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現行法律體制中,行政命令受法律控制的程度較小,隨時都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可能。本書通過對我國現行法律中命令性規范的全面梳理,從語義、結構、功能等方面對行政命令規范進行了深刻剖析,提出了行政命令規范的典型模型。對行政命令行為進行精確化、具體化的適法性控制是法治國理念的要求,也是我國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本書以類型理論為基礎,通過對行政命令相關事實形態的考察梳理,排除作為內部行政行為的“職務命令”,將“規則命令”和“補救命令”納入行政命令類型的事實范圍,并抽象提煉出行政命令類型的“中心價值”。圍繞這一“中心價值”,形成以“中心價值”為核心,以基本要素為補充,與其他行政行為相區別的行政命令類型體系,從而為行政命令的法律控制奠定理論和制度基礎。進而,本書從行政命令設定、行政命令程序和行政命令執行、行政命令救濟等角度,對我國行政命令法律制度構建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建議。
序言
行政命令行為是規制行政中最為典型的行政行為之一。行政命令規范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大量存在的事實,充分地反映了行政命令在行政活動中的普遍性,也反映出行政命令對公民生產與生活影響的深刻性。開展行政命令專題研究,對于完善行政命令立法,規范行政命令行為,保障公民權益有著重要的現實價值。
總體來看,對于行政命令主要有兩種認識:一是從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角度界定,二是從具體行政決定的角度界定。作者胡曉軍博士在對各類形態分析比較的基礎上,將本書的研究重點確定為作為行政決定形態的行政命令,是符合我國行政命令現實狀態以及行政法學體系研究需求的。通讀全書,我認為本書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創新:
第一,多角度考察行政命令表現形態,全面梳理行政命令法律規范,確立了行政命令規范典型模型。行政命令在我國行政法律規范中主要以“命令”和“責令”的形式出現。由于我國法學界對行政命令缺乏系統的研究,以及立法機關對行政命令規范表述的規范性、統一性缺乏應有的關注,致使現有的行政命令法律規范存在概念不統一,使用不規范等問題。作者不僅對不同語境下的行政命令進行了全面深入的綜述與剖析,而且還運用實證分析與規范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我國現行法律中的行政命令規范進行了全面的梳理,進而根據規范結構將行政命令規范細分為五種類型,即無約束單一責令結構、有約束單一責令結構、選擇并處結構、條件并處結構、當然并處結構,并分析不同結構類型的功能及適用情形。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行政命令規范的典型模型,即以“有約束單一責令結構”為基礎,構建“行政命令+‘拒不……’+制裁措施”的典型行政命令規范模式。
第二,以類型理論為方法論基礎,構建以“中心價值”為核心,基本特征為補充的行政命令類型體系。由于我國行政法制形成及行政法學研究起步較晚,對于行政命令型式化的研究和實踐尚未充分展開。行政命令猶如尚未套上韁繩的野馬,隨時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可能。因此,行政命令的型式化有理論和實踐的必要性。作者針對概念思維方法的局限性,以類型思維這一法學方法論為基礎展開,通過對行政命令在現實生活中形態的考察,將行政命令分為“規則性命令”和“補救性命令”,并抽象出行政命令類型的“中心價值”,即“通過指令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來維護行政秩序”,構建了以“中心價值”為核心,以基本特征為補充,與其他行政行為相區別的行政命令類型體系。基于價值同一性的行政命令類型的構建不僅迎合了行政行為復雜多樣的社會現實,而且為行政命令與其他行政行為的界分提供了有效的檢驗標準。
第三,以行政命令法律救濟為出發點,深入論證行政行為的獨立性與吸收性,初步提出行政行為關系理論。行政行為類型之間不是孤立分隔的,而是相互滲透交叉的。從法律效果或者法律救濟層面考察,行政行為類型之間存在吸收與被吸收的關系。行政行為的吸收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數個不同類型的行政行為,其中一個行政行為類型是另一行政行為類型實現的手段或方法,從而導致一個行為類型被另一行為類型吸收,不再獨立存在,僅以留存的行政行為類型作為法律適用和責任負擔的對象。作者通過論證行政行為獨立性的考量因素以及被吸收性的主要特征,初步提出了以行政行為獨立性與被吸收性為內涵的行政行為關系理論。
全書充分應用實證與規范分析方法,內容翔實,邏輯嚴密,富有創新性,體現了作者務實的研究風格和扎實的研究能力。本書的出版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行政命令研究的不足,具有一定的科學價值和理論建樹。
胡曉軍是我的博士研究生,看到學生的專著付梓出版,我由衷地感到高興。目前,我國正處于建設法治國家的宏偉歷史進程中,我真誠祝愿胡曉軍博士在未來的學術道路上繼續保持求真務實的學術精神,為法治國家建設添磚加瓦。
是為序。
胡建淼
2016年11月
胡曉軍,法學博士,教授,浙江警官職業學院應用法律系副主任、基層司法行政研究所所長,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層次人才,國家ji精品資源共享課“基層常用法律文書制作”課程負責人,全國司法職業教育法律實務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主要研究方向為基層司法行政、憲法行政法等。曾赴比利時哈瑟爾特大學、澳大利亞博士山學院、新南威爾士州警察學院培訓訪學。曾獲浙江省“法制宣傳教育先進個人”、浙江省“志愿服務先進個人”、全國“法治宣傳教育先進個人”等稱號。曾榮立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個人“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
1緒論
1.1研究緣起
1.2研究意義
1.3研究方法
1.4研究框架
2行政命令的涵義:無所適從的概念叢林
2.1社會生活語境下的行政命令
2.2行政公文語境下的行政命令
2.2.1行政公文命令的歷史沿革
2.2.2行政公文命令的發布主體
2.2.3行政公文命令的類型
2.3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行政命令
2.3.1德國行政法學中的行政命令
2.3.2法國行政法學中的行政命令
2.3.3日本行政法學中的行政命令
2.3.4韓國行政法學中的行政命令
2.3.5臺灣地區行政法學中的行政命令
2.4普通法系國家的行政命令
2.4.1美國法律體系中的行政命令
2.4.2英國法律體系中的行政命令
2.5我國行政法理語境下的行政命令
2.6小結:基于行政決定形態的行政命令
3行政命令的法規范考察
3.1“命令”法律規范分析與探討
3.1.1“命令”法律規范考察
3.1.2行政性“命令”規范的類型分析
3.1.3“命令”規范的語境與功能分析
3.1.4行政性“命令”規范的檢討與建議
3.2“責令”法律規范分析與探討
3.2.1“責令”法律規范考察
3.2.2外部行政責令行為規范的類型歸屬
3.2.3責令行為規范結構分析
3.2.4行政責令規范的檢討
3.2.5行政責令行為典型立法模型構建
3.3小結:法律規范的規范化
4行政命令基礎理論:以類型理論為基礎的建構
4.1行政命令型式化的現實依據
4.1.1行政命令法律規制的方式選擇
4.1.2行政命令型式化的“成熟標準”
4.2行政命令型式化的理論基礎
4.2.1傳統行政行為理論
4.2.2傳統行政行為理論的局限性
4.2.3傳統行政行為理論的重構與修正
4.2.4行政行為型式化的功能
4.3行政命令型式化的路徑
4.3.1行政行為型式化的模式選擇——概念涵攝抑或
類型歸屬
4.3.2行政命令型式化的基本思路
4.4行政命令型式化的實現
4.4.1行政命令的學理界定
4.4.2行政命令類型的事實范圍
4.4.3行政命令類型的“中心價值”
4.4.4行政命令類型的基本要素
4.4.5行政命令與其他行政行為的關系
4.5小結:基于價值同一性的行政命令類型
5行政命令的范圍:以命令相關行為屬性分析為基礎
5.1責令改正的法律屬性分析
5.1.1責令改正法律屬性的不同解說
5.1.2責令改正的法律屬性
5.2責令停止行為的法律屬性分析
5.2.1現實的困境
5.2.2屬性界分的基準
5.3責令賠償法律屬性分析
5.3.1責令賠償引發的爭議
5.3.2公權力對私權的干預
5.3.3責令賠償的屬性與發展趨勢
5.4任免令的法律屬性分析
5.4.1對公務人員的任免
5.4.2對企業負責人的任免
5.5職務命令的法律屬性分析
5.5.1副縣長的電話指示案
5.5.2內部行政行為的外化
5.6小結:命令相關行為屬性的澄清
6行政命令法律制度構建
6.1行政命令的設定
6.1.1行政權設定的正當性與考量因素
6.1.2行政命令設定的依附性
6.1.3行政命令設定的權限
6.2行政命令的程序
6.2.1程序正義與行政程序
6.2.2自然公正與正當程序對行政程序的影響
6.2.3行政命令的程序控制
6.3行政命令的執行
6.3.1行政命令執行的困境
6.3.2行政命令的可執行性
6.4小結:法律對行政命令的控制
7行政命令的救濟
7.1行政命令的獨立性與吸收性
7.1.1行政行為的獨立性
7.1.2行政行為的吸收性
7.1.3行政命令的獨立性與被吸收性
7.2行政命令的可訴性
7.2.1可訴的范圍與標準
7.2.2可訴的司法審查依據
7.2.3行政命令可訴性的司法實踐
7.3小結:獲得救濟的權利
8結語
附錄1現行憲法法律規范中“命令”條款統計表
附錄2現行法律規范中“責令”條款統計表(部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