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章 緒 論
1.1 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背景
1.1.1 國際科技合作的必要性
1.國際科技合作的發展歷程
公元前12 世紀, 我國的蠶絲技術由連接歐亞大陸的“絲綢之路” 陸續傳播
到了歐洲、西亞和中亞等地, 而且我國的四大發明也是通過這條路傳播到世界各
國的。這說明國際科技合作已經具有較為悠久的歷史。在國際上, 1662 年英國
皇家學會的成立以及羅伯特? 波義耳實驗室向外國學者的開放等, 這些都是現代
國際科技合作開始的標志[1 ] 。1784 年蒸汽機在工業產業以及交通技術上的廣泛
應用, 使得不同國家的人們可以“越洋渡海” 來進行學術交流與合作, 因而人類
社會的發展開始突飛猛進[2] 。20 世紀初, 英國劍橋大學卡文迪什實驗室就有許
多科學家來自于不同的國家, 這些科學家聚集在一起共同進行學術的鉆研和思想
的交流等, 這也象征著大學、科研院所之間的國際科技合作初步形成。但早期的
國際科技合作主要以民間合作為主, 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科技合作鳳毛麟角。
科學發展到大科學時代之后, 新的發現與發明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涌現, 很大
程度上提升了世界生產力的發展與人類社會文明的進步, 因而國際科技合作得到
了飛躍發展。雖然國際科技合作在國際政治環境中既存在合作又存在競爭, 但由
于國際科技合作對人類社會進步具有不可輕視的作用, 對國際科技合作各個參與
方的經濟、科技發展都有不同方面的提高, 因此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政府部門
都開始紛紛制定國際科技合作的發展戰略, 并支出龐大的經費以鼓勵本國科技專
家參與到國際科技合作中去, 并吸引國外科技專家、科技學者參與到本國的科技
研發中來, 以保持其在國際科技領域的領先地位。部分國家國際科技合作經費投
入狀況。
特別是在今天, 學科之間的滲透日益緊密, 科技合作已經延伸到國家的各個
科研環節, 各國之間的科技合作已經不單單是科學家以及自然人之間的個人交
流, 而是大型工程、項目之間的合作; 國際科技合作的參與主體也不再僅僅是科
學家、大學以及科研機構。國際科技合作已上升為各國政府之間的官方行為, 從
而使得國際科技合作向縱深兩個層次全面發展。在這種背景下, 一些由全球科學
家參與的大科學研究項目開始成為國際科技合作的標志3[ ] ,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
就是1942 年美國開始研制原子彈的“曼哈頓計劃” 。這一計劃動員了15 萬人,
耗資20 億美元, 顯示出大科學時代科學計劃項目的浩大規模。可見, 隨著大科
學時代的到來, 各國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不僅規模宏大, 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人
力、物力和財力[4] 。但同時, 由于國際科技合作的發展在很多方面提高了科技進
步的速率, 促使一個國家科技知識的創新、擴散、轉移和運用的效果越來越顯
著, 因此, 國際科技合作的快速發展必然成為一種趨勢。
我國政府在1978 年做出改革開放重大決策的同時, 把加強國際科技合作當
做國家科技事業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之后, 我國按照“平等互利、成果共
享、保護知識產權、遵從國際慣例” 的原則, 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國際科技合作。
改革開放30 多年來, 在相關政策的指引下, 我國國際科技合作逐漸發展壯大并
走向成熟, 國際科技合作的形式已從一般性的學術交流、技術引進, 上升到合作
研究、合辦科研機構以及參與和發起國際大科學計劃的新階段, 初步形成了全方
位、多層次、廣領域、高水平國際科技合作的良好局面。截至2010 年, 我國已
與152 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科技合作關系, 同其中97 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104
個政府間科技合作協定, 已在46 個國家的69 個駐外機構派駐了141 名科技外交
官, 加入了200 多個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組織, 初步形成了較為完整的以政府間
科技合作框架為主體的多元化合作[5] 。近年來, 我國出國參加國際科技合作的科
技人員每年達8 萬人次, 前來我國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國外科技人員達6 萬人
次; 我國的國際科技合作研發經費在過去5 年間累計達84.4 億元。通過開展上
述一系列的參與國際科技合作的活動, 我國在促進環境保護、農業科技、公共安
全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技術進步, 獲得了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另外, 國
際科技合作已經成為我國外交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 并且其服務國家外交的作用
也在日益顯現。總之, 新中國成立60 多年來, 我國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蓬勃發
展, 已成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實現跨越式發展的有效手段, 為我國科技進步、經
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撐, 在國家總體外交中發揮了獨特作用。
2.國際科技合作的必然性
縱觀以上國際科技合作的發展歷程, 可以看出, 面對激烈的國際競爭, 要實
現經濟跨越式發展, 開展國際間合作與交流具有必然性。
(1) 各國技術領先優勢上的差異, 促成國際科技合作的實施。
在以知識為中心環節的經濟大背景下, 國家之間的競爭不僅是經濟的競爭、
人才的競爭, 更是搶奪知識產權以及科學技術的競爭。隨著國際科技合作問題從
停留在微觀企業技術創新延伸到宏觀的國家科技合作系統建設, 從國際科技合作
的一般理論研究上升為國際科技合作和改善國際科技資源配置的研究, 世界范圍
內競爭的中心點也開始從生產、市場逐步過渡到研究與技術開發、知識創新方
面, 因此, 彌補國與國之間在技術上的差距就成為參與國際競爭的重要內容, 而
國際科技合作則是彌補技術差距的關鍵方式[6] 。
由于技術的開發與應用都是與各國的資源條件、技術水平和經濟基礎相結合
的, 因此, 我國開發的很多技術都更適合于第三世界國家的需要。在這種情況
下, 對于既是技術出口國也是技術進口國的發達國家而言, 如果其不重視我國在
經濟和科技領域中的領先優勢, 不與我國開展科技合作, 則很難進入我國市場,
即使進入也會因為不適應我國市場而被陸續淘汰。同樣, 對于我國而言, 我國也
更需要通過國際科技合作實現技術的引進, 彌補與發達國家的技術差距。
(2) 各國生產要素稟賦不同, 使得國際科技合作成為必然。
生產要素包括資本、技術、勞動力和資源四大類, 由于自然環境、地理位
置、人口資源等方面存在的差異, 致使各國在生產要素方面也存在較大不同。一
個國家國際科技合作的發展能力取決于其對于其他國家相應資源的擁有和利用情
況, 但是任何一個國家的資源數量總是有限的, 也沒有一個國家在生產要素上能
全部自給自足, 即使是最發達的國家也不例外, 這就造成了經濟發展瓶頸[7] , 而
國際科技合作正是打破這一瓶頸的重要方式。國際科技合作促進了有限的科技資
源在更廣闊的國際范圍內進行優化配置, 通過看不見的手, 也就是市場, 將其配
置到最需要的地方去, 使國家拓寬其科技資源的獲取渠道, 進而促進國際科學技
術研發與應用能力的提高[8] 。因此國與國之間在生產要素稟賦方面存在的差異,
使得世界范圍內開展國際科技合作成為可能。具體而言, 我國科技經費比較短
缺, 但科技人才濟濟; 而發達國家科研經費一般較多, 但科研人員的工資支出卻
占科研經費的很大一部分。因此我國憑借所擁有的技術、人才和較低工資等方面
的優勢, 完全可能與國外政府和企業達成國際科技合作協議[9] 。
(3) 我國科技水平總體相對較低, 要求我國必須與發達國家進行科技合作以
提升科技水平。
經過60 多年的努力奮斗, 我國已經成為科學技術體系較為完備、科技人力
資源世界第一、科技成果不斷涌現的科學技術大國, 并且建立了較完整的現代科
學技術體系, 形成了比較合理的、多層次的科技力量布局, 科技投入大幅度增
加,科研條件和科技基礎設施不斷改善。在科學技術隊伍方面, 目前我國科技人
力資源總量達到4 200 萬人, 位居世界第一, 研究開發人員總量190 萬人。與此
同時, 我國國際科技合作也呈現出新局面。我國積極參與國際大科學工程, 民間
科技交流十分活躍, 科技工作者參加了近千個國際學術組織, 并在其中發揮了重
要作用。
然而, 我國雖然有相對完整的科學技術基礎和規模龐大的科技人員隊伍, 但
科學技術總體能力與世界先進水平相比存在著較大差距, 在科學知識生產方面占
世界的總量較小。有數據表明, 自1998 年以來, 科技對我國經濟增長的貢獻有
所下降, 經濟增長主要靠投資拉動, 產業技術的進步基本靠引進, 本土的科技能
力未能給國家發展提供有效的支撐。因此, 為了提高我國科技總體水平, 還需繼
續通過加強與其他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的科技合作, 從而推動我國科學技術的
快速發展。
1.1.2 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和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 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國家發展的重
要生產要素和經營資源,也是衡量一個國家財富和競爭能力的重要標志, 因此知
識產權保護制度對國家實施技術創新、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
作用。為了確保經濟上的優勢和領先地位, 發達國家紛紛提出知識產權立國戰
略, 而這些無疑為我國處理國際科技合作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帶來機遇與挑戰。因
此, 研究國際科技合作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1.國際科技合作中知識產權糾紛的不斷產生
隨著國際科技合作的縱深發展, 國際科技合作的形式日趨多樣化, 其中存在
或潛在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日益顯現出來。在我國, 由于長期以來公眾對知識
產權的保護意識薄弱, 國際科技合作主體沒有把知識產權管理放到應有的高度,
科研人員也存在“合作即共有” 的觀念, 沒有做到充分尊重和保護合作對象的知
識產權, 參與國際科技合作中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經驗更是不足, 因此近年
來我國國際科技合作項目中知識產權流失、泄密等事件時有發生, 導致我國高技
術知識產權領域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層出不窮, 合作項目無法順利進行, 從而影
響國際科技合作的順利發展。尤其在加入WTO 后, 在國際科技合作的新形勢
下, 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面臨更多新的挑戰, 但是我國對國際科技合作知識
產權保護策略的研究才剛剛起步, 這與我國國際科技合作高速發展的形勢很不協
調, 因此對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的系統研究有助于解決我國在國際科技合作中
的知識產權糾紛問題。
2.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保護的盲目性
隨著國際科技合作的普及, 人們已普遍認識到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對社會
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并且已經開始了對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但
是, 由于沒有一個統一、客觀的評價方法以及評價標準, 我們很難確定我國國際
科技合作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是什么情況, 同時也不能對我國已經運用的保護政策
和措施是否恰當和有效進行判斷; 而且由于缺少一個比較完整的國際科技合作知
識產權保護評價體系, 也無法明確我國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達到什
么程度才較為適當、才是我國在一定時期內比較理想的水平。因此, 這種情況容
易使有些國際科技合作參與方在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保護中處于盲目狀態, 不
知該對什么樣的客體進行保護、怎樣保護, 這種盲目狀態嚴重影響了國際科技合
作知識產權保護的效果。因此, 對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保護進行量化評價, 有
助于解決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盲目性問題。
3.中國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保護的外部挑戰
國際科技合作對于一個國家的正向收益取決于該國利用科技全球化趨勢的能
力, 以及該國在全球科技活動中吸取先進知識、提高知識收益水平的能力以及知
識產權管理能力。因此國際科技合作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挑戰, 首先是對我國
在知識產權保護與知識獲取和利用之間平衡的挑戰[10] 。
改革開放以前, 我國國際科技合作規模較小, 官方科技合作主要與亞非各
國、前蘇聯和東歐各國進行, 因此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較少。改革開放后, 我國
國際科技合作發展很快, 與許多科技較為先進的國家簽訂了科技合作協定, 并建
立了科技合作聯合委員會, 因此我國開始重視國際科技合作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
題, 與美國、瑞士、俄羅斯、日本、歐盟等一些發達國家和組織建立了國際科技
合作知識產權保護協定[11] 。但在國際科技合作過程中, 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還
存在一些滯后問題[12] 。
目前全球范圍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對我國提出以下兩個方面的挑戰: 其一
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 擴大了知識差距, 維護了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的技術
壟斷; 其二是知識產權將討價還價的優勢轉給了知識技術的創造者, 而這些創造
者大多都是在發達國家, 我國在這一方面處于嚴重劣勢。另外, 通過國際合作來
提高自身的科技創新能力, 并最終形成和取得自主知識產權, 這是我國參與國際
科技合作的最重要目標。如果我國參與國際合作的各類主體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對
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建設的新要求, 不能為我國的知識創新主體參與全球科技活
動、分享全球科技發展成果、提高自身的創新能力提供有效的策略環境, 那么我
國在全球科技活動中的收益將會下降, 并且與世界發達國家的距離將越來越遠。
因此, 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所面臨的眾多挑戰, 要求我國盡快構建合
理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以保證外部先進知識的流入。
1.1.3 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的迫切性
21 世紀, 知識經濟占據了世界經濟發展的主導地位, 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
競爭日益激烈, 突出表現為對知識產權的獲取、占有和利用方面的競爭。然而,
我國自主知識產權占有數量少, 大部分高技術知識產權都掌握在外國人手中, 其
中絕大部分被跨國公司占領。另外, 我國高科技無形資產國際流失嚴重。例如,
我國每年3 萬多項國家級重大科技成果大多通過發表論文、成果鑒定等方式公
開, 沒有獲得專利保護; 而對比之下, 外國公司搶先占有我國知識產權, 使得我
國近年來遭受高達10 億美元的損失。這些問題的發生, 體現了我國國際科技合
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上的缺失。
然而, 我國現階段對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認知和研究存在不
足, 國際科技合作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也尚未明確, 對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
保護制度體系的研究尚不多見, 尤其是對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存在
的具體問題未作深入的研究。因此, 如何提高我國在國際科技合作中把握知識產
權的主動性, 如何建立較為完善的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 如何為
國際科技合作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創造良好的法律與政策環境, 已成為我國國際科
技合作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主要研究問題。
1.2 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意義
從前文論述可以了解到, 我國國際科技合作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一直未受
到充分重視, 因此國際間的知識共享和轉移導致的結果往往是合作主體將自身的
關鍵技能和關鍵技術暴露給其他合作方, 從而面臨知識產權流失、知識產權權益
不良配置、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和知識資源被掠奪等知識產權風險[13] 。加入
WTO 之后, 我國在更大范圍、更深層次上參與了經濟全球化進程, 國際科技合
作也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因此, 如何縮短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國際
準則之間的差距, 如何使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適應科技全球化背景下國家經濟發展
和科技發展的需要, 是我國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首要問題。
本書研究的目的是在國際科技合作的背景下, 以國際科技合作的參與主體為
研究對象, 在詳盡分析我國目前國際科技合作及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國際科技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