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提出了“天賦人權和主權在民的思想”。它剛一問世就遭到了禁止。盧梭本人也被迫流亡到英國。但《社會契約論》所提倡的民主理論卻很快在世界上引起震動。它引發了震驚世界的法國大革命。法國國家格言“自由、平等、博愛”的出處就是《社會契約論》。1789年法國國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人權宣言》中“社會的目的是為大眾謀福利的”、“統治權屬于人民”等內容充分體現了《社會契約論》的精神!渡鐣跫s論》還對美國的《獨立宣言》產生了重要影響,從羅伯斯庇爾到列寧都曾用《社會契約論》為自己的政權做出解釋。
★《社會契約論》:18世紀啟蒙運動領袖人物盧梭的代表作,政治哲學經典。無刪改全譯導讀本。探討政治權利原理,為人民民主主權的建立奠定理論基礎。
★《社會契約論》自20世紀初引入中國,開化了一代青年,深刻影響中國民主革命進程
★《社會契約論》中“人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中”的名句,激勵了古今中外無數仁人志士投身追求民主與自由的人類解放事業;其"人民主權"的思想觀念,深深影響了美國獨立革命及其《獨立宣言》和法國大革命及其《人權宣言》,是當代青年不可不讀的經典名著。
★《社會契約論》提出了“天賦人權和主權在民的思想”。人權是屬于個體的,法律是屬于國家的。個體約定而成國家的合理性,是法律有效性和政權合法性的判斷。自由,不是來自法律對個人的保護,而是來自個體對立法的徹底參與。
盧梭,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音樂家,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先驅,啟蒙運動代表人物之一,因寫作《社會契約論》而被譽為“現代民主政體之父”。
第一卷
第一章首卷題旨/003
第二章原始社會/005
第三章至高無上的權利/009
第四章談奴隸制/013
第五章談追溯到原始契約/019
第六章談社會公約/023
第七章談主權者/027
第八章談社會狀態/031
第九章談產權/035
第二卷
第一章論不可轉讓的主權/043
第二章論不可割裂的主權/047
第三章論公意是否會出錯/051
第四章論主權者的權利限度/055
第五章論生死權/061
第六章論法律/065
第七章談立法者/071
第八章談人民/077
第九章再談人民/081
第十章也談人民/085
第十一章論各種不同的立法體系/089
第十二章法律的種類/093
第三卷
第一章政府/099
第二章談建立各類政府的原則/107
第三章談政府的類型/113
第四章談民主制/117
第五章談貴族制/121
第六章談君主制/125
第七章談混合政府/133
第八章論沒有適合所有國家的政府形態/137
第九章談一個最好政府的標志/145
第十章談政府濫用職權和衰亡的傾向/149
第十一章談政體的滅亡/155
第十二章談如何維護主權者的權威/159
第十三章再談如何維護主權者的權威/163
第十四章也談如何維護主權者的權威/167
第十五章談代表和議員/169
第十六章政府的建制并非一種契約/175
第十七章談創建政府/179
第十八章談避免政權被篡奪的方法/183
第四卷
第一章談不可推翻的公意/189
第二章談投票/193
第三章談選舉/199
第四章談羅馬人民大會/203
第五章談保民官制度/217
第六章談獨裁制/221
第七章談監察官制/227
第八章談公民宗教/231
第九章結論/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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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談奴隸制
通過奴隸制,盧梭分析了極端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極端的義務是什么?就是那種將自己的一切都轉讓而自己毫無所得的義務。這種義務是不可能存在的。用盧梭的話來說:“任何一個人如果只是一味地無償奉送是不可思議的”,“如果整個民族都是這樣,那簡直就是瘋了”。極端的權利是什么?就是那種不承擔任何義務而自己又可以為所欲為的權利。比如,戰爭勝利方殺死屈服者的權利,就是這樣一種權利。同樣,這種絕對而又無所忌憚的權利也是不存在的。由此,盧梭得出結論:強力不能生成權利,契約才是生成合法權利的契機。
任何人天生都不是別人的主宰,強力也不能生成權利,那么只有契約才是生成合法權利的契機。格勞秀斯認為,如果每個人都能通過轉讓自由而淪為奴隸,那么任何民族也可以轉讓自由而成為某國的臣民。這里有很多模糊的字眼是要加以解讀的。以轉讓一詞為例,轉讓即出賣或奉送,給別人當奴隸并不會給自己帶來什么,他出賣自己只是為了求個人的生存。但一個民族為何出賣自己呢?君主不但不養活百姓,還要讓他們供養,正如拉伯雷所說的“國王是很奢侈的”。如果臣民獻身的時候,還要附加國王接收其財產的條件,那我就感到很詫異了。
有人說,國王可以確保臣民們的安定。即便如此,假如國王因野心而引發戰爭,國王的貪欲和官吏的騷擾對人民的負面影響遠大于人民內部矛盾,人民會有什么收獲呢?監獄里的安定時光并不能證明監獄是美好的。西克洛浦洞穴中監禁的希臘人,盡管生活安定,但卻是在坐以待斃。
無論何人如果只是一味地無償奉送都是不可思議的。這種人已經完全喪失了理智,其行為是無效且非法的。如果整個民族都是這樣,那簡直就是瘋了,而瘋狂并不能成為權利。雖然每個人有轉讓自己的自由,但卻無權轉讓孩子,孩子生來就是自由的人,他們主宰自己的自由,別人無權干涉。孩子在具有判斷力之前,父親可以用他們的名義,為保護其生存和幸福制定某些規則,但無權轉讓孩子,原因是這種轉讓與自然法則相悖,并且是濫用父權。要讓政府的專制合法化,就要讓臣民世代都能決定是否承認它。如果這樣做,這個政府也就不是專制政府了。
出賣自由,就等于放棄人格,同時也就放棄了人權和義務。面對放棄了一切的人,是無法對其進行補償的。這種出賣違背了人性,出賣了自由,也就喪失了道德的底線。任何規定一方擁有絕對權威,另一方只能無條件服從的契約,都是前后矛盾的無效契約。
很顯然,對于我們完全控制的人,我們不承擔任何義務。這種條件既不等價又無法交換,所以這種行為本身就是無效的。我的奴隸的一切都是我的,包括其反抗我的權利,那么這種我自己反抗自己的權利根本就是毫無價值的空談。格勞秀斯等從戰爭中剖析出了奴役權的起源,認為征服者有權殺死被征服者,被征服者可以用自由換取生命,這只是一種看似合法的契約,因為對雙方有利。
顯而易見,這種殺死屈服者的權利是無法從戰爭狀態獲得的。由于人類在原始獨立狀態下,相互間沒有維系和平或戰爭的關系,因而沒有人天生就是敵人。是對財物的搶奪導致了戰爭,而不是人。既然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不會導致戰爭,而戰爭是對財物的搶奪導致的,那么在沒有財產權的社會形態中就不會產生戰爭,同樣在法制社會中也不會。
人類個體間的斗毆或沖突,不能構建任何一種狀態。而法蘭西國王路易九世認可的私人戰爭,僅僅是對封建政權的濫用,即便這是一種制度,也會違背自然、社會權利的法則,最終被“上帝的和平法令”所禁止。
所以戰爭并非人們之間的關系,而是國家之間的關系。每個人都不是以人或公民的資格參戰的,在戰爭中他們的角色是士兵和保家衛國者,而不僅僅是國家的一員。當我們無法確定不同類型事物間的不確定關系時,某國就只能與他國敵對,而不是與某人敵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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