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比較視野下的宅基地法律改革/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社科文庫》編著者于霄。 中國宅基地市場流轉的問題卻并不是一個是非問題,而是一個程度問題——即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何種程度上、以何種方式、逐漸開放流轉。在這一點上,英國19世紀的土地法改革給予了我們很多啟示。在18世紀末19世紀初,英國面臨著土地流轉的嚴重問題。本書的研究為研究和我國土地改革實踐提供一些有用的理論和經驗。
生于1982年,山東棗莊人。山東大學法學、英語雙學士(2005),山東大學法學碩士(2008),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2011)。現工作于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曾獲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著有《1925年英國財產立法改革研究》和《英國土地登記法律制度史研究》,譯有《誓言:奧巴馬與最高法院》和《我知道籠中鳥為何歌唱》等,并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多篇。
編委會名單
總序
前言
自序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權的福利性
一、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具有福利性
二、福利性的語義辨析
(一)福利性與無償性
(二)福利性與身份性
(三)福利性與無期限性
(四)福利性與不可流轉性
(五)福利性與私權性
三、福利性語境下的法律改進
(一)福利性允許一定條件下的有償使用
(二)福利性要求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進行更明確的規定 編委會名單
總序
前言
自序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權的福利性
一、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具有福利性
二、福利性的語義辨析
(一)福利性與無償性
(二)福利性與身份性
(三)福利性與無期限性
(四)福利性與不可流轉性
(五)福利性與私權性
三、福利性語境下的法律改進
(一)福利性允許一定條件下的有償使用
(二)福利性要求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進行更明確的規定
(三)福利性要求宅基地使用權的期限不能超出自然人終生范圍
(四)福利性決定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實現完全的市場流轉
四、趨勢、沖突與制度再生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權的市場流轉性
一、權利演進:福利性的緣起
二、禁令轉變:從禁止到限制
三、執行現狀:市場化的沖擊
(一)各地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情況
(二)法院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處理
四、研究傾向:效率與農民利益
(一)宅基地流轉有利于土地資源有效配置
(二)宅基地流轉有利于農民的經濟利益
(三)宅基地流轉有利于城鄉一體化
五、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困境的實質
(一)研究尚未解決的問題
(二)矛盾、困境與權利結構
六、結論:合理解決方案的必備要素
第三章 宅基地改革的中英比較
一、中英比較的基礎
(一)權利享有的身份性
(二)權利時限不確定
(三)受讓人保護不足
二、英國現代土地法改革的應對
(一)登記改革
(二)權利結構簡化
(三)越位制
三、我國宅基地改革的思路
(一)逐步推行強制登記制度
(二)明確宅基地使用權的期限
(三)以經濟受益代替土地受益
第四章 英國地產權越位制度的建構與發展
一、“越位”的意涵
二、地產權越位制度的產生
(一)制度背景
(二)前期改革
三、1925年《財產法》的越位機制
四、越位制的發展:“更高權益”
五、對抗受讓人的更高權益
六、對抗地產權人的更高權益
七、越位權與更高權益的辨析
八、越位制與我國相關制度的區分與比較
第五章 宅基地信托的基本法律問題
一、研究綜述
二、信托的起源
三、信托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一)信托與民事代理
(二)信托與行紀
(三)信托與第三人利益合同
(四)信托與股份投資關系
四、信托制度的價值
(一)締約成本
(二)履約成本
(三)違約成本
五、信托的成立與生效
(一)信托的成立
(二)信托的生效
六、信托財產的歸屬
七、信托受益權的性質
(一)物權說
(二)債權說
(三)混合說
(四)獨立權利說
(五)受益權應當劃歸物權的分析
八、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一)信托財產的非繼承性
(二)破產財產之排除
(三)強制執行之禁止
(四)抵消之禁止
(五)混同之限制
(六)信托財產的有限責任
九、信托的登記
十、保護信托
第六章 宅基地信托的設計與推進
一、宅基地信托要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利益引導與自愿原則
(二)制度性推進而非實體性推進
二、我國現在的農村土地信托情況
(一)浙江省紹興縣的返租倒包
(二)貴州省安龍縣的土地轉包
(三)湖南省瀏.陽市的混合制
三、宅基地使用權信托的整體設計
(一)宅基地投資信托
(二)宅基地管理信托
四、宅基地使用權信托的受托人
(一)信托公司
(二)一般受托人
五、宅基地使用權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六、宅基地使用權信托的登記
七、宅基地使用權信托的影響
附錄一我國宅基地使用權立法體系
附錄二我國信托相關法律法規
附錄三英國相關法律(節錄)
參考文獻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