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除緒論外,共分八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檢察機關的訴訟地位。本部分首先對學界關于檢察機關訴訟地位的不同觀點進行了闡述,在此基礎上,通過對我國法律文本的分析和域外做法的借鑒,結合相關理論,對檢察機關的訴訟地位進行了研究。第二部分為檢察民事公益訴訟受案范圍。本部分基于對“公共利益”的再界定,以我國現行規范為依據,對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及其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通過借鑒域外做法,對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進行了合理界定。第三部分為檢察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主體。本部分以現行規范為基礎,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級別”和“地域”進行了研究。第四部分為檢察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本部分首先對訴前程序的目的、價值、性質等基礎理論進行了闡述,在此基礎上,以現行規范為依據,對訴前程序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以類型化為基本思路,對訴前程序的完善路徑進行了研究。第五部分為檢察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條件。本部分首先對我國不同時期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條件進行了梳理,在此基礎上,通過對現行規范的分析,發現當前立法起訴條件的設定不僅為檢察機關行使民事公益訴權設置了障礙,而且不利于發揮檢察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功能。第六部分為檢察民事公益訴訟審判組織。本部分以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的審判組織為研究對象,對于普通檢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以及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合議庭組成進行了分析。第七部分為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本部分通過對現行規范的分析,對于訴前程序、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以及審判監督程序中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權的行使原則和具體規則進行了研究。第八部分為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結案方式。本部分主要基于學界關于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結案方式的研究,針對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做法,對撤訴、調解以及判決等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的結案方式進行了研究。
楊雅妮,甘肅寧縣人,中共黨員,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1999年7月獲法學學士學位,2002年7月獲法學碩士學位,2014年12月獲法學博士學位。主要研究方向為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等。主持并參與過教育部、司法部、國家民委等數十項省部級課題。
緒論
第一章訴訟地位
第一節關于檢察機關訴訟地位的不同觀點
第二節規范解讀:以法律文本為基礎
第三節域外做法:可以借鑒的經驗
第四節對檢察機關訴訟地位的正確認定
第二章受案范圍
第一節對“公共利益”的一般界定
第二節現行做法及其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域外做法:可以借鑒的經驗
第四節對受案范圍的合理界定
第三章起訴主體
第一節規范解讀:以法律文本為基礎
第二節問題分析:基于規范與實踐的雙重視角
第三節修正與完善:對起訴主體的科學規范
第四章訴前程序
第一節理論基礎:訴前程序設立的根基
第二節規范解讀與問題分析
第三節訴前程序的類型化重構
第四節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第五章起訴條件
第一節規范解讀:以法律文本為基礎
第二節問題分析:起訴條件的“高階化”
第三節對起訴條件的重新設定
第六章審判組織
第一節合議庭的組成方式
第二節審判組織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對審判組織組成方式的規范
第七章調查核實權
第一節訴前程序中的調查核實權
第二節一審程序中的調查核實權
第三節二審程序中的調查核實權
第四節審判監督程序中的調查核實權
第八章結案方式
第一節撤訴
第二節調解
第三節判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