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社會服務機構為對象分為十章:第一,以基礎知識為基點來傳授動態(tài)的可持續(xù)的行政過程和管理方法。全書由社會工作行政基礎、社會工作行政過程和社會工作行政管理方法三大部分組成。第二,開門見山,知識點清清晰,令學習者一目了然。第三,強調行政和管理的一般理論和管理工具在機構社會工作行政上的應用,使命、項目管理、督導和實習等突出社會工作的專業(yè)視角。第四,課程輻射效果強,可與實驗和實習課程結合起來進行授課。也可以綜合個案工作、小組工作和社區(qū)工作的方法,開展社會工作行政學習。
本教材適用于各類高校的社會工作專業(yè)和公共管理學科的學生和教師們使用,同時,可供社會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管理人員培訓使用,對政府機構中從事社會工作與社會管理的部門及人員和對社會工作專業(yè)感興趣的讀者也會有很大的幫助。
時立榮,博士,教授,北京科技大學社會學系主任,博士生導師,教育部全國高校社會學類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學會社會福利專業(yè)委員會理事、中國社會工作教育協(xié)會理事。主要研究領域為非營利組織管理、社會企業(yè)、社會工作、科技與教育管理。主講“社會工作行政”、“組織社會學”等課程。作為課題負責人主持“新時期我國社會企業(yè)運作模式研究” 等國家社會科學規(guī)劃基金3項, “北京市老年社會服務機構管理現狀與對策研究 ”等北京市社會科學規(guī)劃基金項目多項,發(fā)表學術論文50余篇。
第一章 社會服務機構
第十章 社會服務評估
第一節(jié) 社會服務評估概述 215
第二節(jié) 社會服務評估的基本要素 219
第三節(jié) 社會服務評估的一般過程 224
第四節(jié) 社會服務評估的倫理議題 232 第一章 社會服務機構 第一節(jié) 社會服務機構的基本概念 2 第二節(jié) 社會服務機構的使命 6 第三節(jié) 社會服務機構的公信力 11
第二章 社會工作行政基礎 第一節(jié) 社會工作行政的一般概念 16 第二節(jié) 社會工作行政的價值與倫理 19 第三節(jié) 社會工作行政的功能 21 第四節(jié) 社會工作行政環(huán)境 24 第五節(jié) 社會工作行政學科的基礎與發(fā)展 27
第三章 決策與計劃 第一節(jié) 決 策 34 第二節(jié) 計劃 46 第三節(jié) 戰(zhàn)略規(guī)劃 55
第四章 組 織 第一節(jié) 組織要素與組織結構設計 68 第二節(jié) 組織結構類型與運作 73 第三節(jié) 社會服務機構的理事會制度 77 第四節(jié) 控制 81
第五章 領導與溝通、激勵 第一節(jié) 領導 94 第二節(jié) 溝通 104 第三節(jié) 激勵 112
第六章 項目管理 第一節(jié) 社會公益服務項目 124 第二節(jié) 項目管理 128 第三節(jié) 項目管理的職能領域 131 第四節(jié) 項目論證與項目申報 139
第七章 督導管理 第一節(jié) 督導的角色定位 151 第二節(jié) 督導的內容與模式 156 第三節(jié) 督導的過程和方法 161
第八章 社會工作人力資源管理 第一節(jié) 員工管理 168 第二節(jié) 志愿者管理 175 第三節(jié) 實習管理 181
第九章 財務管理 第一節(jié) 社會服務機構的籌資管理 194 第二節(jié) 資金管理 199 第三節(jié) 成本和費用管理 205 第四節(jié) 財務信息透明管理和財務審計 208
第十章 社會服務評估 第一節(jié) 社會服務評估概述 215 第二節(jié) 社會服務評估的基本要素 219 第三節(jié) 社會服務評估的一般過程 224 第四節(jié) 社會服務評估的倫理議題 232
第七章 督導管理
在社會服務機構中,督導非常重要。一線工作者常常會面臨一些難題和困境,需要督導者給予專業(yè)性的指導和幫助,以化難解困。下面的這段對話是督導者回答社會工作者的疑問:“社工問:在隱蔽青少年輔導方面,案主僅愿意跟社工在網上保持聯(lián)系,對社工上門做家庭探訪十分反對,表示不接受。同時,案主自我保護性強,十分不愿意談及個人及家庭事務,收集數據十分困難,基本上得不到有效、準確的數據,很難對案主進行有效評估,服務開展進度緩慢。請問,要如何應對此類案主?督導答:案主不愿意與社工直接接觸,也不愿意社工接觸其家庭成員及提供較深入的數據,在社工服務里是很普遍的現象。原因是什么呢?也許社工常常有一個錯覺,就是覺得自己是一個助人者,是幫助對方的,而且是無私的,對方既然來求助,就應該敞開胸懷,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才是道理。這樣不說,那樣不說,我怎么幫助你呢?我覺得,在社工這里可能有兩個認識上的盲點:首先,案主在接觸社工之時,不論是在電話里聊還是直接面見,社工對案主來說都是一個完完全全的陌生人,這個人際距離是客觀存在的,是十分正常的。要經歷些什么才能跨越這個距離呢?咱們只要回憶一下剛上大學一年級時,第一天與同桌接觸,要花多久彼此探索才能夠交心,就可以略知一二。但案主的情況又不比同窗,前者往往帶著一些人際創(chuàng)傷來敲社工的門。我常常說,一個人向別人求助是需要很大的勇氣的。再者,一般人往往是先試盡了能試的非正式系統(tǒng)(informal system),如同學、朋友、師長、父母等,才來到社工這個正式的系統(tǒng)(formal system)求助。我們也能想象,經歷了在非正式系統(tǒng)求助無功而返的過程,案主往往已是重復了問題/事件好幾遍,可能已受過第二次、第三次,甚至更多次的再傷害,也就成了驚弓之鳥,又或許對解決問題的信心跌至最低點。在這個情況下,社工能理解案主為什么不與你合作嗎?怎么去處理呢?又是那一堆的‘老話’:要同理,要深層聆聽,要接納和支持,要給案主時間與空間,要建立信任的關系等——重要的是讓案主制訂他的‘工作時間表’,而不是跟從你的時間表。因此有人說過,從這個角度看,輔導工作里真正意義上的‘自愿’案主(voluntary client)可能只是一個‘神話’(myth)。信焉?”當然,上面這種答疑解惑只是督導工作中的一個組成部分,除此之外,督導工作還包括為被督導者提供資源和人際關系支持等諸多內容。
對于社會服務機構的管理來說,督導是一個關鍵要素,它可以指導被督導者有效完成機構的既定目標,提高機構的效率;可以幫助被督導者提高完成工作所需要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能,帶領被督導者為服務對象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可以幫助被督導者建立對專業(yè)工作的成就感、價值感以及對機構的認同感與歸屬感。
社會工作一向重視督導工作。在早期的社會工作實踐中,督導便已出現。例如,在19世紀末期,“慈善組織會社”(The 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形成了學徒式的督導方法,讓經驗豐富的資深工作者來指導新工作者,通過這種方式讓新工作者學習如何進行會談、診斷、記錄以及制訂工作計劃等。隨著專業(yè)社會工作和社會福利的發(fā)展,社會工作督導的模式和方法日益豐富、成熟、規(guī)范。
值得注意的是,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外社會工作實務越來越重視督導的管理功能,而國內自20世紀90年代出現社會工作專業(yè)以來,社會工作專業(yè)發(fā)展迅猛,社會工作專業(yè)服務也逐漸興起,但無論是社會工作教育中的督導,還是社會服務機構中的督導,都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發(fā)展相對滯后,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工作專業(yè)服務的質量以及社會工作的專業(yè)化發(fā)展。
第一節(jié) 督導的角色定位
在社會工作領域中,督導具有教育、訓練、監(jiān)督等多重含義。不同的社會服務機構對督導的角色要求以及對督導的職責規(guī)定存在一定的差異,但不管這些要 求和規(guī)定有多么不同,督導工作的目的和功能總體上是一致的。
一、督導的定義
美國《社會工作百科全書》收錄了阿爾弗雷多卡杜山對社會工作督導(supervision in social work)的定義,即:“社會工作督導者是機構的行政人員,機構授權他(或她)指導、協(xié)調、提高和評估被督導者的工作。為了完成這一職責,督導者要與被督導者形成一種積極的關系,以此為基礎,發(fā)揮行政、教育和支持功能。督導者的最終目標是,依照機構的政策和程序,盡可能為機構服務對象提供數量和品質都最好的服務。” 這一定義強調了督導者的身份是社會服務機構的行政管理人員,督導者對被督導者的工作負有責任,督導活動的最終目標是通過提高被督導者的服務水平,為機構的服務對象提供質和量均優(yōu)的服務。另外,這一定義特別強調,為了督導功能的發(fā)揮,督導者與被督導者之間要建立積極的工作關系。
在美國,社會工作督導的一個核心理念是訓練有素、具備更多知識和技巧的專業(yè)人士指導其他掌握較少知識和技巧的人員,以助其開展實務,獲得成長。盡管督導有許多不同的模式,但督導者與被督導者之間建立積極的工作關系(positive supervisor-supervisee working relationship)、督導者與被督導者雙向互動(parallel process)以及督導者的文化勝任力(cultural competency)是被普遍強調的。
《加拿大社會工作百科全書》在對督導的定義中首先就強調了督導是一種關系(relationship),這種關系在助人過程中被當作一種工具來使用。更進一步地說,督導在臨床社會工作中是“督導者與被督導者互動的過程,督導者被指派去幫助和指導被督導者在教育、行政以及支持領域里的實務工作”。簡言之,督導是督導者在實務領域中幫助被督導者的一種互動關系。
在我國的社會服務機構中,社會工作督導也強調經驗豐富的資深工作者對初級社會工作者以及實習生的指導和幫助,在督導的理念和目標上與西方國家相似,但督導者與被督導者之間積極的工作關系以及督導者的文化勝任力并不像西方國家那樣被強調。例如,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yè)水平考試教材對社會工作督導的定義是:“專業(yè)訓練的一種方法,它是由機構內資深的工作者,對機構內的新進入的工作人員、一線初級社會工作者、實習學生及志愿者,通過一種定期和持續(xù)的監(jiān)督、指導、傳授專業(yè)服務的知識與技術,以增進其專業(yè)技巧,進而促進他們成長并確保服務質量的活動。”這一定義指明了督導者與被督導者的身份、督導的目的,但沒有提及督導者與被督導者之間建立積極的工作關系的重要性,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當前我國社會服務機構中的督導具有明顯的行政等級色彩,督導者與被督導者之間的工作關系在實踐中很容易成為一種指揮和從屬的領導關系。在此意義上,西方國家對社會工作督導特質的強調對于我們思考和完善我國社會工作督導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