制問題成為現實的課題。以憲政為基礎,以人權為依歸,在對于非正當謀生群體進行法律規制的同時,必須承認其目標的正當性,并履行國家義務保障其生存權、發展權。
“非正當謀生群體救助及其規制問題研究”這個課題,其“梳理提煉和概念建構”的過程概述如下。
第一步:憲法平等保護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是憲法平等權的依據和表現。基于公民的憲法平等權原理,憲法保護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
此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的一項公約,也是國際人權公認的保障。世界人權宣言內容包括:第一階段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第二階段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再達成一個同時包括兩階段的公約是很難在國際上達成共識的。另外,像資本主義國家如美國會比較關心公民和政治權利,而共產主義國家則偏向于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為解決這個問題,于是撰寫了兩份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步:憲法權利——生存與生活、謀生與牟利
生存與生活不是一個層次,主體的目標和要求也不同。謀生與牟利也不是一個層面:謀生是為了生存,牟利者是為了滿足貪欲。對一些人,或者說對于一個群體而言,當生存成為問題的時候,“謀生”順理成章成為他們首要的任務。然而,社會分化加劇,資源有限、生存能力的缺乏,生存方式的單一,謀生儼然成為嚴肅的社會問題。生存權,成為文明社會中,尤其是當代歷史條件下的人們“應當享有的維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的權利”。我們無法忽略那些在“謀生”的人們。
但是,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心理需求會隨著經濟狀況的變化而有所變化。所以,謀生者在解決最低層次的目標和需求之后,可能轉化為滿足更高層次的目標和需求;謀生者的行動可能進一步轉化為牟取暴利的行為。“非正當謀生群體的救助與規制問題研究”成為我們努力的目標。
第三步:現象追問——為了生存可不可以“不擇手段”
(王志綱工作室)“首席策劃”王志綱說:“不論東西方,老板行為的操守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具體的生存環境,而非個人的品德!”那么,為了生存,可不可以“不擇手段”?如果可以,那么選用了“非正當的手段”而謀生的行為應當如何應對?
“非正當”這是一個描述性很強的表達;而且給人強烈的價值判斷色彩。“非正當”與“謀生”的組合,就更容易受到人們的質疑和警覺。但是我們無法忽略的是:改革開放以來,催生了一大批采取非常規的、或者說不太體面的手段或方式謀生的人群;其生存的需要得不到理解和支持,反而會受到社會的鄙夷和唾棄;得不到法律的認可,甚至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懲罰……我們將這類現象描述為“非正當謀生”、把這個群體表述為“非正當謀生群體”。
第四步:現象再追問——目的正當性與手段非正當性的錯位
“目的正當性”和“手段的非正當性”之間的錯位,引發爭議,甚至可能造成社會沖突。一方面,涉及憲法賦予的公民的“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涉及“每一個人有尊嚴地生活”的社會發展目標,關乎“國家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的莊嚴承諾,非正當謀生群體的生存權訴求具有“憲法上的正當性”;另一方面又涉及社會公共治理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非正當謀生群體的謀生方式和謀生手段,具有“行政法上的乏正當性”以及“民法上的非正當性”。我們還發現,社會角色已經邊緣化的非正當謀生群體,有的正在引發爭議,甚至則已經或者可能造成社會沖突。
正因為如此,非正當謀生群體的生存權及其實現方式的確認和保障,成為我國人權法學和行政法治研究的重要課題,順理成章。
第五步:出路選擇——發展生產力、幫助和救濟
公民基本的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及其保障,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權利的重要內容注:很多學者,如楊春福、龔向和、程亞萍等,都習慣用“經社文權利”指稱公民基本的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這是本課題建構的基礎,也是立論賴以存在的源頭和出路。其一,公民享有維持其身體所必需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權。第十四條規定,“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其二,涉及憲法賦予的公民的“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即物質幫助權和獲得社會救濟的權利,它涉及“每一個人有尊嚴地生活”的社會發展目標,關乎“國家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的莊嚴承諾。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正因為非正當謀生群體的生存權訴求具有“憲法上的正當性”,因此,盡管其謀生方式和謀生手段,具有“行政法上的乏正當性”以及“民法上的非正當性”,基于憲法的國家根本法的地位以及權利的范疇與層次性理論,對非正當謀生群體的“社會救助”成為國家義務;對非正當謀生群體“謀生手段和方式”的“規制”,則成為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和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