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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記考點編成口訣 ★精煉語言巧記速記 ★聚焦考點減負增效 ★高分速成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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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西周至秦漢、魏晉時期的法律制度
■唐代的法律制度
■宋代的法律制度
■明清時期的法律制度
■外國法制史的十個“第一”
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04修憲內容巧記
■國家憲法日與宣誓制度
■公務員管理
■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
■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管轄(復議機關)
■復議決定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
■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
■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管轄范圍
■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起訴期間
■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
■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
■行政訴訟的原告
■行政訴訟的被告
■行政訴訟的一審判決
■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和不予以
賠償的情況
刑法
■刑九內容巧記
■共同犯罪
■吸收犯
■轉化犯
■“應當與可以”巧記
■刑罰的體系
■減刑
■假釋
■交通肇事罪中的幾種特殊情況
■搶劫罪加重情形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加重情節巧記
刑事訴訟法
■立案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
■刑事訴訟的專門機關
■回避的對象、理由和種類
■回避的程序
■刑事證據
■刑事拘留記憶口訣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
■刑事訴訟期間
■監外執行
民法
■民事法律關系與權利
■監護制度
■宣告死亡
■法律行為的分類
■意思表示瑕疵
■物權變動
■共有
■抵押登記
■抵押權的效力
■要約與承諾
■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中所有權、風險與孳息的移轉
■贈與合同
■租賃合同
■夫妻共同財產
■侵權法
■著作權歸屬
■專利審批
商法·經濟法
■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
■公司高管任職資格
■公司收益分配
■債券發行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有限合伙與普通合伙
■和解、重整和清算的轉換
■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
■管理人資格
■債權申報
■票據權利
■勞動合同的解除及勞務派遣
■壟斷行為
民事訴訟法
■級別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規定
■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規定
■特殊地域管轄
■共同訴訟當事人的確定
■無須證明的事實
■自認
■舉證責任的分配
■保全的類型
■財產保全的解除
■缺席判決
■延期審理
■訴訟中止
■訴訟終結
■二審案件的裁判
■再審事由
■適用裁定的情形
■執行管轄
■執行行為的異議
■案外人異議
■執行和解
■執行擔保
■執行措施
【巧記口訣1】職業便利觸刑律,3至5年禁從業;
【要點解說】《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第1條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3年至5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巧記口訣2】罰金繳納遇災禍,法院裁定延減免;
【要點解說】《刑九》第3條規定,對于罰金的繳納,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巧記口訣3】數罪有期和拘役,執行有期免拘役;數罪監禁和管制,管制不免后執行;
【要點解說】《刑九》第4條規定,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
【巧記口訣6】強制猥褻增男性,侮辱婦女當受刑;聚眾當眾刑升格,侵犯兒童從重罰;
【要點解說】《刑九》第1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注意:《刑九》將本罪強制猥褻的對象由先前的“婦女”擴大為“他人”,包括男性;本罪侮辱的行為的對象并未擴大,仍然為女性。
【巧記口訣7】綁架取消絕對刑,故意殺害或重傷,無期或死并沒收;
【要點解說】《刑九》取消了綁架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的絕對刑規定,將此條修改為: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巧記口訣8】不阻救孩未虐待,法定刑罰可從輕;不阻婦女回故里,可以從輕或減輕;
【要點解說】《刑九》第13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巧記口訣9】網上黑人取證難,法院可求公安辦;虐待行為告訴受,恐嚇強制轉公辦;
【要點解說】《刑九》第16條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侮辱、誹謗他人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刑九》第16條規定,犯虐待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巧記口訣10】監護看守虐待罰,單位犯罪雙罰制;
【要點解說】根據《刑九》第16條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1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巧記口訣11】搶奪構成加多次,暴力襲警從重罰;
【要點解說】根據《刑九》第20條規定,雖未達到一定數額,“多次搶奪”的行為依然構成搶奪罪;根據《刑九》第21條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巧記口訣12】侵犯國家證件罰,偽變買賣盜強毀;偽造公企事團章,偽變買賣身份罰;證明身份用假證,使用情節嚴重罰;
【要點解說】根據《刑九》第20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刑九》第23條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巧記口訣13】考試作弊新入刑,組織協助供器材,非法售題與透題,替考被替均不行;
【要點解說】《刑九》第25條新增考試作弊入罪。規定考試作弊構成犯罪的情形:(1)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為。(2)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行為。(3)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的。(4)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
【巧記口訣14】捏造事實提民訴,妨礙司法侵權罰,單位罰金主管罰,司法人員從重罰;
【要點解說】《刑九》第35條新增,.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單位犯前款罪的實行雙罰制。有上述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上述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巧記口訣15】不公案件應保密,泄露信息負刑責;
【要點解說】《刑九》第36條新增罪: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公開披露、報道上述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單位犯前款罪的實行雙罰制。
【巧記口訣16】擾亂法庭秩序罪,聚毆辱毀4情形;
【要點解說】《刑九》第37條新修改:指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行為:(1)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2)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3)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4)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巧記口訣17】貪污構罪去數額,多次貪污累計算;訴前退贓可輕罰,終身監禁無減釋;
【要點解說】《刑九》第44條新修改:
1.刪除“貪污數額”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3.犯第1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1)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2)項、第(3)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4.犯貪污罪,有第(3)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