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社科文庫(第五輯)·古代俄羅斯民商法研究:以《羅斯法典》時代為考察中心》一書以古代俄羅斯民商事法律制度為基礎,結合當時的社會、經濟和政治環境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解讀。本書認為雖然不能單純的從一部法典來完全反映和解釋當時的實際情況,但是我們可以從這些法律條文中了解一定歷史事實。
導論
一、研究的緣起及意義
二、研究現狀
三、史料
四、文章結構以及主要問題
第一章 《羅斯法典》時代的開啟及民商立法的形成
第一節 古代俄羅斯國家的形成
一、東斯拉夫人的出現
二、部落及部落聯盟的形成
三、基輔羅斯建國的因素
第二節 《羅斯法典》的條文來源
一、原始習慣
二、王公立法
三、王公會議的決議
四、國際條約
五、羅馬法
六、《審判法》
第三節 《羅斯法典》形成的歷史
一、《雅羅斯拉夫法典》
二、《雅羅斯拉維奇法典》
三、詳編《羅斯法典》第一部分
四、《摩諾馬赫法規》
第四節 古代俄羅斯民商法的形成
第二章 古代俄羅斯的社會階層及身份法
第一節 特權階層及其身份法律
一、王公臣仆
二、波雅爾
第二節 自由民階層及其身份法
一、城市自由人
二、斯麥爾德
第三節 奴隸及其法律地位
一、奴隸的來源
二、切良津與霍洛普
三、奴隸的法律地位
四、奴隸階層的變化
第四節 古代俄羅斯社會的新階層
一、貴族階層
二、依附的斯麥爾德
三、債農
第五節 各階層的混合——教會社會
第三章 古代俄羅斯的財產法
第一節 物權法
一、物權的客體
二、占有和財產權
三、物權的主體和形式
第二節 債法
一、古羅斯法中債的概念
二、債法關系中的參與者
三、債的產生
四、締約
五、債的客體
六、債的消滅
七、契約體系
第四章 古代俄羅斯的婚姻、家庭與繼承法
第一節 婚姻法律制度
一、締結婚姻的方式
二、締結婚姻的條件
三、婚姻的解除
第二節 家庭法
一、配偶間的相互關系
二、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三、監護制度
第三節 繼承法
一、繼承方式
二、繼承規則
第五章 古代俄羅斯的民商司法
第一節 民商事案件的審判組織
一、王公法庭
二、謂徹會議
三、村社法庭
四、教會法庭
五、會審法庭
第二節 訴訟雙方
一、原告和被告
二、訴訟當事人的類型
三、訴訟代表
第三節 訴訟程序
一、起訴
二、對質
三、排除痕跡
四、逮捕
五、法庭證明
六、判決與執行
第四節 證據制度
一、供詞
二、目擊者和證人
三、外在表象
四、抽簽
五、宣誓
六、考驗
七、司法決斗
第五節 訴訟費用
一、審判費
二、稅款
第六章 古代俄羅斯民商法的東正教影響
第一節 古代俄羅斯的東正教
一、東正教的產生
二、東正教在俄羅斯的確立
三、雙重信仰
第二節 東正教對古代羅斯民商法的影響
一、對古代俄羅斯社會婚姻習慣的宗教化
二、東正教給俄羅斯奴隸身份法帶來的變化
三、教會對民商事訴訟的司法權
第七章 古代俄羅斯民商法的歷史價值與后世傳承
第一節 古代俄羅斯民商法的社會功能
一、以習慣法律化來調整社會關系
二、對社會新階層的出現進行立法回應
第二節 古代俄羅斯民商法的歷史價值
一、俄羅斯民商法的源頭及私法精神的萌芽
二、研究俄羅斯民商法史的重要史料
三、古代俄羅斯社會生活的法律表現
第三節 古代俄羅斯民商法的后世發展
一、封建割據時代的民商法發展
二、中央集權國家時期的立法傳承
三、古代俄羅斯民商法的近代發展
參考文獻
一、俄文資料
二、著作類
三、論文類
附錄:《羅斯法典》的傳世抄本
抄本一:經院派抄本
抄本二:教會抄本
抄本三:卡拉姆津抄本
抄本四:奧博連斯基王公抄本
(二)外在表象證據
“外在表象”在法典中作為一項定罪證據呈現。根據證據理論,作為一項被司法認定的證據往往需要有嚴格的證明力,并且不能單純依靠一種證據來判決,但是在古代羅斯的法律中卻有不同看法。在古代羅斯,如果原告被毆打流血,或者帶有傷痕向法庭控告時,不需要提供目擊者即證人,因為根據羅斯以往的習慣,在控告人被傷害流血或出現了明顯受侵害傷痕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向法庭提供證人的,其所表現出來的被害表象就可以當成對兇手的定罪證據。這種習慣性的做法在司法制度還不完善的時期是具有法律功能的,所以在制定《羅斯法典》的過程中,遵循這個習慣也較為正常,《雅羅斯拉夫法典》就規定“如果有人被毆打得流血或者出現傷痕,那么就無須尋找現場目擊者”。
。ㄈ├^承規則
《摩諾馬赫法規》規定:“如果丈夫與女奴生了子女,那么這個孩子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但是可以和母親一起成為自由人!蹦χZ馬赫大公時期,東正教的地位已經得到鞏固,并且在法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如果根據其教義來評價的話,應該是平等地對待非婚生子女。但是自由人與女奴生有子女不得繼承遺產的規定是東斯拉夫民族一個古老的習慣,實際生活中并不能完全改變這種習慣做法,所以立法者采取妥協性的做法將這點在法典中繼續存留。又如父親死后,其他財產按照遺囑或者法定方式進行繼承,但房產必須完整留給家中最小的兒子,以保證其可以更好地生存,這種規定在《羅斯法典》中也有具體規定,這種規定與南斯拉夫人的習慣非常相似。
此外還有一種訴訟程序習慣,“有一些被稱為‘羅斯法律,審判習慣和羅斯風俗,王公進行審判時要遵從這些,其中有一種審判習慣叫做‘神判”。這在《羅斯法典》中也體現出來,例如法典規定的鐵審判和水審判都屬于這種類型的審判習慣。二、王公立法
《羅斯法典》的第二個法律淵源是王公立法。具體而言,王公立法分為兩類:一是王公的立法性命令,二是王公們在特殊案件上作出的判決,這些都為《羅斯法典》提供了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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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則最直接和迅速的形成方式就是通過國家的立法機構來完成。在基輔羅斯國家中并沒有一個系統的立法機構,王公承擔了這項責任。在古代社會中立法不僅是君主的天職,也是一種權力,一部法典的全部法律條文都來自君主的命令也是極其平常的事情,所以《羅斯法典》中的大部分條文都是通過王公的立法性命令而直接制定的,而詳編法典部分第46條就明確體現了這點。這條的主要內容是規定霍洛普盜竊的情形,標題就是“王公法令:如果霍洛普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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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判例或判決作為法律淵源的現象,在英美法系國家已經成為不可置疑的法文化現象,相比之下大陸法系國家的傳統并沒有那么深固,所以在整個世界法律發展史上,司法判例或以前的判決并不在絕對意義上具備正式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它對法律實踐存在某種意義上的說服力和借鑒意義,無論是對司法還是對立法都具有重大的參考價值。立法者完全可以通過提取具有典型意義的判例形成法律規則表述出來,以填補以往的空白或實際需要。在《羅斯法典》王公立法的淵源中最主要的一個方面就是王公的判決成為法律條文,即以王公在特殊案件上所作出的判決形成法規,這也是古代立法較為常見的方式。伊茲雅斯拉夫·雅羅斯拉維奇的一個判決就是這樣。據編年史記載,1068年,人數眾多的波洛夫齊人大舉進犯羅斯國土,羅斯王公失敗而逃回基輔,基輔也爆發起義,大公伊茲雅斯拉夫逃往良霍(波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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