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基礎規范分析方法為指引,從一般民事案件、類案、個案三個層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思路進行了深入分析。全書分為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糾紛,與公司、保險、票據有關的糾紛,侵權責任糾紛,勞動人事爭議糾紛,適用特殊程序審理的糾紛七個篇章,對民事案件審理思路的梳理全面、清晰,具有很強的實踐應用價值,可為法官和律師辦案提供很好的指導與參考。
一、何為民事案件審理思路?
民事案件審理思路應指,法官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路徑,或者法官思考民事案件的主線、脈絡。其含義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理解:第一,它是審理民事案件的路徑,它告訴法官審理一個民事案件應當從何處入手,中間要分哪幾個步驟,每一步應當做什么,直至生成一個合法的裁判。因此,它貫穿于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引導著法官一步步完成對案件的審理。第二,它是審理民事案件基本的路徑,思考民事案件的主線、脈絡,而非審理或思考民事案件的詳細過程。換言之,它對案件審理過程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抽象,舍棄了一些細節。因此,它只幫助法官提綱挈領地對案件進行整體上的把握,而不是包攬一切。
二、掌握審理思路有什么好處?
首先,正確的審理思路是公正高效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前提。法官只有具備正確的審理思路,才能及時、完整地固定案件當事人訴辯意見,準確把握審判對象和爭議焦點,有條不紊地查明事實、適用法律,順利做出正確的裁判。相反,法官如果沒有正確的審理思路,辦案不知從何下手,或者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得要領,該做的工作沒做,不需要的工作做了不少,必然事倍功半,效率無從談起,而且很容易出現錯誤,質量也難以保證。
其次,熟練掌握案件審理思路是法官業務成熟的重要標志。成為一名合格的法官不僅要有扎實系統的法律知識,還要具有熟練的審判技能。把握案件的審理思路是法官最基本、最重要的審判技能。只要熟練掌握這項技能,法官無論遇到什么案件,都能從總體上把握,始終保持自信,審理中即使遇到具體難題,也知道它在全案中的意義,會在解決問題的同時盡量減少對全案進度的影響。相反,沒有掌握案件審理思路的法官,審理中遇到疑難問題很容易手足無措,停下對整個案件的審理,對自己不熟悉的案件類型更是難以應對。
最后,總結案件審理思路是審判經驗積累、傳承的重要內容。審判經驗的積累、傳承是法官隊伍成長以及司法進步不可或缺的要素。每個法官在職業生涯中都會或多或少地摸索出一些自己的辦案方法、竅門,其中有些非常行之有效,甚至充滿智慧。但是,這些寶貴的智慧大多停留在個人經驗層面,往往隨個人的離開而銷聲匿跡,實屬巨大的資源浪費。將零散的個人感性經驗加以整理,上升為理性認識,總結出系統的案件審理思路,將使個人的經驗成為可推廣、可傳承的司法文化成果。
三、民事案件審理思路究竟是什么?
本書將民事案件審理思路分為以下八個步驟:
第一步,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權利請求基礎。
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就是將原告的訴訟請求確定下來,并且內容達到清楚、具體、完整。固定訴訟請求主要包含四層含義:其一,原告放棄、變更、追加訴訟請求的,及時加以確定。其二,原告訴訟請求存在模糊之處或不完整的,應釋明讓其予以明確、補充。其三,原告訴訟請求之間存在矛盾的,釋明其予以調整。其四,原告的訴訟請求存在明顯違反法律、公序良俗或荒謬的,應釋明建議其放棄或變更。
權利請求基礎是指據以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實體法律規范,也就是原告訴訟請求要獲得支持應當依據的實體法條文。它通常并非顯而易見,需要法官去尋找。固定權利請求基礎,就是法官找到權利請求基礎并加以確定。但需要注意,要固定的權利請求基礎與原告主張的法律依據不是同一概念。原告為其訴訟請求提出什么樣的法律依據,屬當事人訴權的范疇。然而,由于法律知識的欠缺,原告提出的法律依據不一定正確,甚至根本無法提出法律依據。而正確適用法律是法官的職責,無論原告是否提出,法官都要為原告找到正確的權利請求基礎。但是,由于民事訴訟實行當事人處分原則,法官無權直接改變當事人的權利主張。因此,在法官發現原告主張的法律依據不正確時,應當行使釋明權,引導原告進行調整。如果原告同意調整,法官應加以固定;如果原告不同意調整,法官則應尊重原告的主張,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步,固定被告的答辯意見。
固定被告的答辯意見,就是對被告答辯意見進行梳理,明晰被告針對原告訴訟請求、法律和事實主張的意見,加以固定。被告答辯意見不明確、不完整的,法官應當進行必要的釋明,引導被告予以明確、補充,最終實現這樣的效果: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哪一項同意,哪一項不同意;不同意的,反駁理由是什么。對被告反駁原告訴訟請求的理由還要進行定性分析,無非有三種情況:其一,認可原告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但不同意原告的法律主張。例如,原告以被告在為其手術過程中致其殘疾為由請求被告給予損害賠償,被告認可原告進行手術,但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其二,直接否認原告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例如,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被告答辯否認曾向原告借款。其三,認可原告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但提出另外的事實或法律主張進行抗辯。對于被告在答辯意見中提出的抗辯,法官要尋找到抗辯權基礎,并加以固定。其方法與固定原告權利請求基礎相同。
第三步,檢查實體判決要件。
實體判決要件又稱訴訟要件,指受訴法院對案件實體爭議有權作出判決的前提條件。與之密切關聯的還有起訴要件,即訴訟開始的要件。
檢查實體判決要件,就是根據我國立法對作出實體判決的前提條件進行檢查,看有無應當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的情形,以便決定是否繼續進行實體審理。檢查的事項包括:(1)當事人是否適格;(2)是否屬于人民法院主管;(3)是否屬于受訴法院管轄;(4)是否屬于重復訴訟;(5)是否屬于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情形,例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等情形。
第四步,分析原告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
分析原告權利請求基礎構成要件,要按照實體法的方法進行分析。其中要注意完全性法條和不完全性法條的區分以及構成要件分析的多層次性。完全性法條雖然邏輯結構是完整的,但這種完整性是相對的,其中經常存在一些隱含的前提性條件。在進行要件分析時,需要把隱含性要件補充出來。當隱含性要件成為爭議焦點時,構成要件分析就呈現出多層次性。例如,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違約損失,被告以原告承諾超過承諾期限為由主張合同未成立。原告權利請求基礎是《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笔紫龋治鲈鏅嗬埱蠡A構成要件: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但另有一隱含條件: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然后,要分析合同成立規范的構成要件。根據《合同法》第13條、第16條、第25條的規定,合同成立的構成要件有兩個:要約生效和承諾生效。最后,分析承諾生效規范的構成要件。根據《合同法》第21條至第25條,承諾生效要件有四個:由受要約人作出、向要約人作出、與要約內容一致、在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法律規范構成要件的分析就是這樣逐層深入的,具體分析到那一層次,要根據當事人爭議焦點確定。
第五步,分析被告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如果被告在答辯意見中沒有提出抗辯主張,這一步就可以省略。如果被告在答辯意見中提出了抗辯主張,則要對被告抗辯權基礎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其具體方法與分析原告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相同,不再贅述。
第六步,歸納爭議焦點,確定法院依職權查明事項。
歸納爭議焦點,就是歸納出雙方當事人存在爭議的具體事項。歸納爭議焦點的過程,就是將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進行對照,找出雙方在訴訟請求、事實主張和法律主張上哪些沒有爭議,哪些存在爭議。對于沒有爭議的加以確認,對于存在爭議的歸納為爭議焦點。案件的判決最終就是看原告的權利請求基礎和被告抗辯權基礎是否成立,因此,歸納爭議焦點要以原告權利請求基礎和被告抗辯權基礎為指引,圍繞著其構成要件來進行。無論事實爭議還是法律爭議都要對應到權利基礎規范構成要件的爭議:事實爭議要對應到對某一要件事實是否真實的爭議,法律爭議要對應到對構成要件內容的爭議。
確定法院依職權查明事項,是指對于雙方當事人沒有提出爭議,但法院應當主動審查的事項予以明確。法院依職權查明事項包括當事人是否適格、是否存在重復起訴、是否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等程序事項,《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15條規定的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的情形以及某些實體法事項。例如,在合同糾紛案件中,合同效力屬于法院依職權查明的事項,即使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效力不存在爭議,法院也要審查。如果法院對合同效力的認定與雙方當事人認識不同,要向當事人釋明,并按照法院認定的合同效力進行裁判。此外,在雙方當事人就特定物進行處分分割的案件中,即使雙方對于物的權屬不存爭議,但法院也應審查物上有無案外人權利等問題。
第七步,舉證質證,認定事實。
認定事實應當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首先,確定應當認定的案件事實的范圍。案件事實可以分為三個層次:要件事實、間接事實和輔助事實。審理一個案件最終必須認定原告權利請求基礎及被告抗辯基礎的全部要件事實。只有查明了全部要件事實,才能判斷原告權利請求基礎及抗辯權基礎是否具備,并據此作出是否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但是,有些要件事實難以直接證明,需要先證明另一事實再據此推斷要件事實,另一事實即間接事實。輔助事實,是指用以證明證據是否可以采納及有無證明力的事實。確定應當認定的案件事實范圍,應限于要件事實,這樣才能始終明確認定事實的目標。間接事實和輔助事實應在后面的步驟中逐步認定。
其次,區分爭議事實和無爭議事實,分別認定。無爭議事實就是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對于無爭議事實,法院應當直接認定,只是對于存在法律規定的除外情形才要求當事人舉證,必要時依職權進行調查。而爭議事實應通過舉證、質證來認定。其中對于爭議事實和無爭議事實的區分,既包括要件事實,也包括間接事實和輔助事實,但需保持三者之間的對應和一致。
再次,對爭議事實,正確分配舉證責任,組織當事人舉證、質證。爭議事實,除《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9條列舉的眾所周知的事實等免證事實外,應當由當事人舉證加以證明。組織當事人舉證,先要正確分配舉證責任,明確爭議的要件事實由哪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然后按照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先舉證、對方質證、對方舉反證、原告質證這樣的順序逐步進行。其中舉證責任分配僅適用于要件事實,對于爭議的間接事實和輔助事實應在要件事實的統領之下,按照上述統一的方式進行舉證、質證。
最后,按照證據規則認定爭議事實。舉證、質證完成之后,法院應當根據雙方所舉證據對爭議事實逐一認定,無論爭議事實是要件事實、間接事實還是輔助事實。如果當事人的爭議及所舉證據直接針對的是輔助事實或間接事實,應當按照從低到高的順序認定。比如,當事人爭議的是證據取得的合法性這一輔助事實,那么,要首先對這一事實進行認定,然后再認定該證據能否證明某一輔助事實或要件事實;如果只能證明某一間接事實,再結合有關證據認定能否證明要件事實。無論當事人爭議事實是什么,提供了什么樣的證據,最終都要對要件事實作出認定。
第八步,適用法律,作出裁判。
適用法律,作出裁判,就是法院將認定的要件事實與原告權利請求基礎、被告抗辯權基礎的各個構成要件,逐一進行比對,根據比對結果作出是否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裁判的過程。這一過程在理論上稱為歸入或涵攝。原告的訴訟請求要得到支持,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原告權利請求基礎的所有構成要件都得到滿足,即每一個要件事實都具備,缺一不可;其二,被告的抗辯不成立,即被告抗辯權的構成要件不能完全滿足。
適用法律首先是看原告權利請求基礎的構成要件是否全部滿足:如果得不到滿足,則該規范不能適用,應當直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得到了滿足,然后要看被告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是否全部滿足。如果被告抗辯權構成要件全部滿足,則抗辯權成立,原告權利請求基礎規范不得適用,法院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反之,則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光說不練假把式,本書除了在“導言”部分提出了所有民事案件的一般審理思路,并在各章安排了概述性質的“案件的類型、特點及審理思路”,概括此類案件的審理思路以外,還通過包括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合同,公司、保險與票據,侵權,勞動人事爭議以及特殊程序七大類59個具體案例來生動地展示民事案件的審理思路。
《民事案件審理思路集成》一書是東城法院文叢的第yi本重磅力作,是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匯集全院民事法官智慧,歷時數年精心打造的一本民事案件審理思路寶典。叢書由東城區法院院長趙軍親任總主編。本書主編由北京二中院民二庭肖榮遠副庭長擔任,其于東城法院掛職擔任院長助理期間親自設計本書的寫作體例和寫作思路,并負責統稿。每一篇具體案例均由東城法院資深民事審判法官寫作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